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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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年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院科研工作,激励全院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活动,营造我院良好的科研氛围,从而实现科研强院的目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在编教职工。成果奖励范围为与我院所设各外语语言文学专业或其他社科类对学院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科研论文、著作、译著、工具书、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项等。
第三条所有奖项的奖励对象均为以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出版物的第一作者(主编)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出版物或项目如由多人合作(团队)完成的,只奖励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主编),并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各成员贡献分别进行再次分配。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本办法规定之出版物、争取到科研项目或科研获奖,不论导师署名与否,学院仍全额奖励指导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我院教职工,科研奖励仍按我院教师对待。
第四条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的奖励金额一次算清,计入下一年度的津贴中或单独发放。
第五条奖金按成果等级规定如下:
. 国家级项目奖励元项;国家级获奖,按一、二、三等,分别奖励元、元、元项;省部级项目奖励元项。
. 类成果:或&期刊论文,每篇奖励元;其他成果,每篇(部)奖励元(含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 类成果:每篇(部)奖励元(含省部级三等奖)。
. 类成果:每篇(部)奖励元(含厅级奖)。
. 类成果:每篇(部)奖励元(只奖励讲师、助教发表在扩展版期刊和高校人文社科类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项目类别及成果分类标准参照年发布的《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有关规定(如有变化,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科研成果、科研项目或科研获奖的申请者必须提供获得奖励所需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保存原件、学院保存复印件),由科研秘书登记、审核,主管副院长签字。
第八条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
. 省级奖是指由省社科规划办、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组织评选并颁发的各类奖项,或由甘肃省委、省政府组织评选并颁发的各类奖项;部委颁发的奖为部级奖;省教育厅组织评选颁发的各类奖项为厅级奖。
. 《兰州大学学报》论文只奖励次,金额元。
. 出版教材执行《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案奖励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