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室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安函[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于2006年9月5日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意见,经对反馈意见汇总并进一步修改,现再次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征求意见。
请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本次征求意见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请在SFDA网站自行下载,回复意见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反省评定方法
〔一〕依据«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为一致规范,规范认证反省,保证认证任务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
〔二〕药品GMP认证反省项目共26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27项,普通项目139项。
〔三〕药品GMP认证反省,须依据央求认证的范围,依照药品GMP认证反省项目,确定相应的反省范围和内容。
〔四〕现场反省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停止片面反省;应逐项作出一定或许否认的评定。
〔五〕反省中发现不契合要求的项目统称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契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普通项目不契合要求者称为普通缺陷。
〔六〕普通缺陷项目不契合要求且严重影响药质量量的,或许
在历次反省中已被发现而本次反省重复出现的,或许发现有故弄玄虚行为的,均应视为严重缺陷。
反省员应对此调查取证,详细记载。
〔七〕结果评定:
二、药品GMP认证反省项目。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药品是现代医学的一项重要成果,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认证便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而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GMP认证要求,从而保障人民安全健康,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各方面利益而制定的。
一.药品GMP认证GMP是指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指药品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一套系统性完整的制度要求,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稳定,药品安全有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药品用药安全。
药品企业如能顺利通过GMP认证,则可以获得国家认可,并最终获得市场销售和用户认可。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地落实GMP认证要求,保障药品安全,根据机构盯着剂量目的发展需求,相应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也需要得到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检查药品GMP认证情况的内容和方法,更新了药品GMP认证的监管模式,并要求药品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自评,并定期聘请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审核和认证。
三.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性在现代化的社会经济体系中,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如何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卫生机构和众多药品企业的共同责任,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更好地规范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环节和药品品质要求。
同时,药品企业合规运营会涉及到GMP认证,如药品企业不合规运营则会面临处罚,因此GMP认证的实施对于药品企业、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都是有益的。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以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管理的标准化,推进药品生产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并保障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
制剂药检室质量与安全检查-评价标准
应及时处理。
8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专柜存 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A
5
9
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和记录,各项记录完整规范
A
5
PIVA
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Sபைடு நூலகம்
10
时,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及时进行 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制剂应立即
A
收回,并填写收回记录
11
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 验
洁净区有温湿度和气压监测设备并 有记录
A
17 洁净区定期检查沉降菌,记录
A
定期向药学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汇
18 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
A
理情况。
每月现场查 看
5
5
5
5 5 5 5 5
5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
19 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A
5
》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
20 特殊药品管理符合规定
医院制剂质量与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 总分:100分 合格分:95分 合格率目标:≥ 95% )
检查 序 项目 号
检查内容
1
操作人员有相关资质并每年有健康 检查
2
有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计划并 有记录,并熟知岗位职责
问题等 评分标
级
准
A
5
A
5
检查方法
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
3 有合格标志,有使用和养护记录,
A
5
A
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
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
12 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
A
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
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日常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与文件管理第五条制剂室配制制剂应持有和保存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关申请、验收、整改和变更记录;(2)制剂品种的注册批件及相关变更批件;(3)制剂品种的注册质量标准及相关变更批件;(4)制剂室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六条制剂室应制定对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施有效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制剂室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所有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际管理需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制剂室实际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应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相一致。
第七条管理文件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物料、质量、验证和文件的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上述管理文件的有效实施,制剂室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确定管理文件相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第九条制剂室应制定操作规程,以确保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各项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符合管理文件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要求。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施设备、物料管理、制剂配制、质量检测、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十条制剂室应制定标准化的记录文件。
记录文件是制剂室员工在执行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记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15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九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药品生产监督医疗机构制剂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医疗机构制剂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同其他药品一样,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配制,必须严格按照制剂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检查内容应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有关剂型的要求。
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配制场所的洁净级别设置、原料及制剂成品的检验、是否按处方投料以及有无非法添加行为等内容,采用手工操作的,还应关注其配制操作的稳定性。
1.机构与人员1.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在药剂部门分设。
1.2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
1.3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是否不互相兼任。
2.房屋与设施2.1制剂室各工作间是否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布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2.1.1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2.1.2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2.1.3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2.1.4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2.2..制剂室是否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2.3是否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级别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附件(表I、表II)的要求。
2.4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是否适宜并不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是否不设地漏。
3.制剂标签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省局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4.文件4.1制剂室是否保存有下列文件:4.1.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4.1.2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4.1.3制剂室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4.2是否建立以下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4.2.1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4.2.2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4.2.3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4.2.4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4.2.5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4.2.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研制、生产环节实施的检查。
第三条【检查定义】药品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对药品研制、生产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检查原则】药品检查应当以风险防控为核心,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检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准上市前研制过程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药品品种注册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检查,负责进口药品的境外检查,负责药品研制和生产有因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准上市后药品生产的检查,负责药品生产有因检查,组织指导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药品检查工作。
第六条【跨区域检查】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可开展联合检查,协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药品检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技术机构承担药品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
第九条【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所承担的药品检查职责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足够的资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员遴选、培训、考核、任用机制。
检查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检查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
制剂室检查标准
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日常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与文件管理第五条制剂室配制制剂应持有和保存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关申请、验收、整改和变更记录;(2)制剂品种的注册批件及相关变更批件;(3)制剂品种的注册质量标准及相关变更批件;(4)制剂室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六条制剂室应制定对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施有效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制剂室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所有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际管理需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制剂室实际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应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相一致。
第七条管理文件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物料、质量、验证和文件的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上述管理文件的有效实施,制剂室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确定管理文件相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第九条制剂室应制定操作规程,以确保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各项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符合管理文件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要求。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施设备、物料管理、制剂配制、质量检测、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十条制剂室应制定标准化的记录文件。
记录文件是制剂室员工在执行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记录。
中制剂检测程建议书
中制剂检测程建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某某公司的质量管理部经理,我们公司专注于中制剂的生产和销售。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制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我们公司生产的中制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我特向贵部门提出以下检测程建议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重视和支持。
一、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制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建议贵部门加强对中制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确保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规定。
二、加强原料和成品检测中制剂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原料和成品的检测尤为重要。
建议贵部门加强对中制剂原料和成品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加强生产过程监控中制剂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环节,需要加强监控和管理。
建议贵部门对中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四、加强市场监督中制剂产品的市场监督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建议贵部门加强对中制剂产品的市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中制剂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贵部门组织行业内的企业和专家学者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解决中制剂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以上是我对中制剂检测程建议书的建议,希望贵部门能够重视并给予支持。
我们愿意与贵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推动中制剂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谨致敬意!某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19版制剂室医疗质量考评标准
2.空气洁净
10
制剂室具有与配制剂型相适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级别的厂房, 空调净化系统的设计、运行管理应符合GMP要求
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制剂室防护措施
5
制剂室应各区域有防尘、防污染、防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有效措施及设施
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温湿度控制
5
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和适宜的温度及相对湿度。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度, 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4.人员准入
10
药检室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药品管理法规, 具有质量管理能力;药检室至少应配备2名检验人员从事制剂质量检验和复核工作, 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不符合要求扣2分
二、环境控制 25
周围环境
5
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 周边无污染源, 环境保持清洁。
缺项扣2分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制剂室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 所有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际管理需要、具备可操作性, 能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缺项扣2分, 记录不全扣1分
3.科室质控
10
成立科室质量管理组织, 定期组织对制剂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无组织扣5分, 无自查记录扣3分
查看记录, 不符合要求扣5分
三、设备管理 10
设备维护
5
配制和检验设备应建立有明确的使用、清洁、维护、维修等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操作记录。各类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 应定期校验, 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药品认证检查结果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药品认证检查结果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稿药品GMP认证检查结果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对企业药品GMP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的原则,列举了各类风险的缺陷情况,旨在保证检查员不采用统一的检查标准,并依据风险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的结果判定。
3、职责3.1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药品GMP 要求,发现企业存在的缺陷,并将这些缺陷进行分类,并根据这些缺陷对检查结果做出判断,形成检查报告。
3.2经办人审核检查报告和企业的整改报告,做出初审意见。
3.2处长审核初审意见,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后,报送国家局。
4、检查结果判定4.1缺陷的分类缺陷是指药品GMP检查过程中,检查员记录的所有偏差或不足,这些偏差或不足经确认后写入检查报告中。
缺陷份为“严重”、“主要”和“一般”,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4.1.1严重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未能有效运行。
4.1.2主要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4.1.3一般缺陷不属于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但偏离药品GMP要求的为一般缺陷。
4.2产品分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4.2.1高风险产品以下药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5)血液制品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小剂量固体制剂中的粉末状物料混合与制粒、长效或缓释产品)4.2.2一般风险产品只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制剂室验收存在问题及需整改项目
制剂室验收存在问题及需整改项目:1、水池上水管需往外接,使水不外溅。
2、1/1000电子地秤2台,地泵1台。
3、所有设备需厂家提供验证报告及操作规程,如烘箱、压片机、粉碎机、搅拌机等。
4、胶囊需剂型保留,购置胶囊板。
5、需购置颗粒分装机、液体灌装机。
6、臭氧使用电流值记录,制订操作规程累计时间,及时更换。
7、制水设备需明显箭头标识。
8、原水根据饮用标准至少每年送检1次。
制剂用水全检,每次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9、纯化水两个取样口取样2小时一次,全检每周1次,记录完整。
10、纯化水及空调机组操作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11、西药库需分出制剂原料区及成品库区,中药库需划分饮片专用区,出入库台账记录完整。
12、原辅料及包装材料需厂家重新提供供应商资质,标签需建立完整台账,标签留样颜色一致,使用数量账目相符,使用记录复核签字。
13、酒精等危险库交接记录完整。
1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重新修订,质检员视力0.9以上。
15、试生产3批产品质检报告需做质量回顾分析。
16、检验报告之前计算物料平衡,并把偏差调查分析附于检查报告之后。
17、各功能区内使用设备有状态标识,并注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18、药检室制订中间品及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19、机构职能框图,包括人员职责,检验员职责明确。
20、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保留病例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21、设计制剂成品质量稳定性考查制度及表格,有批检验记录(3、6、9、12、18、24月检验记录)。
22、走廊安装窗帘。
CFDA医院制剂管理细则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九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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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日常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与文件管理第五条制剂室配制制剂应持有和保存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关申请、验收、整改和变更记录;(2)制剂品种的注册批件及相关变更批件;(3)制剂品种的注册质量标准及相关变更批件;(4)制剂室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六条制剂室应制定对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施有效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制剂室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所有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际管理需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制剂室实际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应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相一致。
第七条管理文件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物料、质量、验证和文件的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上述管理文件的有效实施,制剂室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确定管理文件相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第九条制剂室应制定操作规程,以确保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各项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符合管理文件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要求。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施设备、物料管理、制剂配制、质量检测、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十条制剂室应制定标准化的记录文件。
记录文件是制剂室员工在执行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记录。
包括人员管理与培训记录;环境维护和清洁记录、设施设备管理、维修、清洁、验证和使用记录;物料管理、使用记录;制剂配制记录;物料和成品制剂质量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制剂储存、发放使用审查、不良反应记录等。
第十一条各类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应按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实施,应标准起草部门(起草人)、批准人、批准日期和执行日期、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制剂室应制定文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类文件的保存应符合文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批记录至少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制剂配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一般由药学部(药剂科)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质量管理组织应设立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组织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负责所有与制剂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制剂配制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
定期组织对制剂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操作。
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十六条制剂室负责人是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须经医疗机构法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管理。
制剂室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制剂配制及相关品种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制剂室配制和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制剂配制负责人和质检负责人变更时应于30日内报所在辖区各区县局备案。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经医疗机构制剂负责人授权,负责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以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配制品种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制剂配制负责人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过程的最高管理者,经医疗机构制剂负责人授权,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施和监督。
制剂配制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配制产品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制剂室从事配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配有药士或中专以上学历以上药学学历或职称,中药制剂应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药检室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药检室至少应配备2名检验人员从事制剂质量检验和复核工作,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建立人员档案,各岗位人员应经过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岗位职责及风险管理培训等,每年至少考核1次,有考核记录备存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第二十四条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垃圾站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制剂室具有与配制剂型相适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级别的厂房,空调净化系统的设计、运行管理应符合GMP 要求。
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制剂室应各区域有防尘、防污染、防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有效措施及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
不同洁净度的房间应按空气洁净度的高低由内向外布臵。
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空气洁净度不同等级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低于5帕斯卡,洁净区与室外静压差不低于10帕斯卡。
第二十八条制剂室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中药制剂与西药制剂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
第二十九条制剂室洁净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第三十条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并尽可能在洁净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和适宜的温度及相对湿度。
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臵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必须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和烘干设施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混淆和差错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制剂相应的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房,各库房应各自独立,面积与制剂配制规模相适应,并有温度调控、防鼠、防虫、防混淆及交叉污染等措施;包装成品、半成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应有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空间且标志明显。
第三十五条中药制剂应设中药材前处理房间和中药挑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平整,易洁净、不产生脱落物;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防止粉尘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中药制剂室必须要有与其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提取车间及其它单元操作间等相应的配制能力,确保中药提取、粉碎等各环节的质量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七条中药制剂提取、浓缩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清洁,以防止污染且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气控制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药检室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担负的检验任务相适应,实验室与配制区应分开,实验室根据检测功能的不同划分化学检验室、仪器分析室和微生物检验室(含阳性对照室)等;具有留样观察室(柜),对样品进行留样和稳定性考察以及记录。
第五章设施设备第三十九条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器具应分开。
配制和检验设备应建立有明确的使用、清洁、维护、维修等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操作记录。
各类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条各类设备不得对制剂产生次生危害,与制剂直接接触的配制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光滑耐腐蚀,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制剂或容器造成污染;与制剂直接接触的润滑剂应使用食用级。
第四十一条制剂用水的制备应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制水系统的设计、运行管理应符合GMP要求。
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四十二条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
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三条所用设备应在显著位臵有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物料或半成品等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并注明清洁的时间和再清洁的周期;如需对设备消毒灭菌,必须规定消毒灭菌的具体方法。
第四十四条闲臵不用的设备应当搬出配制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四十五条配制环境(车间或房屋)改造、设施设备进行有可能影响技术参数的维修或更换主要配制的设施设备后,应当进行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剂配制。
第四十六条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配制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并有合格标志并标明有效期,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配制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四十七条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验证的文件和记录。
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章物料管理第四十八条配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药品质量标准,从合法单位购入,有批准文号和批号,并在效期内使用。
第四十九条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内服制剂的辅料应符合药用或食用标准。
配制制剂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