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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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1、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

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其中一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承运人也不能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后所遭受的损失向托运人追偿。

4、无提单放货。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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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20XX届 )题目: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问题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讲师合作导师:职称:完成时间:20XX 年 4 月 28 日成绩:目录摘要 (1)英文摘要 (1)前言 (1)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出现法律问题的缘由 (2)二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3)(一)托运人自己开具的保函 (4)(二)第三人开具的保函 (4)(三)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 (4)(四)依据《汉堡规则》的分析 (5)(五)我国的司法实践 (6)三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实践标准探讨 (7)(一)“恶意”和“善意”之区分 (7)(二)保函关系中的“欺诈”和《合同法》中的“欺诈”之区分 (8)四我国海商法的完善 (9)(一)扩大对“清洁提单”的规定 (10)(二)明确保函的效力范围 (10)(三)明确保函的法律性质 (10)(四)明确规定判断保函效力的标准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0)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问题摘要:保函是海运制度中的双刃剑,分析明确海运保函的理论问题是研究保函问题的关键。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

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

在实务上,海运保函是协调严格的航运规则与灵活的贸易活动的冲突的产物,它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

但是,海运保函因缺乏强大的价值理念及理论体系的支持,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效力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又因海运保函自出现就有欺诈之嫌,所以,法律对海运保函的规制一直是模糊﹑混乱﹑不成体系的,这样更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方明明签发了清洁提单而货物到港后却出现“不清洁”的状况。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承运方是否可以因为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就此免责呢?本文将对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洁提单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

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

“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同时对承运人来讲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贸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果承运人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保证和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责任方,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所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获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预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获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就接到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 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获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这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只有28箱的包装破损,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的规定:(1)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符合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

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重量和体积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最终责任。

就是说,如果提单是清洁的,而收获人收获时如果发现货物短量、包装破损、货物品质受损等现象时,则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当然,承运人也可以根据有关公约或者法律提出抗辩,以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法国收货人完全可以凭借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情介绍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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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得到 人 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 际贸易实 务中, 承运方作为 连接发 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 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补偿, (98 17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 ( 且承运人没 汉堡规则) 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 承运方或其代理人 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已违背了贸 了具体规定, 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 即: 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 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
论。

定。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 因此 汉堡规则’ 可
案例 :02年 5 2 20 月 0日英 国 A 公司 向我 作参考。本案中C货运公司为避免承担责任,

50 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 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 国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空调设备 30 欲在提单上做出批注, 台, 每台40 0 美元的价格, 按照CF I 价格条件, 出的索赔, 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托运人为
洁提单
30 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5 取得清 洁提单 , 向承运人 出具保 函保证 由于 因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 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 总价值 20 万美元, 造成损失 , 由托运人承担 。承运 责任 2日,我 国 B 公司接到英国 A 司发出的 包装不 良 公 人 责任 界限的重要证据 。 提单批注 的内容为提 月 2 托 6日我国 B 公司将 30 50台空调设 人接 受保函签 发了清 洁提单 。承 、 双方 的行 单记载的货物品名、 标志、 包数或者件数、 重量 要约。5月 2 货运公司装船运输, 但我国C货 为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 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承运人应该恪尽职 备交给我国C 运公司当时发现其中有 50台空调设备包装 因此, 0 可以认定承、 托双方之间保函的效力, 将 责, 及时检验, 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 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 B 公司为了结 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 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 于包装货物主要 破损, “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直以来,承运人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出具的提单必须反映装船时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提单有约定,也不能排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买卖双方签署合约,卖方出售钢管给买方。

货物装船之前,有检验机构检查,并出具报告表明,该批钢管部分锈渍(已经超越了正常的生锈范围,影响到了品质),且该报告已经作为大副收据附件。

装船后,卖方以保函换取了没有标记的清洁提单(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下文详述),同时在信用证下结汇。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与提单表述不符,收获人随即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焦点集中在Retla clause条款是否可以让承运人免责。

Retla clause条款内容如下:I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by the merchant are iron ,steel,metal or timber products ,the phrase”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mean the goods were received in the case of iron ,steel or metal ,free of visible rust or moisture or in the case of timber products free from warpage breakage,chipping ,moisture,split or broken ends,stains ,decay or discoloration.nor does the carrier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any piece count provided by the merchant or the adequacy of any banding or securing.if the merchant so requests,a substitute bill of lading will be issued omitting this definition and setting forth any notations whichmay appear on the mates or tally clerks receipt.”上述大意是:针对钢铁制品等,提单注明“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并不是货物没有可看见的锈迹。

提单案例分析

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记名提单的法律效力
C 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 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A外贸公司作为C 的外贸代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结汇等手续。C贸易公司与B货运公司订 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提单上的托运 人是A外贸公司。 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 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B货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 货到达目的港,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 货人,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 院起诉,要求B赔付货款。其理由是:1、提单是物权凭证,正本提单在A外贸 公司手里,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 结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2、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 B货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提单应为有效,仍然具有物权凭证 的作用。
案例四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 题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 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 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 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 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 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 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 人A公司的责任。
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对托运人来说,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 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的货物 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他仍然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 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否构成欺诈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否构成欺诈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否构成欺诈作者:汪力军戴晓总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3期摘要: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如何合理签发提单,海运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否构成对不知情的收货人的欺诈,这是个长期困扰海运承运人的问题。

笔者总结一个经过我国三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尝试对此作出解答。

关键词:清洁提单;批注;欺诈;赔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94 -03一、承运人在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上的困扰现在的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货物的卖方需要凭清洁提单才能在银行结汇后拿到货款。

对货物托运人来说,在货物装船后能否从海运承运人这里得到清洁提单就变得非常重要。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的提单。

批注是指对货物状况的负面描述,比如食品发霉、钢材锈蚀、外包装破损等等。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是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移至善意第三者的手中时,则成为绝对证据。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则必须向持有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承运人通常根据货物装船时船舶大副在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来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

如果批注所描述的货物状况很差,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去,也就是签发不清洁提单。

此时,拿到不清洁提单的托运人就必须和货物的买方商量修改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后才可能结汇。

假如批注描述的损坏很轻微,承运人判断批注涉及的仅是没有索赔价值的外包装,对货物的内在品质没有影响,在接受托运人保函的情况下也会通融签发清洁提单。

此时,承运人承担了该批货物的全部风险。

万一该批货物在卸货港发现存在货损并遭到收货人的索赔,一般来说,保赔协会是不会补偿承运人因此作出的赔偿的,因为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违反了保赔保险的相关条款。

而承运人事后想凭借托运人签发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自己的损失也非常困难。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1.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①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承运人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然后承运人根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②如果保函具有欺骗性质,则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也属无效,承运人
将独自承担责任,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③承运人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会丧
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④承运人投保,如果货损早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就已经发生,“保赔协会”
不负责赔偿
⑤如果承运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保函,该保函也仅对托运人有效。

提单风险及其防护

提单风险及其防护

5.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 货日期时,为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以利结汇,根 据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 日期而签发的提单。 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日期 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将签单日期向后推 延使之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向吻合而签发的提单。 风险:具有违法性,是双方合谋对第三者进行欺诈的行为, 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果诉诸法律,托 运人事先提供的包含也将失去效力,其后果只能由承运人 自行承担。
风险及其防护
风险: 1.对收货人 2.对承运人 3.对卖方 防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 要完全杜绝保函的使用是很困难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 运人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 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 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 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 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重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风险及其防护
风险:记名提单属于不可转让不可流通提单,收货人可凭 其真实身份提取货柜而不需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除非在放货前已收到托运人的相反指示。 防护:1.如果信用证要求及,提单,单据制作应更谨慎, 尽量做到相符交单,确保安全收汇。2. 以D\P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结算的相关记名提单。应杜绝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因不得已而使用记名提单,应了解提单条款的法律使 用及该法律对记名提单的规定。同时可以在提单中增加约 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条款以保障出口商的原始货主身份和 重新处置货物的权利。3.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相关记名 提单。下尽量使用指示提单,否则应考虑在提单中增加约 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条款,并加强与船公司的联系,关注 货物到港情况。

如何看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如何看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如何看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胡柏翠;刘雪峰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顺利结汇,往往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作法对促进航运顺利和避免经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效力,至今还未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国际间亦无统一的认识,因此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小的阻碍.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及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的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胡柏翠;刘雪峰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0.4
【相关文献】
1.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法律问题及风险规避 [J], 陶浩峰;张燕翔
2.浅析海运贸易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应用 [J], 郭洪庆
3.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J], 麻坤
4.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J], 肖见草
5.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 [J], 邱天;陈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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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doc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doc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案情」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被告: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其公司所属“清水”轮在厦门装载被告托运的5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当即发现有10%的脏包,于1990年9月5日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

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

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1990年9月16日作出的担保,并签发清洁提单。

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

当”清水”轮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60814.83美元,致使“清水”轮被扣达13天,我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

虽然不能以保函来对抗收货人,但我公司仍从维护被告利益考虑,对外据理力争。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

我公司将上述赔付情况及时告知了被告,并要求被告按其承诺赔偿我公司损失。

但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只得诉诸于法律,要求被告履行保函规定的义务,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在收到厦门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

「审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属“清水”轮第93航次于1990年8月26日抵厦门,9月18日承运被告托运的5000吨袋装白糖驶离该港,目的港为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

被告1990年5月份原定承运这批白糖的“南汇”轮因在厦门联检不合格未能成行,造成其货物长期堆放在厦门东渡码头,其间适逢台风天气,又经多次周转搬运,造成白糖部分脏包。

原告所属“清水”轮大副于9月5日在收货单上对脏包10%作了批注。

1990年9月16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被告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向原告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

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论提单的欺诈和解决建议——承运人篇摘要:国际航运日益发展的今天,提单在各种海上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中其概念和功能都发生着重要的改变,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海上运输业务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事件屡有发生,对从事海上贸易的公司及个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将主要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提单欺诈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首先要从提单的概念入手,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其次,我们需明确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地位及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依据;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然而,在实际的海上贸易往来过程中,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海运提单机制本身缺陷的空子,从中骗取钱财,危害他人。

以下,我将从四种提单诈骗形式详细阐述承运人所面临的威胁以及应如何应对。

一、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 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因为这样不仅满足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物程序能顺利进行的需要。

但是签发清洁提单对确定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所负的责任意义重大,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的差异之处就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个时候承运人要想以保函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汉堡规则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若发现是有意欺骗第三方,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此时保函也无效,这对于承运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建议:首先双方要建立足够的信任,有一定的贸易往来基础,相信对方不会欺骗无辜的第三方;而且当托运人要求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保函必须以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名义提出的,也可要求提供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的规定也有未体现, 但 实践 中却较多运 用了《 汉堡规则》 关于保 但遭拒绝, 原告遂诉至法 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针对此 函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在“ 柳林海 ’ ’ 车 仑 案后作 类 案件 , 法 院 应判 决 保 函无 效 , 原 因 是 承运 人 对 所 收 受 的 货物 出的 《 关于保 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的批 复》 , 针该批 复可以 中有 占总货量 1 1 %的货物外表存在严重缺陷具有 明知之故意 ,
看 出, 目前 国 际社 会 与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均承 认将 海 运 保 函 的 效 且这 种 状 况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不 能 为 合 同的 另一 方 所 接 受 , 因 此 应
力 以善、 恶意划分, 并区别对待的做法。但怎样 区分善意与恶意 当 认定 原告 、被 告 在 设立 保 函 时 对 第三 人 利 益 存 有 欺 诈 恶 意 ,
如 果 承运 人 因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核 实 对 于 用 于换 取 清 洁 提 单 的 这类 保 函 , 自《 海 牙 规 则》 到《 维 效 力可 以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主观上亦并 无欺诈收货人 意图, 则该 保 函对 承 运 人 斯 比规则》 都没有任 何关于其效 力的规定 。英美法传统理论观 货 物 情 况 ,
点认为保函具有欺诈 性 ,因此认 为该 保函的法律效 力是否定 和托运人有效; 反之 , 该保函无效。 的。但实践中, 法国立法进一步将保 函区分了善意与恶意 , 并对
题 做 出规 定 。
第三种 ,针对货 物状 况存在严 重瑕 疵为换取清提 单 的保
公 司( 被告) 到 黄 浦 港 装 运 袋 装 白糖 约 2 2万 包 , 货装 完 后 , “ 大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案例分析案例一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某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的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公司租用H远洋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于是在该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破损”,当船方签发提单时,欲将批注专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中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卸货时收货人法国的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受损。

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公司以仅有28箱破碎为由,拒绝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直达提单的使用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

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调换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接纳。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效,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产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挣脱对峙的困境,制止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生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恒久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但外王法院有差别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事情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执法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产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

这种看法与传统看法有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完全否定保函的效力。

这是对保函认识的一个奔腾。

3.笔者意见尽管第二种看法对保函界说的认识较为靠近这种保函的本质属性,但细观保函的特征,觉得仍有值得商榷的方面。

不妨先看看保函的实例:例一:“……如到卸港产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托运人)卖力”。

例二:“……我公司(托运人)包管对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保函往往是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担当而建立,也有些是经双方签字而建立的。

从保函的内容及其建立历程,可归纳综合出保函的共性为:“如承运人遭受因签发清洁提单在大副收据批注范畴内的损失,托运人愿对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

可见,保函具备下列特征:(1)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2)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3)•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对货品的描述范畴;(4)单务性。

•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尽任务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不难发明,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承运人的损失产生(固然仅仅是指因签发清洁提单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保函所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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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警惕保函换取清
案例
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 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 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获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预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 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 不会因为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获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就接到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 收货人变更为法国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O多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获人赔偿2O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这2O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只有28箱的包装破损,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的规定:
(1)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符合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 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重量和体积相符, 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最终责任.就是说, 口文/麻坤
,工

如果提单是清洁的,而收获人收获时如果发现货物短量,包装破损,货物品质受损等现象时,则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当然,承运人也可以根据有关公约或者法律提出抗辩以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法国收货人完全可以凭借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
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根据这项规定,承运人有对货物做出批注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承运人并没有如实记载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实际情况,没有履行义务,所以也丧失了免责的权利.
(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汉堡规贝蝣第 17条的规定,保函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如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非出于欺诈第三方的意图,则对托运人而言该保函有效,承运人可以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本案中承运人向托运人索赔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在索赔额度的问题上.托运人和承运人又发生了分歧.
这是一起典型的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国际贸易案例.在本案例中,船方在明知货物有28箱外表有破损的情况下, 仍然接受了托运人的保函而签发了清洁蔼》稻囔秘臻?瞪
提单陷阱
提单,其本意也并不是要和托运人合伙欺骗买方,只是为了避免耽误船期,减少
不必要的麻烦,促进贸易的达成.然而,最终却因此吃上了官司,而卖方也没有预料到
事态会发展成这样,最初为了避免麻烦而出具的保函现在却惹来了更大的麻烦. 从本案例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一系列弊端浮出水面.
(一)从托运人角度而言
1,加剧了船方的不作为.本来依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在载货
船舶航行期间,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
地货物.这称之为承运人的货管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最重要的责任.如
果承运人未履行货管责任,就会面临被收获人索赔而不能免责的状况.而由于船方
拿到了托运人的保函,他可以凭保函向卖方追偿其遭受的损失,因此承运人即使放
松对货物的管理,也不用担心会有损失, 所以在本案例中,在最终收货人收到货物时,不清洁的货物才会由原来的28箱扩大到后来的4O多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船方疏于管理.
2,容易被认定为诈骗,从而使买方能借由取消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本来卖方
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货物品质(包括货物包装)按时交货.但是在本案中,卖方明
知在货物装船时货物有28箱包装破损, 并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通知买方,反而通过保函换取了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这就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如果买方得知真相,又恰逢此种货物价格下降时,卖方遭
受这种风险的概率就更大了.
3,没有相关法律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也许会将托运人的损失扩大.由于保函
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并没有被全世界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5月号下(总
第321期)?
魏国瞄I_a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和不被不正当的利用,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意愿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即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存在,或者作为独立的保密协议中的特种条款存在.这种竞业禁止合同要规定的是雇员在职期间,离退休之后不得有规定的与雇主竞争行为.合同签订的时间也可以是劳动关系结束之时,即雇主与雇员结束雇佣合同之时,这时竞业避止条款存在于劳动合同后的保密协议之中,规定的是雇员在离职之后不得有规定的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由于劳动法立法主旨倾向于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利和职业选择权,在其配套法律中又做出了一些具
体规定.所以,我们在履行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竞业禁止条款保护对象问题
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毫无疑问保护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什么是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竞业禁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口文/袁青JIl
确的界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饭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1998年12月3日国蠡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商业秘密进一步做出具体说明.我们根据这两个文件可以得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包含的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秘密
性.《规定》明确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
取的. 凡是已经为公众所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方法,都不属于商业秘密
的范畴.2,有用性.《规定》明确指出: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
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行为性.《规定》明确指出: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作为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避免被他人知悉或被盗用,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得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是符合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规定》具体地给出了解释,《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 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接受,很多国家还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 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关于这种保函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不是很健全,对于托运人而言,义务的规定大于权利的规定,使得卖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威胁.就如同在本案例中,卖方的损失由原来的28箱扩大到
现在的40多箱,卖方也因此蒙受了本来不应该承担的损失.
(二)从承运人角度来看
1,丧失了自己的免责权利.本来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到
达收货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了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如果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所载不符,承运人又无法提出证据来解释这种情况,则承运人就不能免责,
必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在本案例中,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有40多箱的货物包装
破损,而提单又是清洁提单,则承运人不得一
不赔偿法国收货人20多万美元的损失. 2,容易被认定为和托运人合伙诈骗.
由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明知道货物表面不清洁仍然接受卖方的保函而签发了
清洁提单,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骗.如果买方追究起来的话,承运人也难辞其咎.
3,面临保函不被兑现的风险.由于卖方出具的是商业保函,一旦承运人遭到索赔,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损失时,托运人可能会找出种种理由免除自己的责任,让承运人独自承担损失.在本案中,由于损失的扩大,使得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问就赔偿额度无法达成共识,承运人面临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三)从收货人角度来看.面临被欺骗的危险,无法获得清洁的货物.按照国际
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买方有权获得品质,数量,包装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当货物为不清洁时,买方有权拒收.但是,当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将不清洁提单签发为清洁提单时,已经剥夺了收货人拒收权利,受到欺骗的收货人,又按照清洁货物的价格去付款,使得收货人也丧失了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权利.而最终收货人凭清洁提单收到的却是不清洁货物.可见收货人成了无辜的牺牲者,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做法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 卖方为了避免因不清洁提单遭到银行拒付,选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表面上像是对症下药,简单易行,卖方顺利拿到货款,承运人也不用担心延误船期. 实际上这种做法只治标不治本,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加剧矛盾的复杂性.所以,有关国际贸易各方在贸易过程中要谨慎行事,尽量避免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5月号下(总第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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