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疑罪从无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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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疑罪从无的原因分析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制度上重要的证据法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却没有达到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地步,也即对待证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从法律上推定嫌疑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疑罪的处理方式是不断变化的,经过无数法学家、无数司法实践的积累,最终才有了今天被大多数人认可的“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从法的价值角度,简要分析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根本原因。

一、我国疑罪从无的思想发展

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的证据却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从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开始,从出现了司法制度开始,疑罪就是不可避免的。那对于疑罪,该如何处理呢?可以说,疑罪的处理经过了不断的变化,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从赎再到如今的疑罪从无,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

(一)古代疑罪从有、从轻、从赎的司法实践

疑罪从有在古代案例不多,这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仁政,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因此,疑罪从有的案例一般都出现在不施仁政的暴君时期,且大多由皇帝决断,如秦始皇之流,内心深信“宁枉勿纵”的做法,对有疑问的案件,宁

可多杀也不错放。然而无一例外的是,这种疑罪从有且滥杀无辜的处理方式都受到了批判,由此可见疑罪从有是不被接受、不被认可的。

相比完全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却更为普遍。从古代很多典籍中也能看出疑罪从轻的思想影响之深远,例如《尚书·大禹谟》中皋陶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汉书·于定国传》有云: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明史·李已传》:朝审时,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由此可以看出,疑罪从轻是古代法律观念中关于疑罪处理的主流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究其原因,是因为疑罪从有、滥杀无辜的做法与传统儒家思想相悖,但古人却又没有现代社会这般保护人权的强烈观念,且又担心错放罪犯,因而折中做法便是对有疑问的嫌疑人从轻处理。当然,古代对疑罪的处理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从赎”,也就是通过交纳罚金,用金钱来赎买,抵过罪行,如《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疑罪》有云: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当然,不管是疑罪从轻还是从赎,从本质上深究还是从有,但不可否认的是,疑罪从轻、从赎虽然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却也蕴含了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的利益。且万事万物均是不断渐进的过程,司法制度亦是如此,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古代疑罪从无的思想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古代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很少,但却不影响疑罪从无思想的发展。例如,《大政》有一段话:“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故夫罪也者,疑则附之去已”,意思是说惩罚和奖赏不能不慎重,

所以与其杀掉无罪之人,不如漏掉有罪之人,所以对于给人定罪的事情,若有疑问就要以无罪免除处罚;《尚书·吕刑》也有类似的说法:“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说适用五刑但有疑问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一定要认真审核。可见,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从轻、从赎普遍,但这种思想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现如今,可以说疑罪从无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法学理论中,都已经被普遍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们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见,疑罪从无已经被明文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在实践中,存疑不起诉也是人们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存疑案件经常使用的处理方式。近年来,一件件被平反的冤家错案也被媒体不断报道出来,更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者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深入。再者,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力措施,也使得疑罪从无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二、疑罪从无是法律最本质价值的体现

(一)自由权利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法的价值有三,自由、秩序和正义,其中居于最本质地位的是自由价值。对此理论表示赞同,即使在我国如此重视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当下,最终的方向仍然是利用稳定的秩序,达到每一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化。那自由为何能成为最本质地位的价值呢?西方理论认为,“自由”是人类的首要权利,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故而《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便说到:“人人

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既然自由权利如此重要,保护自由便显得理所应当,而萨维尼又说:“若想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线,保证在此界线之内每个人的生活和劳作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划定这一界线和每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于是乎正如洛克的《政府论》所言,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自由权利,形成一种界限、规则,交由政府,由政府来保护我们剩下的更大部分的自由。

(二)疑罪从无是对自由价值的保障

正是基于自由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对犯罪人的惩罚普遍是惩罚自由,也即自由刑,而大多摒弃了古代对肉身的惩罚。所以,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才能在一段时期内或者永久剥夺他的最高权力——自由。这就要求,在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我们无权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因为一个案件中,被害人的自由已经被真正的罪犯所迫害,而政府更不能因为错判一个无辜者而制造另一起迫害,侵犯更多人的自由。

自由价值在当代越来越受到重视,可以说,自由也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之一,一部法律的好坏,也可以看它是否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自由。而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断其无罪,从而避免无辜错判,避免将无罪之人处以刑罚,侵犯一个人的最高自由权利,这正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了人的自由,也正是体现了法律最本质的价值。

三、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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