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1.2 借款人1.3 借款金额1.4 借款期限1.5 利息1.6 还款方式1.7 违约金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合同成立2.2 合同生效2.3 合同的变更2.4 合同的解除第三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借款人的权利3.2 借款人的义务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出借人的权利4.2 出借人的义务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回收5.1 借款的发放5.2 借款的回收第六条利息的计算与支付6.1 利息的计算方式6.2 利息的支付时间6.3 利息的支付方式第七条还款的履行7.1 还款的期限7.2 还款的方式7.3 还款的逾期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8.2 出借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借款合同附件10.2 还款计划附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1.1 合同的签署11.2 合同的保管第十二条合同的公示与保密12.1 合同的公示12.2 合同的保密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1 合同的继承13.2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的解除14.2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出借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并同意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接受出借人提供资金,并同意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填写具体金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该笔资金。
1.4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填写具体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1.5 利息: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年利率 [填写具体利率] 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计息基数为借款金额。
2006.2007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06-2007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前言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改革和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为借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2006-2007年间出台的若干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6年7月1日施行,针对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解释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在合同违约纠纷中,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且可以不需要履行主债权。
但同时,保证人也要接受债务人所支付的部分款项,避免违约损失的扩大。
2.对多层保证人关系的解释:当合同中存在多层保证人时,债权人可以依次向保证人追偿。
同时,保证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履行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保证人之间还应该对超出各自比例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解释内容如下:1.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效:借贷的债权往往涉及到起诉时效的问题。
根据本解释,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收回后的十年内行使起诉权。
而债务人应当在最后一次清偿债务后的十年内行使反诉权。
2.民间借贷合同的证据问题:本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并且,自然人可以通过出示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
3.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问题:本解释明确规定,当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时,借贷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贷基准利率为准。
结语通过本篇文章,我们了解了2006-2007年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
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应注意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书⾯形式,但是⾃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九条【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借款合同,借款⼈应当按照贷款⼈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4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2024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借款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资金需要向乙方借款,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1. 本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还款。
第三条借款利率1. 本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为每月____%。
2. 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每日____%计算。
第四条借款用途甲方应保证所借资金用于____(注明用途)。
第五条还款方式1. 本借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2. 甲方每月还款金额为:¥____元。
3. 甲方应每月____日前将还款金额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担保措施1. 本借款合同不设立担保。
2. 甲方承诺以其全部资产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方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借款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 提前还款罚金甲方如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还款,应支付给乙方提前还款罚金,罚金计算方式为:提前还款金额×月利率×提前还款月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借贷的行为。
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
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
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律师知识要点:民间借贷中,受法律保护利息上限到底是多少,不少人经常咨询这个问题,下面笔者就给大家说说,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的法律条文中,有两个关键的数字,24%和36%,有的人认为,民间借贷中,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是按年利率24%计算,也有人认为是年利率36%计算,在实际适用中,到底适用哪一种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呢?,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用不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
在具体的适用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可分为三档:一、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最高支持到24%,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如果有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例如,约定的年利率为48%,并且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标准支付了利息,则对于超过年利率36%至48%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这一部分利息。
三、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
从法律条文中推论出,如果出借人没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按年利率36%计算。
这个区别就在于,看利息是否已经支付。
因此,综上分析来看,民间借贷中,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是按年利率24%计算,还是按年利率36%计算,取决于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利息。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案情简介原告向起诉称:被告以装修需要周转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监制:2024年借贷协议规范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监制:2024年借贷协议规范文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借贷协议的定义1.2 借贷协议的范围2. 借贷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借款人的权益与义务2.2 出借人的权益与义务3. 借贷金额与期限3.1 借贷金额3.2 借贷期限4. 借贷利率与利息4.1 借贷利率4.2 利息计算与支付5. 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5.1 还款方式5.2 还款计划6. 担保与抵押6.1 担保方式6.2 抵押物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解除10. 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与保密10.1 借款人的信息披露10.2 保密义务11. 出借人的信息披露与保密11.1 出借人的信息披露11.2 保密义务12.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2.1 合同的签署12.2 合同的盖章13. 附件13.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借贷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借贷协议的定义本协议是指出借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金额的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利率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1.2 借贷协议的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
本协议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
2. 借贷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借款人的权益与义务(1)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入的资金。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费用。
(5)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借入的资金,防止损失。
2.2 出借人的权益与义务(1)出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回本金及利息。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_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_借款合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xx年和xx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大全
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年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1、《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一)江苏的相关规定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二)上海的相关规定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年实施);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年实施);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民间借贷合作合同规范(2024年修订版)
民间借贷合作合同规范(2024年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方信息1.2 借款方信息2. 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2.2 借贷用途3. 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3.2 还款计划4. 借贷利率4.1 年利率4.2 计息方式5. 担保措施5.1 担保物5.2 担保人6. 违约责任6.1 出借方违约6.2 借款方违约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责任11. 其他条款11.1 借款方的权利与义务11.2 出借方的权利与义务12. 合同附件12.1 担保物清单12.2 相关证件复印件13. 合同签署日期及地点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4. 双方签字盖章14.1 出借方签字盖章14.2 借款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方信息1.1.1 出借方名称:_______1.1.2 出借方地址:_______1.1.3 出借方联系人:_______1.1.4 出借方联系方式:_______1.2 借款方信息1.2.1 借款方名称:_______1.2.2 借款方地址:_______1.2.3 借款方联系人:_______1.2.4 借款方联系方式:_______2. 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2.1.1 本次借贷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1.2 借贷金额的支付方式:_______2.2 借贷用途2.2.1 借款方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2.2.2 借款方需提供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_______3. 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3.1.1 本次借贷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借贷行为。
释义: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借款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借款的渠道一般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也包括了P2P网贷、互联网借贷平台等新型借贷模式。
第二条: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除外。
释义: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三条:借款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释义:一旦借款合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释义: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则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不得私自调整利息支付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
释义: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七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履行担保责任。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有责任履行担保责任,这是保障出借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并有权要求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转让或抵销。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可以转让或抵销,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第九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
释义: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差不多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假如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假如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
因此,假如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能够随时还款,贷款方能够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那个地点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明白或应当明白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进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关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进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
为爱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爱护借
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能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依照《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关心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能够依照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爱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依照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关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照,关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宅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能够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
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能够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