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公厕管理制度
公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方便使用、干净卫生、环境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管理的领导,将公共厕所建设、维修、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采用节水、防臭、防味、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报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公共厕所维护与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做到:(一)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定期冲洗、消毒;(二)定期检查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三)维护公共厕所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接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维修、改造,确保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改造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捐资修建、改造公共厕所。
第四章公共厕所使用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特殊情况下需要收费的,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和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擅自移动;(二)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乱贴乱画;(三)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赌博、不卖淫嫖娼;(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与健康,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设立与维护:各区域应根据人口密度和居民需求,合理设立公共厕所,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
2.设备配置:公共厕所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包括洗手台、马桶、花洒等,设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和维护。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保洁人员:公共厕所应配备专职清洁人员,负责保持卫生,并按规定清洁时间和次数进行清扫。
2.设施清洁:保洁人员应定期对厕所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垃圾管理:设立垃圾桶,并设置分类标志,公共厕所的垃圾应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做到及时清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人员安全:公共厕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如紧急按钮、监控设施等是否完好有效,确保来厕所的市民身体安全。
2.防护措施: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安全防护,如安装防盗门、防滑地垫等,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服务管理制度1.开放时间:公共厕所应根据人员流量和城市需求,设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充分满足市民的需求。
2.服务态度:公共厕所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市民提供服务,解答问题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纸巾和洗手液的供应: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的纸巾和洗手液,确保市民在使用卫生间后能够及时洗手并保持个人卫生。
五、宣传管理制度1.标识标牌:公共厕所应设置清晰明确的标识标牌,方便市民找到卫生间的位置。
2.宣传广告:在公共厕所内可以设置公益宣传广告,宣传环保、节水、文明用厕等相关主题,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3.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定期向市民宣传正确的如厕姿势、用厕常识等,提高市民的文明用厕意识和习惯。
六、监督管理制度1.巡查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巡查与检查,了解设施运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上是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环境卫生与服务。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一、公厕应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二、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五、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八、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九、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一,对城市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公共厕所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2.管理部门应设立统一的管理人员岗位,合理设置管理人员数量,确保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2.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确保使用者的卫生保健。
3.公共厕所应设有专门的垃圾桶进行垃圾收集,保持厕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三、维护保养1.公共厕所设施应当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3.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
四、安全管理1.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使用者在夜间或昏暗环境下能够安全使用。
2.厕所门窗应保持畅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建立公共厕所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每个公共厕所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方便用户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呼救。
五、信息公示1.在公共厕所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发布公共厕所的维护、清洁等信息。
六、用户教育1.设置用户使用指南,向用户普及正确使用和卫生习惯的知识。
2.开展公共厕所使用礼仪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公共厕所的文明使用意识。
3.培训公共厕所管理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公共厕所监督投诉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2.定期组织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评价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升城市的卫生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修改内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设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居民满意度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是一些公共厕所管理的建议和办法。
一、公共厕所位置与分布公共厕所的位置与分布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合理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周围,例如商业中心、公园、市场等地。
其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和游客人流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
最后,公共厕所的位置和分布应该方便居民和游客的使用,应该容易找到和识别,避免设置在阴暗或偏僻的地方。
二、公共厕所设施与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因素。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配置必要的设施,包括足够的坐便器、蹲位、洗手池、纸巾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公共厕所应该保持清洁和整洁,提供足够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洗手液、手纸和干手器,以确保用户的卫生需求。
另外,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病菌传播和臭味滋生。
最后,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具备易于维修和维护的特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公共厕所安全与监控公共厕所的安全与监控是保障用户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
公共厕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应急呼叫装置,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公共厕所应选择安全的建筑材料和设计,防止破坏和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
四、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是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率和满意度的有力手段。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守候员的服务、用户投诉的解决和设施维修的及时响应等。
此外,公共厕所的宣传也是提高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了解公共厕所的位置、设施和服务。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一、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共厕所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公众卫生和方便性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介绍公共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共厕所的设置和布局1. 场所选择: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考虑到人流密集区域,如商业区、公园、车站等地方。
2. 建筑设计:公共厕所应采用简洁实用的设计风格,内部空间布局合理,方便用户使用。
3. 厕所数量:根据使用需求和人流密度,合理设置公共厕所数量,保证使用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三、公共厕所的清洁管理1. 定期清洁:公共厕所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定期清洁,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2. 卫生保洁人员:公共厕所应配备专职的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日常清扫和卫生消毒工作。
3. 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应设置垃圾分类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四、公共厕所的供水和排水管理1. 水源保障:公共厕所应保证供水稳定,水源干净卫生。
2. 排水设备:公共厕所应设备先进、保持畅通,确保排泄物及时有效处理。
五、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1. 设施完善:公共厕所应设置紧急呼救装置,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2. 防止非法活动:建立监控系统,防止在公共厕所发生非法活动。
3. 疏导人流:公共厕所入口和出口应设置合理,便于人流疏导。
六、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1. 设备维修:公共厕所应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厕所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环境美化:公共厕所应配备绿化设施,增添环境美观。
七、公共厕所的信息发布1. 清洁时间表:公共厕所应设立清洁时间表,告知用户何时进行清洁,提高用户体验。
2. 座位使用提示:公共厕所应设立提示牌,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式。
八、公共厕所的用户教育1. 健康常识宣传:公共厕所应设立健康常识宣传牌,提醒用户注意个人卫生。
2. 礼仪教育:公共厕所应设立礼仪宣导牌,教育用户要有文明使用习惯。
九、公共厕所的投诉建议处理1. 投诉热线:公共厕所应设立投诉热线,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参考文档】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word范文模板 (12页)
【参考文档】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
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
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
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
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的相关工作。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标准模板范本(三篇)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标准模板范本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确保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公园、车站、机场、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原则是“便利、安全、清洁、有序”。
第四条公共厕所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设置第五条公共厕所应当根据使用人群的数量及特点进行设置,数量与布局应满足人流量和使用需求,同时应具备适当的功能区划分,包括男女厕所、无障碍厕所、儿童厕所等。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设置位置应方便公众使用,同时避免阻塞通道,确保通行秩序。
第七条公共厕所应配备标识牌,方便公众快速找到并识别。
第三章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足够数量的坐便器或蹲便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群的特点及规模合理配置。
(二)洗手盆及自来水设施,保证清洁,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液或肥皂。
(三)干手设备,如纸巾或吹风机,保证方便使用。
(四)垃圾桶及垃圾袋,保证及时清理垃圾。
(五)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扶手,方便残障人士使用。
(六)儿童设施,如儿童大小便器和儿童扶手,确保儿童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共厕所应定期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四章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第十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公共厕所,保证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要求如下:(一)充分考虑人流量和使用需求,合理设置逃生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佛府[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佛府[200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公厕管理制度文件
公厕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厕管理,提高公厕使用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公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公厕管理工作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卫生环保为宗旨,不断提升公厕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厕管理工作应当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类管理、标准管理。
第六条公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厕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公厕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公厕管理水平。
第二章公厕管理组织体系第九条公厕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厕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厕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对公厕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公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厕管理的规范和约束。
第十三条公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公厕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公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对公厕管理单位的信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公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公厕管理经费。
第三章公厕管理标准第十六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厕使用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编制公厕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公厕管理标准应当包括公厕的建设规划、环境卫生、保洁保养、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厕管理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障公厕使用人员的健康权益。
第十九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以公厕使用者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准,不断提高公厕管理质量。
第二十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合作,确保公厕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公厕建设与维护第二十一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公厕建设,方便公众使用。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标准模板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公共卫生的维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责任1.地方政府负责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2.公共厕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公共厕所的设施1.公共厕所应提供足够的卫生间,并设置男、女、残疾人专用等不同类别的卫生间。
2.公共厕所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公共厕所的管理1.公共厕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应提供礼貌、热情、高效的服务,保障使用者的权益。
3.工作人员应定期清洁卫生间,并妥善处理废弃物。
4.公共厕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消毒,并按照标准设置消毒设施。
五、公共厕所的使用1.公共厕所的使用应当文明、有序,禁止乱停乱放、乱涂乱刻等不文明行为。
2.禁止使用公共厕所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3.禁止破坏公共厕所设施,如故意损坏卫生间设备、设施等。
六、监督和投诉1.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对于公共厕所使用者的投诉,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处罚措施1.对于公共厕所的不文明使用行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2.对于公共厕所的破坏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辖范围的公共厕所管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标准模板,实际制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35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4【实施日期】2016.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35号)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佛山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旅办发〔2015〕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办函〔2015〕364号)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我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优化旅游公共服务,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的统一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宣传教育等方式,以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休闲步行区厕所建设为重点,全面整治旅游厕所目前存在的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按照“设施完备、干净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监督的局面,建设、改造一批旅游厕所。
以抓“厕所革命”为突破口,提升佛山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升级升值,促进佛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目标要求按照游客为本、需求导向,满足急需、突出重点,整体优化、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统筹发展的思路,我市2015-2017年计划建设247座旅游厕所,其中新建142座旅游厕所,改扩建105座。
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2年8月17日—1—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移动式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厕管理的组织实施。
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厕的配套和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2—项规划;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保障公厕建设用地的供给。
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公厕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公厕,以确保公厕的建设质量。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成为了佛山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管理规章。
与此前的呼吁倡导不同,《规定》对一些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过程(一)部门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
在《规定》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市住建管理局于2016年2月26日至3月14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言献策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市法制局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
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
2016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各大平面媒体、网络、微信、微博、参加市民论坛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
2016年4月25日和2016年5月17日,市法制局组织召开两场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法制办和市人大的业务骨干,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对《规定》内容进行论证。
三是深入基层调研。
2016年4月25日至27日,市法制局与市住建管理局组成调研组赴五区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五场座谈会,听取区法制、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镇(街)居(村)、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投诉举报问题归纳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于在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但举报流程不明确,群众向谁举报?接报后,谁来定责?期限如何?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规定》已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每一项违法行为均明确了执法部门。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是市民生活必不可少的设施。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便利,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供参考。
一、公共厕所的责任主体1.市政府:负责公共厕所的整体规划、设立、维护和管理。
2.环卫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卫生管理工作。
3.经营单位: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厕所的设立条件1.市政府根据市民的需求和居住区域的分布,合理规划公共厕所的数量和位置。
2.公共厕所应设在密集人口区域、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人流量大的地方。
3.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卫生标准,设备齐全、功能完善。
三、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1.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投资应合理、公开透明。
2.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应及时、有效,设备损坏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公共厕所的卫生清洁应定期进行,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四、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1.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以方便市民找到并识别使用。
2.公共厕所应设有安全设施,如应急报警装置、监控设备等,保证市民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1.公共厕所应配有中文和英文的使用指南,以方便外国游客使用。
2.公共厕所应设有专人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公共厕所应保持24小时供应清洁的卫生纸、肥皂、洗手液等物品。
六、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环境清洁、无异味。
2.公共厕所应定期更换洗手液、肥皂等卫生用品,保证市民的卫生需求。
3.公共厕所应设立垃圾箱,并定期清理,确保环境整洁。
七、公共厕所的频率管理1.公共厕所的使用频率应根据市民的需求进行调整,高峰时段应提供足够的使用空间。
2.公共厕所的使用时间应合理安排,满足市民在各个时间段的需求。
以上是《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厕的管理制度
公厕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提高城市公共卫生设施服务水平,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干净、整洁、舒适的卫生环境,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厕卫生保洁和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公厕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六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公厕服务质量达标。
第七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厕的文明宣传和教育工作,培养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公厕使用规定,共同维护公厕卫生环境。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厕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公厕管理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章公厕管理第九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厕基础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厕卫生保洁方案,合理安排卫生保洁人员进行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定时清洁、定点保洁,保持公厕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厕的通风设施和除臭设备,提高公厕的室内空气质量,改善使用者的使用体验。
第十二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公厕污水、垃圾等,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卫生消毒,杜绝污水外溢和垃圾滞留现象。
第十三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台账,做好卫生保洁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公厕内外环境卫生,要定时清理周边垃圾,保障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厕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公厕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2年8月17日—1—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移动式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厕管理的组织实施。
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厕的配套和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2—项规划;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保障公厕建设用地的供给。
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公厕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公厕,以确保公厕的建设质量。
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广场和道路两侧;(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三条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商业大街、体育、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进门的无障碍通道和专用厕位);—3—(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七)独立式公厕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九)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尽量设置在市政道路两侧,如未能设置在市政道路两则的,距离市政道路不超过30米。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厕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二类或以上公厕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公厕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不明的公厕,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第十八条公厕导向牌、指示牌应设置于主路旁、公厕附近及出入口,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第十九条独立或配套建设的公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环卫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公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厕。
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临时公厕,并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4—前款所列活动的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禁止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
第二十二条拆除重建公厕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和先建后拆的建设原则,将重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厕。
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当全天免费开放。
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开放的公厕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公厕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5—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
第二十七条公厕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八条公厕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6—(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公厕(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公厕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二)在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四)明示对外开放时间;(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三十一条公厕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向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公厕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厕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二条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第三十三条公厕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或者未履行公厕补建责任的,由区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7—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厕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收费的,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改造公厕时,相邻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侮辱、殴打管理或养护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破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