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地级以上市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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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质量强省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三、考核方法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四、考核程序(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质量强省办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

各地要对照考核指标及分值,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质量强省办。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和户籍资料等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收集资料、制作底图,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张榜公示、签印确认、审核颁证等程序。

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基本户是那个都是私有的,是国家按照相关法律分配给各个家庭的,而大多数承包土地的商人就叫做农村土地承包人,而承包的土地如果需要用来做其他能够获得利益的用途的时候,那么就叫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天,小编就以广东省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

▲一、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粤发〔2014〕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体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和户籍资料等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收集资料、制作底图,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张榜公示、签印确认、审核颁证等程序,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地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地市、镇.未设镇建制地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地原则.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地职责协助实施.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地宣传,提高市民地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地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地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地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地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地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地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地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地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街道两旁地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地物品.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地,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地位置上.空调器地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地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地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地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禁止建封闭式围墙.第十五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地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地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地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地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地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城市地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批准地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驶离工地地车辆清洗干净;(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地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地覆盖;(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九)工程施工场地地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地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地,不得进行验收.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地;(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地.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地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地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城市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地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地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地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地公共厕所.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地,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地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和居民地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地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第三十条城市地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地范围和责任制地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一)有固定地、符合工作条件地场所;(二)有相应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地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地自有资金;(四)有相应资格地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地其他条件.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地,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地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地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地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第三十三条新建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地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一)地级以上市新建地或者日处理规模吨以上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县(县级市)新建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建制镇新建地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城市地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五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地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地公路两侧.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地,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地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地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地;(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地;(三)不按照规定地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地;(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地;(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地;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地;(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地;(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地;(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地.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地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地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地;(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地公路两侧地;(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地;(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地.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地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地,处以原设施造价倍以上3倍以下地罚款,最高不超过万元.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地,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倍至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于地方法制工作实践,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指各地级以上市设立的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区或经济开发区)。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广州、深圳市分管教育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

二、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详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评分办法(试行)》(附件1)。

四、考核前准备(一)成立考核工作机构各地级以上市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市的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人大、政协、组织、教育、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

在实施考核前,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自查考核对象对照与所属区域和责任相应的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和依法履行基础教育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逐条对照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填写自评说明(自评说明式样见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粤办函[2016]4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4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现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安排考核分为自我评价、文审初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等5个环节。

(一)自我评价。

2016年9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政府根据《广东省2015-2016年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完成质量工作考核自我评价,并将考核材料报至省质量强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

(二)文审初评。

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省质量强省办组织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各地报送的考核材料和工作实际,就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日常质量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初步评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粤府〔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2023〕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四章监督制度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六章公文处理第七章工作落实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领导下,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

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

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

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粤工信民营函〔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处室、厅属单位:《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5月31日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在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成员资格认定、入选、使用、培训、监督管理以及智库运行管理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智库成员主要由富有社会责任感、熟悉行业产业政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组成,覆盖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一二三产业,突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打造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兼容并包、素质良好的智库团队。

根据工作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定期组织选聘一批智库成员,但任期内的智库成员数量控制在500人以内。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智库的主管单位,其中,民营经济处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助组织开展有关智库活动,各有关处室(单位)参与智库成员的推荐、使用、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络所在地市智库成员及定期组织开展属地有关智库活动。

二、智库成员选聘管理第五条智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安全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量化且可考核的标准,通过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更好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有效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考核党政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

既考核领导班子,也考核领导干部,并将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成绩的基础。

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

既对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也对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实绩考核、现场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以实绩考核为主,结合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既对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结果进行考核,也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和实效进行考核。

奖励与约束相结合。

省委、省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奖励或约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办及表彰奖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考核的等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以及组织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工作。

省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

工作日和公休日,按有关规定由有关负责人带班;法定节假日和调休后的公休日、特殊敏感时期增加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厅)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工作职责第五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粤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省农业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农田125万亩,建设小陂头900个。

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省政府提出的整治基本农田的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包干完成。

省安排资金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60万亩,建设小陂头6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下同)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25万亩,建设小陂头300个。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由各市政府根据省安排的5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自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粤办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3日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2 任务分工2.3 扑救指挥2.4 专家组3 处置力量3.1 力量编成3.2 力量调动3.3 跨省支援4 预警报告4.1 预警信息4.2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2 响应措施5.3 应急处置6 应急保障6.1 输送保障6.2 航空救援保障6.3 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7 后期处置7.1 火灾评估7.2 火案查处7.3 约谈整改7.4 责任追究7.5 经验总结7.6 表彰奖励8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完善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参照本细则确定。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硬,全面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功能,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文化和地情资源开发利用。

抓好全省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完成《广东省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资料全集——全粤村情》编纂出版,推出一批精品结构化成果,开发系列资政研究报告,建立完善依托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数据平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专题专项地情调查研究,深入挖掘地方文化和地情资源,把地方志工作机构建设成为地情研究智库,活化地方志资源。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抓好《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推进依法治志;因地制宜组织拍摄方志影像、《广东印记》系列微视频等影视作品,宣传推广广东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组织丰富多彩的地方志文化活动,开展方志讲坛、地情展览、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

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地方志工作成果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实施方志惠民便民工程,鼓励和支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二、加快推进方志馆建设。

搭建方志馆服务网络,集中塑造方志馆服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粤府办[2005]97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

二、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要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20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20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18]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4
【实施日期】201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粤府〔2018〕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或府,各县(市、区)入民或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如下:
马兴瑞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

联系审计署驻粤相关机构。

林少春常务副省长,负责编制,发展政革(粮食、物价、能源、重点项目)、财政、税务、安全生产、统计、法制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法制办、应急
办、发展研究中心、代建局。

联系省国税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财政部驻粤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南航集团、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公司。

许瑞生副省长,负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核应急)、城乡建设、人防方面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省长部分分管工作调整的通知-粤府〔2015〕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省长部分分管工作调整的通知-粤府〔2015〕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省长部分分管工作调整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省长部分分管工作调整的通知
粤府〔2015〕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原由林少春同志分管的工作和部门临时调整如下:
徐少华分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

分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招玉芳分管妇女、儿童工作。

分管省妇儿工委,联系团省委、省妇联。

陈云贤分管民族、宗教工作。

分管省民族宗教委。

刘志庚分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分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邓海光分管卫生计生工作。

分管省卫生计生委,联系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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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东省对地级以上市分管领导
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分汇总表
注:本表与自评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起配套使用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江门市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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