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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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车辆使用费是指单位使用用车人的车辆并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或单位向用车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的租赁费用。关于车辆使用费的税务问题,主要弄清楚单位给予用车人的车辆使用费或租赁费,作为单位来讲能否在税前扣除,对个人来讲应怎样缴纳税收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已经很明确,单位给予职工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要交个人所得税,就应明确怎样计算,是全额计征呢还是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计征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国税函[2006]245号只涉及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公务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从事的以单位事务为主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就是公务用车。因此,这一文件对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中形成的个人收入都适用(以各省规定为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这是总的原则,实际操作起来还得因个人发放补贴收入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三种形式。第一、单位的车辆先拍卖给个人,后以私家车名义用于公务活动,单位给予一定的用车费用;第二、单位的车辆所有权仍归单位,仅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保管,单位给予一定的用车经费;第三、公务活动中使用个人自己购买的车辆,单位给予一定的费用。跟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三种形式,单位在公车改革中对个人发放补贴收入的形式,根据《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该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另一种是对非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而前者补贴金额要比后者大很多。个人享受公车改革的现金补贴后,车辆使用中的所有费用单位都不再负责。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的,单位支付的现金补贴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二)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

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允许报销的项目限于车辆有关的费用,例如泊车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修理费等,但不同单位限额报销的额度相差非常悬殊。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在限额报销的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两个问题是:

1、限额报销中,必须以实际报销的金额确认个人收入。如每月限额报销3000元,但个人仅报销2800元,则必须以2800元作为个人收入;

2、有些单位仅规定全年限额报销数,而不一定规定每月限额数。如允许一年报销3万元,这期间每月报销的额度不做限制,那么税务认定必须与企业的规定一致,即不能强行要求每月报销的数额一样,只要全年报销数额在限额内即可。

(三)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公车改革对象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的支付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拥有车辆的个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赁费(实际是收回百分之几的购车成本);另一种是按月支付,即在租赁期内每月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租赁费。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注意两个问题是:

(1)租赁费支付时间一般在车辆使用有效期内,如果车没有了,租车的名义就不存在了。

(2)支付的租赁费用可能超过车价款,其与日常车辆使用费的处理相联系,如果单位不负责日常使用费,则租赁费一般会大于车价款,否则就小于车价款。

(四)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这种方式实际是前述第二种限额据实报销的扩大,即只要与车辆有关的费用不管额度多大,都允许报销。在这种方式下,除车辆保险等有可辨认的车辆归属外,其他费用如油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都难以分清车辆归属,报销漏洞非常大。因此,使用这种方式支付车辆费用的单位不多。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车辆费用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车补贴和单位为个人购车的区别。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及其补充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公车改革的范围,仅是个别行为,只是属于一次性购车支出,没有补贴支出。

而《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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