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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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协议,常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无效。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赌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法律对赌博与合法博彩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

目前,中国政府对一些博彩活动设立了特定地区的合法博彩场所,例如澳门和赌城。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这些合法的博彩活动,那么该协议可能是合法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的诉讼时效是另一个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的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该诉讼将被认为是逾期的,原告将失去诉讼权利。

对赌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研究。

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赌协议中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争议调解。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争议发生后按照约定进行解决。

对赌协议中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赌博活动,那么双方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对赌协议双方也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约定。

对于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对赌协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约定方式之一。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中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结果,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定的资源,以此作为赌注,以期获得未来事件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本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尚存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害社会生活秩序,经过对等的法律行为可以达到目的。

”这一规定为对赌协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对赌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质疑。

一方面,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一种赌博行为,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人们担心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事件的结果,而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结果的确定性都是不确定的。

这就导致对赌协议的结果难以预测和承认,也增加了对其效力的怀疑。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应当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具体适用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充性法律和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其次是建立审查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定。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对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当建立监管体系,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欺诈和恶意操作。

最后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摘要: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尤其在股权转让、债务清偿、合作协议等领域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本文首先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分析了其法律性质以及制度背景。

随后,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无效与有效保全等方面。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构,包括明确适用法律原则、加强司法审查机制、积极建设对赌协议市场规则等,以促进对赌协议的正常运作与发展。

关键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合同自由;公共秩序;无效保全第一部分:引言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将合同条款与某一特定的事件结果相联系,在该事件发生后约定按照结果对除了事件产生的利益外的其他利益进行分配。

对赌协议在股权转让、债务清偿、合作协议等领域中广泛使用,被视为一种合同约束的衍生协议(derivative contract)。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第二部分:对赌协议的定义、分类与法律性质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特点是将合同履行的成败与某一特定事件结果联系起来,以此决定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分配。

按照对赌协议约定的事件结果可分为成功对赌和失败对赌;按照对赌协议作为交易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股权对赌、债权对赌、衍生品对赌等。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对赌协议被视为合同的衍生协议,即对原合同的补充和解释;另一方面,对赌协议也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赌协议往往涉及到丰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3.1 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共秩序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律上共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都给予了较大的自主权。

2023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2023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日益普遍。

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获得某种利益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另一方进行赌博式的赔偿。

然而,对赌协议涉及到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对赌协议因其赌博性质,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赌协议一般被认为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无效。

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

2. 赌博违法风险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非法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性质,一旦被认定为赌博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3. 法律纠纷风险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合同无效和赌博违法,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例如,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一方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在对赌协议的约定不清晰,导致双方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分歧。

这些法律纠纷不仅会给合同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解决。

二、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1. 合法性确认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评估。

可以请律师参与,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确认,避免违规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 风险合理分担在对赌协议的设计中,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

可以约定在对赌目标未实现的情况下,实行分担责任或损失的机制,以减少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风险。

3. 条款明确清晰对赌协议中的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存在歧义和争议。

可以明确约定对赌的目标、条件、时间、赌注等关键要素,并约定解释和执行的方式,以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又称为条件交换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条件发生时,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发挥作用。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尤其在股权投资、合作开发、并购重组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对赌协议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各方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是商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工具。

1. 条件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种条件交换协议,即合同的生效或者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种条件可以是一些具体的交易行为,也可以是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一旦条件满足,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2. 性质对赌协议既具有合同的性质,又具有一定的赌博特征。

从合同的角度看,对赌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要求各方履行一定的义务。

但从赌博的角度看,对赌协议又包含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方的利益可能取决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市场变动、行业政策等。

3. 法律效力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如果条件是合法的、明确的,并且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那么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条件模糊不清、不确定或者违法违规,那么对赌协议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的履行与否,所以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

只有在条件发生时,对赌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不同于普通的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2.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些条件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条件的变化或者无法实现。

其次是条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有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表述不清晰,容易引起争议。

再次是对赌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些对赌协议可能存在一方过于强势,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

针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在某一交易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输赢结果,并以一定形式确定赌注,赌注给予获胜方。

对赌协议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其涉及到赌博因素,因此其法律性质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在我国法律中,对赌协议被认为是违法合同,因此其效力是不被认可的。

其二,在个人行为层面上,对赌协议有可能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批判,因此在公众舆论中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虽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比如,在公平和诚信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比如赛马、斗鸡、斗牛等体育竞技和特定的娱乐场所中,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这些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娱乐活动,因此在法律上是可以获得认可的。

最后,在对赌协议的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考虑到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和刑法的规定。

对于合同法来说,对赌协议不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因此其效力并不被认可。

但在刑法方面,对赌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行为,尤其是在赌资比较大或者参与人员身份敏感的情况下。

此外,对于对赌协议的纠纷处理,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满足公平诚信原则、是否存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等,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总之,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又不能忽略对特定情况下的协议效力认可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处理具体问题。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对某种结果进行赌博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对赌协议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这一点,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参与者为了获取不劳而获的财富,通过一方的输掉与另一方的赢得之间的分割关系实现的一种尝试。

对赌协议中的双方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

对赌协议是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赌注,一方赌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约定的结果,另一方赌注的性质通常是他人所不能轻易执行的(如买卖物、提供劳务等)。

这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责任。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赌博行为以及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了赌博协议的无效性。

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合同的签订要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倾向于将对赌协议视为无效合同,认为其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保护,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对赌行为涉及赌博、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被法律普遍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一、“对赌协议”是什么?“对赌协议”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

泊入我国后,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买入目的公司一定的股权,由于投融资双方就目的公司估值的不一致,为平衡双方利益,约定某一特定的时间,同时根据目的公司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双方通过填补对方投资款项、股权回购、变更各自持股比例、改组董事会等措施,以补偿一方因公司价值被高估或低估所遭受的损失。

而由于前述做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存在一定相似性,在条款履行和收益获得上具有不拟定性,因此,“对赌协议”一词便成为我国对VAM机制的称呼。

一般而言,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涉及投资方、被投资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投资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等。

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涉及投资金额、预设指标(含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等等)、投资价格、估值调整方式、行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其中,预设指标、估值调整方式、行权以及违约责任为对赌协议中较为重要的条款。

结合我国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的行权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将对赌协议区分为股权回购型、钞票补偿型、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其中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又涉及多种方式,例如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此为国外投资机构常用的方式)、浮动股权比例、反稀释条款等。

其中,又以股权回购型以及钞票补偿型对赌协议在我国最为频繁使用。

二、“对赌协议”与“Earn-out”的区别在并购投资中,与“对赌协议”较为接近的一个概念为“Earn-out”,一般被译为“业绩目的付款安排”或“赚钱能力支付计划”,常被用于跨境并购价款支付的安排,也常用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是对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特殊约定。

“Earn-out”的操作模式一般为:收购方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一般是在交割日先向被收购方支付并购对价的一部分,然后针对被收购公司的未来发展设定一些条件,剩余部分价款的支付则取决于在约定的某特定日期之时,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达成约定的水平(特定条件是否满足),而具体支付多少,则根据被收购公司的实际业绩来带入约定的财务公式进行计算决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一种约定,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一方有利的事项发生时,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它最早被用于赌博游戏中,在赌场中很常见。

现在,对赌协议已经被应用到很多其他领域。

许多商业交易或合同中都有类似的对赌协议条款。

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与合法赌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赌博在中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有组织地波及较大的非法赌博,以及参加职业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收入属赃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毕竟对赌协议之事贵会供告之。

但是,对赌协议又与合法赌博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合法赌博场所中,赌博行为是经过授权并受到特定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

赌博场所设施齐备,赌博过程也受到相应的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对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受到相关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除了香港、澳门地区外,其他地区的赌博都是非法的,因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解决方案。

关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不同的法院和判例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达成的,而且都有意愿承担某种风险。

同时,如果协议中规定的赌注确实被双方支付,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对赌协议无效进行了判决。

他们认为,这种协议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允许以赌博的方式获取财产的,因此,对赌协议违反了这个原则。

三、对赌协议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例如,如果对赌协议被认为无效,那么协议中规定的赌注该如何处理?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条款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院中得到解决。

此外,对赌协议常被用于商业交易和合同中。

这种情况下,如果协议被认为无效,那么有可能会对整个交易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概述对赌协议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赌注,以预测某种无法确定的结果的方式,来达成协议的一种交易形式。

然而,对赌行为早在法律体系的建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展开探讨,阐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从两方面进行考虑:法律规定及道德伦理。

一、法律规定的考虑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法律规定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是因为对赌行为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和风险。

然而,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对赌行为也可能是由于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因此纯粹地将其定义为非法行为似乎也不太妥当。

对赌协议在中国法律上属于被禁止的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中明文规定:“以非法博彩牟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法律上的对赌行为是被禁止的,非法博彩是刑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实施赌博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涉及赌博的网站、软件等互联网平台以及提供赌资、出千器具等一切与赌博形式有关的违法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

然而,对于一些简单的对赌协议,如两人打赌下雨,则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由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属于私人协议,事先双方自行约定,不构成对社会、他人等造成负面影响和风险。

因此,该类协议在法律上并无法律依据作为违法行为处理。

二、道德伦理的考虑将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非法行为进行限制,其实与道德伦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首先,对赌行为往往会导致人为财务风险。

对赌协议的核心即是双方约定某种结果,一旦该结果未被实现,则一方将需要赌注赔给对方。

如果是以金钱为赌注,则赔付方往往会担负不小的经济压力。

此外,对于赌博成瘾者来说,则更有可能导致财务困境和人生的破碎。

其次,在道德伦理方面,对赌行为往往会直接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一方面是由于赌毒之害,赌博成瘾者会热衷于赌博,忘记了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赌行为的不良影响。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根据事实的发展给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种利益,而另一方则承诺在事实履行时支付相应的款项或提供相应的利益。

对赌协议通常用于商业交易、投资等场合,用以保障双方权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协议,双方通过自愿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自愿、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

2. 订立方式:对赌协议可以以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等形式订立。

但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和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建议使用书面形式,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进行证据的提供。

3.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或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4.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得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或非法活动。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1. 约束力:对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证据效力:对赌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

当争议发生时,对赌协议可以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进行认定并用于判断。

3. 强制执行: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一旦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等方式迫使违约方履行。

对赌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订立和证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合法维权。

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1、对赌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结论:⑴关于业绩对赌、上市对赌(狭义对赌)的条款有效;⑵关于“一票否决权”的条款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有效,在改制后无效。

⏹分析:⑴狭义对赌条款有效的原因A.从合同法角度:在对赌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认为业绩对赌、上市对赌条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①对赌协议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②对赌协议是对投资者和公司原有股东之间利益调整的协议,不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对赌协议无非法目的。

④对赌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

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无限制对赌协议及对赌协议效力的任何规定,证监会关于IPO时终止对赌协议的要求仅在其组织的保代人培训中提出要求,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甚至不是部门规章。

另外,有人认为对赌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个人认为投资者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企业基于风投企业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B.从联营司法解释的角度:有人认为对赌协议有变相借贷嫌疑,相当于联营保底条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联营保底条款无效的具体规定:①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约定一方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向另一方支付款项或财物的协议,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双方支付或收取一定金额或财物,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下文将对其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律对对赌协议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对赌协议的规定较为模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法无明确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中最主要的支配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对于对赌协议相对集中和明确的规定,该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40条规定:“对于后续发生的不可预见风险,双方约定不管前者是否可以预见,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等剩余保险合同、为债务人代为承担债务的保函等利息、汇率的追加保证等风险分担约定,由于该约定与借款的性质明显不符,不予支持。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涉及定因定价约定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赌博等问题,下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定因定价约定是否合法对赌协议必须要有一个事实发生的依据,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对赌协议中的金额或财物,不是主观臆断或任意规定,而是在确定了一个具体的标的物或标的行为之后,要遵循一个确切的价格。

如某公司经营困难,其员工与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6个月内销售额不达到指定的数额,公司将向员工支付一定的奖励款。

这样的奖励款属于有因定价的合法协议,其法律效力是肯定的。

但有时因定价合法的协议却会存在履行难的情况,如当事人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完成,这时候如果对赌协议的约定是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则其承担损失的责任明显大于其本身合约约定的金额,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挑战。

2.是否属于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规定的财产权益转移方式,其双方当事人明知是以某种情况的发生为游戏目的,处于平衡不利的赌博状态,但仍然互相订立该协议等,不管其约定是否是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其合同、协议等无效。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是指在一项未来事件发生之后,双方根据事件结果进行赌博或分配资产或财富的行为。

对赌协议虽然常见,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的法律立足于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予支持和保护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是存在问题的。

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的赌博行为禁止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非法赌博的参与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涉及到非法赌博的嫌疑,因此法律对此类协议持否定态度。

考虑到对赌协议可能导致赌博成瘾和财产纠纷等风险,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对赌协议仍然持有严厉限制的态度。

目前法律上对赌博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处罚。

对赌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有人主张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角度来看,对赌协议往往被视为无效和违法的。

在实际操作中,签订对赌协议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风险,因此在进行商务谈判或交易时应慎重对待。

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领域的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然而,对赌协议作为一种约定,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其中一方根据条件实现或不实现而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同时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但是,由于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性质,使得其法律效力受到了挑战。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然而,对赌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赛马、彩票等活动在我国是合法的,而对赌协议是否涉及赌博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条件来判断。

其次,对赌协议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对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如果其内容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可能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带来质疑。

最后,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强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对赌协议,就会对其法律效力产生质疑。

针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

首先,应该加强对对赌协议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赌博活动的监管相对严格,但对赌协议的监管相对薄弱。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赌协议的审查和登记管理,确保对赌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可以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比如,可以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进行界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条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可以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程序,便于对对赌协议的争议进行处理。

最后,可以加强对赌协议的风险提示。

在交易双方达成对赌协议之前,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告知书等方式对对赌协议的风险进行提示,让交易双方充分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风险,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在一项交易或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某一事项发生或不发生,一方将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合法性、明确性、公平性、合意性以及违法行为等,本文将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赌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必须合法,即涉及赌博、赌球、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还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性要求,如无效因素的约定等。

对赌协议的明确性对确保其法律效力也起着重要作用。

明确性即对赌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当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缺乏明确性时,容易引发争议,使协议的效力受到影响。

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尽量确保对赌的标的、赌注大小、达到赌约的条件等内容都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歧义。

公平性是确保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

对赌协议中的赌注双方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机会均等。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法院可能会判决该协议无效。

合意性是确保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双方必须真实、自愿地达成协议,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强迫或欺骗。

只有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证明对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或者该协议是在无意识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合法性、明确性、公平性、合意性以及违法行为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合理且明确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慎重考虑以上因素,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项或多项未来的不确定事件的结果,双方约定以某种方式对合同进行履约,并在合同约定的结果出现后对赌双方进行奖惩。

对赌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合同效力、公共政策以及司法对赌协议的态度等方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司法对对赌协议的态度。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因其特殊性而受到法院的谨慎对待。

一般来说,法院对于对赌协议的判决具有保守的态度,倾向于重视协议的合法性和合同自由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也会对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法规中存在明确禁止的行为,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约,法院可能会对对赌协议作出无效的判决。

对赌协议具有一定的司法不确定性。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即双方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后,企业或项目的价值会增加
或减少,从而决定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约定。

对赌协议一般用于项目投资、股权
转让、合作协议等领域,以降低投资风险或确保合作的公平性。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对对赌协议的效力持保留态度。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赌协议属于明知违法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禁止行为约定,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对赌协议可能涉及非法目的。

如果对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或者规避税收,那么这种对赌协议是非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逃避法律监管或者规避税收
属于违法行为,对赌协议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会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对赌协议是不合法的。

在禁止赌博的地区,
对赌协议即使签订也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也存在欺诈风险。

一方可能通过操纵事实或者隐瞒信息来使对方签订不利于
自己的对赌协议,从而达到欺诈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实施欺诈行
为导致的合同无效,对方可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款项等法律救济。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要避免法律纠纷,签订对赌协议需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逃避法律监管或者规避税收,并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以确保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一方与另一方达成约定,规定标的物的未来价格方向及区间,并约定若价格符合规定,则其中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若价格不符合规定,则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合同法和金融市场法等。

首先,对赌协议的性质是合法的,但其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而得到保障。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合法性可以得到认可。

毕竟,合同的订立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

对赌协议并不违反合同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其性质合法。

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赌协议的双方都试图通过博弈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而这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但是如果契约内容被认为是违反公共利益和秩序的,那么契约的有效性可能会被打破。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金融市场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可能与期权合约有所重合。

但是,期权合约的肯定在法律上却不代表对赌协议合法。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现阶段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对赌协议违反了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或者协议中的标的物价格受到了不可预测的外来因素的干扰,导致价格方向发生了非正常的波动。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得到执行,或者协议被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的性质是合法的,但是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赌协议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必须对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以便为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做出更好的贡献。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签订双方在某个结果成立的情况下,一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很多行业中,如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

但是,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点。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我国《合同法》对对赌协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不得订立对赌协议。

”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对赌协议的态度,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承认和保护对赌协议。

然而,事实上,对赌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例如,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认为该案中的对赌协议是合法的,撤销一审判决。

这表明,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

2.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合法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可能促成对赌协议的认同。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需支付大量的首付款,如果卖方愿意与买方签署对赌协议,双方可以在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时,如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卖方无法取得产证等情况下,双方都能够从对赌协议中获得一定的保障。

这时,对赌协议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对赌关系,而是一种保障交易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赌协议都是一种具有很大风险的协议。

首先,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协议双方都将面临不能主张权利的风险。

这种风险相当严重,因为交易争议经常会出现。

其次,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可能会导致财务风险。

很多对赌协议仅仅是单方承担风险的形式,同时,一方承担风险的金额往往比较大。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风险被执行,对承担风险的一方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后,对赌协议必须谨慎签订。

不同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和风险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签订对赌协议前,必须清楚的了解合同的前提条件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要注意协议中的各项细则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论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赌协议无效,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仍有一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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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一、“对赌协议”是什么?
“对赌协议”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

泊入我国后,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买入目标公司一定的股权,由于投融资双方就目标企业估值的不一致,为平衡双方利益,约定某一特定的时间,同时根据目标公司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双方通过弥补对方投资款项、股权回购、变更各自持股比例、改组董事会等措施,以补偿一方因企业价值被高估或低估所遭受的损失。

而由于前述做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存在一定相似性,在条款履行和收益获得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赌协议”一词便成为我国对VAM机制的称呼。

一般而言,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包括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投资企业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等。

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金额、预设指标(含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等等)、投资价格、估值调整方式、行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其中,预设指标、估值调整方式、行权以及违约责任为对赌协议中较为重要的条款。

结合我国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的行权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将对赌协议区分为股权回购型、现金补偿型、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其中估值及股权调整型又包括多种方式,例如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此为国外投资机构常用的方式)、浮动股权比例、反稀释条款等。

其中,又以股权回购型以及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在我国最为频繁使用。

二、“对赌协议”与“Earn-out”的区别
在并购投资中,与“对赌协议”较为接近的一个概念为“Earn-out”,一般被译为“业绩目标付款安排”或“盈利能力支付计划”,常被用于跨境并购价款支付的安排,也常用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是对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特殊约定。

“Earn-out”的操作模式一般为:收购方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一般是在交割日先向被收购方支付并购对价的一部分,然后针对被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设定一些条件,剩余部分价款的支付则取决于在约定的某特定日期之时,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达到约定的水平(特定条件是否满足),而具体支付多少,则根据被收购公司的实际业绩来带入约定的财务公式进行计算决定。

由于这种操作模式的核心也是与被收购企业的未来业绩情况息息相关,且进一步关系到并购价款的支付,对被并购方而言,也具有较强的“赌博”性质,因而也较容易与“对赌协议”混淆。

事实上,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
首先,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对赌协议”一般为私募股权投资、风投机构认购被收购企业的增资或部分原有股权,而且其核心在于最终的盈利退出,投资盈利的目的更为明显;而“Earn-out”则多见于整体收购,包括股权和资产,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并收购企业的接手以及继续运营。

其次,二者的运行机制或者说操作模式不同。

“对赌协议”是预先支付全部,条件成就后再补偿,更趋于“一口价”的付款模式,对被收购一方稍为有利;而“Earn-out”则是事先支付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实质更趋于“固定+浮动”模式的分期付款模式,对并购方则更为有利,更容易控制风险。

总的来看,相较于“对赌协议”的效力性风险、以及牵涉合同与公司两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言,“Earn-out”的条款、协议效力风险较小,更多的纠纷和争议在于Earn-out条款的解释,尤其是收购方干扰原股东/管理层的后续经营导致经营业绩无法实现、原股东/管理层操纵业绩目标的实现以满足Earn-out条
件等机会主义行为,当然,这些问题也需要在协议的协商阶段就做好预防,在条款设计中尽量做到双方互赢。

三、对赌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分析
(一)与被投资公司股东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关于“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的现有裁判文书,筛选关联性案例发现,自“苏州工业园区海富公司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补偿款纠纷再审案”(也被称为我国
“对赌协议第一案”,以下简称“海富案”)后,我国法院对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担保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均予以认可,理论界对此也无争议,理由大致可总结为该约定“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也与理论界反复提及的对赌协议中应遵循意思自治的观点一致。

因此,本文对投资者与
被投资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暂不做论述,仅对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论述。

(二)与被投资公司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提及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得不提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案”,该案经历
一审、二审、最高院提审,并最终确立了我国类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因此,本文亦由此案展开论述。

“海富案”的争议各方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公司有限公司(下称“海富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下称“迪亚公司”)、陆波,其中海富公司为本案原告,也是投资方,世恒公司为被投资
公司,迪亚公司为涉案对赌协议签订时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陆波为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中前述四个主体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下称“增资协议书”),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甘肃
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经营合同”),其中关于对赌的条款大致如下:
1、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达不到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2、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世恒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海富公司持有的世恒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世恒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是否超过10%为标准,按约定计算回购价格。

此后,世恒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没有达到《增资协议书》中要求的利润标准,海富公司遂向甘肃省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增资协议书中关于与世恒公司之间对赌的条款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也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该条款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二审判决则推翻一审判决内容,认为:涉案协议中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迪亚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关于“明
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增资协议书关于对赌的条款约定应认定无效。

但是,由于海富公司基于对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关于业绩承诺的合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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