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勘探开发专案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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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被投资方):铜川市XX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方):杨宪靖、杨振安、汤德禄、马效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本着互惠双赢的原则, 就洛川县永乡街以北行政区域内的石油资源进行风险堪探与开发的有关事宜, 经甲、乙双方充份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特签定本协议, 以兹共同信守。

一、投资项目

对甲方已取得近147平方公里的洛川县永乡街以北行政区域内的石油资源进行风险堪探与开采项目共同投资合作。

二、合作油井口数及经营期限

乙方以每口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向甲方认购口油井, 并享下列投资报酬率, 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三、投资款给付方式

乙方同意依下列时间表, 将款项以当日银行结售汇价的等值HKD或USD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1. 签约金; 给付日期2008/1/25~2008/1/30, 每口RMB25万

若乙方未在指定时间内汇入签约金, 为免影响作业进度, 合同将自动失效。

已付签约金者, 甲方将安排在2008/2/23赴洛川考察油井勘探及生产实况,

甲方负责行程及住宿安排, 甲方负担膳食费用, 交通及住宿费用乙方自理。

协议悔约期:乙方在2/29前若仍有疑虑, 可要求撤销合约, 甲方在30天内将

乙方签约金依原汇入币别.金额.扣除汇费后无息退款。

2. 第一期款; 给付日期2008/2/25~2008/2/29, 每口RMB25万

3. 第二期款; 给付日期2008/3/20~2008/3/25, 每口RMB30万

4. 第三期款; 给付日期2008/4/20~2008/4/25, 每口RMB30万

第一~ 三期款若未依指定时间汇入, 30天以内罚应汇款项的10%;30~60天罚20%

此罚款将在2010/4/30的还本金额中扣除。超过60天仍未给付则合约自动解除, 甲方在指定汇款日的9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依原汇入币别.金额扣除20%后无息退款。

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LIN CHING PIAO

账号:9000800203896

银行:BANK SINOPAC HONG KONG BRANCH

SWIFT CODE: SINOHKHH

四、合作方式及责任义务

1. 经双方商定, 同意统筹以甲方名义附挂在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宁夏分公司的项目部

之下, 进行销售统计、盈余核算。

2. 钻井用地的平整、修路、苗木赔偿, 以及钻探验证, 经地质录井见油后, 设置钻井平台及钻井机、

采油井、注水井、油管埋置等出油前的工程技术监理及设备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并负责与各级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 创造良好的产销环境, 争取更优惠的税费优惠并协调与当地群众的纠纷。

3. 双方达成协议, 2008年3月打井, 4月开始产油, 其生产管理工作及成本(政府规费, 油井用地月租

费、水电费、石油运输、销售税金、人事等管销费用)由甲方承担, 所产生的税后净利润, 将以下列

(五)报酬方式分配乙方, 若当年度盈余不足分配由甲方负责补足;扣除分配后的盈余归甲方所有。

5. 原油的销售, 须按政策规定及上级相关要求, 销往指定炼油企业, 乙方无权干涉。

6. 乙方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 甲方概不涉入, 尔后若发生相关利益纠纷, 甲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投资还本及报酬给付方式

1. 甲方将于2010/4/30汇回乙方的投资款每口RMB110万。

2. 本投资之报酬:2010年起至2015年甲方同意在每年的4月30日付给乙方依所投资的油井口数,

每口RBM80万元, 合计6年, 每口井共得RMB480万元。2016年起至2020合约期满为止, 这5年间因出油量及政策面风险加大, 甲方对乙方的报酬不予保证, 将视营收给予报酬, 若客观情势未

变、产量未降, 则维持原报酬不变。

六、本合约引起的或关于合约的争议事项, 于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依法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捌份, 双方各执肆份, 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铜川市XX农业有限公司乙方:杨宪靖

委托代理人:杨振安

汤德禄

马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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