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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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04-12-31] 〈标题〉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1991.06.22 〈实施日期〉1991.06.22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内容〉

〈题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矿山工作,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主权,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矿山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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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厂级领导

专管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主任(矿长)。

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先行”的原则,优先安排矿山建设工作。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保持合理的“三量”(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高矿山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山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提第七条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矿山主任(矿长)必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门负责组织规程的实施。第八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

第二章矿产资源

第九条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委批准的地质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矿山合法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采矿,抢夺矿产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收率。制定矿

石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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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业应提出另

找矿产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时间,一般为3至4年。

第十四条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储委审核后,注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要粘土质原料的现状,因地制宜采用以砂页岩、煤矸石、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第三章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矿准备工作,认真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先剥离、采准而

后采矿的原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各级矿量至少保持下列数值:

开拓矿量:24个月矿石产量;

准备矿量:12个月矿石产量;

可采矿量:6个月矿石产量;

新建矿山基建投产,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应相应提高一倍的矿石产量。

第十七条企业在安排生产,必须同时下达采矿、采准与剥离任务,作为考核矿山的三项基本指标。矿山应根据剥离、采准工作量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员、设备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第十八条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到废石场,避免多次倒运。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不得压盖矿体。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做好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采掘设备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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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浅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至40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75度,并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至6米为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至20米范围内选取。一般条件下,以12至15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段高度和爆

堆高度确定。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5至3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至35米。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下列范围: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时:35至4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时:45至50米。

(三)工作线xx

取: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挖掘设备斗容(立方米)最小工作线长度(米)一般爆破多排孔大区微差爆破

1.09060

2.0-3.012090

4.0150120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第四章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计划,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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