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东府办〔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市管理局)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
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科学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在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面兼顾、科学协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于2006年6月前完成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据了解,该在建小区周边都是成熟小区,家里长期都有老人小孩。
现在该工程24小时施工,简直是吵的家家不得安宁,让周边居民大为困扰。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0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1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针对该投诉内容,执法人员找到该工地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注意施工的时间,同时,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夜间施工有证也需“控噪”在此前的走访中,市民房先生心有疑惑,“我家楼下的在建工地之前连续通宵施工,投诉后得到的回复是对方取得了《夜间施工许可证》。
”房先生难以理解,“有《夜间施工许可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只能被噪音‘合理’扰民了?”天府早报记者于日前联系了成都市建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即使是已经申请并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但如果存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现象,市民仍然可拨打成都市建委24小时值班电话86632515反映情况。
一经查实,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采用噪音低、振动小的设备,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理想,多次投诉的工地将进行严格处理。
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如果由于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确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1. 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城市环境保护等内容。
2. 东莞市土地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土地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
3. 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
4. 东莞市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门针对东莞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提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等要求。
5. 东莞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东莞市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要求对水污染源进行监测、排放控制和治理。
6.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7.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
8. 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源节约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
9. 东莞市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办法:促进绿色建筑在东莞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10. 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和奖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
环保知识:1.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
2. 空气污染是指大气中气体、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现象。
3. 水污染是指水环境中富集有大量化学物质、微生物或生物体,使水质降低,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4.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及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累积,超过自然水平,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5. 固体废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废旧物品等固体废弃物,应该进行妥善处理和回收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东莞产业环保政策分析
东莞环保政策分析1、哪些主要污染物受管控主要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污染。
工业废水、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标水污染、船舶水污染;水污染物3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环境噪声门类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食品制造业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纺织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有鞣制、染色工艺的其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除外)——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类别)国家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检查,被监测、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测人员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并使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建筑施工单位交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排污费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施工造成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超标准排污费,不得纳入建设成本。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实施。
第八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挖掘机、锤机、钻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卷扬机、界石机等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东府[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东府〔2008〕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将东城同沙水库、虎英公园附近区域划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蓝色),市区其余部分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上作为控制开发执行。
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范围较宽(以紫红色斜条表示)。
各功能区详细划分见表1及附图1所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doc
2019年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夜晚是人们一天忙碌工作后休息的幸福时光,但是总会有各种噪音影响休息和睡眠。
那么2018年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少?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些无证小工厂为了节省成本,其产生的噪音及废气未经处理便排放出来,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影响。
近期,就有网友抱怨,东莞大朗一无证加工厂工作时噪音较大、并散出莫名的恶臭,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此事。
第一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第二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现场仍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但却发现在其旁边一家名为“星客乐KTV”现场播放音乐声音较大,对此,我分局执法人员已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将音乐调小,避免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针对投诉内容,我分局执法人员连续多次跟踪巡查,现场均无发现有噪音行为,直至2018年2月5日再次接到投诉,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无噪音行为,“星客乐KTV”播放音乐的音量较大,我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相关负责人立即关闭音响,对当事人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批评警告,并责令其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音量排放,不可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8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综管责字[2018]第26-020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告诫其不可再有噪音扰民行为。
接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安排人员加强跟踪巡查,发现噪音行为将及时予以查处。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定稿版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手册
第27条第1款
32
违法处置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
第27条第2款
33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 的。
第28条
34
违法委托清运建筑 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擅自清运建筑垃 圾,或者委托未经 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的单位或者个 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
第28条
序号
案由
1
违法改变规划绿地 性质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性质
第24条
2
违法涂写、刻画、 悬挂
在城市绿地内,在 树木和公共设施上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涂、写、刻、画和 悬挂重物。 在城市绿地内攀、 折、钉、栓树木, 采摘花草,践踏地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被,丢弃废弃物的 。
第32条第2项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 条例
第44条
26
未按照标准设置环 卫设施
第11条
27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 垃圾经营Biblioteka 第19条第2款28
无证运输城市垃圾 擅自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
第21条 第26条
29
30
违法排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
第16条
31
违法排放生活垃圾
居民、单位不按照 规定的时间、地点 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 和方式排放生活垃 圾的。 将科研机构、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产生 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 的废弃物,工业固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混入城市垃圾的。
第3条第2款
4
无证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包括单位和个 人)未取得食品生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 产加工已实行生产 细则(试行) 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东府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东府办〔2016〕1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筹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深化环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坚持系统精准治污,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治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下降,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率稳步提高,为2018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环境基础;到2020年,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再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环境面貌,力争2019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0102【实施日期】199801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噪声防治【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名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题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13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13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范围和管辖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措施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优先,分级负责,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东莞市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东莞市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版本:2004/7/23
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全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符合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全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参考
臭氧层保
护1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修订稿)
10/1999 全文臭氧层保护符合2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伦敦修正案)
20/08/1992 全文臭氧层保护符合
资源能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1/01/1998 第 21 .22.条节约能源(电力、油类)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01/10/2002 第.32, 34条水资源节约符合
其它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01/07/2003 全文排污收费规定符合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01/07/200
3 全文排放污染物规定符合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9/11/1998 第.3.5.6.7.8.10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符合
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10/1997
第.2.3.5.14.15.21.22
.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符合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14/08/2001 第7,8(4),12条关于ISO14001认证管理符合。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23—2023)目录一、现状与挑战 (1)二、原则与目的 (3)(一)指导思想 (3)(二)规划原则 (3)(三)规划目的 (5)(四)指标体系 (5)三、重要任务 (5)(一)水环境保护 (5)(二)大气环境保护 (13)(三)固废污染防治 (16)(四)噪声污染防治 (19)(五)辐射环境监管 (21)(六)生态环境保护 (22)(七)循环经济发展 (29)四、保障措施 (34)(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 (34)(二)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健全减排“三大体系” (36)(三)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38)(四)保障环保资金投入, 抓好重点工程建设 (40)附表1 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43)附表2 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质保护目的 (44)附表3 城市污水解决工程建设方案 (45)附表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46)附表5 城乡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置工程方案 (46)附表6 东莞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47)附表7 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工程表 (48)一、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 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把环境保护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并采用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乡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 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 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我市仍以外源性经济为主, 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 产业升级转型的积极性不强, 自主创新能力偏弱,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主线性转变, 产业构成大多是传统的高污染行业, 结构性污染突出。
二是水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内河涌“黑臭”问题严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广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的内容,具体内容:在东莞。
环境保护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而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东莞。
环境保护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而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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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生产经营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新增加噪声源,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第十四条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性能良好,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闭置。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第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场)界排放标准。
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第十七条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的小型发电机、冷却塔、水泵、鼓风机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设置在适当位置,并有防止噪声污染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厅和带音响的餐厅、大排档以及其他服务场所,安装排放噪声设备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或限制作业时间的决定。
第十九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生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期间,应使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电刨、震动泵、风动机具、推土机、切割机等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生产工艺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许证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市公安部门应当把噪声检验列入机动车辆年检项目。
机动车在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入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时,不得鸣喇叭。
进入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车辆,禁鸣高音喇叭。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
上述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运输车辆装卸货物时,应文明装卸,减轻噪声,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类机动船只必须装置有效的消声器。
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码头靠岸停泊的船只,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不得乱鸣声号。
确需鸣号时,应使用电笛;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八条根据控制交通运输噪声的需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规定禁止高噪声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时间和地区。
禁鸣喇叭路段和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的集会、游行活动;(二)抢险、救灾、防洪、急救等紧急情况;(三)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使用的;(四)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的汽车站、学校必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允许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应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铁锤等工具作业。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居民饲养家禽,不得影响四邻。
第三十三条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拒绝、阻挠、延误环境噪声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环境保护部门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责令其关闭或迁移噪声源,并可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关闭或迁移噪声源,并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逾期未报、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情况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依照《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排放噪声的设备,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该设备。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对拒不执行市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由市公安部门限期拆除高音广播喇叭,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市公安部门可以没收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和设备,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的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