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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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流程

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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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
条款内容
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审批机构及
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周 岫
审批科室责任人
吴金安
审批直接责任人
吴金安
联系电话及地址
,滨湖西路南端
申 请 条 件
本市辖区内正常营业的旅行社
审 批 程 序
申请→审核→备案登记
审批需提供材料
1、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登记报告
2、门市部负责人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3、旅行社对门市部负责人的任职通知
4、门市部营业场所的Biblioteka 赁合同或所有权文本及复印件
5、门市部的运营管理制度
审 批 方 式
科室备案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审批事项名称
旅行社门市备案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确认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
发文时期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2001年12月27日
条 款 内 容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近期,境外接连发生我游客违反法规携带物品的涉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示游客遵守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维护我出境游客、我市出境旅行社良好形象,保障旅行社正常经营和游客顺利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境旅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规范落实。

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应严格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行前说明会及宣传资料中宣传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知识,普及出境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禁忌和注意事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采用通俗易懂的多媒体形式开展宣传。

旅行社应充分学习、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见附件一),建立行前说明服务记录制度,以文字材料、照片或视频的形式记录并归档备查。

加强对出入境领队培训。

各出境社要加强对出境领队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并落实《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见附件二),提高所属领队示范引领能力,加强领队在行程中宣传引导的角色作用,充分告知游客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规制度和旅游行政管理知识,强调相应的法律、行政、信用后果,对游客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特此通知。

附件一:《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附件二:《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18年12月18日——结束——。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文件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文件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文件该文件适用于旅行社设立新的服务网点并将其备案登记的情况。

申请条件申请新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正常的企业;2. 应在已备案的经营范围内设立新服务网点;3. 应当具备相应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工作人员;4. 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场所、设备、资金及其他条件;5. 通过对服务网点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转。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综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2. 服务网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业务知识、业务能力证明材料;3. 服务网点所在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4. 服务网点规划布局图、装修设计方案和其他有关资料;5. 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或《国内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在备案前出具其有效期内的《旅游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原件供核验);6. 服务网点本年度的《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一份打印件;7. 有关方面通过检查或对服务网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1. 按照规定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2. 提交备案申请前,旅行社应根据服务网点设立的实际情况,自行审核服务网点是否符合各项备案条件,不符合的,应及时整改;3. 将申请材料递交当地旅游主管机关或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如实报告备案的服务网点数量;4. 审查部门进行实地检查考察并组织会议,形成审核意见;5. 审查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并做出处理意见;6. 根据审核结果及审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服务网点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7. 未通过审核的,一经通报,企业应及时整改落实再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备案。

备案有效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有效期为6年,6年后应重新申请备案。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旅办发〔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172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云南省(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有关要求,加快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旅游市场监管服务格局,不断增强“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提升“服”的水平,助力全域旅游发展,国家旅游局经过广泛调研,决定建设“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

目前,全国监管平台一期工程--全国导游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旅游投诉举报管理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也已建成上线。

为使全国监管平台使用工作更加平稳有序,在前期征求意见、开展培训的基础上,定于2017年7月率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云南等六省市启用全国监管平台二期工程功能模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工作任务全国监管平台二期工程已上线的功能模块包括:旅行社资质管理、团队管理、电子合同管理、权限管理等,并已实现与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通,将更加便利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进入,进一步强化联合惩戒。

(一)建立健全线上行业服务监管组织体系,明确系统管理员,按工作职责配置账号和权限1. 明确省、市两级系统管理员。

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线上线下分工一致,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地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信息系统和部门职能分工的人员担任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系统管理员。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京旅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京旅发〔2009〕101号2009年8月25日)北京市各旅行社:《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北京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现有旅行社进行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2009年5月1日之前,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所有北京市旅行社。

二、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北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

旅行社在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清退质量保证金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金额,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三、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北京地区原国内旅行社申请换证时,应提交《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旅行社法人应在增加“入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栏中签字、并准确填写旅行社英文名称及缩写;质量保证金交存凭证及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统一编号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各旅行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承包挂靠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现就市旅游委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专项工作通知如下:一、整顿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本市旅行社在各区县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二是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社。

二、整顿内容此次专项清理整顿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是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以及登记后是否按规定向分社所在区县旅游委(局)备案。

(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证照、名称不规范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是否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证照,并是否按要求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是否规范,是否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的内容。

(三)设立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是否存在准许部门或个人以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将本社的单一业务或综合业务承包给分社和服务网点经营,向其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管理费”或“承包租金”等;是否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或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的标准,管理分社或服务网点;是否与分社和服务网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人事管理,发放工资报酬并为其购买法定的社会保险。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完整word)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完整word)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应尽量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
(六)出资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存储保证金前,提供存储保证金承诺书)。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备案流程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
(一)《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申请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引
审批项目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法律法规
依据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分社备案办事指南

旅行社分社备案办事指南
15.备注
5.审批条件
依据《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粤旅管【2009】126号)附件4、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程序及工作规则,一、旅行社分社备案,(二)备案条件,旅行社分社备案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由佛山市旅游局保留,复பைடு நூலகம்件由区局保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文体旅游局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文体旅游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旅游局
9.审批程序
旅行社分社备案办事指南
编号:10
1.事项名称
旅行社分社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证件有效期:无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
4.设定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十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第十八、十九条。
3、《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粤旅管【2009】126号)附件4、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程序及工作规则,一、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doc
旅行社分社备案行政审核内部流程图.doc
旅行社分社备案行政审核行政审核外部流程图.doc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各区文体旅游局、佛山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投诉机构: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的通知-京旅发[2010]121号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的通知-京旅发[2010]121号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的通知(京旅发〔2010〕121号)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旅游局机构设置方案,市旅游局从8月5日开始,正式启动了全局机构改革调整工作。

经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和稳步实施,实现了新老机构、人员、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目前,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为顺利地开展工作和更好地服务旅游企业,现将调整后市旅游局各处室工作职能和局领导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各处室职责(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的编篆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区县旅游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旅游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旅游业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

负责拟订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旅游项目立项、建设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文化演出、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促进旅游产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区域旅游合作;负责旅游对口支援。

(四)旅游促进一处。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办事指南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常见问题 监督电话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宝策大厦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66897872 无 6689780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办结时限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32 33 34 35 39 10 11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办结时限
12
受理条件
(一)设立社为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类 旅行社。 (二) 设立社经营期间无重大事故及违规违纪问题,服 从行业管理,积极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 (三)通过上一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 (四)设立社与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五)服务网点设在方便出入和识认的场所,其面积和 设施、设备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 号 1 2 3 4 要素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类别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 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 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 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 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 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 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 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 备案登记证明》。 省级.市级 标准相同 规定相同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法定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京文旅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指导意见京文旅发〔2022〕64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征求各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旅行社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

现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告知承诺办理的概念与原则(一)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办理,是指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设立分社条件,向分社所在地的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服务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做出备案决定的办理方式。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设立分社的旅行社,所称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是指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二)实施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的告知承诺办理,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履行告知与承诺义务(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统一的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告知承诺办理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四)区级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编制、修订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对应的《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在各自辖区内推进落实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的告知承诺办理。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旅监管发[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现就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但与该字号所有者没有投资关系的,应当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书。

二、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三、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流程、资料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流程、资料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办事指引2015-10-09 10:45:52详细内容请看附件服务网点(门市部)负责人履历表.doc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doc项目名称: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备案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备案条件:1、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3、服务网点的名称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注明为“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备案流程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2、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受理备案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提交材料1、《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咨询电话: 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电话受理部门: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备注。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旅游局总体部署和北京市旅游局工作安排,2009年12月1日起,各区县旅游局开始受理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旅游局决定,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委托各区县旅游局办理。

各旅行社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后,持相关证明和文件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各区县旅游局地址、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4。

二、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当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至少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北京分社(或北京XX分社)”。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其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办事服务指南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办事服务指南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办事服务指南一、办事流程:1、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分社需增存质保金,经营国内业务5万,国际业务30万,国内国际业务35万,需在总社所在地增存)。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4、由2名工作人员根据设立要求进行现场规范指导。

5、现场检查验收并进行营业前培训。

6、材料和现场确认完成后5日内发证。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旅游委监督管理科,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99号603A房间。

咨询电话:85172105收费情况:不收费申请材料如下:①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②法人委托授权书③分社或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④设立社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总社公章)⑤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总社公章)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办理)⑦黄岛区旅行社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⑧分支机构与总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投保记录。

⑨分支机构的门头和内景照片以下几项根据具体情况准备。

⑧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及演练、员工培训制度及记录、投诉受理制度、事故响应及报告制度。

(只分社准备)⑨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只分社准备)⑩签订服务网点安全承诺书。

(只营业网点准备)备注:在未领取备案登记证明期间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如开展上述业务视为未备案处理。

旅游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操作规范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1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2、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9 年 2 月20 日国务院令第550 号颁布、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预留名称后,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旅行社业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规定“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县级旅游局负责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进行备案登记证明。

四、审批条件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规定:“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武宣县境内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法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京旅发〔2015〕352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试运行的通知京旅发〔2015〕352号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旅游委、远郊区交通局、燕山管理处、城近郊区管理处,全市各旅行社、各景区,各旅游客运企业:近年来,北京非法“一日游”行为屡禁不止,“黑社”、“黑导”和“黑车”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首都形象和行业声誉。

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市旅游委与市交通委组织研发了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正规旅行社与旅游客运经营者可通过该系统进行业务确认,资质核定后生成电子行程单和二维码,为游客辨别正规“一日游”提供权威标识,为执法部门查处打击非法“一日游”提供技术支持。

现就该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试运行时间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运行。

二、系统试运行情况说明(一)试运行区域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前期主要在八达岭长城、水关长城、居庸关长城和十三陵地区各景区进行试点。

(二)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和旅游客运企业,均应按规定使用电子行程单系统。

(三)旅行社利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自有车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组织团队旅游时,也应按规定使用和填报该系统。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旅行社如登录北京市旅游团队网上预约系统预约参观天安门广场,需首先通过网上预约系统()自动跳转到电子行程单系统填报团队信息。

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的填报数据可实时共享到旅游团队网上预约系统,不需重复填报预约参观天安门广场的团队信息。

三、系统使用说明(一)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的登录网址为:,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持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该系统,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行程单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团队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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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旅行社:
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旅游局总体部署和北京市旅游局工作安排,2009年12月1日起,各区县旅游局开始受理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旅游局决定,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委托各区县旅游局办理。

各旅行社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后,持相关证明和文件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各区县旅游局地址、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4。

二、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
(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当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至少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北京分社(或北京XX分社)”。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其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7.5万元。

(二)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程序。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备案。

2、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

(3)分社负责人的履历表(见附件3)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6)《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7)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区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分社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备案登记
(一)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条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2、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
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程序。

1、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备案。

2、服务网点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

(3)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履历表(见附件3)和身份证明。

(4)服务网点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6)设立社与服务网点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区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重新备案登记工作。

1、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门市部),需到各区县旅游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领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备案登记程序同新设立服务网点,但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登记。

3、对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如继续从事旅行社服务网点业务,应当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为非法人机构后,再办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有关事宜。

三、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属地区县旅游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北京市的行政区划内。

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三)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四)旅行社应当与其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五)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六)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交发证的区县旅游局销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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