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

京价(商)字〔2001〕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发改价格[2004]2402号
•【施行日期】2004.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402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用电价格的请示》(京发改文[2004]2104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4元。

二、以上价格调整自2004年1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顺义区现行供暖补贴标准

顺义区现行供暖补贴标准

顺政办发〔2003〕65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暖费管理,区市政管委对《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顺政办发〔2002〕6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为加强和改进供暖费管理,确保冬季供暖,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供暖单位、住宅采暖用户和产权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区属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将供暖费补贴部分,按时足额发放给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

三、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全区供暖收费标准为四、本办法实施后,供暖单位将按规定向供暖受益人全额收取供暖费。

收取供暖费面积以“房屋所有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依据五、供暖费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顺发〔2001〕12号)中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六、特殊情况(一)民政部门确定为低保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户,供暖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家庭成员均无工作的城市居民低保户、优抚户,(二)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供暖费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自谋职业干部职工的供暖费由本人全额交纳。

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三)领取供暖费补贴的干部职工去世后,其配偶尚在,无工作且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发放供暖费补贴;夫妻双亡的(四)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供暖费由本人全额交纳。

(五)工作正常调动人员的供暖费补贴,由调出和调入单位按其当年在两单位的上岗时间分担,以后由调入单位负责发放。

(六)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死亡或无工作的,其供暖费补贴在原来的标准上增加80%;离休干部职工本人死亡,其配偶尚在,但无工作的(七)拆迁安置采暖用户的供暖费补贴办法:1.现有旧城区内拆迁户的供暖费,由拆迁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00元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其余部分由拆迁单位或开发公司按每建筑平方米2.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享受单位供暖费补贴的,供暖费由拆迁户本人全额向供暖单位交纳;夫妻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拆迁户,按每建3.公有住房拆迁不在此范围(含平房、楼房)。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的函
(京价(商)字[2000]351号)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承诺北京第三热电厂燃气机组电价计算原则的报告》(京电字[2000]0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北京第三热电厂利用天然气燃气机组发电经国家计委立项,并列为北京市50项重点工程之一。

经研究,关于该项目建成后的电价问题,同意待该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按经营期内的合理成本及费用支出,满足运行成本、税金,还贷付息适当盈利等原则核定其价格水平,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最新】北京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

【最新】北京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

【最新】北京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一、北京供暖收费标准2023年最新1、按面积收费: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油、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收费标准是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收费标准是4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按热计量收费: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燃气(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6元/千瓦时(98.9元/吉焦);其他区域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3元/千瓦时(91.6元/吉焦)。

3、供暖收费如何划分居民与非居民?以用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准。

规划(设计)用途为居住或住宅的房屋,相关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其他执行非居民价格标准。

二、北京供暖时间: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三、北京供暖温度:按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供热价
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京发改〔2015〕2787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供热价格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5〕2787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有关规定,本市供热项目的政府定价范围严格按目录中规定执行,其他环节的任何价格均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2016年1月1日起,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4]240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402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用电价格的请示》(京发改文[2004]
1 / 1。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京价[商]字[2000]486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0]486号2000年12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价格体系,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及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决定自2001年1月5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民用燃料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液化气销售价格: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定量内每瓶(15公斤)由29.40元调为36元。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40元调为1.70元。

宾馆、饭店、餐饮,外国使领馆、外交公寓用每立方米由3.00元和1.80元统一调为2.20元。

工业及锅炉供暖等用户天然气价格不动,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三、煤气价格不作调整。

四、民用煤价格不动,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市煤炭总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在指导价幅度内安排(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五、市燃气集团供顺义区天然气价格按市政管委协调后的价格执行。

顺义区燃气公司供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为1.80元。

供宾馆、饭店、餐饮用每立方米2.30元,供工业及锅炉供暖等每立方米1.90元。

远郊区县经营的定量内液化气,其销售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以现行价格为基础按市统一提价水平,结合本地区情况,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调价的目的和意义。

各生产、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民用燃料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不脱销、不断挡,要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物价纪律。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燃料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以次充好、乱加价、乱收费、“搭车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253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253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253号 2001年7月30日)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公司所属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按2--3号机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0.264元。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机上网电价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07.30
施行日期
2001.07.30
文号
京价[商]字[2001]253号
主题类别
公司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京价[工]字[2000]137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京价[工]字[2000]137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京价(工)字[2000]137号 2000年3月22日)
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蒸汽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公司蒸汽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公司外供蒸汽价格,即每吨由97元调整到100元。居民供暖价格仍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执行。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0.03.22
施行日期
2000.04.01
文号
京价[工]字[2000]137号
主题类别Biblioteka 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1 / 1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价[商]字[2002]3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200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2]369号2002年9月20日)
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协调市热力集团和市燃气集团燃气购销价格会议纪要》,现将市燃气集团公司供给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摄氏度±2摄氏度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

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2001年10月1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