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行锅炉排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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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炉水、凝结水、蒸汽等汽水品质
监督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炉水、凝结水和蒸汽品质的控制管理,保证锅炉和汽轮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燃化车间要加强对汽水化验监督人员和化验用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管理。要求其化验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取样和分析,严格控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当汽水控制指标偏差增大或超标时,汽水化验监督人员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要向值长作出详细回报。
三、当需要锅炉定排或加大连排改善炉水、蒸汽品质时,汽水化验监督人员应填写“锅炉排污通知单”联系锅炉运行人员进行排污,并要到排污地点监督其执行(排污单一式两份,锅炉、燃化车间各保存一份,以备查证)。
锅炉运行人员接到排污通知单后,应在排污通知单上签上接收人姓名,并根据排污通知单上要求的阀门开度认真及时排污,直至达到汽水品质合格;排污后锅炉运行人员要在排污通知单上签上排污人姓名,不准先签名后排污。
如锅炉运行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排污操作,致使汽水品质仍然不合格的,汽水化验监督人员除要求锅炉运行人员继续加强排污外,要向车间和值长作出回报。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操作的,锅炉运行人员必须向值长申明原因,由值长如实
记录,并回报有关领导。
锅炉运行人员正常情况下应将靠近汽包的阀门全开,连接连排扩容器的阀门作为调节门使用,以便于调节锅炉连续排污量的大小。
锅炉车间对其运行人员及其操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并应保证定、连排阀门操作灵活方便、安全可靠。
四、汽水化验监督人员当发现疏水、中科回水或凝结水品质不合格,不能回收时,要及时回报值长,查明原因,并通知汽机运行人员排入地沟,直至合格为准。
如汽机运行人员怠慢、拒绝执行,汽水化验监督人员要向值长和车间回报,由车间负责向有关领导回报。
当凝结水有硬度,系凝汽器泄露造成时,汽机运行人员应联系车间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予以及时处理。
汽机车间对其运行人员及其操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并应保证其管辖的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五、值长在当值时间内对本值运行人员的操作及汽水品质的监督负有全权领导责任。在发生汽水品质变化或超标时,值长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予以控制、解决,不得为“节水”而拖延和懈怠。但各单位不因为保证汽水品质为理由出现浪费汽水现象。
六、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和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职责划分,并视
情节轻重,按照鲁丰通电字〔2006〕14号文《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中任务目标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