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混站沙石供应合同协议书(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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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混站沙石供应合同
(标准版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方:
需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需方预拌砼生产的实际需求,需方同意将位于搅拌站所需的原材料向供方订购,为明确供需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日止。
三、质量验收标准:
1.碎石:
1)5-16mm级碎石含泥(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2.5mm以下的颗
粒含量≤5%,粒径为16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2)5-25mm级碎石含(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5mm以下的颗粒含
量≤5%,粒径为25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3)以上碎石中针片状含量≤5%,压碎指标≤8%,母材抗压强度≥90MPa。
4)含泥(粉)量超过3%,需方有权拒收;该指标在1~3%之间,每增加1%时,
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方1元/m3。若因碎石级配或粒型不合格,导致
混凝土砂率增加,每增加一个砂率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2元/m3。
2.水采洗砂:
1)细度模数:细度模数≥0.9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0.7~0.9之间为降级
品,每降级0.1,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细度模数低于0.7
时,需方有权拒收。
2)含泥量:含泥量<8%为合格品;含泥量在8~10%之间为降级品,每增加
1%,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含泥量大于10%时,需方有权拒
收。
3)含水率:含水率超过10%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扣出。
3.水洗机砂:
1)细度模数:细度模数在 2.5~3.0之间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 3.0~3.5
之间为降级品,每增加0.1,该批次所有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粒型≥
4.75mm的机制砂,需方有权将其直接扣除;细度模数大于3.5后,需方
有权拒收。
2)含粉量:含粉量必须要有,且应适度。在5~9%之间为合格品;含粉量3~
5%或9~12%为降级品,每降级或增加1%,该批次所材料单价下调1元/m3;
含粉量小于3%或大于12%时,需方有权拒收。
3)含水率:含水率超过5%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直接扣出。
4)粒型良好,母材抗压强度≥80MPa。
4.上述1~3项标准也可按封存的样品收货,其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其费用
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各项材料的单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