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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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行业监管体制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银监会的机构设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概述:概念、内容

股东资格审查:审查对象、审查事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业务范围审批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内容概述:概念、实现途径、制度内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概述:概念与内容

非现场监管

监管措施现场检查

并表监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

银行

业监

管法

律制

处置措施接管或重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

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

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银行业监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

管法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归纳】

一、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1)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2)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

(1)银行业监管法

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银行业监管立法

①世界各国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般散见于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

金融立法中。

②我国制定了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4年起施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3.银行业监管体制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

(1)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

银行业由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监管。美国、德国等采用之。

(2)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由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英国、日本等采用之。

我国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分别对全国证券市场和全国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4.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①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

②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④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

(2)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3)审慎监管原则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4)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

(5)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跨境合作监管原则,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具体而言是指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对跨境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全球并表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当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在本地的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并就其母行的全球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价。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

①中国银监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设15个职能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②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银监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中国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具体如下:

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⑦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⑧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审查在内的设立条件审查、业务范围审批、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三个方面。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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