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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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

冶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

冶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根据《潍坊市社团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市民政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1、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分团体和个人。

每年度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度元;理事单位每年度元;其他会员单位每年度元。

2、会员缴纳会费超过以上标准的,作为对协会的资助。

二、会费交纳办法会费由会员向本协会直接交纳,在每年1月底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会员不能按时缴纳会费又不说明原因,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的使用管理(一)会费使用范围1、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开支。

2、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3、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需设备购置费。

4、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其它费用。

(二)会费管理1、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2、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3、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编制年度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本办法经2016年10月日本协会第二次换届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2016.10户名: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开户行:账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
收取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8.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协会近期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进行了修订。

前述修订已经2018年6月2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展单位、个人会员及会员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关于发展单位、个人会员及会员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关于发展单位、个人会员及会员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管理办法》由原4条增加为5条,增加内容为'入会、退会、除名的公布。

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成为协会单位(个人)会员或申请退会及第三条所
述之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由秘书处书面向全体会员或社会公布'。

【总页数】1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中国译协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发展工作正式启动 [J],
2.中国译协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发展工作正式启动 [J],
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发展222家单位会员、7家联系会员和7名个人会员的
决定(2006年12月17日) [J],
4.学会2018年第一、二批新入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名单 [J],
5.学会2019年第一批新入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名单 [J], 广东造船工程学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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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0〕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会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吸收国家机关为会员,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计标[1984]4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计标[1984]4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1984年3月7日计标[1984]429号)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

现将取消的一百一十种费用,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名称一、城市建设方面16种1.私房拆迁估价费。

2.供水定点费。

3.危房鉴定费。

4.房地产查证费。

5.市政工程代办费。

6.化粪池规划费。

7.规划定线费,红线费,灰线费,验线费。

8.水准点费,道路座标费。

9.建筑丈量费。

10.消防建设费。

11.建楼踏察费。

12.城市港口、码头建设费。

13.水电表、门锁管理费。

14.取土管理费。

15.三管对头费(注:三管系指上水管、下水管、煤气管)。

16.三通费(注:工程本身必须接通的水、电、路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二、设计方面13种1.设计加班费,设计单位赶工费,设计提前费,设计辛苦费。

2.各种学会、协会收取勘察设计费。

3.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的勘察设计费。

4.以咨询名义和私人设计费。

5.代理设计费,设计代审费。

6.外地设计增加费,外出学习调研费,设计参观费。

7.设计培训费。

8.勘察设备看管费。

9.勘察设计伙食补贴、误餐费。

10.招待费。

11.设计成果费。

12.技术资料整理费。

13.勘察设计奖金。

三、施工方面35种1.非独立核算单位机械出租收法定利润。

2.集体企业2.5%法定利润。

中铝股份兰工字[2014]03号

中铝股份兰工字[2014]03号

中铝股份兰工字[2014]03号关于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通知各单位工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会会员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及工会会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3月6日工会委员会研究,现将工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会费交纳对象及收缴标准按照全总工会颁发的《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请示上级工会同意,从2014年元月1日起,凡在岗工会会员按照月岗位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分会交纳工会会费。

季度及年终一次性奖励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会费的收缴周期及收缴程序为便于收缴和管理,工会会员会费按季收缴,即在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开资时,由二级分会负责收缴。

收缴会费时,应向会员开具会费收据。

当3个月累计会费尾数不足1元时,应免除角分数额。

各分会在季度会费收缴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向公司工会财务缴存,并报送会费缴纳明细一式两份,公司工会应向二级分会开具收据,由二级工会留存备查。

三、会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公司工会对二级分会所缴存的会费采取集中管理、单独立账、全额自主使用的管理办法。

会费只限于基层工会开展“权益保障”、“为职工送温暖”、“女工工作”、“技术比武”、“文体活动”、“扶贫帮困”、“宣传教育”、“职工之家”等活动。

不可用于购置公用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会费使用要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注意节约,不得超支。

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年底略有结余。

四、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报销办法会费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凡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事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工会主席根据财务资金状况及使用方向审批后方可发生。

1万元以下的合规、合法、合理支出项目,由二级分会凭正规发票经公司工会机关负责人和工会主席批准后在公司工会财务直接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发票、使用或领用人明细及签字,明细以列表的形式表现,真实反映品名、数量、单价、合计价格。

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会员管理办法为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会员单位的管理,加强联盟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盟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通过及时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快速传递行业信息,提高联盟会员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会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

第三条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拥护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自愿履行会员单位的义务,从事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行业及及相关领域的、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条联盟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等;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3、相关单位应在本领域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加入联盟程序:1、拟入会的单位向联盟提出申请;2、填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员登记表》;3、提供本单位的简介;4、秘书处审核后报联盟理事会通过;5、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权利:1、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与联盟的管理;3、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4、有联名提案权;5、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6、有申请退会的自由;7、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8—般情况下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联盟会员单位的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2、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供联盟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3、对本行业的发展和联盟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4、按规定缴纳联盟会费;5、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

(200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二届三次理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对协会章程做如下修改: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少量理事”;并相应更改第八章第四十六条的日期为“2008年3月26日”。

以上修改内容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审查批准后生效。

特此决议。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间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落实批 准的奖项 、条件 等要求 。评 比 展 改革 委、 中国人 民银 行指 导, 国家信 级社会 组织登记 管理机 关举 报 ,登记 达标表 彰应坚持公 平 、公 正 、公 开和 息中心 主办 的 “ 信用 中国 ”网站 的 “ 行 管理机 关依法予 以查处 。行 业协会 商 非营 利原则 ,做 到奖项设 置合理 ,评 业协会 商会 收费信息公示系统 ” , 集中 会要 加强对会 员构成 的分 类统计 和动 选 范围和规模 适当 ,评选 条件和 程序 公示并定期 更新收费项 目、 收费性质 、 态 管理 ,优化会 员结构 ,进 一步提 高
协 会商会 依附政府部 门或 利用行政 影 要 加 强 对 成 立 的 必 要 性 、 发 起 人 的代 等社会组 织购 买服务的政 策措 施。政 响力收费等 问题 。
表 性 、会 员 的 广 泛 性 、运 作 的 可 行 性 府购买服务事 项 ,应按市场 机制成本
(十 二 )加 大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方面 审核 ,严把登记 入 口关 。对 业 合理核算 对价 ,确保承接 主体 收支平
围 内开展 经营服务 性活动 ,规 范相关
( 六 ) 建 立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承 的正确 导向。 ( 九 )发 挥 第 三 方 评 估 的 引 导
收费行 为。对政府 定价管理 的 。严格 诺 和 自律 公约 制度 。 行业协 会商 会要 监 督作用 。修订行业协 会商会评 估标
执 行价格 主管部 门制定的收 费标准 ; 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 书。 重点就服务 内 准 。将收 费标准制定程 序 、会费层级
( 来源:人 民 日报 )
行 审批手 续后确定 。不得擅 自增加收 收费标准 ,不得 以强 制捐赠 、强制赞 同监管 ,开展 失信联合惩戒 ,在政府 费 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 。 助 等方式 变相收费 ,对 保留 的收 费项 购 买服务 、年检 、评先评优 等方面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1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1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围绕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政策,统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在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依托行政机关强制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团体会费票据开具。

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

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

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200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二届三次理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的决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更改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08年3月26日在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即予执行。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修改稿)2008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所收取的会费。

第三条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需要,并结合会员在协会所担任的职务确定。

第二章会费的标准和收取第四条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会费标准:一、副会长单位会费为20万元/年;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8万元/年;三、非常务理事的理事单位会费为4万元/年;四、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五、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在分会参加活动并担任职务的(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在保证交纳协会会费的前提下,担任分会职务所应缴纳的费用,由该分会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本会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

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据由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会费的减免第九条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各省(区)、市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不缴纳会费。

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范文

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范文

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范文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经费管理,规范会费收缴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协会会费是指会员为保障协会运营和活动开展而向协会缴纳的一定费用。

第四条协会会费的规模、收缴方式和使用范围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协会会费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凡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二章会费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协会会费的范围包括年度会费和特别会费。

第七条年度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每年向协会缴纳的固定费用,用于日常运营和常规活动。

第八条特别会费是指为支持协会举办特殊活动、项目筹备和其他需要而额外临时征收的费用。

第九条协会会费的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协会应当及时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标准和收款方式,并在收费时发放收据,确保会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会费的收缴和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费的收缴由协会财务部门或专门会费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协会财务部门或专门会费小组应当定期向会员发送会费收缴通知,明确交费时间、账号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自收到会费收缴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会费存入指定账号,并提供缴费证明。

第十四条协会财务部门或专门会费小组应当及时核对会费的收缴情况,记录会员的缴费情况。

第十五条协会会费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十六条协会财务部门或专门会费小组应当定期向协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会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会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常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办公经费:用于支付协会的租金、水电费、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用品采购等费用;2. 人员工资及福利:用于支付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3. 活动费用:用于协会举办的培训、论坛、会议、展览等活动的费用;4. 宣传费用:用于协会的宣传推广、广告宣传、网站建设等费用;5. 奖励和激励:用于表彰和奖励协会优秀会员、积极分子以及在特定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人员;6. 其他相关费用: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有色金属学会

有色金属学会

有色金属学会12月22日,有色金属学会。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分管日常工作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玉卓,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葛红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理事长贾明星主持。

葛红林代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向学会表示祝贺。

他指出,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实现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学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成果、科技成果应用的协同发展,希望学会牢记使命,再接再厉、再创辉煌。

会议听取了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情况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章程(修订草案)》、关于同意调整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会费标准、关于同意设立会士及《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会士条例》、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第一届监事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监事会条例》。

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理事会,贾明星当选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聂祚仁、张平祥、柴立元、冯贵权、谢康德、刘国平、张英杰、杨斌、赵晓晨、韩龙、陆志方、高焕芝当选副理事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何季麟、邱冠周、桂卫华、丁文江、谢建新、黄小卫、潘复生、冯夏庭、沈政昌、姜涛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涂东阳当选特邀副理事长。

高焕芝当选学会秘书长。

张洪国当选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结合的形式召开。

中国科协办公厅、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人,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邱定蕃、孙传尧、屠海令、黄小卫、聂祚仁、沈政昌,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晓晨,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韩龙,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陆志方等参加线下会议。

地方学会代表、个人会员、学会各理事单位代表、各专业学委会、工作委员会,相关领域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代表600余人线下线上参加会议。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供稿。

关于修订会费标准的说明

关于修订会费标准的说明

关于修订会费标准的说明尊敬的会员们:经过仔细调查和评估,我们决定对会费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好地满足会员们的需求,并更好地支持我们组织的发展和运营。

我想强调的是,会费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为会员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福利。

我们深知会员们对我们组织的期望和要求,并将以此为目标,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

根据对当前会费标准的分析和市场研究,我们发现修订的必要性。

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环境的变动以及组织运营成本的上升,我们不得不作出必要的调整来保持组织的稳定运营。

修订的会费标准将确保我们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并改进会员们期望的各项服务。

在新的会费标准中,我们充分考虑了会员的不同需求和经济状况。

会费将根据会员的身份、级别和所需服务的范围而有所不同。

我们致力于为不同类型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福利,以确保每位会员都能获得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我们将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了透明和合理的安排。

会费的收入将主要用于支持会员活动、举办培训和研讨会、资助会员的研究项目以及改善组织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我们承诺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确保我们的使用透明和公正。

我想再次强调我们修订会费标准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我们将不断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并根据会员的反馈和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真正关心和支持会员的组织,并为会员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福利。

感谢各位会员对我们组织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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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二届三次理事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会费管理规定》的决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将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更改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08年3月26日在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即予执行。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修改稿)
2008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所收取的会费。

第三条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需要,并结合会员在协会所担任的职务确定。

第二章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会费为2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8万元/年;
三、非常务理事的理事单位会费为4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五、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在分会参加活动并担任职务的(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在保证交纳协会会费的前提下,担任分会职务所应缴纳的费用,由该分会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本会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

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据由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会费的减免
第九条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各省(区)、市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中的科研院所、学校、地勘和设计等事业单位减半交纳理事会费或常务理事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中上年亏损的单位可提出申请,减免当年理事会费或常务理事会费,经批准只交纳会员会费。

第四章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会费和常务理事会费的调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在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在各分会任职费用的修改须由各分会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

第五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会办公室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经费;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支出;
三、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五、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的费用。

第六章会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准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和检查。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资委、民政部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会2004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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