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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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2010)10号

当事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北,股票代码000421),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

郭试平,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13-601。

许正苟,男,1944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14号5栋103室。

斯庆,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总经理兼任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60号104室。

薛乐群,男,1956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兰园1号202室。

李华飞,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厚载巷19号104室。

徐益民,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500弄1号1104室。

周学信,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妙峰庵62号701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南京中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

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南京中北于1992年成立,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案发时,公司前五名股东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众)、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投资)、中信汽车公司。

南京万众由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绝对控股,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主要是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的职工。万众投资由南京万众绝对控股。南京万众持有南京中北4.77%的股份,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万众投资持有南京中北3.43%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南京万众与万众投资属一致行动人,为南京中北实际上的第二大股东。南京中北持有南京苏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桑汽配)50%的股权,在苏桑汽配董事会中董事人数超过半数,且苏桑汽配的经理、财务部人员由南京中北派出,南京中北对苏桑汽配具有控制权。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

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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