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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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二届三次理事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会费管理规定》的决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更改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08年3月26日在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即予执行。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修改稿)
2008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所收取的会费。
第三条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需要,并结合会员在协会所担任的职务确定。
第二章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会费为2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8万元/年;
三、非常务理事的理事单位会费为4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五、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在分会参加活动并担任职务的(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在保证交纳协会会费的前提下,担任分会职务所应缴纳的费用,由该分会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本会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据由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会费的减免
第九条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各省(区)、市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中的科研院所、学校、地勘和设计等事业单位减半交纳理事会费或常务理事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中上年亏损的单位可提出申请,减免当年理事会费或常务理事会费,经批准只交纳会员会费。
第四章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会费和常务理事会费的调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在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在各分会任职费用的修改须由各分会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
第五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会办公室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经费;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支出;
三、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五、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的费用。
第六章会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准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和检查。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资委、民政部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会2004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