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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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陕政办发[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一、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坚持积极稳步调整水价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并重的方针,水价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在兼顾农民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先后数次调整了农业用水价格,初步解决了水价偏低问题,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是基本完善了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了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将大中型灌区供水各个环节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制定了农业用水到田间地头的价格,实施了“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水费收取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灌区管理单位收入,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初步建立了适应水利事业发展和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水费征收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三是提高了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

经过水价改革,灌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建立起斗以下渠道专业化供水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水费用,促进了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
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富电发〔2012〕号
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关于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供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供电企业有偿服务有序进行,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电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陕价价发
<201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有偿服务。

严格按供电、用电产权分界点划分,对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维护、故障抢修等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电
力客户收费;对产权属于电力客户的,由客户按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严格执行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建立供电服务收费明细账,不得多收或少收,不得减免,并向客户开具正式票据。

三、规范复电费收取。

复电费是指客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规定停止供电,或因客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向客户停电时,必须按照停电规定程序停电,在供电时收取复电费。

四、按时上解费用。

各单位在每月15日,将收取的供电服务费上解财务经营部。

供电服务费视同电费,严禁开支。

违反规定者,公司将严肃处理。

五、加大考核力度。

公司将继续向各单位下达有偿服务收费指标,定期检查供电服务收费收取情况,严格考核。

附: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规范服务收费通知
富平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陕价经发〔2010〕8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价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农网改造收费问题的批示精神,制止农网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坚决制止农网改造乱收费行为。

农网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群众切实得到实惠,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

电力企业要切实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形象,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诿,将施工过程中的“挖坑、运杆、栽杆、架线”等费用转嫁给农村用户;乡镇和村组不得以农网改造费用的名义多向群众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将农村建校、修路、村务等其他费用在农网改造费用中搭车收取,也不得强制农民群众在农网改造中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二、农村用户在农网改造中承担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用户进户线费用。

用户进户线费用(指电度表以下到用户入墙第一支持点,含漏电保护器)每户按不高于150元向电力部门交纳,进户线费用不足部分由电力部门补贴。

(2)电表费用。

凡需更换新电表(保证2千瓦用电)和新装电表的用户,由用户(省上确定的贫困户除外,其电表费用在省扶贫资金中列支)自行到电力部门指定的电表经销点购买,电力部门按每块电表不高于100元向用户供应,高出部分由电力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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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

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

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年。

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3 低压移、换表费城市居民用户单相表块20 农村居民用户单相表块15 其他用户单相表块106 三相表块213
4 供电方案变更费低压非居民用户户次106 10千伏用户户次266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533
5 购电IC卡补卡费张10
6 用户故障维修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15 其他低压用户故障维修项106 10千伏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213 35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426 10千伏电缆故障巡查点2610 35千伏及以上电缆故障巡查公里852 10千伏变压器更换(315千伏安以下)台2935 10千伏变压器更换(500千伏安以下)台3380 10千伏变压器更换(1000千伏安以下)台4406 10千伏避雷器更换只70 10千伏断路器更换台580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更换只60 10千伏隔离开关更换只100 10千伏高压熔丝更换只35 10千伏电缆头制作(120mm2以下)套340
7 预防性试验费10千伏变压器试验(2000千伏安以下)台2315 10千伏变压器试验(560千伏安以下)台1068 10千伏避雷器试验组1206 10千伏断路器试验台1453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试验只282 10千伏电缆试验根次133 接地电阻测量(6根接地极以内)组328 绝缘手套、绝缘靴耐压试验双106 验电笔、绝缘杆耐压试验件106
注:上表所列费用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发生的交通(台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收取:
1、台班费:服务过程中需要动用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实际使用的车辆收取台班费,标准为480元/台班。

用户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收取台班费。

2、交通费:服务过程中不需要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照单程服务距离计算交通费,标准如下:
5公里以内10元/次;5-10公里15元/次;10-15公里25元/次;15-20公里35元/次;20-25公里45元/次;25-30公里55元/次;30公里以上60元/次。

服务项目需工作人员三人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计算交通费;超过三人的加倍收取。

3、居民用户复电、移(换)表、故障抢修免收交通费
附件二:供电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1、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是指用户新(扩)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需再次(含多次)检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受电装置第一次检验不得收费。

2、复电费:指用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按规定停止供电,或因用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3、低压移(换)表费:指用户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申请移动电能表安装位置,或因用户原因需要更换电能表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用户申请移(换)表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4、供电方案变更费:指用户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用户因自身原因,要求供电企业对已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更改时,供电企业重新勘查、制定供电方案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5、购电IC卡补卡费:指用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购电IC卡时应承担的IC卡补卡成本费用。

6、故障维修费:是指用户所属的设备发生故障后,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抢修或维修时所发生的费用。

故障维修原则上由受委托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实施。

对常见故障巡查、抢修工作,按本标准确定费用。

故障维修所需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7、预防性试验费:是指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产权所属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预防性试验不包括设备或本身缺陷造成的元件更换修理。

预防性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必须向委托方出具书面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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