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一节评审申请及标准第二节评审单位评审第三节评审组织单位核查第四节达标公告第五节证书和牌匾第六节期满复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云南省企业标准备案
云南省企业标准备案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省份,其企业发展水平和标准化程度对于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云南省企业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企业标准备案。
一、背景分析。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企业标准化程度不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云南省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二、制定目的。
制定云南省企业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云南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原则。
1. 依法制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企业标准;2. 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3. 公平公正,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公正客观;4. 适度提高,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主要内容。
1. 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各类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测试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 服务规范标准,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体验;3. 生产管理标准,规范企业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4. 安全生产标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五、实施措施。
1.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企业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引导企业树立标准意识;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 鼓励支持,对积极执行企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4. 完善配套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提升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等。
食品生产环境与设备:企业应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区域的布局和清洁,设备的卫生及维护等。
原辅材料管理: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工艺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工艺的控制措施,确保食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时间控制、防止交叉污染等。
产品检验与监测:企业应进行产品的检验和监测,包括原辅材料的检验、产品的自检、委托检验等,以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反馈与召回:企业应建立产品反馈与召回制度,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
记录与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和档案,包括原辅材料的检
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
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体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食品行业和业务范围而有所不同。
建议企业在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时,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云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018-10-30)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doc
(2018-10-30)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以自愿参与小微企业达标创建。
一级达标企业的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认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和小微达标企业的认定由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结合实际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建设。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力进行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食品质量安全被授权人称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
第六条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第七条食品类别单一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条件,可以兼任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食品类别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按食品类别授权或按区域授权,但必须明确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三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且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六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标准,具备指导或者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能,有能力对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七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三、备案程序1. 企业应在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1.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2.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 企业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延续备案。
4.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 ──(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和加快我省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或协会)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四条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标的认可工作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采标产品的认可工作和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实施。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委、办、厅、局、公司,应在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的采标计划和推荐列入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并下达采标计划,负责统一采标认可,统一采标产品发证和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采标标志备案和颁发备案证书,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推荐列入实施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汇总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下达采标标志目录计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云政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23日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各级政府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省级储备粮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生部政法司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落实,我部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个人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5月10日前传真至(010)68792883,请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hengyy@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四月三十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权威。
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发扬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编制第五条卫生部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第六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立项建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依据以及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总体工作部署对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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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依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事实上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托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进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体会;(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单位同意,本人情愿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举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备案企业依照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企业标预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企业标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预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布、涉及商业隐秘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布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包括三批三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审查意见;(七)产品样品及包装1份;(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全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形(有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或地点标准的,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三)标准要紧内容的说明,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标预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收到企业标预备案材料后,应当制作《企业标预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制作《企业标预备案补正通知书》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备案,制作《企业标预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接收编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企业标预备案后,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编号,并分别在备案登记表、备案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专用章”(见附件1),注明备案号、企业标准有效期、备案起止日期、版本保密形式;在标准文本正文每页加盖“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防伪章”(见附件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证书》(附件6)作为企业标预备案的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5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备案完成后,资料返还受理机构登记、储存。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受理企业标预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
并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云南省卫生厅网站(:// /)和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 /)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因涉及商业隐秘、企业要求不公布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
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受理机构留存二份,发还企业二份。
第十七条企业标预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第十八条企业标预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连续备案表,在标准到期前2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连续备案手续。
有效期届满企业未连续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连续备案手续,过期则视为企业自动舍弃连续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标预备案后,备案企业的名称、主体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修改。
发生印刷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申请修改。
企业填写《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条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复审后认为需要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科学技术的进展、国家和地点标准的变化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进行复审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在注销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形:(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自动舍弃连续备案的;(二)发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三)备案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或修订,没有及时进行,被监管部门发觉的;(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觉并建议注销的;(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觉的;(六)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益,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2009年6月1日前差不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备案有效期内的,连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二)尽管在有效期内,但显现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复审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复审和修订,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构应当做好企业标预备案档案的治理工作,建立企业标预备案信息库,内容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标准有效期及注销情形、备案企业标准修改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需要保密的企业标准,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审评专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及审评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备案企业保密资料,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或者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食品安全标预备案申请表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云南省卫生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实施细则》。
企业标准连续备案表标准名称和编号:企业名称: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我单位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已于年月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备案,备案号53 S-(年代号),现由于进行如下修改:1、2、修改人签名:年月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代表授权领导)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盖章)备案部门意见拟办人意见:审核人意见: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盖章)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与标准文本一起归档;一份按修改单编号顺序单独存放;另一份企业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