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付赔偿金吗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该条规定了⽤⼈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字⾯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以下⼏点需要进⼀步解读。
店铺⼩编带⼤家了解。
⼀、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是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且数额是经济补偿⾦的⼆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为,⾄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
在⽤⼈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单位违反任何⼀类规定,都是违法⾏为。
但相⽐较⽽⾔,第⼀类规定是禁⽌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疑是严重的违法⾏为;第⼆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单位在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权的。
因此⽤⼈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般违法⾏为,不适宜对其适⽤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劳务用工合同辞退员工赔偿标准
一、引言劳务用工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在劳务用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用工合同辞退员工赔偿的标准。
二、赔偿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不满六个月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额外赔偿金(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 其他赔偿(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工资的二倍。
(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完毕,不得分期支付。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1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劳务合同的赔偿依据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可能引发纠纷。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秩序,以下列举了劳务合同赔偿的依据。
二、赔偿依据1. 劳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务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合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培训费的,应当支付培训费及赔偿金。
3. 劳动保障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定,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务合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三、总结劳务合同赔偿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司法解释、劳动保障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问题。
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一、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呢?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5、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7、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赔偿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类型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已形成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此类争议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二、劳动合同履行纠纷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未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未按时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赔偿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社会保险,如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赔偿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4.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福利待遇,如未提供带薪年假、加班工资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福利待遇及赔偿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三、劳动合同变更纠纷1.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并要求维持原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但未按照协商结果履行变更手续,导致双方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此类争议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纠纷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提前解除、违法解除、不支付赔偿金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纠纷。
2. 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未提前通知、违反约定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纠纷。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怎么计算?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其签订标志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关系的建立。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等一些列经济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往往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存在诸多争议。
本篇文章将介绍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计算方法。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是应发未发工资的两倍,这是最为基本的计算方式。
不过对于不同年限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不一定相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不足一年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一年以上不足十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十年以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两倍。
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未完成的义务,员工有权提出补缴或索要经济补偿金,若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权益受损,员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2.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或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员工给予一定补偿。
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如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赔偿权,则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2)如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金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员工受到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通知金的计算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的另一方对方未通知造成的损失,按照另一方通知所需的工资计算,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通常来说,如果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补偿金额是否需要缴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补偿金额应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在缴税前,还需要先减除免税额和相关费用。
史上最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的教材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教程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法对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辞职,一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茄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颤友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常常进行结构调整、裁员或转产。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劳动者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劳力安置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劳力安置费的定义劳力安置费,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劳动者下岗、失业时,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三、劳力安置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劳力安置费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月工资× 工作年限其中,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劳力安置费的使用范围1. 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费用2. 劳动者重新就业的费用3. 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4. 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5. 劳动者其他生活困难费用六、劳力安置费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联系和区别
一、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相对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
当职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条件时,企业就应按规定向职工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
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而赔偿金的支付未作出此类规定。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三、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企业承担赔偿的主要内容。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0新劳动法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规定双倍赔偿如何规定0403
2020新劳动法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规定?双倍赔偿如何规定?2020新劳动法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规定?一、一般情况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相关法律规定(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合同解约赔偿金
一、赔偿金的适用范围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未支付赔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4. 克扣工资、加班费等: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赔偿金的支付时间1. 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后30日内支付赔偿金。
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1. 劳动者因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总之,劳务合同解约赔偿金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处理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3个月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13个月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导读:经济补偿金计算基于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则支付半月工资。
经济补偿支付条件包括协议解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等,用人单位未支付需支付额外补偿。
一、13个月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通常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1.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若劳动者工作已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3.而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指的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必须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因过错造成的违约,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包括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
但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1.根据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应全额发放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种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赔)偿金的22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赔)偿金的22种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一、引言在劳动关系中,员工解除合同是常见的现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针对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1. 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员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工资:员工在解除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
2. 住房公积金员工在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员工应得的住房公积金。
3. 其他赔偿(1)未休年假工资:员工在解除合同时,如未休满年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2)未休病假工资:员工在解除合同时,如未休满病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应休病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3)赔偿金: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2.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的月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四、结语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解读
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解读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一)2008年1月1日前,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2008年1月1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一)根据《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1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17、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8、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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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付赔偿金吗?
答: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须留意,劳动者可能选择下列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1)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例:
2007年10月19日,原告陈某到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07年10月19日至2012年10月19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工资标准4,000元/月(含税,不含保险);2、住宿、就餐由公司承担(暂时);3、电话费报销200元/月(扣除50元/月自用,以后按公司规定办);4、解决其爱人工作(按吴董事长、杨总约定办)。
该《劳动合同书》载明陈某为中专文化。
2008年2月13日,陈某以“杨某”的名义向被告递交了请假条:“尊敬的公司领导:由于老婆生小孩需照顾,特请假三天(2月13日至15日),望批准为感。
请假人:杨某”。
2008年11月23日,被告单位总公司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全公司调薪的通知》:“全体员工:由于受当前金融危机及行业面临的双重压力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销售遇到历史性的空前困难,……考虑多数员工与公司一起成长、发展,公司领导不提倡裁员,但毕竟当前公司面临多重危机,为确保此次公司平稳过度,让每个人能够在公司长远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全公司所有岗位员工进行调薪,具体内容如下:一、职能部门调薪幅度,高管:年薪下调30%;经理级(含副经理):月薪下调15%;主管级(含生产系统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工艺主管、研究员):月薪下调10%;……三、自2008年12月份工资(即
2009年元月份发放工资时)开始下调。
……”被告收到该通知后,将该文件在部分员工中进行了传阅,陈某传阅后,在“来文传阅单”上签了“杨某,2008.12.2”。
2009年10~12月,被告向陈某发放的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420元,合计2,420元。
2010年1月18日,被告决定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并制作了“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表,向原告发放了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800元。
此后,原告未在被告处上班。
2010年10月26日,陈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安徽某化工重庆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2,000元。
2010年12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仲案字(2010)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安徽某化工重庆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35元。
陈某对此不服,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关于全公司调薪的通知》是否知晓的问题。
原告陈某在该“调薪通知”的传阅单上签了“杨某”字样,陈某辩称系自己代公司的另一员工杨某签名,但未提供该公司另一员工名“杨某”的证据,且被告否认除陈某外另有员工名“杨某”之事。
结合陈某之妻邱某分娩后,陈某向被告公司请假照料其妻子时的请假条使用“杨某”的名字,本院认定陈某在被告公司曾使用过“杨某”的名字。
由此认定被告的调薪通知原告陈某是知晓的,且陈某对该调薪通知中的调薪方案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该调薪方案适用于原告陈某。
对陈某在被告公司是否属高级管理人员问题。
被告称陈某为高级管理人员,陈某在就本劳动争议纠纷提起仲裁时称自己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高管工作”,由此可认定陈某在被告公司属高级管理人员。
那么,被告公司调薪通知中“职能部门调薪幅度,高管:年薪下调30%……”对陈某是适用的。
被告仅提供了2009年10~12月的工资表,但未提供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前12个月的工资表。
由此,该工资表不能作为陈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前12个月的工资认定依据。
本院按原、被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陈某的月工资4,000元,结合其调薪通知,计算陈某在工资下调后的月工资为:4,000元/月×12月/年×70%÷12月=2,800元。
并以此作为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前12个月原告陈某的工资标准。
2010年1月18日,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公司决定与原告陈某终止劳动关系,并制作了“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表,原告陈某在该表上签字领取了被告发放的终止劳动
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800元。
原告对其诉称的自己当时拒绝,被告便不向其发放工资。
当时正值年底,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自己迫于无奈才在该单上签字,但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事实。
因原告陈某未提供被告扣押其工资的证据,结合其系中专文化程度的情况,其诉称的自己签字领取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诉称的该经济补偿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的意见,与该表载明“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不符,对原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被告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影响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认定,且原告此后未在被告处上班。
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18日解除。
尽管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决定与原告陈某“终止”劳动关系时,制作了“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表,原告陈某也签字领取了被告发放的“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800元。
但该表体现不出原、被告对“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协商过程,也未载明其计算基数即对原告是按月工资标准的多少计算的,更体现不出主张了几年的工龄。
据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原告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被告应按2.5个月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月×2.5月=7,000元。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8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本院只按被告未足额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百主张赔偿金,即主张赔偿金3,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赔偿金3,2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解:
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劳动者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不可迟延。
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
动者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50%~100%的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陈某对于用人单位的调薪方案进行了签字,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该调薪方案适用于原告陈某。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把协商的内容正式固定下来,留案存档。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员工关系)(员工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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