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合同()---效益分享型合同(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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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Z T/E M C2016-()-()
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甲方为用能单位,乙方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改造运营商。现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以 EMC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为甲方进行项目节能改造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照明节能改造。
二、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包括安装和效益分享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
1、合同签订日起,照明设备及配件准备期限为30日。
2、安装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效益分享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备注:如施工安装时间需要变更,双方可已书面形式协商制定)
三、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在经双方确认的改造方式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节能改造,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全额投资,在
约定时间段内,按甲方约定要求入场改造,待改造服务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订验收合格确认书(自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并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30 日内完成项目验收,若甲方未在30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视为项目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须30 日内支付乙方第一个月服务费,以后每月按双方确认核算标准、分享比例支付乙方服务费。本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及双方分享比例、节能效益支付时间等,详见合同附件。
2、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甲乙双方税务及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3、甲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税务资质证明文件,乙方将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应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下的改造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1.2、甲方应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取得所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并向乙方
提供全部证明文件。
1.3、甲方需按照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
便乙方进行方案设计。
1.4、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相关产品。
1.6、乙方为便于对改造项目的管理与维护,会测试与本改造项目相关设备、设施的相关数据,甲方尽力配合。
2、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数据设计改造方案,数据不全并影响方案设计时,有权
要求甲方补充提供。
2.2、乙方负责改造项目所用灯具的提供,并在合同期内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坏的灯具进
行免费更换。
2.3、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改造项目中乙方提供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违约情况的严重性,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延长(甲方违约)/缩短(乙方违约)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2).降低违约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3).解除合同。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3、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行提供相关合规合法之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延迟付款
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欲解除和终止合同,乙方须无偿转让所有设备的所有
权给甲方。
2、项目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双方对后续服务有其他约定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符合以下约定的,双方办理完毕结算且甲方将灯具全部完好退还给乙方后,本合同可
提前解除,灯具的拆装、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2)、甲方因对项目主体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使用权到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
提前解除合同;
4、本条款中所述的结算标准按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保密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属于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均应对任何非经对方同意的
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
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
免除,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政府拆迁、地震等),发生不可抗力一方
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未
尽到通知义务,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将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 10 日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期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
起中止计算,自中止情形消除后次日,节能效益分享期继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发生不可抗力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办理完结算后有权终
止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本合同在审理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二、项目联系人
1、项目联系人职责:
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资料或材料交接;
负责按授权处理相关事宜。
2、双方项目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3、如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并提供新
的项目联系人的相关资料。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对项目主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到期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甲方需在合同到期日前 30 天书面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有义务向新接手的
公司告知本合同约定的项目。
2、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已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且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项下乙方提
供的用于项目改造的全部灯具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甲方。对于甲方新增加的灯具需求,双方另
行签订合同。
3、电价标准为签约时项目用电电价标准,后续如因国家、地方等政策变动致使电价标准变动的,本合同中电价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同时按新电价标准核算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4、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地方政策所涉及的节能减排补贴、奖励等,均由乙方进行申领,与甲方各享有 50%。
5、项目期满,若甲方需要乙方对项目改造所用的灯具提供后续服务的,乙方按照每月每
盏灯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合同约定。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签订地点:
2、本合同约定所有来往费用,按人民币进行结算。
3、任何一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之前,应提前告知对方。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修改,需要双方书面
进行确认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