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_吴煦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_吴煦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_吴煦

收稿日期:2002-09-26

作者简介:吴 煦(1974- ),男,江西上饶人,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文章编号:1000-5188(2003)01-0087-0007

Vol.24No.1Mar.2003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

吴 煦1

, 陈 永2

, 钟 欢

3

(1.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上海200135;2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摘 要: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 保函 ) 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关键词:保涵;清洁提单;托运人;承运人中图分类号:DF961 9 文献标识码:A

从广义上讲,保函可分为三类: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预借、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凭副本提单提货而出具的保函。因为三种保函的性质均不相同,加上本文篇幅所限,所以只讨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问题,下文所称的保函均指此意。

On an Analysis of Letter of Indemnity for Clean B/L

WU Xu, CH EN Yong, ZHONG Huan

(1.T r anspor tat ion M anag ement College,Shang hai M aritime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135,China)

(2.L aw School,F uDan University,Shang hai 200043,China;3.L aw School,RenM in U niversity of China,Beijin 100086,China)

Abstract:Using letter of indem nity to obtain a clean B/L is a common practice.But different countries hold v arious standpoints on the nature of letter of indemnity and so far there is not a general conclusion on it in global sphere.T his article is attempting to do a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various cases and legislation by a comparative method for the purpose of clarify ing the nature and validity of letter of indemnity.Key words:letter of indem nity;clean B/L;shipper;carrier

1 保函的产生:承运人、托运人、收货

人基于清洁提单的利益冲突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

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1]。所谓外表状态,指承运人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因此,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U CP500第

32条规定: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未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托运人交运货物后,照例由理货员检点入舱,如发现货物的外表状况或其他事项有须加以批注说明的,则在理货单上加以批注,然后再由大副据以签发大副收据,承运人或船长签发提单加以转注,提单即成不清洁提单。

当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依大副收据签发的提单中包含了明显申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批注时 ,该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U nclean B/L,Foul B/L)。一般说来,以下的批注如 内装货物外露 (Content Exposed)、 包破 (Bags Torn)、 锈蚀 (Rust Dam age)、 污损 (Stained)等都可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航运协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 )于1951年4月作出的规定,载有下列批注的提单,不构成不清洁提单:(1)不明显的指出货品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如旧箱、旧桶等;(2)强调对于货物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予承担,如 易腐烂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腐烂不负责任 ;(3)否认承运人对货物内容、数量、尺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确知,即 不知条款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出批注的范围,可免除责任。

根据 海牙规则 第3条第3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如实记载货物表面情况,即承运人有批注权。承运人依据自身合理的判断(reasonable inspection)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批注,对确定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所负的责任意义重大。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或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所差异之处就是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承运人都会对所收到的货物状况做如实的批注。

另一方面,托运人希望取得无批注的清洁提单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凭证。UCP500第32条规定: 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银行将不接受不清洁运输单据 。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交付了货物,取得不清洁提单,但却不能凭之从银行取得货款,势必造成极大的利益损失。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收货人)通常是期望依合同取得质量和包装都没有瑕疵的货物,而且不清洁提单的转让性较差,不能充分发挥提单的融资功能,所以收货人也希望取得清洁提单。

因此,托运人往往因为货物表面的不良状况而不能从承运人处取得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导致托运人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货物返卸,

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987年2月的 金马 轮案就是一例[2,3]。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的出路可以是更换货物,重新交付以获得清洁提单;或者与买方联系修改买卖合同或修改信用证,使不清洁提单能被接受。但是,这两种方法都耗时太久,会导致船期损失。

在航运和国际贸易发生冲突而又没有便捷的解决途径时,保函的做法应运而生。托运人以保函的形式保证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有关货物赔偿责任由托运人承担。这样,托运人取得清洁提单顺利结汇,承运人也无须为签发清洁提单而承担最终的责任,看上去似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由于保函在法律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自其产生起就笼罩在欺诈的阴影下,因此在断言保函的存在价值之前,首先应明确其法律性质。

2 保函的性质及法律关系

(1957)1Lloyd s Rep.31

关于保函的性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英国法院在著名先例Brow m Jenkinson v.Percy Dalton 案中确立了对保函的定义: 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

。但英国法院的理解只是从保函的效力上做出定义,并未阐明保函是哪种协议。

我国台湾有关规定认定保函为保证合同[4]。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债务的合同,而保函则没有这种情况。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保函是托运人出具,用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等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的担保文书,它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5,6]

。笔者亦赞同此观点。保函的特征可概括如

下:

(1)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2)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批注的范围内;

(4)单务性,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出具清洁提单后,对与收货人、托运人、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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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承运人与收货人

收货人依据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权利。在有保函的情况下,凭保函签发的提单依然有效,并不影响收货人依提单应享有的权利。至于凭保函签发提单行为本身,实质上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是一种提单欺诈行为。应该明确的是,不管这里的保函是否是欺诈性保函,只要货物实际与提单不一致,就是欺诈行为,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2 2 托运人与收货人

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货物的质量和包装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当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装船时,收货人可以要求托运人赔偿损失。当然也可以选择承运人提起赔偿损失的请求。2 3 托运人与承运人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原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确定。保函出现代表着托运人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应向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内部划分。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就在于保函是否有效,在什么范围内有效。

3 保函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3 1 国际上的不同态度3 1 1 英美法院的传统观点

在Brow m Jenkinson v.Percy Dalton 案9中

,托运人交付的货物 浓缩橙汁装在 破漏桶子 (old and frail containers in a leaking condition)里,但船东以托运人的保函为条件签发了清洁提单。事后英国法院判决此保函无效。船东赔偿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不正确提单内容所遭受的损失后,不能以保函向发货人索取补偿。理由是:船方明知其在提单上的记载是不真实的,该保函具有欺诈性。依据普通法的原则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保函亦无效。自Brow m Jenkinson v.Percy Dalton 案后,英国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 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 的观点。

[1972]A.M.C.1440at p.1448;首见[1970]A.M.C.1088 [1952]A.M.C.1449at p.1501

与英国同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选择了近似的立场。在 Demsey&Assocs v.SS.Sea.Star 一案中 ,美国法院认定保函违反了 海牙规则 第3条(3)、(8)款而无效。

在 Continex Inc.v.SS.Fly ing Independent 案中 ,法院还认定保函是虚伪陈述(misrepresen -tation)。受欺诈人可以请求废除合同,并可以得到损害赔偿金。3 1 2 法国的立法:

法国1966年6月18日的法律在第29条(20)款中对保函作了直接的规定[7]

:

(1)保函对第三人无效。第三人包括背书受让人、收货人、银行、保险人及所有非保函当事方。(2)当保函是善意(proper)保函时,承运人可依据保函对发货人提起诉讼。所谓善意保函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船长用合理的手段不能辨认货物是否符合清洁条件时,要求发货人出具的保函。(3)当保函是恶意(improper)保函时,即船长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的瑕疵,却仍然接受的保函。这种保函的法律性质是欺诈,适用对欺诈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

3 1 3 一些国际组织的观点

国际商会否定保函的效力。但是国际商会也曾经试图提交提案,希望修改买卖合同规则,规定可容许的批注的范围,对原由清洁提单定义做出弹性解释,但是未能成功[8]。

国际水险公会、国际船东协会、国际海商法协会、船东互保协会都不承认保函的效力。

从以上的材料可以看出,除了法国1968年的立法区分了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外,国际上的传统观

点是否定保函效力的。提单是高度流通的权利证券,保函足以破坏提单的证明力。如果提单不再被视为高度表征货载的文件,对国际贸易与金融体系伤害重大。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代表着传统海事利益的国家和组织(如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等)一直坚持保函无效的做法。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对于国际贸易的便捷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保函以其独特的润滑剂的作用在海事实务中仍被大量使用。因此规范保函问题的新的国际规则也就呼之欲出了。3 1 4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之前的 海牙规则 和 维斯比规则 没有对保函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 海牙规则 的第3条(3)款承运人批注权的规定及第(8)款禁止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的规定还经常被用来作为判定保函无效的依据,虽然这种判决并未得到一致的认同。

为了适应海事实践的新发展,1978年的 汉堡规则 在第4章 运输文件 (Transport Documents)第17条的第2、3、4款首次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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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的效力、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2款规定 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事项或货物的表面情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的保函或协议,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保函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不能以保函来对抗包括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无论保函是否有效,第三方只依照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第3款 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批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这一条款承认保函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在承运人不批注提单的行为具有明显诈骗意图时,保函无效。这一款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问题,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保函在法理上的缺陷和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之间的冲突。但是,对于承运人的欺诈意图如何判定, 汉堡规则 并未给出界定的标准。这样保函实际仍是处于一个不太确定的状态。例如,对同一张保函效力的判定,英美两国的政策均倾向于保护货主,法官会对有效保函作出严格解释,以利于货主。所以承运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保函时,并不能依 汉堡规则 的这一规定确定预知保函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不管如何, 汉堡规则 将保函区分为有效保函(非欺诈性保函)、无效保函(欺诈性保函)毕竟是在保函法律化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

第4款 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上看,这一款被法国所采用,英国找不到相关的案例[9]。如这一款被普遍接受,承运人将面临既不能向托运人索赔又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可能,负有极重的责任。

综合地看 汉堡规则 对保函的规定,产生了一些与英美判例传统观点完全相反的规则,可以说是有意义的探索。但这些规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函的问题。况且 汉堡规则 尚存在着 最致命 的弱点,即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 汉堡规则 自1992年生效至今只得到20多个国家批准,占全球外贸或船舶吨位90%的国家都未承认 。所以,与其说 汉堡规则 确立了有关保函的新的国际规则,倒不如说 汉堡规则 中保函的规定仅仅是为展示保函问题新的发展趋势作了示范性立法作用。

3 1 5 中国的实践

中国1992年的 海商法 没有对保函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基本得到公认的做法。1987年,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 柳林海 案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案例[10]。被告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由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 柳林海 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 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 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载明: 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 。船长依据该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法国目的港后货物出现短重,法国收货人根据提单成功向承运人(本案原告)索赔。其后,承运人向广州海事法院对中国发货人提起要求履行保函之诉。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水尺测重误差难免,开舱晒货使水分蒸发造成短重也是必然,承托双方事先均已预料到。发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某种缺陷,相反是为了克服客观条件的限制,同时避免发生霉变。承运人接受保函换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重量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行为均是出于善意,符合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发货人承担承运人在法国败诉的一切损失。

柳林海 轮案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指出: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批准 汉堡规则 的国家基本上不是航运和贸易大国,如智利、坦桑尼亚、乌干达、埃及、匈牙利、肯尼亚、尼日尼亚、罗马尼亚、赞比亚等。澳大利亚虽然批准了 汉堡规则 ,但在1994年10月决定延迟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复(1988)44号。

3 2 判断保函效力的标准:善意、恶意/欺诈、非欺

汉堡规则 区分保函效力的标准是承运人签发保函时有无欺诈第三方的意图;法国的法律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采取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的标准。表面上看,似乎有点不同。但判断承运人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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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与否,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是判断承运人是否存在向第三人隐瞒真实情况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的 恶意 ,在 善意 的主观标准背后隐藏着欺诈行为的客观标准。所以, 汉堡规则 、法国法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所采用的标准是统一的。问题就在于具体运用中如何来判定善意、恶意或是否有欺诈意图。

承运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只能从他们实施行为时,也就是设立保函时所表现的事实去观察、分析,即通过托运人提供货物的实际状况,承运人在大副收据中对货物的记载和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等事实去分析;而不能以保函设立后所发生的事实去判断。如果承运人明知收受的货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显而易见,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已构成恶意,结果必然会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这种保函应视为具有欺诈第三人故意的恶意保函,效力应该否定;如果托运人对收受的货物是否符合提单的记载,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或是否会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难以判断,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未构成恶意,客观上亦可能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当然这种损害通常是较轻的),这种保函视为出于解决诚实争议,没有对第三人施行欺诈的善意保函,其效力应予肯定。

航运实务中,就保函涉及的对象分为两类:为解决对货物的重量或数量产生的争议而出具的保函;为解决货物表面状况的争议而设立的保函。清洁提单是不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提单,所以严格地说,前一种保函不属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但因其设立时有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相似的原因,且存在同样的效力问题,所以此处一并讨论。

例如,散装货的水尺公估的重量存在误差;不易点清的件杂货;因货物的特性易变质的货物等。

(1)对货物重量或数量而设立的保函,判断其效力可以综合两方面去分析:1)承运人对其收受的货物的重量或数量是否确知;2)承运人对所收受货物在提单上是如何记载的。

如果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以后,确知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提单不符,仍然接受承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毋庸置疑,这种保函是恶意的,欺诈性的,没有效力的。但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是难以准确掌握收受货物的重量或数量的,或者对在卸货港能否按提单记载的数量或重量交货产生怀疑 。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行使批注权,在提单上批注诸如 在卸货港造成短少,承运人不负任何责

任 的字样。按国际航运协会对清洁提单的规定,这种批注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是很多情况下,未必能被信用证接受。所以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将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保函设立后,虽然货物可能在卸货港短卸,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但这决不是保函当事人恶意欺诈第三人的结果。因此,这种保函当属有效。前文所讨论的 柳林海 一案就是这种保函的典型。

(2)因货物外表状况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保函,判断其效力应结合三方面的因素考虑:1)承运人所收受货物外表的缺陷程度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否显而易见;2)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争议发生时,有没有经过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验证;3)承运人对所收受货物的外表状况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

船长行使批注权所关心的是货物的外表而不关心货物的内在质量。如果货物外表的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很难判断,这种情况下匆忙批注,势必损害托运人的利益而又未必能起到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利益的作用。所以就批注权的行使而言,船长既有凭目力所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的权利,也有谨慎、实事求是行事的义务,法律并不容许船长行使批注权时随意损害他人利益。所有通过海上运输的货物要求件件均绝对清洁是很难做到的。因此船长在接受表面有轻微瑕疵的货物时,应该基于诚实信用能主动地考虑货物表面的瑕疵有否影响到内在的质量。当然,从法律角度讲,船长没有义务要具备从货物外表识别货物内在质量的特殊知识,但承运人可与托运人共同申请公证部门对货物外表瑕疵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检查,在取得初步证据证明货物的外表瑕疵没有影响内在质量时,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当然,这一证明不能拒以对抗收货人对承运人就提单内容提出的索赔,但可以证实承、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时的主观心理是善意的,为此而设立的保函就是有效的。如果货物外表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纵使经过了共同申请的商品检查,无论其检查结果如何,也应根据 货物外表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这一客观事实,认定承运人的行为是恶意的,由此设立的保函无效。3 3 保函的效力范围

保函的效力范围包括保函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保函对人的效力在前文已经提及,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内部协议。所以保函是不能对抗包括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的。 汉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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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吴 煦,等: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

法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有相同的规定。

保函的时间效力是指有效保函何时生效。保函可以说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实际上是延缓生效的条件。保函设立后,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是生效条件还未成立。要到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的损失发生时,保函才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函并非是一设立就产生法律效力的。

4 保函问题的延伸:对海上保险人的不利影响

海上保险向来是与海上运输并存的。收货人收到表面有瑕疵的货物后,会凭正本保单、提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依据清洁提单却不知有保函存在的情况下,对于锈损、水湿、破包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表面瑕疵,一般都会赔偿收货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转而向承运人索赔。但是,向承运人的索赔往往因为保函的存在不能顺利地进行。4 1 保险人无法确知保函是否存在

根据海上保险法中的 最大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情况[11]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义务中应该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函是保险合同订立后船离港前设立的,因此托运人(此时的正本保单持有人)不负有 最大诚信 原则下的告知义务。而当收货人收到有表面瑕疵的货物,持正本保单向保险人索赔,此时收货人也有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责任时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但是,收货人也不知道是否有保函的存在。所以,总的看来,保险人缺乏了解保函问题的途径。

如 PICC 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第4条就有此种规定。

4 2 托运人凭保函享受了其不应享受的责任限制,

保险人承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不论是 海牙规则 还是我国的 海商法 ,都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失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如果表面有瑕疵的货物发生损失,承运人接收了托运人的保函,收货人就会凭换来的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最多按法定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即使托运人按保函的要求履行,对承运人的补偿也只限制在承运人享有的责任限制范围内。即原来无权享有责任限制的发货人利

用保函而享有了责任限制。这样必然损害了作为代位求偿人的保险人利益,因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付收货人是没有责任限制的。

4 3 承运人以包装不良为免责事项为由逃避赔偿

责任

海牙规则 第2条(14)款和我国 海商法 第51条(10)款规定 包装不良 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虽有保函在手,但为了谨慎起见,希望不出示保函便可免责或推卸责任。这时 包装不良 等免责条款成了其用以对抗索赔人的 救命稻草 。收货人通常会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结果是保险人得不到赔偿或全赔。

5 解决保函争议的途径之探索

保函虽然只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但是,它的产生给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乃至海上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带来了变动,而这些变动又因为保函法律效力的不明确而变得不确定。这样势必会给整个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体系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解决保函问题的首要一步,就是在立法中明确保函的法律地位。 汉堡规则 虽有了规定,但遗憾的是 汉堡规则 仍未能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我国 海商法 应尽快规定保函地位、效力及效力范围。可以借鉴 汉堡规则 的思路,将保函区分为欺诈性保函(恶意保函)和非欺诈性保函(善意保函)。

成文法律规则毕竟是比较抽象的,不可能像笔者在文中将判定欺诈意图的具体情况一一罗列,因此解决保函问题只靠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保函产生于实践,在实践中发展,因此保函问题还得在实践中去解决。

(1)鉴于清洁提单在信用证结汇和提单转让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宜对清洁提单做出扩张性解释,对于重量等问题的 不知条款 和显属细微的表面瑕疵的批注,银行应予以结汇,保证国际贸易流程的顺畅。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应尽量使信用证能接受一定范围内的不清洁批注。

(2)承运人在行使批注权时要正确认识批注的作用。如果认为瑕疵程度较小,加上自己有能力、有把握妥善管理货物,谨慎运输,控制瑕疵的发展不会导致收货人的索赔,那么,就可以签发清洁提单,促使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顺利履行。这样做不仅没有背离批注提单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反而更能体现批注提单的精神和目的。事实上,

(下转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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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92页)

实践中大量保函并没有产生任何索赔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这个问题。

(3)海上保险人因保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人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获得适当的途径知晓保函是否存在这一事实。我国 海商法 第222条和 保险法 第16条都没有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 海商法 即将修改之际,建议在第222条中 合同订立前 加上一个 后 字,即 合同订立前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义务中应该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这样就能使保险人有合理的途径获知保函的事实,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6 结 语

保函的产生是建立在船东、商人们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是一种与法律对抗性很强的做法。无可否认,对于国际航运、贸易的顺畅运行,保函起着独特的润滑剂作用;但同时这种所谓商人们的 灵活做法 却与上百年来形成的以提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格格不入。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可以说没有一种现成的途径能够完全解决保函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较可行的做法是立法上明确保函的法律地位。实践中,承运人、托运人、第三人、海上保险人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将保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发挥保函给国际贸易带来的便捷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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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和英国法之比较研究,国际经济法 第三卷.李章军,陈

辉煌译.

(责任编辑 曹柏荣)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什么是清洁提单?就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 通常船公司的提单,如果不加任何不良批注,就表明该提单是清洁已装船提单,一般客人信用证中都会要求全套的清洁提单,至于提单上是否显示CLEAN ON BOARD,船公司基本不会显示这些字样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各个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银行都不要求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把没有CLEAN ON BOARD 作为单据的不符点,但是有的银行就一定要有.比如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就会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接到信用证申请以后跟银行确认,他们针对信用证上的该条是否要求提单必须显示,如果要求,那赶快通知客人不要在单据要求中显示该条目,同时告诉客人原因. 要看你LC怎么要求的,大多数是FULL SETS OF MARINE CLEAN ON BOARD B/L,提单无须写明clean on board字样;但有个别客户LC会要求B/L MARKED CLEAN ON BOARD,就只能要求提单上必须出现clean on board字样啦! 根据ISBP 79.“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ISBP 91.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或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 不清洁提单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保函

保函 保函范本1 致: : 鉴于 (承包方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你方于 (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的《》 (合同名称),承担实施 (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 (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代表承包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当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你方与承包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变动文件规定的,无论承包方有无不同意见,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当日即无条件向你方全部支付。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其中元人民币的保函直至业主/顾问向你方签署#1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后30天内有效,但最迟不超过乙方全部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6个月。元人民币的保函直至业主/顾问向你方签署#2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后30天内有效,但最迟不超过乙方全部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6个月。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凡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保函受益人住所地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保函范本2 致: 本保函为 (以下简称乙方)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向贵公司提供质量担保。 本银行及本银行的继承人、受让人,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保证付给贵公司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 (a) 当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包括此后甲乙双方同意的对该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约定的其在电厂的保证期内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无论乙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贵公司所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金额和方式付给贵公司。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

正本提单遗失,重新签发提单担保函

正本提单遗失,重新签发提单担保函 致: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注:我司名称请以实际发生业务分公司名为准,其中宁波公司不用加**分公司,此行请自行删除,谢谢) FM: 关于: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件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唛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船舶承运。 但正本提单不慎被我司遗失。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现请求贵司重新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给我司以便提货,我司保证为上述提单的最终合法持有者。 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 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签发上述第二份提单并放货给收货人,对于贵司、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不受任何损失。 担保人: 提单上发货人(SHPR)签章货运代理人签章 (正本公章)(正本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1、本担保函要求发货人提供正本;2、本担保函涂改无效;3、本担保函只适用与提单上同一发货人(SHIPPER);5、本担保函必须加盖担保人公章。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

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范文最新推荐------------------------------------------------------ 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保函的种类及作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函作用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 1 / 8

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摘要] 本文说明托运人丢失提单后,承运人应如何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提单丢失后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提单; 丢失; 重新签发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中记载方式不同,提单的转让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在运输和贸易中具有许多的功能,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将货物交给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的提单的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在信用证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已签发的提单丢失的问题,承运人应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对待提单丢失的问题。 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 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就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保函的种类和介绍

保函的种类和介绍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一、投标保函 (BidBond,TenderGuarantee)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菲迪克(FIDIC)条款中,投标保证金又译作TENDERSECURITY. 【案例分析1】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 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招标文件一般有如下规定:“担保人在此确认本担保书责任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或在这段时间延长的截止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担保人。” 许多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不够重视,往往会与投标文件有效期混为一谈,出现保函有效期少30天的现象。【案例分析2】投标保函金额不足 对于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投标报价的2%或以上,对于大型土建工程,也可以规定某一固定数值如30万美元等。

投标商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申请开列,在评标实践中,评标委员对于那些投标保函金额不足的,哪怕只差一分,也会予以废标。 【案例分析3】投标保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投标保函格式,主要是指投标保函的担保条件,即: 1.如果委托人在投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如果委托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雇主的中标通知后: (a)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如果要求的话)签署合同协议;(b)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而雇主指明了产生上述情况的条件,则本行在接到雇主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就支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并不需要雇主申述和证实他的要求。 对于上述投标保函格式,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列时,不得更改。任何更改都将导致废标。 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 1 引言 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 2.1 保函的定义 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 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 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

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2) 保函换清洁提单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 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撤消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保函的定义

保函的定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提单遗失相关问题汇总

一般提单遗失后的措施: 首先无论是哪种提单,必须登报申明作废,作废声明中必须注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码,提单签发日期。 其次根据提单的具体类型具体处理: 1.STRAIGHT B/L : 发货人需提供价值相当于报关INVOCE中货物价值1.1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几保函(L/G)给装运港代理。在以上两项确实完成后,目的地/卸货港代理可以凭出具的保函(L/G)放货给收货人。 2.TO ORDER OF BANK B/L 卸货港/目的地代理必须得到提单上指定银行出具的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及发货人的保函(L/G)。在确认银行L/I准确无误后,卸货港/目的地的代理可以在所有费用结算后放货给收货人。 3.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B/L 收齐以下才可放货:发货人的L/G,.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L/I . 如果提单遗失后重新签发,此套提单必须有发货人的背书。 4.提单遗失后发货人要求重新签发一套提单,发货人必须提供价值相当于报关INVOCE 中货物价值1.1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及保函(L/G)给装运港代理。此时,装运港代理方可重签提单,同时在提单的品名一栏中注明:“THIS B/L #000000000 IS A REISSUED B/L,THE ORIGINAL B/L #00000000 HAS BEEN VOID ” 5.当货物提取后,现金,银行本票,银行L/I,必须在收回整套原始提单后才可归还,否则以上这些将至少留存一年。而收货人或发货人的L/G则只有收回全套原始正本提单后才可归还。*危险品: SHIPPER要填制完整的危险品申报书,提供正确的:UN NO. PAGE NO. CLASS 以及紧急联络人电话. * CNEE为指示提单时: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 。。。。。,不能做电放。* 提单上不可以显示“CLEAN ON BOARD”的字样. * 提单的倒签,顺签一般不接受,除非得到目的地代理的确认CNEE确实已接受要求,才可签单 范例:K-LINE的提单遗失告知书: 关于遗失正本海运提单的告知书 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作为接收货物的证明、物权凭证,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经连续有效背书便可依法转让, 一旦不慎遗失,不仅对目的港提货事宜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会使承运人面临各种潜在的巨大风险及诉讼成本。 为迅速妥善解决遗失正本海运提单的问题,现请该提单上所载明的发货人/收货人严格执行我司提单遗失流程,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全国性发行的报刊连续登报三天(中国日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 2. 向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交由该公安部门签发的受理回执单 3. 商业发票 4. 装箱单 5. 正本海运提单复印件 6.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7. 包含下列信息的正本情况说明(用公司抬头纸打出,盖公司公章) 提单号 船名航次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_吴煦

收稿日期:2002-09-26 作者简介:吴 煦(1974- ),男,江西上饶人,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文章编号:1000-5188(2003)01-0087-0007 Vol.24No.1Mar.2003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 吴 煦1 , 陈 永2 , 钟 欢 3 (1.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上海200135;2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摘 要: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 保函 ) 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关键词:保涵;清洁提单;托运人;承运人中图分类号:DF961 9 文献标识码:A 从广义上讲,保函可分为三类: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预借、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凭副本提单提货而出具的保函。因为三种保函的性质均不相同,加上本文篇幅所限,所以只讨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问题,下文所称的保函均指此意。 On an Analysis of Letter of Indemnity for Clean B/L WU Xu, CH EN Yong, ZHONG Huan (1.T r anspor tat ion M anag ement College,Shang hai M aritime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135,China) (2.L aw School,F uDan University,Shang hai 200043,China;3.L aw School,RenM in U niversity of China,Beijin 100086,China) Abstract:Using letter of indem nity to obtain a clean B/L is a common practice.But different countries hold v arious standpoints on the nature of letter of indemnity and so far there is not a general conclusion on it in global sphere.T his article is attempting to do a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various cases and legislation by a comparative method for the purpose of clarify ing the nature and validity of letter of indemnity.Key words:letter of indem nity;clean B/L;shipper;carrier 1 保函的产生:承运人、托运人、收货 人基于清洁提单的利益冲突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 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1]。所谓外表状态,指承运人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因此,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U CP50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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