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GSP管理制度药品质量查询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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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查询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规范药品购销存环节中所发现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查询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质量查询是指对药品进、存、销等各环节中所发现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向供货企业提出关于药品质量及其处理的调查与追询的文书公函,以及公司客户向供货单位进行的药品质量调查与追询。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范围:进货验收、储存养护、发货复核、运输及门店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药品质量查询。
五、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药品药品质量查询有效控制管理。
六、内容:
1、进货验收时,对来货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合同质量条款,应将药品暂存在待验库,并于到货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发出质量查询函件。待接到供货方回复后,按回复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2、储存养护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
(1)、若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标黄色标牌,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暂停发货及门店销售,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
(2)、复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签发“解除停售通知单”,去除待验标志,恢复发货并通知门店;
(3)、复查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将药品移至不合格药品库,标示不合格品标志 (红色标牌),并于质量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提出质量查询。
3、出库、配发、复核、运输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
(1)、在对已配送药品的质量跟踪、调查访问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暂停发货与销售,等待复查;
(2)、经复查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业务部门及门店恢复销售;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配送中心和门店收回该批号药品,并向供货方联系质量查询及退货事宜;
(3)、在用户投诉中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按“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质量查询。
4、对外质量查询方式,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货企业,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查询原件邮寄给供货企业,并做好查询函件记录备查。
5、质量查询函件一式六联,分别为通知供货单位联、供货单位处理回复联、仓库备查联、验收待处理联、财务代帐联、通知业务部门联。
6、在药品有效期内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向供货企业进行质量查询,超过药品有效期限的药品一般不应再进行查询,但在购货合同中另注明条款的药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