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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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疑难问答

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政策解答

(先行公布供大家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终答复为准)

一、换发补发新版烈士证的人员范围

1.持有1983年版烈士证的烈属;

2.未换发1983年版烈士证,持有旧的烈士证明书的烈属;

3.1983年经换发新证后又遗失未补的烈属;

4.《烈士英名录》上有烈士的记载但未持证的烈属(注意鉴别此类烈属的身份,严格审核其是否符合持证条件); 5.已经批准为烈士,但无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姐妹现要求持证的;

6.1983年版烈士证的持有人已经去世,其他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直系亲属现要求持证的。

7.烈士牺牲后原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前提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

二、换补依据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

1.原1983年版《革命烈士证明书》(要求必须是原件);

2.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要求必须是原件);

3.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旧版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各类牺牲证明:建国前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件(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持上述证件原件且在烈士英名录上有记载的可以换发烈士证);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且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注意重名的甄别鉴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档案材料中查找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民政部或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烈士的批复);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一般慎用此项)。

三、换补烈士证需要的材料

主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换发补发烈士证申请书;二是烈士身份的确认材料;三是符合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1.换补证申请书。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向申请换补证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落款处手写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持证烈属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民政部门要验身份证原件。

2.烈士身份的确认资料。可采用“换补依据”中的一项及以上。

3.符合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一是档案记载。包括民政部门原始档案材料中有关于烈属关系的明确记载;烈属本人能够提供确切证明,证明和烈士确是直系亲属关系,如曾经享受抚恤的证件、烈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

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加盖公章)等。

二是档案中无记载或无档案的,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作为确认持证身份的材料。

4.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需出具家庭内部书面协议书。如

5.《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

四、换补烈士证材料的审核存档

1.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上报换补证材料(具体见第三个问题);

2.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和《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将符合条件的三张审核表盖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审核盖章后,退回两张审核表给市、县各一份。各级民政部门存档材料:

省民政厅:一张审核表

市民政局:一张审核表

县民政局:换补证相关材料和一张审核表

五、《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的填写。

“烈士基本情况”中有些项目,如果档案材料中查找不到,可空或填不详。

“持证人基本情况”每项必填。其中“申请理由及依据”,填写内容应规范为特定的语句。

“申请理由”可填写如“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并变更持证人”、“原烈士证遗失,现申请补发”、“原未领证,现申请补发”等等。

其他项目参考填表说明。

六、如烈士有多个遗属符合持证条件,如何处理?

答:必须经家庭内部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出具书面协议书给民政部门,方可受理换证。书面协议书由符合持证条件的所有遗属手写落款签名,按指印。如烈属在外地,可出具同意某某持证的确认证明。

七、烈士过继子女是否能持证?

简单说来就是,烈士生前过继并取得法律认可的,可以发证;烈士死后过继的,不能发证。

1.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过继子女,要求必须是烈士生前过继且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子女过继时未满18周岁且与烈士共同生活),事实收养关系可由原始证明(如家谱记载)及当地群众公认来证明,并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承认过继子女的身份,并具有持证资格。

2.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的,根据该法,要想形成收养关系,必须经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否则在法律上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成立,无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存在“过

继子女”一说,不得持证。

3.烈士牺牲后过继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证。

八、烈士遗属现户籍地与烈士原批准地不在一处的,在何处换发新版烈士证?

烈属向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烈士身份和本人烈属身份的认定材料,烈士身份证明材料要由批准地民政部门盖章,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烈属的申请向烈士原批准地核实并通报持证人信息。

另外,因烈士原批准地多为烈士英名录记载地、烈士籍贯所在地、烈士牺牲地等,同时当地也可能有相关的烈士纪念设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议轻易转移烈士原始档案,割裂烈士史料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

九、烈士基本情况需要更正,如何处理?

如遇烈属提出烈士姓名、出生时间、牺牲时间等有误,申请更正;或是原烈士证上填写内容与当地《革命烈士英名录》上的记载不符,县级民政部门需慎重对待,一般不予更正。经多方查证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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