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噪声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各国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治理和防治噪声污染。
我国也不例外,1997年颁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成为我国管理噪声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噪声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的出台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有诸多危害,包括听觉损失、心理障碍、睡眠问题等。
因此,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举措。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噪声源的管理,加强噪声监测和评估,提高公众参与的机制,加强执法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噪声污染治理格局。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优先预防原则:采取优先预防的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综合手段来治理噪声污染。
3.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各级政府、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噪声源的管理和控制。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增强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噪声污染源的管理:规定了对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措施,包括建设项目的噪声环评、噪声排放限值的制定和控制等。
2. 噪声监测和评估:明确了对噪声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建立噪声监测网络、进行噪声影响评价等。
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降低噪声传播等。
4. 公众参与:重视公众的参与,包括公众对于噪声污染投诉的处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导言:噪声是城市化发展和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物,但过度的噪声却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宁,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论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措施。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下,人们容易出现听力损伤、心血管疾病、精神紧张等问题。
此外,噪声还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妨碍了工作、学习和休息。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活品质。
人们对一个安静而宜居的城市充满向往,合理的噪声控制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首要原则是在源头上进行控制,减少噪声的产生和排放。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减少机械设备的振动和噪声产生。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增建设项目进行噪声评估,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
2.防护措施原则对于难以避免产生噪声的设施或活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扩散和传播。
如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隔音设施,采用降噪材料减少设备振动和噪声传播过程中的能量损失。
3.管理措施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部门应加强噪声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噪声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定详细的噪声限制值和处罚措施,对违规单位进行惩罚。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措施1.法规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相关噪声限制值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了噪声污染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根据不同场所、时间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噪声限制标准。
2.噪声监测噪声监测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噪声监测网、采集和分析噪声数据,评估噪声污染状况和影响程度。
监测结果将为政府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和企事业单位改进工艺提供科学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个好的住宅环境,需要整洁有序,美观绿⾊这种环境上的要求,很多⼈不知道的是,噪⾳也属于环境这个范围,因此噪⾳污染也是囊括在环境污染法⾥的。
这是为了防⽌噪⾳污染,国家特发布的相关法律。
下⾯,店铺⼩编将会为您解答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的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律。
按照部门划分它属于环境保护法,从法律与社会⽣活来分这属于⾏政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内容(1)总则,规定了本法的⽴法⽬的、适⽤范围、我国各政府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基本的环境权利义务,并对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等概念进⾏了阐述。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噪声污染防治⼯作中的具体体现。
(3)⼯业噪声污染防治,对⼯业噪声污染做了定义,并对其防治⼯作做了⼀些规定。
(4)建筑施⼯噪声污染防治,对建筑施⼯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5)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交通运输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6)社会⽣活噪声污染防治,对社会公共场所和居民⽣活、娱乐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做了规定。
(7)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8)附则,对该法中的相关术语做了阐述。
三、噪⾳投诉1)管理施⼯噪声(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任何单位⼀律不准夜间(晚22时⾄次⽇6时)施⼯)。
这种噪声属当地⾏政区的环保局管。
可以拨打12369进⾏投诉2)举例:经营性KTV噪声、修房⼦的噪声。
3)社会噪声。
(严格控制交通噪声及群众⾃发组织的各类产⽣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的社会噪声等),此类直接拨打110,找公安局。
举例:楼上的装修、家庭KTV、⼴场舞的噪⾳4)夜市、商业噪声。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局环发[1998]10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结束——。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11-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通过,2009年修订)12-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13-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8年通过,2012年修正)1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5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1997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7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8年修正)1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9-4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通过,2005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1-1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2年修正)23-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过,1990年修正)23-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4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4-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7年修正)28-1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28-8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30-1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0年修正)3-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6-1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通过,2019年修正)6-4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8-2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0-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7年修正)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若干建议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若干建议城市噪声污染投诉作为近年来各类环境污染投诉要素中靠前的类别,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
现提出以下噪声污染治理成效的建议。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加监测设备投入1.补充执法人员数量。
各项治理归根到底是依靠人来实现的,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人员数量是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面对数量繁多且拥有时效性特征的城市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合理配比相应的执法人员数量是提高城市噪声污染治理能力的关键。
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多种举报案件事项的执法工作,没有专门的噪声污染执法队伍,因此要积极摸底排查近年来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受理数量和预测增加趋势,科学合理补充执法人员的数量,使执法人员数量在满足其他类别事项处理的基础上,满足噪声污染案件治理的需求。
同时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昼间、夜间执法人员数量,按照季节性噪声污染案件投诉频率分布,动态调整昼间、夜间值班人员规模,使执法队伍富有弹性。
特别情况下要保留一部分应急执法队伍,应对突发情况的出现。
2.增加监测设备投入。
合适的工具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我国城市噪声监测设备普遍不够先进,信息化水平较低,在相关技术更新和资金投入上也是有限的。
相关部门甚至都没有相应的噪声监测职能,噪声监测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这样即使再优化与监测机构的对接,也难以达到面对噪声污染投诉快速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理的结果。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噪声监测设备的资金投入,实现城市噪声监测自动化和实时性,建立城市噪声自动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实现全天候城市噪声监测。
(二)整合噪声投诉热线,提高服务能力1.整合噪声污染投诉热线。
将所有的噪声污染投诉热线整合至市长热线中,不分职能归口的统一受理,打造群众——市长热线——各部门的问题反应路径,强化市长热线的资源整合能力与任务分配能力,由市长热线打通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统一记录、统一派单、统一监督、统一反馈,将群众在噪声污染问题上难以找到对应的部门受理的难题转由更加专业的市长热线来处理,依照噪声污染问题的时效性特征,开通噪声污染案件快速转办通道,以使执法部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噪音扰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音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它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噪音行为,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噪音扰民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二、噪音扰民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噪音扰民,是指人为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2. 危害噪音扰民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影响睡眠质量:噪音干扰睡眠,导致生物钟紊乱,使人白天精神不振,工作效率降低。
(2)损害听力: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中,可能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耳聋。
(3)诱发疾病:噪音污染可能诱发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等疾病。
(4)影响儿童成长:噪音对儿童的语言能力、认知能力和智力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三、我国噪音扰民法律规定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噪音扰民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9日修正。
该法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我国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的标准,于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不同类别的环境噪声限值。
3. 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各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如《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4. 噪音扰民投诉举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投诉和举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噪音扰民法律责任的承担1. 法律责任主体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噪音产生单位、个人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和案例分析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和案例分析噪声污染已成为新世纪的重大环境公害之一,根据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数据显示,“噪声污染”是市民投诉的最热点,从6月8日上午9时至11日上午11时投诉量共达1298件,占比59.71%,超过“空气污染”、“油烟扰民”等事由排在第一位。
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
2020年,因存在环境噪声问题受到处罚的企业数492个,处罚金额约991.9万元;全国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案件20662件,共处罚约1014.9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相关的案件,近年来也随之增多。
2020年3月,修订《噪声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同年8月份,生态环境部完成了《噪声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及相关材料。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这部新的噪声法对噪音做了哪些新规定。
改变一去掉了“环境”二字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此次法律修订拟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解读:噪声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环境去除,主要是为了规避产生噪音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
注:这里说到的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音,我觉得它应该也排除了婴儿啼哭声。
这本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从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解读:这里面最应当被重视的是“加大处罚力度”。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普通民众正在遭受噪音污染,但警察有法却不好依,于是导致很多人认为噪声污染其实是“无法可依”。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噪声污染是指在人类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超过一定限度的噪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该法律实施细则和内容。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下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噪声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如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增加、居民安居乐业受到干扰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目的和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
立法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科技进步、公众参与等。
2. 防治范围和监管机构《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和工程。
监管机构包括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3. 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活动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
例如,居住区的日间噪声限制为55分贝,夜间为50分贝;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则根据行业和工艺制定。
4. 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要在必要的地区建立噪声环境监测站,并定期对噪声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对于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包括勒令停产整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促使公众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 法律责任和赔偿噪声污染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民和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自《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噪声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全套
噪声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1、什么是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致妨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一般居住区和文教区的昼间噪声标准是50dB夜间为4OdB工业集中区昼间为65dB,夜间为55dB;交通干线两侧昼间为70dB,夜间为55dB;室内标准相应降低10dB0一般认为,40dB时正常的环境声音,是噪声的卫生标准。
2、物业区域的噪声来源。
物业区域内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车辆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1)车辆交通噪声。
车辆交通噪声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
大量的城市车辆交通噪声进入物业区域之内,会造成间接污染。
当机动车辆驶入辖区时,也会发出行进、振动和喇叭声,而造成直接污染。
如载重汽车、公共汽车、摩托车等的行进噪声都可高达90dB,距离车辆5米测得电喇叭的噪声在90dB以上,汽喇叭在105dB以上。
(2建筑施工噪声。
在物业区域外如有建筑工地,会发出机械振动、摩擦、撞击、搅拌、喊声等建筑施工噪声,强度可达90~130dB之间,使物业区域环境受到间接污染。
物业区域内本身的维修、装修活动,也会产生各种施工噪声(如使用电锯、电刨等发出的刺耳噪声)。
(3)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物业区域内部或建筑物内部的各种生活设施发出的噪声和物业区域内人群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商业设施噪声、教育设施噪声和生活噪声三类。
例如,户外农贸市场的嘈杂声、喧哗声、广告声;中小学校广播操喇叭声;居室中的儿童哭闹、嬉笑、打闹声;电视机和音响设备的播放声等。
社会生活噪声一般在80dB以下。
3、噪声污染的防治。
(1)禁止在住宅区、文教区和其他特殊地区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2)禁止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声器和广播宣传车。
(3)禁止在夜间规定不得作业的时间(一般指晚10:00〜早6:00)内从事施工作业,以免影响业户的休息,但抢修、抢险和必须连续作业的,经市或者区、县环保局批准的除外。
噪音污染防治法
噪音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控制噪声的产生和扩散,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对噪音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提升人们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噪音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噪声的定义和分类、噪声的限制和控制、责任和处罚、协调机制等。
首先,噪声的定义和分类。
噪声是指任何有害的声音,包括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社会噪音等。
噪声按照其来源和影响程度可以分为四类,即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社区噪声和特殊噪声。
工业噪声是指工厂、制造业和其他工业实体所产生的噪声。
道路交通噪声包括道路、铁路和飞机等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
社区噪声包括邻里之间的生活噪音和娱乐噪音。
特殊噪声指的是噪声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噪声。
其次,噪声的限制和控制。
噪声控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
国家和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噪声标准,但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总体要求。
噪声标准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噪声和不同场合的噪声,如工厂、商业区、居民区等。
噪声标准不仅仅是对噪声的限制,也是对公共环境的保护。
对于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场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包括隔离、减声、防护等。
再次,责任和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噪声控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公民的健康。
因此,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噪声控制方面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协调机制。
噪声控制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包括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等。
各方面的力量必须共同协作、协调合作,才能保证噪声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建立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以便更好地实现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总之,噪音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噪声控制涉及到公共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了人们正常听觉范围,对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的噪声。
为了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来控制和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一、法律法规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法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制、测量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噪声限制。
根据该法规,各地政府需要建立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噪声水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噪声污染。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法: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放的标准。
企业需要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和评估噪声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工业噪声的影响。
3.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此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了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轻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
二、管理措施1. 噪声源控制:对于不同的噪声源,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
例如,在交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降低车速、修建隔音屏障、控制发动机噪声等措施;在工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隔音设备、减少机器运转时间等措施。
2. 噪声封堵:居民区或公共场所如果受到噪声污染,可以采取封堵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例如,在居民区建立隔音围墙,阻挡噪声传播;在公共场所设置隔音窗、门等设施,保持室内的安静环境。
3.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们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可以通过举办噪声污染防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4. 法律制裁:对于那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噪声治理机制,加强巡查执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环境噪声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进行防治。
知识点五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知识点五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一.立法背景1.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是一种令人感觉不愉快的声音,但它属于所有接收者所不需要的、或使人们的心理或生理机能产生不愉快的声音。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作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不断地致害于环境和人类。
第三,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环境噪声污染(ambient noise pollution),是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上确立的一个新概念。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与该法对“环境噪声”所作的解释相比较,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为环境噪声本身便是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只不过在影响范围和妨害程度的轻重上环境噪声污染更为严重,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干扰现象了。
2.立法沿革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制,中国曾于1982年着手噪声控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对防治民用飞机产生的噪声作出了控制性规定。
到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依据。
到1996年,中国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初步建立。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由于中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着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知识点五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知识点五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一.立法背景1.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是一种令人感觉不愉快的声音,但它属于所有接收者所不需要的、或使人们的心理或生理机能产生不愉快的声音。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作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不断地致害于环境和人类。
第三,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环境噪声污染(ambient noise pollution),是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上确立的一个新概念。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与该法对“环境噪声”所作的解释相比较,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为环境噪声本身便是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只不过在影响范围和妨害程度的轻重上环境噪声污染更为严重,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干扰现象了。
2.立法沿革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制,中国曾于1982年着手噪声控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对防治民用飞机产生的噪声作出了控制性规定。
到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依据。
到1996年,中国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初步建立。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由于中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着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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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
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