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个明细账户。在第一次领用全新包装物用于出租时,先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将包装物从“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户转入“出租包装物”明细账户,并按其成本的50%计提摊销额;包装物报废时或收不回来时,再摊销其成本的50%,并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例:东方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租给甲企业包装物500只,每只计划成本40元,每只包装物收取押金50元和租金10元,已存入银行。租用期满后,甲企业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0只不能继续使用,报废时收回残料100元,已入库,另外50只包装物甲企业逾期未退回,按合同规定没收押金2 500元,其余押金退回。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包装物出租月份成本差异率为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领用包装物用于出租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20 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20 000

摊销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10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10 000

(2)收到租金和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3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其他应付款25 000

(3)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10只仍可继续使用,另外40只不能继续使用予以报废,收回残料100元。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16 4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6 400

借:原材料1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00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22 500

贷:银行存款22 500

摊销40只包装物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7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 5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32

贷:材料成本差异32

(4)对逾期未退回的50只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0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 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2 0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40

贷:材料成本差异40

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136.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