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遏制“零负团费”(经营管理者2011)
导游服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导游服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浅析系别:经济管理系年级专业:08级旅游管理姓名:陈志慧学号:0830705107导游服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是第一线接待人,整体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企业的社会声誉,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
而目前导游服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就导游服务中常见的及如何应对进行简要分析分,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为导游服务提供参考.关键词:导游服务质量一、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在导游服务导游人员讲解水平普遍偏低1、我国导游人员等级的偏低,在一定层面上也反映了我国导游人员讲解水平偏低,持有初级导游证者相对来说学习的导游知识比较薄弱以及肤浅,所以会导致在导游服务中讲解的不够深入具体,这是导致导游服务中整体的讲解水平的降低重要原因。
2、我国导游人员的就业要求比较低,通过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导游人员水平大部分是初级导游人员,甚至有很多企业选择的导游人员从来都没有真正的学习过旅游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考取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自身企业的导游人员.学习比较浅显的专业知识和完全没有学习过专业知识的导游人员,在讲解中讲解质量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个也是导致我国导游人员讲解水平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3、目前,在我国的导游服务中导游人员的讲解水平普遍偏低,这是因为我国的导游人员自身学习的专业知识不够,导游对景点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缺乏了解,讲解时信口开河或闹笑话;导游讲解时呆板,只是刻意地背诵导游词。
总体下来在整个讲解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各种讲解漏洞甚至是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根本不讲的哑巴导游.导游人员自身学习的专业知识的深度以及对旅游景点的了解程度的高度是影响导游人员讲解水平高低的的重要原因。
(二)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中“导路"的能力比较差1、在导游服务中,很多导游人员在出团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先熟悉要前往景点的相关知识,比如:路程、方向、相关交通路况等,导致在导游服务中经常会出现认错路或者是根本就不认得路,耽误旅游团比较长的时间在“寻路”这个环节上,最后导致整个旅游团行程的不顺利.2、在目前我国导游行业中,很多导游人员在工作中都不是处在一个“导”的角色,很多导游人员简单的地理、历史等相关知识很缺乏,不认识或者没有到过的旅游景点没有预先去了解和熟悉各方面相关的知识,导致最后在导游服务中出现各种问题,如走错路、走远路等等,耽误整个旅游行程。
邵琪伟在2011全国旅游纪检监察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邵琪伟在2011全国旅游纪检监察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全国旅游纪检监察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
多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恩培书记、光荣省长近期对云南省旅游业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制定了把云南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推动云南省旅游业进行“二次创业”。
我们有理由相信,云南省旅游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必将取得大发展、大繁荣,也必将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旅游行风建设的先进经验,研究部署今年的行风建设工作。
刚才,金平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
昨天和今天有16个单位做了经验交流发言,还有48个单位提供了书面经验材料,这些发言和材料讲得都很好,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听了很受启发,对各地的工作都很有借鉴意义。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旅游行风建设工作之中,贯彻于旅游业发展的全过程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前不久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他再次强调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务院提出的“把旅游业培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同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要求。
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的是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旅游行风建设,乃至旅游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
(一)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必须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群众看我们党和政府是否代表他们的利益,关键是看我们党和政府是否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基于《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江苏旅游市场零负团费问题分析
《 旅行社管理条例》 2 明确指 出,旅行社 第 4条 “ 向旅 游者 提供 的旅 游 服务 信 息 必 须 真实 可 靠 , 得 不
作虚假 宣 传 ” 。在 零 负 团 费 的 畸 形 产 品 运 行 过 程
收 稿 日期 :0 2一 1 7 2 1 O —0
作者简介 : 卢凤萍 (9 4 ) 女 , 18一 , 南京应天职业学院综合办公 室主任助理 , 硕士。
1. % , 游 外 汇 收 入 4 . 74 旅 7 8亿 美 元 , 长 1 . % , 增 91 旅 行社 组织 出境旅 游 4 . 9 7万 人次 , 长 4 . % , 增 4 4 实
二 、 负 团 费产 品运 行 过 程 分 析 零
零 负 团费产 生 的原 因是 综 合性 的 , 主要 形 成 于
分 别 增 长 1. % 、 7 6 , 全 国名 列 前 茅 。2 1 3 8 1. % 在 00 年 江苏 省全 年接 待 国 内旅 游者 首 次突 破 3亿人 次 , 达 到 3 5亿 人 次 , 长 1 . % , 内旅 游 收 入 突破 . 增 95 国
对旅行 社 、 导游产 生信 任 危机 的重 要原 因。20 09年 1月 2 1日国务 院第 4 7次 常 务 会议 通 过 了 《 行 社 旅
中图 分 类 号 :5 2 7 F 9 .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6 4 2 1 }4— 0 0一 4 17 20 (0 2 0 0 3 o
旅行社规章制度
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约1、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旅游协会会员义务,自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国家及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坚决抵制以降低服务质量、“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诱导游客消费,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3、奉行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不随便降低服务标准,不做虚假广告宣传,不用不实之词误导消费者,杜绝欺客、宰客行为。
4、文明经营,规范操作,热情服务,勇于创新,不断推出旅游新产品,积极倡导有益身心健康的旅游服务项目。
5、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搞挂靠承包,不变相转让经营权,不私设分支机构。
6、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不租用非旅游定点的汽车接待旅游团队,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和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7、严格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全部持证上岗,杜绝导游无证上岗和聘用“野导”;导游人员文明导游、热情服务,导游词健康、文明、规范。
8、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标准。
建立公开合法的佣金收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严禁导游人员超计划、超时购物,杜绝私拿私收回扣的行为,并接受游客监督。
9、按规定及时给付员工的劳务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及时与关联企业进行结算,不拖欠租车费、餐饮费、住宿费团款和相关费用。
10、及时、准确、合理处理游客投诉,对确属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消费纠纷,及时有效地协商解决。
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11、遵守社会公德,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12、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公约,愿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法规、规章和诚信公约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我社的不诚信行为。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B)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P72A、气味B、声音C、立体形状D、外观设计2、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的内容不包括(B)。
P83A、城市雨水径流控制系统B、社会资本进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系统C、排水管网系统D、超标雨水排放系统3、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D)。
P168A.做好有关工作B.协调C.处理医疗纠纷D.制止违法行为4、新生婴儿被认定具有缺陷,需要履行医院正常手续,经过相关医疗检查,由(D)出具正规的婴儿缺陷报告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原始文件。
P139A、新生婴儿出生医院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主治医生D、主治医生和相关体检医护人员5、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P59A.工业产权B.非专利技术C.劳务D.土地使用权6、下列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相背离的是(B)。
P7A、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B、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冤假错案C、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D、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条件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A)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P96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所在地D.栖息所在8、“明管辖、重程序”是着力解决(A)问题的核心举措。
P117A.“越级访、重复访”B.“集体上访”C.“信访不信法”D.“法人上访”9、党政机关应当遵循(D)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P77A.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B.先有支出、后有预算C.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D.先有预算、后有支出10、2013年8月底,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的违规行为,作出(C)的严厉处罚。
解决旅行社“零负团费”旅游现象的办法探讨
解决旅行社“零负团费”旅游现象的办法探讨一、行业市场背景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我国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调整为经济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其中,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并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意味着本次改革将会进一步向市场放开权限,向社会放权,扩大市场的资源性,不仅要突出市场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未来将更加重视市场化的配置。
这个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的传统旅游行业而言,意味着传统旅游资源扩大了,旅游企业改革开放的空间变大。
“零负团费”是从1995年被泰国同行介绍到内地,至今已成为顽疾,其是以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的销售方式吸引游客,迫使游客在旅游目的地进行除开团费外的二次消费,以此来填补低价的团费和谋取更多利润的目的,这使得顾客原本以欣賞风景名胜、体验人文情怀,愉悦心情,开阔视野为目的的旅游,增加了高消费旅游产品购买的活动,导游演变为推销员,进而引起游客的不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零负团费”等低价团还有相当的吸引力。
二、“零负团费”现象存在的必然性1.客源市场争夺的激烈性在旅游市场上,我国旅行社行业数量多,发展快,同时进入门槛较低,旅游客源的争夺异常激烈。
在混乱的市场竞争中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而非正常点的经营方式便成了行业的潜规则。
为了签到旅游合同,在营销旅游产品时,开出的旅游产品价格,成了吸组团社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2.游客图便宜的心理驱使一般来说,影响旅游需求的最直观因素无疑是旅游产品的价格。
对某个旅游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后,旅游者往往青睐于价格的考虑,在没有仔细阅读旅游合同之前,有选择报价更低的旅游线路的心理。
正是利用了游客的这种心理,旅游经销商采用“零负团费”的模式降低旅游花费的直观价格,再诱使其选择这种明显与实际花费不符的零、负团费旅游。
3.旅游市场管制力不足旅游市场体制的混乱促使旅游销售者在正常的市场运营体制中不得谋生,于是不得不寻找空缺来谋取利润,高票价的低档观光点、不规范的私人经营场所、购物商店的高额回扣为填补“零负团费”的价格差起到了支撑作用。
旅行社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
旅行社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
旅行社推出的零负团费是旅游行业恶性竞争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旅游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大家知道旅行社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吗?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旅行社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旅行社业“零负团费”由来已久,甚至部分旅游市场整个生存模式都是这样。
其实,旅游市场对于“零负团费”的整治从未停止过。
尤其是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中有专门条款加以制止,如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但条例实施以来,“零负团费”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这其中,固然有条例实施中部分条款难以监控实施的问题,但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缺位和执法不力,或者是以罚代管,不重视解决问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很多旅行社不愿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产品开发,导致各旅行社产品雷同,使得面对同一目标市场的旅行社在低层次上
一味进行价格竞争,而服务质量却在直线下滑。
部分组团社在执行低价策略的竞争压力下,将风险转嫁给地接社和导游,最终导致地接社“零负团费”现象的出现。
温馨提示:相关部门应该对旅游者真面宣传旅游模式,要让更多的游客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参加“零负团费”的团队,在市场源头上加以遏制恐怕比在制度上遏制来的更有效。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下期旅游消费知识讲座中。
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
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正文第一篇: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1、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旅游协会会员义务,自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国家及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坚决抵制以降低服务质量、“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诱导游客消费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3、奉行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不随便降低服务标准不作虚假广告宣传不用不实之词误导消费者杜绝欺客、宰客行为。
4、文明经营规范操作热情服务勇于创新不断推出旅游新产品积极倡导有益身心健康的旅游服务项目。
5、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搞挂靠承包不变相转让经营权不私设分支机构。
6、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和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7、严格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全部持证上岗杜绝导游无证上岗和聘用“野导”导游人员文明导游、热情服务导游词健康、文明、规范。
8、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标准。
建立公开合法的佣金收授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严禁导游人员超计划、超时购物杜绝私拿私授回扣的行为并接受游客监督。
9、按规定及时给付员工的劳务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及时与关联企业进行结算不拖欠租车费、餐饮费、住宿费团款和相关费用。
10、及时、准确、合理处理游客投诉对确属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消费纠纷及时有效地协商解决。
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11、遵守社会公德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12、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公约愿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法规、规章和诚信公约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我社的不诚信行为。
第二篇:池州旅行社诚信公约池州市旅行社诚信公约为了规范旅行社经营市场,保护旅行社及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池州市旅行社同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池州市旅行社诚信公约》,并承诺共同信守,互相监督。
《旅行社条例》对根治我国旅行社行业问题作用与影响分析
也 的运 作 模 式 , 1 旅 行 社 运 作 关 系 图 , 论 在 每 个 环 节 上 准 可 依 , 便 于 旅 游 者 和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 另 一 方 图 为 无 都 有 可 能 产 生 现 如 今 扰 乱 市 场秩 序 的 行 为 。 面 , 行 社 要 尊 重 游 客 的 知 情 权 , 过 合 同 形 式 将 旅 游 行 旅 通 程 , 物 次 数 , 宿 用 餐 标 准 明 确 说 明 并 清 楚 告 知 游 客 。 同 购 住 堕 —
人 数 、 行 社 数 量 还 是 外 汇 收 人 上 来 说 都 取 得 了很 大 的 成 旅 绩 , 是 旅 游业 在 高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 在 以 一 种 粗 放 的 、 但 却 规
弱 。旅 行 社 价 值 链 的 最 底 层 是 导 游 , 游 客 面 前 导 游 代 表 在 整个 旅 行 社 的形 象 , 其 为 保 证 自 己 的 收 入 只 能 做 出 危 害 而
摘 要 : 国 行社在 高速发 展的 同时积存 了大量 问题 , 我 旅 长期 以来得 不到根 治 。 旨 在探 讨《 旅行 社条例 》 否能够 解决 是
旅 行 社 行 业 普 遍 存 在 的 问题 , 针 对《 并 条例 》 的具 体 条 款 提 出疑 问 与 思 考 。
关 键 词 : 行 社 行 业 问题 ; 旅 行 社 条 例 》 疑 问 与 思 考 旅 《 ; 中 图 分 类 号 : 5 F 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23 9 ( O O O —2 0 0 1 7—l 8 2 1) 50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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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要 游 客 自下 而 上 的 维 权 意识 的 增 强 。 需
成旅发〔2010〕49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旅游局文件成旅发〔2010〕49号成都市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旅游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将在全行业开展“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
为深入开展“质量强旅行动”,优化旅游服务环境,强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成都“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品牌形象,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旅游产业科学发展,我局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了《“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按照《“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和推进质量年各项活动,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围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这一主题,广泛发动所属旅行社、宾馆饭店、A 级景区、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等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共同参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各区(市)县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把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纳入旅游工作的全局,加强检查,强化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质量年活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组织报送相关材料。
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常态化发展。
四、各旅游企业应在提升服务质量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履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身于质量服务活动中,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力争成为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中的优秀模范企业。
联系人:刘媛媛联系电话:87706220传真:87706215特此通知。
附件:“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实施方案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抄送:市监察局第一监察分局成都市旅游局办公室2010年3月19日印(共印100份)“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名称:“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成都活动二、时间:2010年1月-12月三、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按照《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要求和全省“质量强旅行动”的部署,优化旅游服务环境,强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成都“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品牌形象,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旅游产业科学发展。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C)。
P85A、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C、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D、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2、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C)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P67A.十日内B.三日内C.七日内D.五日内3、关于李某某案的司法公开,不宜采取的方式是(B)。
p151A.法院及时召开发布会释疑B.坚持公开审判C.坚持公开宣判D.对案件宣判情况进行微博播报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A)发布。
P112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B、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5、新《商标法》首先规定商标异议的主体必须是(D)或者利害关系人。
P72A、权利人B、使用人C、商标权人D、在先权利人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C)以上。
P121A、15%B、25%C、10%D、20%7、按照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若有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的情况,应当向(C)报告。
P139A、该婴儿或新生儿出生医院B、地方人民政府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产妇家属8、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丙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观点正确的是(B)。
P59A.乙认为,大家都是某公司的股东,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随意使用该专利技术B.甲认为,丙无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如果丙要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经公司同意并向公司支付使用费C.丙认为,该专利技术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当然可以不经公司同意继续使用D.丙认为,甲和乙若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征得自己的书面同意9、下列与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相背离的是(B)。
旅行社条例
导游和领队
8
旅行社和导游,有权:要求游客提供必要的个人 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出现公共事件、危急 事件或者旅行社违约后补救措施,要求游客配合 和防止损失扩大;拒绝游客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 不合理要求;制止游客违法法律、风俗的言行
行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出现事故,应向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境外出事,
应向驻外机构报告 因不可抗力且危及安全不得不改变合同内容,需
事前或者事后做出说明 合同、团队资料,必须保存二年以上
旅游风险
11超范围经营:10-5来自万 未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全;未经游客同意委托
其他旅行社;受委托的旅行社无资质;未签订供 应商协议;2-10万 出境旅游,不安排全程领队,1-5万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擅自改变合同 内容,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和自费,旅行社罚1050万,导游罚1-5万 零负团费,2-10万
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投诉电话
旅行社经营
5
旅行社名称、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经营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和日期 旅游行程出发地、途径地、目的地;交通、住宿、
餐饮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合同
6
应缴纳的费用,和缴纳方式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购物场所的名称 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价格 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期限 违反合同的解决纠纷机制和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和投诉电话 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有两种以上解释,按有利于游客处理;格式和非
违约责任
12
并经查实;解散、破产等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 失; 法院裁定赔偿,旅行社无力支付 三年内未受处罚,可减少50% 处罚扣减后,5天内必须补足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11旅游服务警示
2011旅游服务警示第1号出境游,这些“猫腻”需防范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最近,蔡先生参加旅行团去新马泰旅游,旅游中遇到的一些“猫腻”让他有些窝火:由于出发前没有在国内兑换外币,导致抵达目的地后与地接导游以15%的汇率差额兑换,损失不小;住宿的酒店与“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仔细看合同才发现写的是“某某五星级连锁酒店或同级”;用餐后感到不适,本以为是水土不服,后来才知道接待餐厅未经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注册;参加自费潜水活动,广告宣传30分钟的潜水将会看到五光十色的海底珊瑚,结果却只有15分钟的水底面包喂小鱼。
针对诸如此类的出境游“猫腻”,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第一,旅游者应尽量参加出境游组团社召开的出境旅游团队行前说明会,充分了解境外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了解出游期间大致的汇率情况及境外旅游目的地外币兑换方式。
第二,旅游者应当与出境游组团社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和游览项目、购物次数等进行明确约定,拒绝合同中出现“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用语。
第三,旅游者应与出境游组团社以合同方式约定自费项目,要求出境游组团社提供自费项目的名称、价格和简介,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导游或领队人员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可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各出境游组团社及其领队有义务维护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所安排的宾馆、餐馆、旅游车辆等,应具有接待旅游者的资质,确保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
2011旅游服务警示第2号赴台游须提防“商务考察”陷阱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管理司Y旅行社以商务考察为名招徕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陈先生报名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游旅行团。
该旅行社要求陈先生用护照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供虚假、“伪造文书”给“台湾移民署”境管部门。
由于陈先生不是真正的商务考察,所以被台湾境管部门怀疑,最终拒签《大陆居民入台观光证》。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摘要:新的《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
这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经营负担,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此来分析新条例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业;影响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整个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旅行社业产生了直接的约束和规范效力,具有高度的时代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和旅游业新局面的尽早到来。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一、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
投诉的问题,集中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
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
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中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
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到重罚。
旅行社“零负团费”的治理研究
四、 旅 行杖“ 零负团费 帕治理 对簟
( 一) 力 促 行 业 整体 水 平 提 升 , 杜 绝 恶性 削 价 竞 争
虽然我 国旅 游业整体规模 与水 平得 到快 速发展 ,但 旅 行社散、 小、 弱、 差 的基 本 格局 没有 得 到根 本改 善 , 不 合 理 行 业结构 致使低 价恶性 竞争 成为 主要 经 营模式 , 导致旅 游 市场 秩序混乱 , 治理 “ 零负 团费 ” , 必 须引导调 整旅行社行 业 结构 和经营体 系。首先 , 可适 当提 高旅 行社准入 门槛 , 变增 数量 为调结构 ; 其次 , 通过对现 有旅行社 的改 造 、 分化、 组合
等促使旅游批发商 、 代理商和零售商形成战略联盟 , 鼓励 成立 跨地 区经 营 的旅游 集 团 , 创建 实力 型 旅游 企业 , 走 品
牌化 道路 , 实现 大型 旅行 社集 团化 、 中型旅 行社 专业 化 和 小 型旅行 社通过 代理制 形成 网络化 的垂直 分工 模式 , 提 高 产业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力 ; 第三 , 大力推行旅行社等级 划 分 与评 定 。借鉴 旅游 饭 店 和旅 游 景 区等 级评 定成 功 经 验 ,尽快 制定 和实施 全 国统 一的旅 行社等 级评 定体 系 , 激 励旅 行社创 新竞 争 方式 , 重视 旅游 产 品开 发 , 提 高服 务 质 量和建 立 良好 的社 会形 象 , 使 经 营有 方 、 质 量可 靠 的旅 行 社、 优 质优价旅 游产 品能得 到社 会 的广 泛认 可 。嘲 同时 , 加 大旅行社 违法成 本 , 在等级 评定 中对 “ 零负 团费 ” 扣 分实 行 累进制 , 达 到一定程度 , 不允许 继续营业 。
旅游管理 体制机制不完 善是“ 零 负团费 ” 难于治理 原因 之一 。一是旅 游市场 监管 主体不 明和部 门 、 地 区联动 治理 机制缺失 。《 旅行社 条例》 中对 旅行社运作 进行 了全方 位的 规定 , 但 由于部 门和地方政府利 益的“ 各 自为政 ” , 造 成旅游 市场监 管条块 分割 , 没 有形成 “ 零 负 团费” 治理全 国性 部 门 间联 动机制 , 对“ 零 负 团费 ” 监 管基 本 处于 放任 自流状 态 , 导致旅游 市场综合治理 收效甚微 。二是 导游管理体制 严重 滞后 。 目前导 游 队伍 中旅 行社正 式职工 比例低 , 多数属 无 基本 工资 、 无 三 险福利 、 无最 低保 障的 “ 三无 ” 兼 职导游 , 导 游薪酬来 源 于主要是 所谓 的“ 灰色” 收入 , 在 这种 导游 薪酬 保障机制 缺失 的情况 下 , “ 零负 团费 ” 屡禁不止 不足为奇 , 什 么服务质量 、 游客满 意都是奢谈 。 ( 二) 旅行社 行业竞争模 式 因素 “ 零负 团费”的本质是行业 内部低水平 的恶性价格 竞 争。当前 , 旅行社经过多次改革 , 进入门槛越来越低 , 行业 里 中小旅 行社 比例高 , 加之无 资 质 经营 、 挂 靠 承包 经 营等 情况存在 , 导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迅速增长 , 行业过 度竞争致使 客源争夺异 常激烈 。中小旅行 社为主 的行 业结 构 ,使得 旅行 社无力 或不 愿在旅 游产 品设 计进 行创新 , 导 致旅游 产品 同质化严 重 , 替代性 强 , 除价 格之外 , 很难 找到 更有力的竞争武器。说起“ 零负团费” 许多旅行社都表示不 想接 “ 零负 团费 ” 旅游 团 , 与 品质 游相 比 , 赚 取 的利 润差 不 多, 还 容易 引发游 客投诉 ; 主要是 因 同行 间 的竞 争 , 即便 一 家旅 游公 司不 做 , 还 是有 其他 旅游 公 司在 做 , 在 市场 的迫 使下 , 为 了生存 不得 不低 价操 作 , 旅 行 社之 间 的恶性 竞 争 是造成 “ 零负 团费” 滋生 的重要 因素 。
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
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为了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诚信敦煌旅游品牌,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诚信守法、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旅游强市建设。
结合**市旅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承诺共同遵守,并向社会各界公布,接受监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政府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履行旅游协会会员义务,规范上岗,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奉行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不随便降低服务标准,不误导、诱导游客非理性消费,自觉维护**旅游行业重合同、守信誉的良好形象,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积极倡导有益身心健康的旅游服务项目,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细致、周到的服务。
四、根据《旅行社条例》严格执行价格自律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坚持质价相符、公平竞争,抵制低于成本价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反对零团费、负团费行为。
五、深化教育,文明经营。
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全员职业素质。
旅行社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合理、公开的导游员工作报酬机制和办法。
坚决不用“黑车”、“野车”。
建立和完善旅行社公对公佣金制度,杜绝坑蒙诱骗等现象的发生。
提供并引导游客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社会公德的消费活动,不向旅游者介绍、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和项目。
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制度,坚持以基层为主的原则,注重接待细节,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安全。
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合理处理游客投诉,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弘扬**人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与时俱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优美的环境、周到的服务充分展示“**国际旅游名城”的形象。
零负团费问题刑法控制初探
零负团费问题刑法控制初探
林志勇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1(000)045
【摘要】零负团费现象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当
竞争秩序,虽然我们穷尽了民事与行政规制手段,却仍旧面临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因此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的保护。
【总页数】1页(P221-221)
【作者】林志勇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旅游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
【相关文献】
1."零负团费"问题的依法规制 [J], 肖文桂
2.刑法视野下零负团费的反思与控制 [J], 林志勇
3.我国旅游"零负团费"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J], 马立萍;吴彦勤
4.基于《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江苏旅游市场零负团费问题分析 [J], 卢凤萍
5.聚焦“零负团费”问题——从《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谈起 [J], 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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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遏制“零负团费”
相关条款实施困境及对策分析
涂雅玲
九江职业大学江西九江332000
摘要:2009年,新的旅行社法规--《旅行社条例》颁布实施,新条例在遏制“零负团费”上有专门的条款,但法规实施一年以来,这方面的投诉还是不断。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在旅游行业十余年的工作经验,对于新条例中遏制“零负团费”的相关条款及其具体实施中的困境及对策,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关键字:旅行社条例;零负团费;困境;对策
我国旅行社业的正常运行需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规来保障,随着新的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需求,2009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新的旅行社法规—《旅行社条例》。
新条例在旅行社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为旅行社创造了一个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也意味着旅游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与此同时,新条例对于当前旅行社市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保护旅游者利益、细化旅游合同条款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这一切,都传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将旅行社进一步市场化的同时加大力度规范旅游市场。
对于媒体和大众一直批判的“零负团费”,新条例希望在源头上加以遏制,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相关旅游投诉还是不断,尤其是2010年7月“香港导游辱骂内地游客事件”,再次将旅行社业推向风头浪尖,由此,作者结合自己在旅游行业十余年的工作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零负团费”产生原因
1、表层原因——旅行社行业监管问题
旅行社业“零负团费”由来已久,甚至部分旅游市场整个生存模式都是这样。
其实,旅游市场对于“零负团费”的整治从未停止过,尤其是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中有专门条款加以制止,如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但条例实施以来,“零负团费”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这其中,固然有条例实施中部分条款难以监控实施的问题,但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缺位和执法不力,或者是以罚代管,不重视解决问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2、深层原因——旅行社行业运作问题
中国旅行社行业先后经历了政治接待、民间外交、创汇贸易和产业经济等多个发展阶段,虽然无论从各方面都有了极大发展,但总体来说,是以一种粗放的、规模不经济的方式发展,主要表现在旅行社行业的低价竞争,“零负团费”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阻碍了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从旅行社来说,现行我国旅行社实行“水平”分工模式,各旅行社从业务开发、组团再到接待均无批发和零售之分,很多旅行社不愿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产品开发,导致各旅行社产品雷同,使得面对同一目标市场的旅行社在低层次上一味进行价格竞争,而服务质量却在直线下滑。
部分组团社在执行低价策略的竞争压力下,将风险转嫁给地接社和导游,最终导致地接社“零负团费”现象的出现。
从导游来说,导游的基本福利不能得到保障,无工资或低工资,作为旅行社利益链的最底层,当地接社将“零负团费”的压力转接到导游身上时,导游为了自身的收入,转而将压力转接到旅游者身上,于是旅游购物和加点等现象也就成了游客主要的投诉原因。
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不能理性消费,过多关注旅游价格而忽视具体内容,也使旅游行业“零负团费”有了广阔的市场。
旅行社运作过程中的复杂关系,每个环节都需要改进,而旅行社产品是由一系列元素构成的,一个元素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旅游产品,这就需要从整个旅游市场加以关注,而不是仅仅围绕旅行社和导游。
二.《旅行社条例》“零负团费”相关条款实施困境
《旅行社条例》关于遏制””零负团费”等低价竞争有明确规定,这正说明了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现象已经非常重视,确实想在源头加以遏制,但从目前旅游行业长期形成的运作模式上看,部分条款很难得到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境。
1.关于“旅游成本”的监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第三十七条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据作者多年从业经验来看,这些条款中关于“旅游成本”的监管将成为旅游执法部门的一个难点。
旅行社是企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围绕市场需求确定市场价格也是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必须要适应的。
由于旅游市场有低价需求,旅行社就在想方设法降低操作成本,这其中也就出现将购物的“人头费”和“自费项目”作为旅行社利润的现象。
不得不承认,目前旅游市场有希望享受到这种“低价”的需求,关键是旅行社要将真实情况告知游客并且不能欺骗和胁迫游客,在游客明确要参加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后,由他们自行决定要参加何种类型的团队,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旅游者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也是十分重要的,要让更多的游客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参加“零负团费”的团队,在市场源头上加以遏制恐怕比在制度上遏制来的更有效。
2.关于导游基本利益保障的监管
导游是旅行社的形象,他们将直接面对游客,因此导游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旅行社业的形象,当行业内导游自身的生存不能得到保障时,游客的利益也就会直接受到损害。
《旅行社条例》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都明确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最低工资报酬以及旅行社不能要求导游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
但在实际情况中,现在旅行社的大部分导游都不是专职导游,很多导游是挂靠于导游服务中心,与旅行社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部分旅行社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养导游,而技能熟练的导游也因为不愿受一家旅行社约束而与其签合同,因此,双方达成只是在有团队接待时一团一雇的状态。
即使是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也存在流动性风险,在培养的同时旅行社也防范。
因此,旅行社对导游缺乏责任感,导游对旅行社缺乏归属感。
据笔者了解,《旅行社条例》颁布一年以来,很多地区的导游还是没有底薪,而且出于导游行业的竞争,导游接待“零负团费”团队现象没有改变,并且这种现象不仅在国内团队中存在,在入境和出境市场同样如此。
因此,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存在有行业竞争的压力,也有导游职业特点的问题,对此,是打压,还是疏导,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3.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
在《旅行社条例》中,还有一部分引人关注,那就是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部门涉及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这比以往条例中只是涉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而言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和广度,监管的专业程度更强,但与此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处理问题时引用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也是让人担心其有效性的。
三.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面对目前旅游市场上依然存在的“零负团费“等低价现象,不仅需要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要让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更加成熟,具体措施表现在:
1.提高旅行社立法层次,促进法制建设系统化
我国目前颁布的旅行社法规都是行业内的条例,并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旅行社法》,理想的模式是建设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基本法,由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资源等各主要分支立法组成的旅游法规法制体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
2.进一步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的形成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零负团费“形成的深层原因是我国旅游行业并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分工体系——垂直分工,旅行社分工体系从水平分工到垂直分工的转变是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垂直分工的形成究竟要多久时间,如何形成,最终取决于市场的发展,而政府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消除一些人为的障碍。
《旅行社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有实力的旅行社扩大自己的网络,今后我国旅行社业中大型旅行社的集团化、中性旅行社的专业化、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是旅行社发展的一种尝试,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
参考文献
伍建海.旅行社经营管理.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1
王健.我国旅行社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旅游科学.2009,23(6)
李嘉宁.《旅行社条例》对根治我国旅行社行业问题作用与行业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22(5)李云霞.游与旅行社的矛盾和谐分析.资源开发与市场.2003 19(4)
黄宝辉.旅行社专职导游管理机制现状及对策研究.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