三废排放控制程序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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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排放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三废”排放管理,降低“三废”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 定义
“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4. 职责
4.1行政部负责“三废”排放的管理,监督与文档记录保存的工作。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废”的管理与排放工作。
5. 程序
5.1工作流程
5.1.1行政部负责组织各部门成立三废管理小组,负责三废的监测管理、措施处理、人员调配等。
5.1.2管理小组到各部门识别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源的分布,污染物的各类,污
染物的处理设施等。
5.1.3管理小组对识别确定的污染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污染源情况通报各相关
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5.1.4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经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本部门要布置相应的处理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要能满足污染物处理的需求。对“三废”处理的设施设备要经常维护与
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运行良好的状态。
5.1.5处理后的各污染物要经过当地环境保护局的测定,并且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
报告的结果,管理小组要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处理措施并要报环保局审核。
5.1.6环保局审核认为通过上述处理措施后,能够达到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可以批准排放。
5.1.7行政部对“三废”处理与排放记录予以保存,期限三年。
5.2废水的管理
5.2.1控制原则
a.清浊分流。
b.生产污水不经处理,不得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管网。
c.应符合政府规定总量控制要求。
5.2.2雨水管网/口的管理
a.雨水管与其他污水管分开排放,雨水可直接对外排放。
b.雨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弃物等。
c.严禁倾倒各种污染物及污水于雨水管口中,各部门严禁将工业、生活废水管接到雨水管网中,严禁在雨水管口附近冲洗、清洗各类设备。
5.2.3地下水及土壤的管理
a.严禁在无污水管口处的场地和未经保护处理的泥土场地清洗设备、倾倒生活污水,以防冲洗水和生活污水顺着水泥地接缝处或直接进入土壤,影响地下水质。
b.化学品、油品、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必须经过防渗漏处理并配备防泄漏、防渗漏装置。
c.化学品、油品、固体废弃物及工业废水在厂内运输,严禁沿路滴漏。
5.2.4工业废水的管理
a.各部门须用专用容器将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后送至专用集水池,或采用专用管线送至专用集水池。
b.各工业污水产生点负责控制排放的污水量,严格按工艺流程操作。
c.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应通过工艺改造、技术改造削减用水量、化学品使用量及化学品的替代,减少工业污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d.生产部负责水处理设施操作及管理,委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处理资质。
5.2.5生活污水管理
a.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浪费。
b.食堂、餐厅废水:严禁将食用的残油、剩饭菜渣倒入各类下水道,须经隔油池初级处理后方可进入生活污水管网
c.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
d.生活污水管口周围不可放置和倾倒各类化学品、危险废物及油类等污染物。
e.生活污水通过专用管线引送至集水池,通过格栅、沉淀等初级处理后由排入市镇管网,
格栅和集水池应定期清理。
5.3废气的管理
废气主要为真空浸漆过程产生的废气,还有食堂油烟,汽车尾气的排放
5.3.1对真空浸漆设备产生的废气控制为在废气排放管道处增加冷凝及引导装置,并定期
处理,将废液集中收集,用木屑将废油吸附并妥善处理。
5.3.2食堂油烟废气的排放管理
a.食堂油烟须安装集气装置,采用专用管线送至排放口;
b.油烟排放口应安装除油烟装置,行政部应制订作业指导书,安排专人定时对该装置进行清理维护,并作好记录。
5.3.3机动车尾气的管理
a.所用的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保养,作好记录,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废气污染。
b.本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c.尾气监测由有关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有超标,应立即停止运行,经检修达标后才能继续行驶。
d.公司办应将本公司对汽车尾气控制的要求通知各相关方。
5.4固体废物的管理
5.4.1废弃物的分类
a.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废弃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的板材、型材、边角余料、报废产品等,废油如废机油、废柴油、废汽油、废冷却油等,以及废纸板箱、废木板箱、废塑料、废橡胶制品等。
b.无害废弃物如一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
c.危险废弃物如废电池、废灯管、废墨盒、废电器元件、化学危险品及容器的废弃物,废含油手套、废含油回丝等。
d.公司内专设垃圾桶,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无害废弃物和有害废弃物进行分类并加以明显的标识。
e.各部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增设专用垃圾箱,所有垃圾箱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无害废弃物和有害废弃物三类分别收集、存放,不得混淆,并加以明显的标识。
f.各部门、车间、办公室的固体废弃物按可回收利用、无害、有害三种废弃物进行分类
收集并加以明显的标识。
5.4.2废弃物的处理
a.生产与生活上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暂放,有固定的场地或容器。
b.可以回收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由行政部统一回收。
c.对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由环卫公司集中处理。
d.对危险废弃物应妥善分类存放,交由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e.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的原则。
6. 相关文件
6.1 QG/BD.CX-002-2010《记录控制程序》
6.2 QG/BD.CX-035-2010《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 记录
7.1 Q/JL 02-035-2010《废水检测登记表》
7.2 Q/JL 02-036-2010《废气排放口一览表》
7.3 Q/JL 02-037-2010《废旧物资统计月报表》
7.3 Q/JL 02-038-2010《危险固废清单》
7.3 Q/JL 02-039-2010《危险固废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