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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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陕政办发[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一、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坚持积极稳步调整水价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并重的方针,水价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在兼顾农民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先后数次调整了农业用水价格,初步解决了水价偏低问题,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是基本完善了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了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将大中型灌区供水各个环节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制定了农业用水到田间地头的价格,实施了“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水费收取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灌区管理单位收入,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初步建立了适应水利事业发展和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水费征收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三是提高了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

经过水价改革,灌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建立起斗以下渠道专业化供水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水费用,促进了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
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富电发〔2012〕号
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关于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供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供电企业有偿服务有序进行,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电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陕价价发
<201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有偿服务。

严格按供电、用电产权分界点划分,对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维护、故障抢修等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电
力客户收费;对产权属于电力客户的,由客户按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严格执行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建立供电服务收费明细账,不得多收或少收,不得减免,并向客户开具正式票据。

三、规范复电费收取。

复电费是指客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规定停止供电,或因客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向客户停电时,必须按照停电规定程序停电,在供电时收取复电费。

四、按时上解费用。

各单位在每月15日,将收取的供电服务费上解财务经营部。

供电服务费视同电费,严禁开支。

违反规定者,公司将严肃处理。

五、加大考核力度。

公司将继续向各单位下达有偿服务收费指标,定期检查供电服务收费收取情况,严格考核。

附: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规范服务收费通知
富平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陕价经发〔2010〕8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价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农网改造收费问题的批示精神,制止农网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坚决制止农网改造乱收费行为。

农网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群众切实得到实惠,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

电力企业要切实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形象,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诿,将施工过程中的“挖坑、运杆、栽杆、架线”等费用转嫁给农村用户;乡镇和村组不得以农网改造费用的名义多向群众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将农村建校、修路、村务等其他费用在农网改造费用中搭车收取,也不得强制农民群众在农网改造中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二、农村用户在农网改造中承担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用户进户线费用。

用户进户线费用(指电度表以下到用户入墙第一支持点,含漏电保护器)每户按不高于150元向电力部门交纳,进户线费用不足部分由电力部门补贴。

(2)电表费用。

凡需更换新电表(保证2千瓦用电)和新装电表的用户,由用户(省上确定的贫困户除外,其电表费用在省扶贫资金中列支)自行到电力部门指定的电表经销点购买,电力部门按每块电表不高于100元向用户供应,高出部分由电力部门承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级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级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级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14
【实施日期】201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级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08〕162号)等有关文件对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分工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个别市县物价部门未经委托自行对省级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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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陕价行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34505_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9]13号)

34505_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9]13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陕价费调发[1999]13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9]14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中的有关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和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属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二、各事务所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

国家机关也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事务所接受服务。

国家机关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

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其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四、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收费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含标底造价)、竣工决算;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查证;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其它基建审计业务。

五、适当降低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合理、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的原则,把工程概、预(决)算按投资额大小划分为三个计费段。

降低后的分段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6]16号)继续执行。

附: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附件: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32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32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0]132号2000年11月20日)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请核定统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陕统发[2000]061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的批复》(陕财综[2000]058号)规定,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40元(含正、副本及登记表),变更工本费每次20元。

二、以上标准为全省核发《统计登记证》的统一标准及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费调发[1998]54号)同时废止。

——结束——。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2000年8月28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陕境内由政府公办的小学、初中杂费及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按附表规定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不再实行全省分类区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各地区可在省上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子女与当地公办的中小学校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对接收的社会学生除收取杂费或学费外,可按附表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借读生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职业高中的学费按我省规定(陕价费调发[2000]78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不再收取实习实验费。

二、增设计算机培训费。

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现代化进程,省教育厅将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计算机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及计算机配置标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按配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的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是我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

二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上述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二、完善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

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陕价服发[2012]10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0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202x-7-1110:11:10]字号:大中小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xx〕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

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网电价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参照外省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实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取消以下气象服务收费项目(一)气象预报收费6项1、半年预报每份60元;2、短期预报(含警报传递)每月500-800元;3、区域预报每月150-300元(一个地市以内);4、跨区预报每月200-400元;5、全省分片预报每月300-500元;6、单项要素短时预报每项次5-10元。

(二)气象情报收费7项1、提供全省雨量表每份5-10元;2、提供区域雨量每份3-5元;3、提供全省旬、月雨量表每份15-20元;4、旬、月气象分析报告每份5-10元;5、提供区域旬、月雨量表每份10-15元;6、提供农业气象情报旬报每份8-10元;7、实时气象资料及传输服务费用面议。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陕价成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4]3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稳定、健康地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地方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对地方管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未设置成本队的市、县、区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具体事务。

各级成本调查队和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成本监审机构。

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

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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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

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

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年。

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3 低压移、换表费城市居民用户单相表块20 农村居民用户单相表块15 其他用户单相表块106 三相表块213
4 供电方案变更费低压非居民用户户次106 10千伏用户户次266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533
5 购电IC卡补卡费张10
6 用户故障维修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15 其他低压用户故障维修项106 10千伏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213 35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426 10千伏电缆故障巡查点2610 35千伏及以上电缆故障巡查公里852 10千伏变压器更换(315千伏安以下)台2935 10千伏变压器更换(500千伏安以下)台3380 10千伏变压器更换(1000千伏安以下)台4406 10千伏避雷器更换只70 10千伏断路器更换台580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更换只60 10千伏隔离开关更换只100 10千伏高压熔丝更换只35 10千伏电缆头制作(120mm2以下)套340
7 预防性试验费10千伏变压器试验(2000千伏安以下)台2315 10千伏变压器试验(560千伏安以下)台1068 10千伏避雷器试验组1206 10千伏断路器试验台1453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试验只282 10千伏电缆试验根次133 接地电阻测量(6根接地极以内)组328 绝缘手套、绝缘靴耐压试验双106 验电笔、绝缘杆耐压试验件106
注:上表所列费用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发生的交通(台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收取:
1、台班费:服务过程中需要动用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实际使用的车辆收取台班费,标准为480元/台班。

用户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收取台班费。

2、交通费:服务过程中不需要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照单程服务距离计算交通费,标准如下:
5公里以内10元/次;5-10公里15元/次;10-15公里25元/次;15-20公里35元/次;20-25公里45元/次;25-30公里55元/次;30公里以上60元/次。

服务项目需工作人员三人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计算交通费;超过三人的加倍收取。

3、居民用户复电、移(换)表、故障抢修免收交通费
附件二:供电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1、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是指用户新(扩)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需再次(含多次)检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受电装置第一次检验不得收费。

2、复电费:指用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按规定停止供电,或因用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3、低压移(换)表费:指用户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申请移动电能表安装位置,或因用户原因需要更换电能表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用户申请移(换)表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4、供电方案变更费:指用户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用户因自身原因,要求供电企业对已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更改时,供电企业重新勘查、制定供电方案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5、购电IC卡补卡费:指用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购电IC卡时应承担的IC卡补卡成本费用。

6、故障维修费:是指用户所属的设备发生故障后,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抢修或维修时所发生的费用。

故障维修原则上由受委托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实施。

对常见故障巡查、抢修工作,按本标准确定费用。

故障维修所需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7、预防性试验费:是指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产权所属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预防性试验不包括设备或本身缺陷造成的元件更换修理。

预防性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必须向委托方出具书面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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