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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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站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新闻网页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审核和发布,确保网页新闻类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运行,结合省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网页新闻类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公司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网页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网站内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配合进行页面、专栏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条新闻网页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及信息的审定由新闻中心负责,主网页链接的各单位和各部室的主页由相应部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条新闻中心负责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的审核及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各单位须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新闻采集和报送工作。新闻采集和报送人员应熟悉新闻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报送稿件应当遵循“以新闻类信息为主”的原则,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数据真实,能反映省公司发生的重要事件,体现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条新闻网页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单位可通过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动态等方面的新闻宣传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
(二)网络新闻编辑负责将提交到OA的信息进行审核、校定、编辑或删除,并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三)新闻类内容更新原则一般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新,其它栏目可根据其性质在适当的时间内更新。
第十条对网页上显示的新闻信息和链接,新闻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网页上显示或者控制其在网页上显示的位置和栏目归属。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关系重大以及职工关心的新闻类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及时报新闻中心。
第十二条为扩大新闻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编信息外,还可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转载信息。转载信息内容必须注明出处或同时做好链接。不允许转载涉密信息和受版权、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保护而禁止转
载的信息。
第十三条提交到网站的新闻图片为jpg格式,宽高比为4:3,大小不超过800×600点阵,并按要求附文字说明;不得提交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网站的信息确保无病毒,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所有报送的新闻类稿件,应经本单位主管新闻宣传的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和“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好上网新闻类信息的政治安全关。
第十五条新闻网页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到网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损害公司系统企业形象的。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凡涉及到省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上网。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为促进省公司新闻网页的建设工作,经新闻中心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新闻采集、报送、管理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省公司系统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关注的;
(三)信息内容时效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评价较好的;
(四)对公司新闻网页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纳的。
第十八条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新闻内容虚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第2页
假或有较多错误,新闻报送不及时或很少报送,经多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2)不按要求报送新闻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产生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对违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将视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新闻中心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