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工资构成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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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工资构成情况说明
为使广大教职工更好地了解国家、省及我校工资政策,增加薪资管理的透明度,现将我校在职人员工资构成予以说明。目前,我校在职人员的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和津贴)和其它地方性津贴补贴(其他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同城津贴、交通补贴、地方福利、住房补贴、房补和考核目标奖)两部分共计十一项,反映在工资表中即为:
职级工资津贴其它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同城津贴交通补贴地方福利住房补贴房补考核目标具体说明如下:
1、职级工资、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等文件,即1993工资改革的文件精神,我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职级工资)为70%,活的部分(津贴)为30%。
工资标准自1993年以来共经历了
1997年7月、
1999年7月、
2001年1月、
2001年10月、
2003年7月等五次调整,我校现执行的是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2、其它津贴
即一部分特殊岗位执行的岗位津贴,如幼教人员津贴、医护人员津贴、纪检工作津贴、老干部工作人员津贴等。
3、职务(岗位)补贴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自
1992年1月起,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职务(岗位)补贴,先后经过
1992年12月和
1995年12月两次标准调整。我校现执行的是
1995年12月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2)。
3、同城津贴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驻济省直机关与济南市同城待遇的通知》(鲁人发[2004]30号)的规定,为解决驻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与济南市同城待遇问题,建立驻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即同城津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我校根据该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兄弟院校经验下发了《关于发放在职人员同城津贴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鲁经院政人字[2004]61号)。2005年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出台《关于妥善解决驻济省直机关与济南市同城待遇等问题的通知》([2005]13号)对同城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我校相应下发了《关于提高同城津贴标准和发放节日补贴的通知》(鲁经院政人字[2005]39号),现行同城津贴执行鲁经院政人字[2005]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见附表3)。
4、交通补贴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驻济省直机关与济南市同城待遇的通知》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驻济省直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交通补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5、地方xx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的通知》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执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
餐补贴等七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一称为地方福利补贴,即每人每月125元;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
2001年5月起给省直机关、事业驻济单位每人每月发放的驻济补贴56元;前二项合计181元,即为我校执行的地方福利。
6、住房补贴
我省自
1998年1月起,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并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
1999年7月,省委省政府加大住房货币化分配力度,适当提高住房补贴的比例,其中济南地区住房补贴的发放比例由25%提高到现在执行的35%。
7、房补
根据人事厅、财政厅通知,自
2001年5月起,将部分单位原自行发放的“房租补贴”统一更名为“其它补贴”,省直单位全部按5月份基本工资2%计算定额发放,今后不再随基本工资的变动而调整标准。以后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也不再发放此项补贴。我校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以“房补”项目发放。
8、考勤目标奖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给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3号)精神,自
2000年12月1日起,给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
人员发放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和40元。考勤奖由单位严格按考勤情况按月下放。目标管理奖由单位结合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