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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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云南省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云南省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食品安全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地方性标准。

2. 对食品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实施严格检验,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止食品污染。

2. 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有合格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

2.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

七、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召回问题食品。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九、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需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云南省企业标准备案

云南省企业标准备案

云南省企业标准备案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省份,其企业发展水平和标准化程度对于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云南省企业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企业标准备案。

一、背景分析。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企业标准化程度不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云南省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二、制定目的。

制定云南省企业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云南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原则。

1. 依法制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企业标准;2. 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3. 公平公正,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公正客观;4. 适度提高,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主要内容。

1. 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各类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测试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 服务规范标准,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体验;3. 生产管理标准,规范企业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4. 安全生产标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五、实施措施。

1.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企业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引导企业树立标准意识;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 鼓励支持,对积极执行企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4. 完善配套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提升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等。

食品生产环境与设备:企业应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区域的布局和清洁,设备的卫生及维护等。

原辅材料管理: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工艺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工艺的控制措施,确保食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时间控制、防止交叉污染等。

产品检验与监测:企业应进行产品的检验和监测,包括原辅材料的检验、产品的自检、委托检验等,以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反馈与召回:企业应建立产品反馈与召回制度,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

记录与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和档案,包括原辅材料的检
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

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体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食品行业和业务范围而有所不同。

建议企业在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时,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

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云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018-10-30)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doc

(2018-10-30)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doc

(2018-10-30)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以自愿参与小微企业达标创建。

一级达标企业的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认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和小微达标企业的认定由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结合实际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建设。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三、备案程序1. 企业应在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1.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2.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 企业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延续备案。

4.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并进行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的基本要求。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登记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获得备案证明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备案材料应当齐全、清晰。

二、备案登记的流程。

1.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要求。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备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相关的申请表格、食品安全标准证明、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 将备案登记材料提交至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明。

三、备案登记的意义。

1. 保障食品安全。

备案登记可以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2. 提升企业信誉。

备案登记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信任度。

3. 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备案登记的注意事项。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登记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材料应当齐全、清晰,确保备案登记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备案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整理]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整理]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 ──(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0)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0)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实施机关一、许可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粮食加工品(大米、小麦粉、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植物、动物)、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白酒(液态、原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冷冻饮品、其他食品等28类食品产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云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6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06号)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1990年以来本部门或者几部门联合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1989年以前下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列入了清理范围)。

按照清理结果,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当前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的。

对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并经汇总审核认定应予废止的603件规范性文件,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统一予以废止。

附: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603件)一、省计委(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农转非”人员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云计社会〔1993〕82号┃┗━━━━━━━━━━━━━━━━━━━━━━━┷━━━━━━━━━━━━━┛二、省经贸委(47件)┏━━━━━━━━━━━━━━━━━━━━━━━┯━━━━━━━━━━━━━┓┃序号名称│文号┃┠───────────────────────┼─────────────┨┃1、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劳字〔1988〕106号┃┃2、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云劳安〔1989〕13号┃┃3、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云劳安〔1989〕24号┃┃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4、关于填报《单位年度使用劳保用品人数登记表》│云劳安〔1989〕40号┃┃和使用劳保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5、云南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办法│云劳安〔1989〕68号┃┃6、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云劳安〔1990〕11号┃┃7、云南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云经安〔1990〕48号┃┃8、云南省交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修│云经企〔1990〕24号┃┃订)│┃┃9、云南省省级先进企业等级复查试行办法│云经企〔1990〕49号┃┃10、云南省精制茶叶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修│云经企〔1990〕116号┃┃订稿)│┃┃11、云南省冶金工业省级先进企业升级标准│云经企〔1990〕121号┃┃12、成都铁路局在滇机车修理企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云经企〔1990〕125号┃┃标准(试行)│┃┃13、云南省化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云经企〔1990〕179号┃┃14、云南省工具和建筑五金行业“扳手类”省二级先│云经企〔1990〕180号┃┃进企业标准(试行)│┃┃15、云南省医药工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修订试│云经企〔1990〕201号┃┃行)│┃┃16、云南省医药工业企业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云经企〔1990〕218号┃┃17、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业省级│云经企〔1990〕225号┃┃先进企业标准(试行)│┃┃18、关于纺织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重要更正和补│云经企〔1990〕228号┃┃充规定│┃┃19、云南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30号┃┃20、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74号┃┃21、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奖励试行办法│云经办〔1990〕261号┃┃22、云南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及其│云经企〔1991〕104号┃┃试行办法│┃┃23、云南省冶金工业省二级企业升级标准(试行)│云经企〔1991〕143号┃┃24、关于补充云南省轻工行业省二级先进企业标准的│云经企〔1991〕232号┃┃通知│┃┃25、云南省医药行业省级先进(省一级)企业标准(│云经企〔1991〕278号┃┃修订试行)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26、云南省林业行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58号┃┃办法│┃┃27、云南省对外经贸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86号┃┃办法│┃┃28、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广播电视制造业省二级先进│云经工二〔1992〕192号┃┃企业标准(试行)│┃┃29、关于我省J.JD系列电动机用磁泥进行节能改│云经工一〔1992〕198号┃┃造收费标准的通知│┃┃30、关于调整联运设施贷款的通知│云经贸交〔1992〕233号┃┃31、云南省农业综合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云经农〔1992〕655号┃┃3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权限的通知│云经外资〔1992〕356号┃┃33、关于修订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云经企〔1992〕100号┃┃34、关于《云南省晋升国家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善后│云经企〔1992〕749号┃┃工作处理的通知│┃┃35、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云劳〔1993〕46号┃┃准及暂行规定│┃┃36、关于近期贯彻《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云经企〔1993〕037号┃┃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37、云南省工交企业设备处长、科长职务培训规范│云经工二〔1993〕153号┃┃38、关于重新修订《云南省铁路运输物资管理办法》│云经贸交〔1993〕204号┃┃的通知│┃┃39、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云经贸企〔1994〕132号┃┃40、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云经贸技〔1995〕135号┃┃41、关于在全省开展“清资挖潜、压库促销”工作的│云经贸调〔1996〕465号┃┃实施意见│┃┃42、关于实施《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云经贸科〔1996〕225号┃┃法》的补充通知│┃┃43、关于进一步抓好清资控潜、压库促销工作的通知│云经贸调〔1997〕378号┃┃44、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中的补│云劳安〔1998〕31号┃┃充通知》的通知│┃┃45、云南省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云经贸资〔1998〕220号┃┃行)│┃┃46、云南省节能产品评审认证管理办法│云经贸资〔1998〕447号┃┃47、云南省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外〔1999〕160号┃┗━━━━━━━━━━━━━━━━━━━━━━━┷━━━━━━━━━━━━━┛三、省计生委(22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云计生委综字〔1990〕95号┃┃2、关于涉及公民生育问题优待和奖励限制和处罚按│云计生委政字〔1991〕87号┃┃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函│┃┃3、关于加发5%退休金问题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88号┃┃4、关于东川市计生委贯彻《条例》中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93号┃┃复│┃┃5、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0号┃┃6、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3号┃┃7、关于《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1〕139号┃┃8、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依法执行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40号┃┃9、关于临沧地区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195号┃┃复│┃┃10、关于金平县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96号┃┃11、关于《条例》第53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2〕60号┃┃12、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云计生委政字〔1992〕127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意见的│云计生委政字〔1993〕36号┃┃通知│┃┃14、关于弃婴问题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7号┃┃15、关于不能以导致离婚作为生育理由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8号┃┃16、关于《生育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3〕42号┃┃17、关于印发《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实施办│云计生委政字〔1993〕129号┃┃法》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18、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云计生委政字〔1995〕130号┃┃通知│┃┃19、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5〕141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6〕110号┃┃21、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可│云计生委政字〔1997〕153号┃┃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22、《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云计生委政字〔1998〕63号┃┃可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四、省体改委(4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权│云体改〔1993〕118号┃┃托管暂行规定│┃┃2、云南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化验收办法│云体改〔1993〕119号┃┃3、云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云体改〔1994〕41号┃┃4、云南省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云体改〔1996〕04号┃┃《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五、省侨办(6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子女、职工配偶就业及家属│(81)云侨字第12号┃┃迁场等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关于华侨企业参照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85)云侨办字第279号┃┃通知│┃┃3、关于华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补│(86)云侨办字第66号┃┃充规定│┃┃4、关于修订归侨生活标准和生活补助费使用办法的│(86)云侨办字第322号┃┃通知│┃┃5、关于部分调整重新调整安置归难侨事业费用标准│(89)云侨办字第18号┃┃的通知│┃┃6、关于照顾华侨农场和面上的归侨侨眷青年就读云│(98)云侨办发69号┃┃侨职业培训学校的意见│┃┗━━━━━━━━━━━━━━━━━━━━━━━┷━━━━━━━━━━━━━┛六、省扶贫办(3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确定省级机关定点挂钩攻坚乡并选派科技副│云贫开发〔1996〕2号┃┃乡(镇)长的通知│┃┃2、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小扶字〔1998〕1号┃┃3、关于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贫开办发〔1998〕83号┃┗━━━━━━━━━━━━━━━━━━━━━━━┷━━━━━━━━━━━━━┛七、省人防办(2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人防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云防办〔1998〕41号┃┃2、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防空地下│云体改〔1999〕20号┃┃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八、省科学技术厅(28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申报小发明奖励项目的通知│云科管发〔1984〕069号┃┃2、云南省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科发〔1986〕010号┃┃3、云南省生物资源出境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发〔1987〕013号┃┃4、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云科发〔1988〕018号┃┃5、省科委关于科技开发互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云科办发〔1988〕163号┃┃6、云南省科研院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88〕161号┃┃7、云南省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89〕041号┃┃8、省科委关于实施《科研统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0〕045号┃┃的通知│┃┃9、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云科办发〔1990〕008号┃┃10、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云科办发〔1990〕020号┃┃11、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0〕082号┃┃12、云南省科技成果试验示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1〕065号┃┃13、省科委关于批准试行《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云科办发〔1991〕062号┃┃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暂行办法》的批复│┃┃14、云南省科委经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069号┃┃15、云南省科委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122号┃┃16、云南省科委山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91〕175号┃┃17、云南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云科发〔1992〕082号┃┃任制暂行办法│┃┃18、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发〔1992〕090号┃┃19、云南省科委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试行办│云科办发〔1992〕069号┃┃法│┃┃20、关于对《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2〕194号┃┃》的补充规定│┃┃21、云南省科委关于加快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信息事│云科发〔1993〕073号┃┃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2、云南省科委关于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资金以及项目│云科条发〔1994〕001号┃┃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23、云南省科委科技保密审查报审程序和管理办法│云科外发〔1995〕006号┃┃24、云南省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云科计发〔1995〕009号┃┃25、关于实施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规│云科计发〔1995〕010号┃┃定│┃┃26、云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云科成发〔1995〕004号┃┃27、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基发〔1996〕004号┃┃28、云南省省属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云科发〔1997〕010号┃┃试点实施办法│┃┗━━━━━━━━━━━━━━━━━━━━━━━┷━━━━━━━━━━━━━┛九、省公安厅(37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认定境外入境作案罪犯的国籍问题│云政外边字〔1982〕第103号┃┃2、关于从罚没财物中退库补助办案经费的通知│云禁发〔1983〕17号┃┃3、关于大麻可制作毒品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建议│云禁〔1985〕1号┃┃4、对扣留非法收购、运输罂粟壳进口的处理意见│云公传缉〔1985〕9号┃┃5、关于处理走私贩毒案件中缴获赃款赃物的通知│公发〔1985〕22号┃┃6、关于不再经营进口罂粟壳的批复│云禁发〔1986〕4号┃┃7、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通知│云禁发〔1986〕9号┃┃8、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补充通知│云禁发〔1986〕10号┃┃9、关于执行云禁发〔1986〕9、10号文件中│云禁发〔1987〕4号┃┃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0、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云公外〔1987〕23号┃┃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的通知│┃┃11、关于接待中外记者采访禁毒工作和禁毒宣传口径│云禁发〔1991〕11号┃┃的暂行规定│┃┃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公交〔1991〕33号┃┃充规定》的通知│┃┃13、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外办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公外〔1991〕85号┃┃共和国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4、关于启用《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的通告│1991.3.2印发┃┃15、关于做好毒品交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禁发〔1992〕1号┃┃16、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我省公民申请前往香港地│云公外〔1992〕9号┃┃区探亲若干问题的通知│┃┃1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定居│云公外〔1992〕13号┃┃的补充通知│┃┃18、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云公外〔1992〕65号┃┃定居受理条件的通知│┃┃19、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回我省定居几个具体│云公函〔1992〕101号┃┃问题的函│┃┃20、云南省收容审查审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法〔1992〕132号┃┃21、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下放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部分│云公外〔1992〕186号┃┃审批权的通知│┃┃22、公民因私出境申请受理审批规范│云公外〔1992〕187号┃┃23、关于严格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通知│公治〔1992〕280号┃┃2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格执│云公外〔1993〕27号┃┃行定额审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1993〕265号┃┃26、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公治〔1993〕429号┃┃2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外〔1994〕396号┃┃关于雇用俄罗斯妇女问题的有关文件的通知│┃┃28、关于严格管制制毒化学配剂从严打击走私贩卖制│公禁发〔1994〕009号┃┃毒配剂案犯的意见│┃┃29、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几│公治〔1994〕46号┃┃个问题的通知│┃┃30、云南省特大交通事故考核暂行办法│公交〔1994〕65号┃┃31、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公治〔1994〕178号┃┃32、关于对全省防盗安全门实施统一检测和行业管理│公技〔1994〕201号┃┃的通知│┃┃33、关于对《云南省户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公治〔1996〕179号┃┃补充通知│┃┃34、关于贯彻公安部印发《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公治〔1996〕356号┃┃登记表》实施意见的通知│┃┃35、关于认真清理收缴毒品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652号┃┃36、关于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712号┃┃37、关于抓紧大麻禁种改植的紧急通知│云禁发〔1998〕12号┃┗━━━━━━━━━━━━━━━━━━━━━━━┷━━━━━━━━━━━━━┛十、省民政厅(9件)┏━━━━━━━━━━━━━━━━━━━━━━━┯━━━━━━━━━━━━━┓┃序号名称│文号┃┠───────────────────────┼─────────────┨┃1、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云民农字〔1987〕15号┃┃2、云南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事务处理试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7〕7号┃┃3、云南省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8〕15号┃┃4、云南省《有奖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试行办法》实施│云捐字〔1990〕5号┃┃细则│┃┃5、关于进一步做好互助储粮储金工作的通知│云民农字〔1991〕18号┃┃6、关于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民社字〔1993〕1号┃┃7、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工│云民农字〔1995〕39号┃┃作的通知》的通知│┃┃8、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扶贫互│云民农字〔1998〕50号┃┃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实行社会团体章程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字〔1998〕6号┃┗━━━━━━━━━━━━━━━━━━━━━━━┷━━━━━━━━━━━━━┛十一、省司法厅(16件)┏━━━━━━━━━━━━━━━━━━━━━━━┯━━━━━━━━━━━━━┓┃序号名称│文号┃┠───────────────────────┼─────────────┨┃1、加强公证联络员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司〔1986〕20号┃┃2、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3、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5、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办法│云司律〔1986〕36号┃┃6、律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云司律〔1986〕36号┃┃7、关于贯彻执行西南政法学院函授法律专科新的教│云函字〔1987〕1号┃┃学方案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8、云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试行)办│云司调字〔1989〕第16号┃┃法│┃┃9、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管理办法│云司教字〔1993〕2号┃┃10、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各辅助分站助│云司教字〔1993〕2号┃┃学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11、关于设置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云司律字〔1993〕12号┃┃定│┃┃12、关于律师、公证员资格审批程序的规定│云司律字〔1993〕14号┃┃13、关于收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管理费的通知│云司字〔1993〕49号┃┃1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机构年检、注册和律师人│云司字〔1994〕66号┃┃员年审注册的管理规定│┃┃15、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云司字〔1994〕66号┃┃则│┃┃16、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暂行管理│云司律字〔1995〕14号┃┃办法│┃┗━━━━━━━━━━━━━━━━━━━━━━━┷━━━━━━━━━━━━━┛十二、省财政厅(7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通│云财综〔1990〕4号┃┃知│┃┃2、云南省滇西南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基金、项目管理│云农综〔1990〕11号┃┃(试行)办法│┃┃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0〕46号┃┃4、云南省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云财外〔1990〕49号┃┃定│┃┃5、财政周转金业务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云财基〔1990〕2号┃┃6、关于恢复建立工交事业专项经费使用责任制的通│云财工〔1990〕36号┃┃知│┃┃7、关于重申省医药局集中的中药材发展基金应视同│云财工〔1990〕37号┃┃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8、关于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财务管理│云财工〔1990〕60号┃┃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9、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有关验资出具资金证明和│云财工〔1990〕82号┃┃加强公司预算管理的问题解答│┃┃10、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云财工〔1990〕86号┃┃通知│┃┃11、关于曲靖市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税分流改│云财工〔1990〕87号┃┃革试点的通知│┃┃12、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省级│云财工〔1990〕9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3、对国营承包经营企业查出违纪问题经济处理的试│云财工〔1990〕98号┃┃行办法│┃┃14、关于做好两期承包衔接搞好新一轮承包的意见│云财工〔1990〕108号┃┃15、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几项优惠政策在│云财工〔1990〕131号┃┃1990到期后处理的通知│┃┃16、关于调整小型技借支工周转金占用费率的通知│云财工〔1990〕141号┃┃17、省属工交厅(局)责任目标承包试行办法│云财工〔1990〕144号┃┃18、关于絮棉零售价调整后有关财政补贴结算问题的│云财商〔1990〕87号┃┃通知│┃┃19、关于省级商业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0〕99号┃┃20、对关于企业税前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工〔1991〕2号┃┃21、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1〕24号┃┃22、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务接待费奖金限额问题的复│云财工〔1991〕25号┃┃函│┃┃23、关于工业快报指标解释的通知│云财工〔1991〕73号┃┃24、关于按产量提取复土植被专项费用的批复│云财工〔1991〕91号┃┃25、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云财工〔1991〕101号┃┃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6、云南省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试行│云农综字〔1991〕14号┃┃)办法│┃┃27、关于调整犯人生活费标准及假定工资标准的通知│云财农〔1991〕43号┃┃28、关于罚没票据制发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预〔1991〕61号┃┃29、关于核定省级物资企业销售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1〕1号┃┃30、关于救灾硝铵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72号┃┃31、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云财商〔1991〕100号┃┃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32、关于“油库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102号┃┃33、云南省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暂行)规定│云国资字〔1992〕40号┃┃34、云南省经济建设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2〕29号┃┃35、关于国营工业增强活力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2〕8号┃┃36、我省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决算报表评比办法规│云财工〔1992〕16号┃┃定│┃┃37、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专项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云财工〔1992〕18号┃┃38、关于实行国营企业国家流动基金占用费制度的管│云财工〔1992〕22号┃┃理办法│┃┃39、关于集中食盐调价专项收入的通知│云财工〔1992〕44号┃┃40、关于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核发注册会计师执行外│云财外〔1993〕22号┃┃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的通知│┃┃41、关于对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对接│云财商〔1993〕43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2、关于对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云财商〔1993〕53号┃┃对接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43、关于对国有承包商业、物资企业交库办法的通知│云财商〔1993〕74号┃┃44、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国资字〔1993〕58号┃┃45、关于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改限额拨款为划拨资金后│云财预〔1994〕1号┃┃有关会计核算事项的补充通知│┃┃46、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商〔1994〕82号┃┃47、云南省茶叶、蚕桑、畜牧、水果、干果、花卉基│云财农〔1995〕10号┃┃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48、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会计制度(试行)│云财综〔1995〕2号┃┃49、云南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云财综〔1995〕87号┃┃通知│┃┃50、云南省利用外资及引进技术、设备风险基金管理│云财工〔1995〕81号┃┃暂行办法│┃┃51、关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31号┃┃的通知│┃┃52、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128号┃┃53、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五项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外〔1996〕114号┃┃54、关于调整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财社〔199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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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事实上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托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无有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有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有关工作进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体会;(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在食品有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单位同意,本人情愿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有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举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备案企业按照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企业标预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企业标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预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布、涉及商业隐秘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布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讲明;(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包括三批三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审查意见;(七)产品样品及包装1份;(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编制讲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全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二)与有关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形(有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的,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三)标准要紧内容的讲明,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四)其他应当讲明的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标预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收到企业标预备案材料后,应当制作《企业标预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按照下列情形分不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制作《企业标预备案补正通知书》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备案,制作《企业标预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接收编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企业标预备案后,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编号,并分不在备案登记表、备案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专用章”(见附件1),注明备案号、企业标准有效期、备案起止日期、版本保密形式;在标准文本正文每页加盖“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防伪章”(见附件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证书》(附件6)作为企业标预备案的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5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备案完成后,资料返还受理机构登记、储存。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受理企业标预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因涉及商业隐秘、企业要求不公布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

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受理机构留存二份,发还企业二份。

第十七条企业标预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第十八条企业标预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连续备案表,在标准到期前2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连续备案手续。

有效期届满企业未连续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连续备案手续,过期则视为企业自动舍弃连续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标预备案后,备案企业的名称、主体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修改。

发生印刷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申请修改。

企业填写《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条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复审后认为需要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技术的进展、国家和地点标准的变化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进行复审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在注销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形:(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自动舍弃连续备案的;(二)发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三)备案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或修订,没有及时进行,被监管部门发觉的;(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觉并建议注销的;(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觉的;(六)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益,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2009年6月1日前差不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备案有效期内的,连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二)尽管在有效期内,但显现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复审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复审和修订,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构应当做好企业标预备案档案的治理工作,建立企业标预备案信息库,内容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标准有效期及注销情形、备案企业标准修改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需要保密的企业标准,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审评专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及审评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备案企业保密资料,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或者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讲明。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食品安全标预备案申请表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云南省卫生厅制填表讲明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实施细则》。

企业标准要紧内容对比情形企业标准连续备案表标准名称和编号:企业名称: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我单位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已于年月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备案,备案号53 S-(年代号),现由于进行如下修改:1、2、修改人签名:年月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代表授权领导)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盖章)备案部门意见拟办人意见:审核人意见: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盖章)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与标准文本一起归档;一份按修改单编号顺序单独存放;另一份企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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