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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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差不多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假如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假如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因此,假如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能够随时还款,贷款方能够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那个地点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明白或应当明白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进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关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进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爱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爱护借

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能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依照《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关心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能够依照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爱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依照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关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照,关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宅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能够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

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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