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和综保区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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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 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 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 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 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 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 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 设立条件 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 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 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 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 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 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 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 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 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 办公设施。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功能对比
项目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依据
保税物流中心(B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起 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施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 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 个A型的聚集。 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 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 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 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 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国务院 政府 1、仓储 2、出口加工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1. 2. 3. 4. 5. 6. 7. 8. 9.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进口寄售货物;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 货物存储期 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 无限制 限 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 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3、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 设立××保税区的请示》文件完成9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 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 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 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 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 管委会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 2、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 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 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申报流程 通过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 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
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苏州 高新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保税 物流中心;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 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 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 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 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 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 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 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 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 现有区域 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西安保 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南昌保税 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 心;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南 宁保税物流中心;沈阳保税物流中 心;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连云 港保税物流中心;深圳机场保税物 流中心;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北京 亦庄保税物流中心;淄博保税物流 中心。合计30个
淮安综合保税区、盐城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济南 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 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 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 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 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西安综合保税区、 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和新 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山西太原武宿综合 保税区。合计26个
概念
审批机构 海关总署 主体 企业法人 1、仓储 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功能与业务 4、转口贸易 5、国际中转 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 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可存储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 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 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货物。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 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面积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设立 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综合保 税区。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原则上只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增设综合保税区。 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 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 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 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 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 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 公里。 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 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 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 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 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 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撒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