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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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增值税基本方法纳税主体结算方式经营方式

引言:纳税筹划的定义即是要求通过对企业现金活动的安排,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或者推迟纳税时间以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的最大化。然而对于价外税而言,其很难影响到企业的税后的净利润,因此也可以考虑为在诸多方案中选择缴税最少的方案。在现阶段的我国,纳税筹划尚未被以正式的形式为主流社会认可,尽管其本身存在合法性,但是鉴于其目的实为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往往被人们与偷税、避税等同。即便如此,日益开放经济环境与纷繁复杂的市场状况仍旧为这一技术在我国传播发展打下了坚固的基础。

一:纳税筹划的前提

我国的高税负低福利直接导致了众多纳税主体想尽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对自己经济压力的影响从而衍生出偷逃税、避税等行为,而由于国家税务人员并不全部是由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构成这也就使得我国的税收监管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执法力度有限加上税法体系的不完善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纳税筹划较之于偷税、避税更多的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对缴纳税款的调整,从税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使纳税筹划变为可能,尽管如此,国家仍然希望纳税主体尽量采用政策性的方式进行合理筹划而非漏洞性的方式以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避税。而对于纳税筹划的实际操作仍旧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进行。(一)税法本身提供的的可能性

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为纳税人、纳税对象(税基)以及税率。税法本身的筹划即是对于这三种主要要素加以选择。对于纳税主体的而言,从税法征税的对象的角都加以区分的话可以让纳税人在对于流转税征收时确定自己经营业务的规模选择将自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房产税的纳税人而言则要注意所购买的不动产的经营性质是属自营还是出租、商铺还是住宅。对于自营的商铺我国实行的是从价计征的原则,即为(原始成本-折旧)x12%,而对于处租用的住宅则是从租计征的手段即是租金收入x4%,不同的纳税主体选择的筹划优势可以为企业节省较多的税款;在对于税基的筹划上所得税往往比流转税的筹划空间更大,鉴于所得税的业务性质更为复杂,可筹划的空间也更为广阔,更重要的是,较之于流转税的筹划依据企业开具的发票,所得税以所得额所进行税款规避弹性更大使得筹划时约束条件更少。在进行税基的筹划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流转税中起征点与个人所得税里免征额的处理,考虑到超过起征点标准后全额征税,选择合适的临界点进行筹划将会给

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免征额则具有较强的刚性,鉴于其可以降低纳税级距的特性,个人可以将每月工资尽量均衡处理尽可能地把税率压低,对于劳务报酬则可以选择多计均摊的方式均摊免征额的优惠。而不同项目税率的高低差异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与劳务报酬项目,当收入较低的时候工薪收入的免征额要高于劳务报酬的定额,此时工薪收入的税基要低于劳务报酬且收入在较低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较低,因此在收入较低时工薪收入计税的方法要比劳务报酬更能节税;反之当个人收入较高的时候,由于工薪的免征额是定额不如劳务报酬的20%的定率更为优惠,因此个哦你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要比劳务报酬的高,而由于工薪收入的征收方法是超额累进因此税率也要比劳务报酬的税率高没综上所述,在收入较高的时候选泽劳务报酬的方式计税更能节税。

(二)外在因素带来的影响

外部环境对纳税筹划共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上。在税收的征管方面前文已有提及,我国的税控系统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待提高,不论是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还是税法体制的完善程度,立法部门也应该逐步降低我国的税负从而减轻偷税、避税等现象;同时也要尽量的把国家的主要收入从增值税项目转为所得税项目上来,一方面是可以平衡贫富差距,另一方面所得税的筹划方式要比增值税丰富得多,也有利于合法的节税习惯与认知的养成从而一改我国把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等同处理促进纳税筹划体系在我国的完善。宏观的经济环境主要则是经济周期波动现象对纳税筹划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在通货膨胀的时期,纳税人的名义收入会相对增加,由此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档次使其税负加重因而扩大了筹划的空间。

二:筹划的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并没有标准的的最优方案,只有在诸多方案相比较之下的为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最大或者是使个人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对于各种税种的特殊情况都有不同的应对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可以适合较多情形的通用手段。几乎每种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及法律上的疏漏,这也就使得在筹划过程中有些公用的手段或筹划思想可以应对大多数情况。

(一)转让定价的方式

有些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的纳税主体(独立的定价方)可以利用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自身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通过不符合营业常规即不公允的交易形式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时的自主定价来操纵企业的收益。作为销货方的母公司往往会为了平滑本期利润高价把企业

的产品、劳务、原料出售出售给特定的关联方从而获得尽量高的税后净利润。由于价格是不停变动的,对于有自主定价权的企业而言转让定价的筹划前景较为广阔,但应注意在对于无形资产等账面价格与实际价值差异较大的资产而言,在转让定价是的定价评估较为困难。此外,对于售价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产品,纳税机关有权进行价格调整,因此在使用此方法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及控制价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波动。

(二)优惠政策的利用

我国目前正对某些行业,几乎所有税种都有相关特殊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支持的相关企业可以运用政策的优惠进行筹划,不符合政策优惠的企业可以自己创造条件使得自身尽量符合政策规定的临界点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所得额介于30万—36万之间时有6万元的节税空间。由于该种筹划思路是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给与的优惠政策,因此也被称为“阳光下的筹划”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往往掌握政策支持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在筹划过程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往往梦给企业带来更多的优惠。

(三)利用法律的疏漏

我国的税法原则规定了税收法定,人为定下的法律很难做到尽善尽美,一定会存在疏漏。近年来,国内市场业务的拓展以及新的贸易方式的出现使得许多收入的确认在原有税法能及范围之外。而立法上的空白以及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使得法律的漏洞在所难免。鉴于这些漏洞在法律溯及力之外因此这些漏洞往往成为筹划时选择的对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这些漏洞的时候往往需要较高的纳税筹划既能以及对税法领域的精通掌握才能在执法监管的过程中“明哲保身”,个人认为考虑到书屋部门的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从业素质很有可能混淆立法漏洞与执法漏洞从而可能认定企业的利用漏洞行为为偷税行为。因此,对于此种高风险的筹划短期内很难作为正统的方式为我国主流社会认可。

(四)执法区间与临界点弹性的利用

企业与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对不同幅度的税基在相应临界点处的区间的调节尽可能的压低自身的纳税级距。如对土地使用税的级差调节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的含税级距等。除了税率上的临界点之外,纳税时间上的临界点也可以被利用进行筹划。如我国税法规定未上市的创投企业的投资额的70%在满两年的当年可以用来抵税。除了时间临界点与熟虑临界点外,企业也可以利用综合临界点进行筹划,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计企业所得税。总之,合理运用税法中规定的各种临界点以及区间可以有效地进行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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