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的通知
危化品运输管理通知
危化品运输管理通知Safety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investment. December 21, 2020通知采购部、物流部、综合办保卫科:由于危化品运输事故频发,国家及地方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对采购和销售使用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的越来越严,为保证公司在采购、销售、运输使用危化品车辆合法、安全,特重申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根据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保证我们不要触法;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公司所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硫酸盐酸烧碱煤层气小件桶装氢氟酸、磷酸等;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求:1、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4、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5、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危化品运输单位及人员要求: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道路运输许可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危化品运输的上岗资格;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各部室职责:采购部负责按上述国家要求,选择危化品供应商和运输厂家,对生产厂家收取相应资质备案,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登记证、易制毒备案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运输厂家收取相应资质进行备案,资质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许可及定期检验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危化品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等;综合办保卫科负责对进厂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人员的资质检查,没有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厂区;车辆的危化品运输许可、定期检验证,车厢上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必须保持清洁内容清楚可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危化品运输有效上岗资格证;物流部物流部接收危化品的保管人员负责对到厂装卸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人员的资质检查,没有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进行装卸;车辆的危化品运输许可、定期检验证,车厢上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必须保持清洁内容清楚可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危化品运输有效上岗资格证;其他使用危化品单位并负责危化品收发管理的,一律参照物流部职责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按照国家处罚规定执行,公司安全和保卫部门检查发现的按照公司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 挂车。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 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 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 前
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子午线轮胎
七、罐式危险品车辆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7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所有危险品车辆
结构要求》
8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爆炸品和剧毒化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 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 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 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 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1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实施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紧急切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 断阀安装规定及装卸口、 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装卸阀门安装规定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1985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
各地公安机关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行业职工,在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行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城乡经济十分活跃,旅店、旧货、印铸刻字和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
这些行业原来主要是国营、集体经营,现在个体经营的越来越多,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也逐年增加。
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漏管、失控现象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馆等特种行业落脚藏身和进行盗窃、诈骗、赌博、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在新形势下,对管理特种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
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经征求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从多年来的实践看,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
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
从近几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看,发货和装卸环节的违规操作和安全管理不严导致或诱发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巨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一、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存在发货和装卸环节的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发货和装卸环节建立健全查验、核准、登记等五项制度:(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发货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6、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
具备:(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2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委办传〔2023〕19号)等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刻吸取“6・13”沈海高速XX段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爆炸事故等教训,按照“坚定不移、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自律责任,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本质安全和治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整治范围。
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
(二)认定标准。
按照“五统一”标准认定。
一是统一产权关系:指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二是统一建立劳动关系:指企业与所有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员工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三是统一运输生产组织:指企业统一签订运输合同,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并建立《车辆调度日志》;四是统一财务管理:指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五是统一管理责任:指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整治步骤(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8月20日前)。
按照“五统一”认定标准,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建立涉嫌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清单,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认。
(二)清理整改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
对排查出来的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分类分批进行逐一清理整改并验收复核,全面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
为抓紧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1 / 2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交安委〔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件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1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臵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臵,且限速装臵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 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臵汽车安全带;H、皿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 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臵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臵,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 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臵,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臵,限速装臵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臵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 毫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交办运函〔2016〕103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现就做好第一阶段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落实,细化工作部署。
一是要做好政策落实。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大型骨干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学习领会《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充分理解、掌握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时间节点。
二是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车辆运输车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路。
各地都要严格执行《工作方案》,保证全国道路运输网络的通畅。
二、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双排车”整改到位。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督促辖区内的整车物流企业,立即启动“双排车”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改造计划、确定时间表,要细化落实到每一台车,每一个人。
公告书之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 半挂车的分类和主要车型1、普通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这种车拉钢材,拉石料水泥什么的都很合适!偶尔也可以配货!普通半挂车鹅颈式半挂车载货面更低(俗称“高低板”)这两个车型差别就在第二个是鹅颈式,优点是载货面更低,载货重心更低,挂车行驶时转弯舒服,通过桥梁桥洞率高!2、仓栅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可拆卸护栏的半挂车!这个都不用说了,万能车型!除了大件,基本上是你想拉什么(只要能装进去)就拉什么的车!公路上面最大的就是它了。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的大量增加,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八成以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基础设施缺失,成为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充分落实,部分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严重、多拉快跑,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市区内公交车、大型工程车辆开“霸王车”现象屡禁不止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区市“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监管的通知
道路运输监管的通知近年来,道路运输事故频发,给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提升运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发布以下通知: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1.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运输许可证。
2.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1.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2.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三、强化运输过程监管1.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运输中转、装卸操作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运输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监管力度1.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五、加强信息共享1. 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信息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监管和处置。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信息采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六、加强宣传教育1.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2. 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加强自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希望各级监管部门、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名称】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发文字号】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2-10-26 【生效日期】2012-12-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提高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应依照《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增加相关安全性能检验。
对不符合《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予列入《公告》。
二、《公告》内已有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产品,相关企业应按《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2013年5月1日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产品,将给予暂停《公告》处理。
附件: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6日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一、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底部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应为与罐体相连的第一道关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应尽量靠近罐体根部,不应兼作他用。
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
注:紧急切断装置是指在装卸系统产生大量泄漏,或火灾环境下能切断并封闭装卸系统的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组成。
二、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罐体装卸口应设置金属材料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拦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
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和低温液体运输车及半挂车装置在后部的装卸阀门、仪表等附属装置均应集中布置在金属材料阀门箱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不少企业积极来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
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
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
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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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1、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
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制动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子午线轮胎、行驶记录仪;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排气管及排气火花熄灭器等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危险品标志灯应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规定;车辆结构方面应符合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2、符合上述要求的半挂牵引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没有加注的半挂牵引车,则不允许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3、即日起,申报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的新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
对已列入《公告》的半挂牵引车,如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可直接向我中心递交申请,在《公告》其他栏中增加加注。
对尚不符合要求的半挂牵引车,如需申请增加加注,应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进行,并补充相关产品参数及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