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充灯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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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充灯房管理规定

矿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矿灯使用质量,延长矿灯的使用寿命,更好的服务井下生产,特制订以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矿灯必须专人专用,用灯人员名单有劳资科出据,新工人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配发矿灯。

二、职工连续六个月不出勤的,取消其用矿灯资格,如在用矿灯需重新办理配矿灯手续。

三、灯房人员要热情服务,不得随意与领灯人员争吵,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队应加强教育提高职工思想素质,领交矿灯时不得无理取闹,如有问题与通风部联系,发现辱骂殴打灯房人员将严肃处理,入灯房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说脏话,严禁打闹追逐,以防滑倒架子伤人,值班人员将视违者态度对其进10-50元的罚款。

五、进入灯房严禁随地吐痰,抽烟,违者罚款10元。

六、出入灯房必须是上下井人员(除工作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者罚款10元。

七、用灯人员应主动清理矿灯上的浮尘、泥浆,凡矿灯不洁者罚款10元。

八、严禁携带重物进入灯房,以防损坏灯架等设备。

九、未按标准放置矿灯,灯线或碰乱他人灯头,灯线者发现一处将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

十、严禁旋拧他人的矿灯,违者按照“三违”论处,罚款100元。

十一、严禁使用人员在井下任何地点打开灯盖、灯头、电池盒,严禁私自更换配件,眼睛私自更换灯锁,违者罚款100元。

十二、严禁摔矿灯头及灯体,否则照价赔偿。

十三、凡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均有个人负责,恶意破坏矿灯导致矿灯失爆者,以“违论”论处。

十四、矿灯使用寿命为两年,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矿灯寿命减短者,由使用人负责。

岗位责任制

一、值班人员班中不准脱岗睡岗空岗。

二、严格交接班制度,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填写情况,卫生情况。

三、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做到“三勤”勤行勤看勤检查

四、工作期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会使用灭火器材,火警电话等应急方案。

六、认真填写记录,保存好有关资料。

七、xx,勤奋工作。

充灯工操作规程

一、冲灯工和维修工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经过考试合格后,持有重登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佩戴齐全防护用具。

三、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维修不得发放。

1、矿灯失爆。

2、灯线开关接触不良。

3、充电不足。

四、收回的矿灯要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灯头壳,玻璃、灯线等是否破损。

2、矿灯是否整洁,充电时灯头插入充电接头后顺时针旋转180度,取灯时逆时针旋转180度方可取灯。

充灯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现场进行交接班。

二、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机房内外卫生。

三、交班人员要把本班矿灯发放情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详细的计入交接班记录,填写自己要工整,内容全面正确,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巡查一次,对设备运行情况,材料工具,防火设施,工作场所卫生交代清楚。

五、接班人员做到三不接:

即部件损坏或说不清楚情况不接;发生事故说不清楚不接;设备、工具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

六、对交接班时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双方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可离开。

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通风部队根据矿井实际入井人员情况,提出便携甲烷报警仪的购置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便携仪发放室有便携仪管理制度和发放登记记录。

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测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对不按规定携带者严肃处理。

四、通风部队要建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每季度要对便携仪盘点更新一次。

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由灯房同意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六、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有记录可查。

七、新仪器投入前必须鉴定,并要先充,放电三次再使用。

八、维修后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使用一年以上的便携仪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鉴定,并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九、仪器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如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十、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十一、当班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十二、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登记,且发出的和收回的数量要一致。

十三、对当班使用未收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使用不当或损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负责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十四、使用便携仪人员要爱护仪器,不得随意碰撞、摔打,严禁擅自调校、拆开仪器,人为造成便携仪变形或损坏的照价赔偿。

十五、便携仪实行按牌发放,不得转借,发现转借使用者,取消该机使用人员使用资格。

十六、每班结束,要及时将便携仪交到发放室充电,校验,发现私自不上缴者,记三违一次,因不及时上缴造成仪器充不上电者,按损坏仪器论处。

十七、因不慎将便携仪牌对视,必须及时向发放室挂失,并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丢失的照价赔偿。

十八、对报废不能修理的便携仪,发放人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计数量,并报通风部,由通风部验试,确认签字后统一处理,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丢失处理。

十九、外来人员及无牌人员下井时,需持有相关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放。

二十、以上十九条,如违反和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1000元,责任单位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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