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黑体字表示的条款,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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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
反担保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小额贷款反担保()第号
甲方 (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号:
住所:
乙方(担保人):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及保证责任
1. 1甲方愿意作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在银行()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1.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另加二年。
1.4本合同由甲方独立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本合同仍然是完全独立有效的,即甲方放弃要求乙方先行主张物的担保的权利,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代偿全部债务。
1.5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改变融资款项用途、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融资款项、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或者债务人(为个人时)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有任何改变。
1. 6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条保证责任履行
2.1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债务时(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书面索付通知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乙方授权签字人员签署及证实债务人到期未付应付款项之证明,均可作为要求甲方付款之凭证。2.2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任何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收债务人对乙方的到期债务。乙方在划收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第三条反担保人陈述与保证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借据或其他融资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的相关约定无须再经甲方确认。
3.2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和延长债务期限的,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仍按原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3.3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4 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收入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3)甲方的住址、通讯方式等联系方式变更;
(4)有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能力的情况。
3.5 甲方发生其他负债或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可或就所担保的债务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采取行动。
第四条违约条款
4.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的违约事件:
(1)甲方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4)甲方涉及刑事案件;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及其他银行签定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4.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
(2)要求甲方更换乙方认可的担保;
(3)向有关单位、机构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5.1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可按规定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壹年。如债务人获得该笔贷款展期,甲方是否同意作为反担保人继续提供展期担保,请选择:
(1)()同意,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动延长至债务人获得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另加二年;
(2)()不同意。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6.2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文件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文件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6.3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4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6.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乙方: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公章)
自然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地: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