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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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障碍:线路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功,造成用户停电和少供电量。线路开关包括变电站出口开关、柱上开关和开闭站、环网单元内的开关。
二类障碍:线路开关跳闸重合成功。用户故障引起线路开关跳闸重合成功,用户本身停电,没有影响其他用户,计入线路二类障碍。
异常: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没有造成线路跳闸。
4.2巡视检查分类
4.2.1定期巡视:由运行人员进行,以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
4.4.4运行维护单位要保护配电设施的安全,当配电设施与其它设施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配电设施隐患。
4.4.5发现或接到配电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原始资料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现场抓获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事故肇事者时,应按有关规定索赔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与主设备相同
4.3.2巡视检查要求,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线路设备名称及发现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等。
4.4配电设施的保护
4.4.1配电线路的保护区,是指由线路边线各向外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线路保护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的宽度应在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识桩(牌、砖)中注明。
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前言
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1
1.1为进一步加强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适应建设坚强智能电网需要,满足实现电网发展方式和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公司对《配电管理》(Q/JD-10-2005)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1.2本规范的修订依据是国家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新增了现场标准化作业、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带电作业、应急电源管理等内容,修订了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简化了班组各种记录,实现技术资料网络化管理,规范和细化了设备标志及安全标志,统一了技术资料填写要求。
4.6.5运行管理工作分析内容
a)配电网运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b)规章制度是否齐全,现场标识、标志,警示是否齐全、醒目;
c)图纸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
d)倒闸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e)巡视工作是否到位;
f)试验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
g)负荷测试、红外测温等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h)运行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b)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落实;
c)负责编制配电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
d)主持或参与配电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
e)负责配电设备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
f)参加并审核公司配电网建设规划,参加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定、会签和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等工作;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e)组织编制施工(检修)作业方案、作业指导书(卡)、措施计划,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按时完成各项施工(检修)工程计划;
f)安排定期巡视,按计划完成季节性工作;
g)检查审核各种归档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完善和修改,确保与现场实际相符。
3.2.4班组技术员
a)协助班长做好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b)供电分公司(工区)应配备专职人员担任配电专责工程师工作,专责工程师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c)配电站应配备技术员负责班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各级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3.2.1供电公司专责工程师
a)负责本公司配电系统运行、检修、设备、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培训及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本公司配电专业生产和技术管理的专责人;
1.3本规范规定了配电安全生产、运行、检修、技术资料、生产培训、工程管理以及文明生产管理的办法与要求。相关环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系统。
1.5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供电公司是指地区级供电公司。
供电分公司(工区)是指县(市)、区级供电公司、配电工区、电缆工区等专业工区。
DL/T599 城市中低压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3
3.1各级专业人员的配备
a)供电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担任配电专责工程师工作,专责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6.2运行分析内容应包括:运行管理工作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缺陷及故障分析以及负荷分析等。
4.6.3通过运行分析,运行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并结合配电网建设、技改、大修项目制定整改计划。
4.6.4运行分析由配电专责工程师负责,形成运行分析报告。供电分公司(工区)运行分析需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专责工程师组织,配电运行人员参加讨论。
3.2.2供电分公司(工区)配电专责工程师
a)负责本公司配电系统运行、检修、设备、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培训及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供电分公司(工区)配电技术负责人;
b)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做好落实工作;
c)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d)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定期组织运行分析,参与事故调查,组织设备缺陷处理工作;
4.4.6配电设施应按要求安装、配齐有关警告、警示牌等标志。
4.4.7配电设施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应报供电公司审批。供电公司批准同意后运行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配电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协议有效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4.8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发现有挖掘或施工作业时,运行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协议,进行安全交底,并建立临时施工区域重点监护档案,定期、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派专人现场监护。
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情况。
4.2.2特殊巡视:在气候恶劣天气(大雨、雪、雾、狂风、导线覆冰等自然灾害)、大修及事故后或新投设备、设备带缺陷运行、有外力破坏可能、有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行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
4.2.3夜间巡视:在负荷高峰或阴雾天的夜间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重点检查电气接点有无过热,检查绝缘子有无闪络、放电情况。
Q/GDW 519-2010《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运行规程》
Q/GDW 370-2009《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382《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51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10〕637号
Q/GDW 520-2010《国家电网公司10kV架空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范》
g)定期开展运行分析,组织技术攻关,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h)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i)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j)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技术资料整理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
k)指导基层单位及时修编现场运行规程并审核。
l)负责审核施工(检修)作业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
e)主持或参加配百度文库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负责签订设备产权分界协议;
f)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g)掌握配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现场运行规程;
h)参与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加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定、会签、设计图纸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i)检查审核班组各种归档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按时上报专业总结和报表。
4.5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
配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项目及周期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应结合技改、大修、业扩等工程统筹安排检修计划。
4.6运行分析
4.6.1根据配电管理、运行情况、巡视结果对配电网进行运行分析,对运行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提高运行管理水平。运行分析每季度一次。
4.6.6运行情况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配电网是否存在供电“瓶颈”以及影响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因素;
b)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
c)是否存在公用配变布点不合理、超载情况;
d)是否存在设备家族性缺陷情况;
e)是否存在外部环境、施工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
f)特殊天气条件下的设备运行情况;
3.2.3配电站长
a)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班组建设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
b)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做好落实工作;
c)编制班组年、季、月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d)掌握设备状况和运行方式,开展运行分析,组织消除设备缺陷和障碍、异常处理;
4.2.4故障巡视: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为查明线路故障点及原因,根据故障情况按系统调度意见查找故障点。
4.2.5监察性巡视:供电分公司(工区)领导、专责技术人员以及上级有关领导、专业人员,为了解设备状况和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每季进行监察性巡视。
4.3巡视检查周期及要求
4.3.1巡视检查周期
a)定期巡视的周期如表1所示。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对该设备的定期巡视周期可动态调整,架空线路通道与电缆线路通道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网安监〔2009〕664号
Q/GDW 434.2-20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第二部分:电力线路》
表1 定期巡视周期
序号
巡视对象
周 期
1
架空线路通道
市区:一个月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2
电缆线路通道
一个月
3
架空线路、 柱上开关设备
柱上变压器、 柱上电容器
市区:一个月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4
电缆线路
一个季度
5
中压开关站、 环网单元
一个季度
6
配电室、 箱式变电站
一个季度
7
防雷与接地装置
与主设备相同
8
配电终端、 直流电源
b)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c)负责各种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归档,做到填写及时、完整、准确;
d)负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
e)负责班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f)负责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和报表。
4
4.1障碍、异常定义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企业二类障碍细则》,配电网障碍、异常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和异常三类,具体明确如下:
b)重负荷和三级污秽及以上地区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其余视具体情况确定;
c)重要线路和故障多发的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
d)红外测温工作按《带电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规程》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计划检修停电前应对停电线路设备进行红外测温,所发现的缺陷应结合停电处理,大负荷或负荷变化幅度较大的设备应增加测温次数。
4.4.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配电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责任落实到人,建立配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配电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4.4.3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配电设施的力度。
二类障碍:线路开关跳闸重合成功。用户故障引起线路开关跳闸重合成功,用户本身停电,没有影响其他用户,计入线路二类障碍。
异常: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没有造成线路跳闸。
4.2巡视检查分类
4.2.1定期巡视:由运行人员进行,以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
4.4.4运行维护单位要保护配电设施的安全,当配电设施与其它设施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配电设施隐患。
4.4.5发现或接到配电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原始资料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现场抓获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事故肇事者时,应按有关规定索赔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与主设备相同
4.3.2巡视检查要求,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线路设备名称及发现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等。
4.4配电设施的保护
4.4.1配电线路的保护区,是指由线路边线各向外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线路保护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的宽度应在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识桩(牌、砖)中注明。
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前言
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1
1.1为进一步加强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适应建设坚强智能电网需要,满足实现电网发展方式和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公司对《配电管理》(Q/JD-10-2005)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配电标准化管理规范》。
1.2本规范的修订依据是国家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新增了现场标准化作业、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带电作业、应急电源管理等内容,修订了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简化了班组各种记录,实现技术资料网络化管理,规范和细化了设备标志及安全标志,统一了技术资料填写要求。
4.6.5运行管理工作分析内容
a)配电网运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b)规章制度是否齐全,现场标识、标志,警示是否齐全、醒目;
c)图纸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
d)倒闸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e)巡视工作是否到位;
f)试验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
g)负荷测试、红外测温等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h)运行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b)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落实;
c)负责编制配电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
d)主持或参与配电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
e)负责配电设备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
f)参加并审核公司配电网建设规划,参加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定、会签和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等工作;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e)组织编制施工(检修)作业方案、作业指导书(卡)、措施计划,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按时完成各项施工(检修)工程计划;
f)安排定期巡视,按计划完成季节性工作;
g)检查审核各种归档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完善和修改,确保与现场实际相符。
3.2.4班组技术员
a)协助班长做好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b)供电分公司(工区)应配备专职人员担任配电专责工程师工作,专责工程师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c)配电站应配备技术员负责班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各级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3.2.1供电公司专责工程师
a)负责本公司配电系统运行、检修、设备、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培训及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本公司配电专业生产和技术管理的专责人;
1.3本规范规定了配电安全生产、运行、检修、技术资料、生产培训、工程管理以及文明生产管理的办法与要求。相关环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系统。
1.5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供电公司是指地区级供电公司。
供电分公司(工区)是指县(市)、区级供电公司、配电工区、电缆工区等专业工区。
DL/T599 城市中低压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3
3.1各级专业人员的配备
a)供电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担任配电专责工程师工作,专责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6.2运行分析内容应包括:运行管理工作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缺陷及故障分析以及负荷分析等。
4.6.3通过运行分析,运行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并结合配电网建设、技改、大修项目制定整改计划。
4.6.4运行分析由配电专责工程师负责,形成运行分析报告。供电分公司(工区)运行分析需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专责工程师组织,配电运行人员参加讨论。
3.2.2供电分公司(工区)配电专责工程师
a)负责本公司配电系统运行、检修、设备、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培训及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供电分公司(工区)配电技术负责人;
b)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做好落实工作;
c)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d)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定期组织运行分析,参与事故调查,组织设备缺陷处理工作;
4.4.6配电设施应按要求安装、配齐有关警告、警示牌等标志。
4.4.7配电设施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应报供电公司审批。供电公司批准同意后运行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配电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协议有效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4.8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发现有挖掘或施工作业时,运行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协议,进行安全交底,并建立临时施工区域重点监护档案,定期、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派专人现场监护。
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情况。
4.2.2特殊巡视:在气候恶劣天气(大雨、雪、雾、狂风、导线覆冰等自然灾害)、大修及事故后或新投设备、设备带缺陷运行、有外力破坏可能、有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行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
4.2.3夜间巡视:在负荷高峰或阴雾天的夜间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重点检查电气接点有无过热,检查绝缘子有无闪络、放电情况。
Q/GDW 519-2010《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运行规程》
Q/GDW 370-2009《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382《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51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10〕637号
Q/GDW 520-2010《国家电网公司10kV架空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范》
g)定期开展运行分析,组织技术攻关,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h)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i)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j)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技术资料整理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
k)指导基层单位及时修编现场运行规程并审核。
l)负责审核施工(检修)作业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
e)主持或参加配百度文库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负责签订设备产权分界协议;
f)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g)掌握配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现场运行规程;
h)参与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加业扩项目供电方案审定、会签、设计图纸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i)检查审核班组各种归档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按时上报专业总结和报表。
4.5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
配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项目及周期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应结合技改、大修、业扩等工程统筹安排检修计划。
4.6运行分析
4.6.1根据配电管理、运行情况、巡视结果对配电网进行运行分析,对运行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提高运行管理水平。运行分析每季度一次。
4.6.6运行情况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配电网是否存在供电“瓶颈”以及影响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因素;
b)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
c)是否存在公用配变布点不合理、超载情况;
d)是否存在设备家族性缺陷情况;
e)是否存在外部环境、施工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
f)特殊天气条件下的设备运行情况;
3.2.3配电站长
a)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班组建设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
b)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做好落实工作;
c)编制班组年、季、月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d)掌握设备状况和运行方式,开展运行分析,组织消除设备缺陷和障碍、异常处理;
4.2.4故障巡视: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为查明线路故障点及原因,根据故障情况按系统调度意见查找故障点。
4.2.5监察性巡视:供电分公司(工区)领导、专责技术人员以及上级有关领导、专业人员,为了解设备状况和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每季进行监察性巡视。
4.3巡视检查周期及要求
4.3.1巡视检查周期
a)定期巡视的周期如表1所示。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对该设备的定期巡视周期可动态调整,架空线路通道与电缆线路通道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网安监〔2009〕664号
Q/GDW 434.2-20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第二部分:电力线路》
表1 定期巡视周期
序号
巡视对象
周 期
1
架空线路通道
市区:一个月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2
电缆线路通道
一个月
3
架空线路、 柱上开关设备
柱上变压器、 柱上电容器
市区:一个月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4
电缆线路
一个季度
5
中压开关站、 环网单元
一个季度
6
配电室、 箱式变电站
一个季度
7
防雷与接地装置
与主设备相同
8
配电终端、 直流电源
b)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c)负责各种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归档,做到填写及时、完整、准确;
d)负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
e)负责班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f)负责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和报表。
4
4.1障碍、异常定义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企业二类障碍细则》,配电网障碍、异常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和异常三类,具体明确如下:
b)重负荷和三级污秽及以上地区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其余视具体情况确定;
c)重要线路和故障多发的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
d)红外测温工作按《带电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规程》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计划检修停电前应对停电线路设备进行红外测温,所发现的缺陷应结合停电处理,大负荷或负荷变化幅度较大的设备应增加测温次数。
4.4.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配电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责任落实到人,建立配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配电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4.4.3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配电设施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