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噪音标准

上海市噪音标准噪音是生活中常见的环境问题之一,会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标准来规范居民生活和建设工地等区域的噪音水平。
上海市噪音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环境噪音标准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
一、环境噪音标准上海市环境噪音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区域内噪音的分布和水平,保障居民生活的安静和舒适。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噪音标准按照噪声来源和噪声接收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和限制。
1.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在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0分贝(A 计权)。
同时,对于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临街的住房,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商业和工业区域在商业和工业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6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
对于娱乐场所和居住区交界的商业区域,夜间噪音限制为50分贝(A计权)。
3.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65分贝(A计权)。
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建筑工地噪音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噪音,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噪音,上海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1.白天施工时间(7:00-22:00)在白天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5分贝(A计权)。
同时,对于临近住宅区的建筑工地,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夜间施工时间(22:00-7:00)在夜间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施工项目和区域,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适当调整噪音标准。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噪音标准旨在保护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
居民应该共同遵守噪音标准,文明施工,减少噪音污染,创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分工方案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分工方案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的分工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包括市、区、街道三级政府的噪音防治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对噪音防治的责任和权限,建立噪音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
2. 建立噪音监测系统: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建立噪音监测系统,包括设立噪音监测点、采集噪音数据和分析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噪音监测结果。
3. 制定噪音标准:由上海市政府牵头制定和修订噪音防治标准,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环境噪音的限制标准和控制要求。
同时,加强对噪音源的排放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4. 噪音源管理: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噪音源的管理,包括噪音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审批,以及对噪音源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同时,加强生产企业和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的噪音防治工作。
5. 噪音执法与处罚:完善噪音执法体制,建立噪音执法机构,并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和处罚措施。
对噪音违法行为,包括噪音源的超标排放、噪音干扰等,实施有效惩处和罚款等措施。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宣导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噪音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业增强噪音防治意识,自觉遵守噪音防治法规。
7.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噪音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噪音投诉举报电话和在线平台,方便居民和企业对噪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和处理噪音投诉。
通过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建立监测系统、制定标准、加强噪音源管理、强化执法处罚、加强宣导教育和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措施的分工方案,可以提高上海市噪音防治工作的效果,减少噪音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上海环境噪声标准

附件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8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1.3 适用范围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 徐汇区: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2.1.4.2 3类区:环南二大道-龙吴路-春申塘-区界-黄浦江-环南二大道2.1.5 长宁区:2.1.5.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 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 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 闸北区:2.1.7.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7.2 3类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走马塘-共和新路-彭越浦-汶水路2.1.8 杨浦区2.1.8.1 2类区: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8.2 3类区:军工路沿线独立工矿用地:锚地-黄浦江-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区界(除森林公园外)2.1.9 普陀区2.1.9.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2.1.9.2 3类区:1)桃浦工业区:南何支线-沪宁铁路-外环线-沪嘉高速2)西北物流园区:中槎浦-沪宁铁路-嘉定、普陀区界3)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沪杭铁路-外环线-沪宁铁路2.1.10 宝山区2.1.10.1 1类区:罗店新镇:月罗公路-潘泾-杨南路-沪太路2.1.10.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0.3 3类区:1)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区):新川沙路-北蕰川路-石太路-沪太路2)宝山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石太路-潘泾路-月罗公路-抚顺路3)月杨工业园区(北区):老蕰川路-北蕰川路-和合路-云天路-知仁路4)月杨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马路河-蕰川路-镇界(杨行、罗店)5)月杨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镇界(月浦)-蕰川路-富锦路-镇界(罗店)6)月杨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湄星路-镇界(杨行)-宝安公路-潘泾7)吴淞工业园区:宝杨路-同济路-泰和路-北泗塘-蕰藻浜-逸仙路-长江路、长江西路-西泗塘-蕰藻浜-杨盛河-泰和路-江杨北路8)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锦秋路-新搓浦-区界(普陀、嘉定)9)精品钢产业基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顾泾-长江-马路河-江杨北路-月罗路-杨盛河10)精品钢材产业基地(浦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川沙路-长江外堤-老蕰川路-知仁路-云天路-和合路-北蕰川路11)石洞口电厂区域:老蕰川路-长江外堤-长江-顾泾12)大场机场:南蕴藻路-镇界(庙行)-区界(闸北)-场中路-大场老镇区界-西弥浦-镇界(庙行)2.1.11 闵行区2.1.11.1 1类区:1)浦江镇大治河南: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区界-黄浦江-大治河2)马桥镇水源保护区:西河泾-黄浦江-女儿泾-工农河(除704研究所外)2.1.11.2 2类区:1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1.3 3类区:1)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工矿用地:华宁路-江川路-兰坪路-黄浦江-704研究所南厂界-斜泾-向阳河-西河泾-剑川路2)莘庄工业园区:沙港-元江路-沪闵路-春申塘-区界3)铁路货场地块:昆阳路以西-剑川路以北-汇江路以东-新闵支线铁路以南4)西郊经济开发区(闵北工业园):纪谊路-北青公路-纪潭路(金光路)-纪鹤路5)莘庄工业园区(向阳工业园):莲花南路-吴泾支线铁路-莘奉金高速公路-六磊塘6)东方私营经济城:三鲁路-鲁南路-新浦达泾-先进河7)吴泾独立工矿用地(吴泾工业区):黄浦江-放鹤路-虹梅南路-双柏路8)上海马桥产业园区:中青路以西-铁路河以北-女儿泾以东-俞塘以南9)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上海航天科技产业园):苏召路以西-沈庄塘以北-浦星公路以东-中心河以南10)闵东工业区:北块为向阳河、三鲁公路以西-浦星公路、牛肠泾以东-红卫河、联达路以北-沈庄塘以南;南块为新闸航路以北-新蒲达泾以东(原东方私营经济城)11)虹桥国际机场(闵行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机场、新泾镇边界-天山西路-东华美路-宁虹路-七莘路-沪青平公路2.1.12 浦东新区2.1.12.1 1类区:1)花木行政文化联洋社区:杨高南路-杨高中路-民生路-锦绣路-芳甸路-花木路-杨高南路2)原南汇区范围内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2.1.12.2 2类区:1)原浦东新区范围内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康桥镇:康花河-秀沿路-周园路(浦安路)-梓康河3)大团镇:北至石皮泐港,南至区界,西至浦东运河,东至规划路(南团公路)4)惠南镇:城东路-听潮路、西乐路-沪南公路-拱极路5)书院镇:新欣路-白玉兰大道-五尺沟-白龙港6)老港镇:北至南港公路,南至文化中心南侧规划路,西至建西路、经三路,东至五尺沟7)芦潮港镇:东至庙港路,西至南芦路,北至两港大道、大泥公路,南至D3路、芦潮港路8)祝桥镇:六灶港-卫亭路、千汇环路-浦东运河-新川南奉公路9)新场镇:沪南公路-新场镇环城西路-新场镇环城南路-新场镇环城东路10)六灶镇:栏路港-六灶港-新开河-南六公路;爱丽丝路-吉蒂路-南六公路-维尼路11)周浦镇:梓康路-繁荣路-沪南公路-周浦公园12)宣桥镇:四灶港-人民西路-南六公路-镇界;北至越惠新港200米,南至规划路,西至工业区,东至六奉公路东200米13)航头镇:鹤立公路-航鹤路-闸航公路-沪南公路14)泥城镇:东至兴黄路,南至云锦苑180弄,西至鸿音路,北至泥城镇人民政府、南芦公路15)万祥镇:北起老镇区,南至三灶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万和路;北起祥泰路,南至新万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祥隆路16)机场航道噪声缓冲区:北至浦东机场分界线,南至大治河,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7)临港产业综合服务区:大治河-南至J1路-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8)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城东路以西-拱极路以北-西乐路以东-下盐公路以南19)大型居住社区周康航拓展基地:北至周祝公路,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周园路、沈梅路、瑞安路、周东路,东至沪奉高速20)航头拓展大型居住社区: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沪南公路、张家桥港、高压走廊控制带,南至下盐公路,东至沪奉高速21)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迪士尼为中心):迎宾高速以南-华东路以西-周邓公路以北-沪芦高速红线以西约1000米22)临港新城中心区一期:X6路-环湖西三路-杞青路-沪城环路;临港大道-环湖西一路-海港大道-环湖西二路-方竹路/香竹路-环湖西三路-橄榄路-沪城环路-花柏路-环湖西三路-竹柏路/瑞木路-环湖西二路;临港新城WSW-C4地块:环湖西三路-海港大道-沪城环路-古棕路-小区西边界(中涟河东北侧)-小区北边界(城市楔形绿地)-花榈路。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控制噪声污染,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中的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是指安置在各单位厂区、场地(包括永久和临时的)范围之内各种产生持续性声响的机器、设备、工具和音响器材。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规定手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环保部门应对检举控告人负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应与《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学校、医院同等对待,其周围固定源噪声控制标准按该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法》第七条的“三同时”项目年限,系指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请照审批手续的项目;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则按《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具体执行时间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始。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时间必须于一周前,申报内容包括有关作业内容、活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防噪声措施等情况,并接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特殊需要,系揸升旗、广播操、课间操及运动会等活动。
但此类活动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九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来充分消除噪声污染的单位,系指经市、区(县)环保局认可,确因场地或技术原因而无法治理的;或经专家论证,虽经治理也难以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以及已限期搬迁的单位,方可采取变通性防噪声措施。
变通性防噪声措施系揸减轻固定源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室内影响的措施。
有关变通性防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室内影响的措施。
有关变通性防噪声措施的协议须报经区、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上海环境噪声标准

附件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8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1.3 适用范围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 徐汇区: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2.1.4.2 3类区:环南二大道-龙吴路-春申塘-区界-黄浦江-环南二大道2.1.5 长宁区:2.1.5.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 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 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 闸北区:2.1.7.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7.2 3类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走马塘-共和新路-彭越浦-汶水路2.1.8 杨浦区2.1.8.1 2类区: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8.2 3类区:军工路沿线独立工矿用地:锚地-黄浦江-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区界(除森林公园外)2.1.9 普陀区2.1.9.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2.1.9.2 3类区:1)桃浦工业区:南何支线-沪宁铁路-外环线-沪嘉高速2)西北物流园区:中槎浦-沪宁铁路-嘉定、普陀区界3)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沪杭铁路-外环线-沪宁铁路2.1.10 宝山区2.1.10.1 1类区:罗店新镇:月罗公路-潘泾-杨南路-沪太路2.1.10.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0.3 3类区:1)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区):新川沙路-北蕰川路-石太路-沪太路2)宝山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石太路-潘泾路-月罗公路-抚顺路3)月杨工业园区(北区):老蕰川路-北蕰川路-和合路-云天路-知仁路4)月杨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马路河-蕰川路-镇界(杨行、罗店)5)月杨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镇界(月浦)-蕰川路-富锦路-镇界(罗店)6)月杨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湄星路-镇界(杨行)-宝安公路-潘泾7)吴淞工业园区:宝杨路-同济路-泰和路-北泗塘-蕰藻浜-逸仙路-长江路、长江西路-西泗塘-蕰藻浜-杨盛河-泰和路-江杨北路8)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锦秋路-新搓浦-区界(普陀、嘉定)9)精品钢产业基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顾泾-长江-马路河-江杨北路-月罗路-杨盛河10)精品钢材产业基地(浦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川沙路-长江外堤-老蕰川路-知仁路-云天路-和合路-北蕰川路11)石洞口电厂区域:老蕰川路-长江外堤-长江-顾泾12)大场机场:南蕴藻路-镇界(庙行)-区界(闸北)-场中路-大场老镇区界-西弥浦-镇界(庙行)2.1.11 闵行区2.1.11.1 1类区:1)浦江镇大治河南: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区界-黄浦江-大治河2)马桥镇水源保护区:西河泾-黄浦江-女儿泾-工农河(除704研究所外)2.1.11.2 2类区:1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1.3 3类区:1)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工矿用地:华宁路-江川路-兰坪路-黄浦江-704研究所南厂界-斜泾-向阳河-西河泾-剑川路2)莘庄工业园区:沙港-元江路-沪闵路-春申塘-区界3)铁路货场地块:昆阳路以西-剑川路以北-汇江路以东-新闵支线铁路以南4)西郊经济开发区(闵北工业园):纪谊路-北青公路-纪潭路(金光路)-纪鹤路5)莘庄工业园区(向阳工业园):莲花南路-吴泾支线铁路-莘奉金高速公路-六磊塘6)东方私营经济城:三鲁路-鲁南路-新浦达泾-先进河7)吴泾独立工矿用地(吴泾工业区):黄浦江-放鹤路-虹梅南路-双柏路8)上海马桥产业园区:中青路以西-铁路河以北-女儿泾以东-俞塘以南9)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上海航天科技产业园):苏召路以西-沈庄塘以北-浦星公路以东-中心河以南10)闵东工业区:北块为向阳河、三鲁公路以西-浦星公路、牛肠泾以东-红卫河、联达路以北-沈庄塘以南;南块为新闸航路以北-新蒲达泾以东(原东方私营经济城)11)虹桥国际机场(闵行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机场、新泾镇边界-天山西路-东华美路-宁虹路-七莘路-沪青平公路2.1.12 浦东新区2.1.12.1 1类区:1)花木行政文化联洋社区:杨高南路-杨高中路-民生路-锦绣路-芳甸路-花木路-杨高南路2)原南汇区范围内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2.1.12.2 2类区:1)原浦东新区范围内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康桥镇:康花河-秀沿路-周园路(浦安路)-梓康河3)大团镇:北至石皮泐港,南至区界,西至浦东运河,东至规划路(南团公路)4)惠南镇:城东路-听潮路、西乐路-沪南公路-拱极路5)书院镇:新欣路-白玉兰大道-五尺沟-白龙港6)老港镇:北至南港公路,南至文化中心南侧规划路,西至建西路、经三路,东至五尺沟7)芦潮港镇:东至庙港路,西至南芦路,北至两港大道、大泥公路,南至D3路、芦潮港路8)祝桥镇:六灶港-卫亭路、千汇环路-浦东运河-新川南奉公路9)新场镇:沪南公路-新场镇环城西路-新场镇环城南路-新场镇环城东路10)六灶镇:栏路港-六灶港-新开河-南六公路;爱丽丝路-吉蒂路-南六公路-维尼路11)周浦镇:梓康路-繁荣路-沪南公路-周浦公园12)宣桥镇:四灶港-人民西路-南六公路-镇界;北至越惠新港200米,南至规划路,西至工业区,东至六奉公路东200米13)航头镇:鹤立公路-航鹤路-闸航公路-沪南公路14)泥城镇:东至兴黄路,南至云锦苑180弄,西至鸿音路,北至泥城镇人民政府、南芦公路15)万祥镇:北起老镇区,南至三灶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万和路;北起祥泰路,南至新万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祥隆路16)机场航道噪声缓冲区:北至浦东机场分界线,南至大治河,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7)临港产业综合服务区:大治河-南至J1路-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8)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城东路以西-拱极路以北-西乐路以东-下盐公路以南19)大型居住社区周康航拓展基地:北至周祝公路,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周园路、沈梅路、瑞安路、周东路,东至沪奉高速20)航头拓展大型居住社区: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沪南公路、张家桥港、高压走廊控制带,南至下盐公路,东至沪奉高速21)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迪士尼为中心):迎宾高速以南-华东路以西-周邓公路以北-沪芦高速红线以西约1000米22)临港新城中心区一期:X6路-环湖西三路-杞青路-沪城环路;临港大道-环湖西一路-海港大道-环湖西二路-方竹路/香竹路-环湖西三路-橄榄路-沪城环路-花柏路-环湖西三路-竹柏路/瑞木路-环湖西二路;临港新城WSW-C4地块:环湖西三路-海港大道-沪城环路-古棕路-小区西边界(中涟河东北侧)-小区北边界(城市楔形绿地)-花榈路。
上海小区噪声管理办法

上海小区噪声管理办法
1、.上门协商。
直接找到噪音的制造者,进行协商。
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调节,毕竟同在一个小区生活。
2、如果是生活中发出的噪音,可以联系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投诉。
如果协商无果且噪声对你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是可以报警的。
噪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台法权益。
3、如果是夜晚人们休息的时候发出施I噪音造成扰民的话,需要联系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4、如果是街道叫卖发出的噪音,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l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单位:等效声级dB(A)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
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财务管理工作总结[财务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上半年,我们驻厂财会组在公司计财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厂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组人员尽“参与、监督、服务”职能,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总结。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2月5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噪声源头控制要求)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第五条(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不得开设卡拉OK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建筑密集,噪音扰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扰民标准,以规范城市噪音污染,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宁。
首先,上海市政府规定了噪音扰民的具体标准。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白天(7:00-22:00)室外环境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22:00-7:00)室外环境噪声限值为55分贝。
而在室内环境中,白天的噪声限值为45分贝,夜间的噪声限值为40分贝。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限制噪音扰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保障市民的正常休息和工作。
其次,上海市政府对噪音扰民的管理也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城市噪音污染。
同时,各区政府也建立了噪音扰民投诉举报系统,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噪音扰民问题。
一旦接到投诉,相关部门将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并对违反噪音扰民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噪音扰民责任单位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噪音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娱乐场所等。
这些单位在施工、运输、娱乐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噪音扰民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相关单位将面临处罚和整改,严重者甚至会被暂停营业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对噪音扰民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制定严格的噪音扰民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管,有效地减少了城市噪音污染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市民也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噪音扰民标准,共同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上海的努力,可以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3]4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3〕4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2013年11月14日《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监管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对《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3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
保防〔2013〕3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上海市是一个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
这样的城市环境中,噪声成为了居民生活中一个普遍存在且困扰人们的问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上海市对于城区环境噪声提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
首先,上海市政府对于城区环境噪声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1999年开始实施,对于城区内噪声的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白天(7:00-22:00)室外公共场所等地区的噪声限制为60分贝,夜间(22:00-7:00)则为55分贝。
这些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针对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此外,上海市政府也针对特定场所和行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噪声标准。
例如,对于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场所,限制更为严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
对于施工工地、交通干道等产生较大噪声的地方,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管理措施。
政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保这些场所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居民造成过大的影响。
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海市政府还积极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了噪声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加强噪声治理工作。
他们会定期检查各个行业和场所的噪声排放情况,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处罚,督促其改正。
同时,市政府还推动使用先进的噪声控制技术和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来降低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除了政府的努力外,上海市居民也需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和噪声减排意识。
不仅在自家使用电器时要注意产生的噪音,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公共场所保持低音量交流,尽量减少喧闹的行为。
这样的自觉行为可以降低噪声污染,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更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积极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同时,市民也需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噪声的产生和影响。
只有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上海市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沪环保防[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51号)各区县环保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推动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和巩固工作,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12日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提高本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水平,规范和明确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2012〕第94号令)、《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作为创建和复验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各类固定噪声源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规范中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在《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划分的基础上,对城市建成区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建成区的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五条本规范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一、法律背景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和商业中心,面临着空气、水质和噪声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压力。
为了维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法律内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2.1 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强调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环境保护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管理等。
2.2 环境质量环境质量部分规定了对空气、水、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方法。
上海市将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该条例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处置措施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3 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部分主要针对空气污染问题进行规定。
上海市将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该条例还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监测和处置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2.4 水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上海市将加强对水源地、水功能区的保护,推动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该条例还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要求。
2.5 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部分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要求。
上海市将推动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发展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技术。
该条例还对固体废物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2.6 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规定了对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标准。
上海市将加强对噪声污染源、噪声敏感区域的管控,并推动噪声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该条例还对对噪声污染的监测、管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2.7 生态保护生态保护部分规定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要求。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生活节奏快速。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困扰市民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噪音扰民标准,以规范城市中的噪音污染问题。
首先,上海市政府对于不同场所的噪音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安静区域,噪音标准要求更为严格,一般不得超过55分贝。
而对于工业区、交通要道等噪音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则有相对宽松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70分贝。
这样的细分标准,有利于在不同场所中对噪音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保障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
其次,上海市政府对于不同时间段的噪音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是不同的,白天一般允许更高的噪音分贝,而到了晚上则需要更为安静。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市民的夜间休息,避免夜间噪音扰民的问题。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对于特定活动的噪音进行了限制。
例如,施工、广告喇叭、娱乐场所等特定活动产生的噪音,都有着相应的管理规定。
施工噪音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广告喇叭的使用也需要经过审批,娱乐场所的音乐声音也有着相应的限制。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减少特定活动对周边居民的噪音干扰,维护了市民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市政府对于噪音扰民问题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噪音扰民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的管理规定之外,市民们也需要自觉遵守规定,减少自身产生的噪音。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噪音扰民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
在未来,上海市政府还将不断完善噪音扰民管理制度,加大对于噪音扰民问题的治理力度,努力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解决噪音扰民问题,让城市更加宁静、舒适。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上海的噪音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尤其是在密集的商业区和交通枢纽,人们常常感到耳鸣、头痛和失眠等不适症状。
为了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噪声扰民的标准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海市的噪音扰民标准,希望能够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宜居的城市环境。
一、什么是噪音扰民标准?噪音扰民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超过了规定的限值,会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将噪音分为四类:居住区噪声、商业区噪声、工业区噪声和交通噪声。
不同类型的噪声,其限值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的具体规定:1、居住区噪声标准白天:60分贝(dB)以下夜间:55分贝(dB)以下2、商业区噪声标准白天:65分贝(dB)以下夜间:60分贝(dB)以下3、工业区噪声标准白天:70分贝(dB)以下夜间:65分贝(dB)以下4、交通噪声标准白天:70分贝(dB)以下夜间:65分贝(dB)以下二、如何测量噪音水平?要想了解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是否达到了标准,就需要进行噪音测量。
噪音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噪声测量仪器,比如声级计和噪声分析仪。
声级计是一种用于测量声音强度的仪器,它可以将声音强度转换为分贝(dB)单位。
而噪声分析仪则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噪声的频率、时域和频域等特征。
通过这些工具,我们可以准确地测量出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并判断是否达到了标准。
三、如何防治噪音污染?噪音污染是一种常见的环境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治噪音污染的方法: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2、加强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商业区、工业区等。
3、加强交通管理,控制车辆噪音。
4、建设隔音墙、隔音窗等隔音设施,降低噪音传播。
5、加强噪音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四、总结噪音污染是一种常见的环境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
噪音污染是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上海作为中国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噪音扰民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噪音扰民标准,以规范和管理城市中的噪音污染问题。
在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不同场所的噪音标准。
上海市规定了不同场所的噪音标准,例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都有相应的噪音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场所的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少噪音对他们的影响。
其次,对于不同时间段的噪音标准。
上海市政府也规定了不同时间段的噪音标准,例如白天和夜晚的噪音限制标准是不同的。
这是为了在不同时间段内,能够更好地控制城市中的噪音污染,保障市民的休息和生活质量。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噪音的分类管理。
上海市政府还对不同类型的噪音进行了分类管理,例如交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工业设施噪音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噪音,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以便更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城市中的噪音污染问题。
最后,对于噪音扰民的监测和处罚。
上海市政府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噪音扰民监测和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噪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以确保噪音扰民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噪音扰民标准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噪音对人们的影响,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标准。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相信可以更好地改善城市的噪音环境,让市民能够享受更加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上海噪音扰民分贝标准

上海噪音扰民分贝标准
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噪音扰民分贝标准,旨在保护城市居民的健康与安宁。
该标准的实施势在必行,给我们的生活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为更好地理解该标准,本文将从以下步骤逐一进行阐述。
一、噪音的定义
首先,噪音被定义为任何使人感到不适的声音。
通常,城市中的噪音包括了机动车交通声、建筑工作声、路边商铺等,这些噪音经常会影响到城市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噪音扰民分贝标准
在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噪音扰民分贝标准中,噪音被分为了四个级别。
各级别所允许分贝数分别是:日间分贝不超过60分贝,夜间分贝不超过55分贝。
如果噪音的分贝数超出了这些标准,那么就被认为是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安宁和健康。
相应的,违反噪音扰民分贝标准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执法处罚。
三、执行的重要性
上海噪音扰民分贝标准的执行对城市的居民来说非常关键。
长时间、高强度噪音的暴露被证明对人体有极大的危害,从睡眠障碍、耳鸣以至于心脏疾病和精神病等方面都会造成影响。
因此,一个安静舒服的城市环境是维护公民健康和幸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自我监督
除了政府的各种噪音控制举措之外,自我监督也是解决城市噪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
居民们应该自觉地遵守规定,并主动保持城市安静的环境。
如果大家都能自觉地保持良好的礼仪和环境,那么我们的城市也将无比宁静。
总之,上海噪音扰民分贝标准的实施将为城市居民带来可感的好处。
为缓解城市噪音带来的影响,我们都应该积极地做出贡献。
通过自我监督与严格执法并行,使我们的城市成为一个更加安静、更加宜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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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高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限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下列产生高噪声的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在其他区域举行商业促销活动的,应当提前1天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备案,并注意控制音量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民住宅、学校紧邻的房屋内新设酒吧、卡拉OK等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服务经营场所。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设车辆维修经营场所。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以及洗车等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学校噪声污染防治)除课间操、升旗仪式或者运动会、校庆等重大活动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学校使用高音喇叭。
学校使用高音喇叭时,应当控制音量。
第九条(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
使用其他音响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与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协商,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
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应当在活动场所周边公示。
第十条(居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地下车库、设备间等公用设施噪声对居民的影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上述相关内容,并同步建设相应的噪声防治设施。
现有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地下车库、设备间等公用设施,其排放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公用设施产生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噪声污染防治)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内停放车辆的,不得鸣放喇叭。
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空调噪声污染防治)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核查空调设备设置安装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空调器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空调器安装在专用的空调器安装位置上,没有专用的空调器安装位置的,应当安装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避免给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家用电器、宠物噪声污染防治)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节假日以及每日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住宅销售声环境告知义务)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住宅的隔声情况、可能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七条(城管巡查)城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日常巡查时,发现在城市建成区使用音响设施高声叫卖,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扰民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拒不听劝阻的,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生活噪声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一)在居住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或者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定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违反与周边居民达成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议或者对外承诺的;(三)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违反与管理单位达成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议或者对外承诺的;(四)居民反映并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五)有其他证据证实的。
第十九条(纠纷处理)因社会生活噪声引起纠纷的,居民可以要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噪声纠纷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
对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违反高噪声污染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为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或者在其他区域举行促销没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备案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未与管理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规定公示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产生噪声的,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住宅销售声环境告知义务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住宅的隔声情况、可能受到噪声污染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其他规定的,由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居住区公用设施产生的噪声。
本规定所称的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包括高音喇叭噪声、社区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等。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1986年2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