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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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欧阳歌谷(2021.02.01)
1、有五名以上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办事,供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出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出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合适本律例定的章程;
3、有合适本律例定的组织机构;
4、有合适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合适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挂号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印的设立年夜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印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印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挂号前置许可文件
三、设立挂号流程
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挂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挂号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挂号提交文件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规模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三步: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合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合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合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合的产权证明;因场合在农村没有房管部分颁布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合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第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挂号的业务规模中有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挂号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五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六步: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令律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挂号管理条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度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调: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领取《名称挂号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
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挂号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挂号文件;经营规模涉及前置审批的,规画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资料,资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挂号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挂号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挂号申请书》规画挂号手续。规画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规模涉及挂号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挂号前向挂号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合适国家有关企业名称挂号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规模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增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办署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明》。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挂号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挂号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挂号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印的设立年夜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印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印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规模有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挂号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动挂号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动挂号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动挂号申请书》;成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