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商品有机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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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商品有机肥的标准

数量:1200吨

一、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

投标产品(有机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有机肥料新行业标准NY525-2012号《有机肥》中要求。

1、外观颜色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均匀,无恶臭,无机械杂质。

2、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3、有机肥料中重金属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4、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NY884的要求。

二、投标产品质量要求

1、有机肥肥料登记证上的技术指标含量不低于农业部NY525-2012有机肥料技术指标。

2、投标的产品(有机肥)必须具备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产品净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生产日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12有机肥料)》文件编号(即NY525-2012)。

3、2016年-2017年质检等部门对生产厂或经销商进行产品抽检的报告。

三、投标产品供货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的要求

供货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交付买方。

1、如果供货人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按违约终止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供货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3、供货人必须按照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达到项目区指定地点,即察尔齐镇、大桥乡、温巴什乡、米吉克乡四个乡镇的项目具体实施地点,运费由供货方承担。

4、如果供货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交货,买方可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赔偿金,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计价金额每迟延一天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计价金额的5%。如果供货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付的,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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