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1.29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
收。
(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层54m<建筑高度≤100m
╱
2421
19
17
32
24
190元/平方米。
有关[2012]319号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各省规费费率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南京行政收费-规划(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9]1283号苏价房[1999]417号宁价房[1999]592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000万元以下
1.5-2.5万元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1000-3000万元
2.5-6万元
彩色照片
张
10元
A4纸(含以下)
页
2元
A3纸
页
3元
3、证明费
出具与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相关的城建规划、地下管线(网)等档案材料证明,包括依据性材料
个人
件
200元
单位
件
400元
出具其他
证明材料
个人
件
100元
单位
件
200元
4、档案整理编制费
城建档案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
卷
100元
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计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000万元以下
3-5万元
1000-3000万元
5-12万元
3、项目评估建议书
1000万元以下
1-1.6万元
1000-3000万元
1.6-4万元
4、评估可行性
研究报告
1000万元以下
1.5-2.5万元
1000-3000万元
2.5-5万元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宁价房[2002]220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单体建筑
二层以下建筑
(含二层)
幢
1227元
退层和形体复杂建筑乘1.5系数,二层以下(含二层)的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按多层计费
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3、临时设施费:指施工单位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 4、夜间施工增加费:指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工效降 低等费用。 5、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二次搬运所需费用。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转至施工场地,或由一个 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模板及支架制作、安装、拆除、维护、运输、周 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8、脚手架费:指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指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0、施工排水、降水: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11、检验试验费: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 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 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应另 行向建设单位收取。 12、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3、工程按质论价: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 为优良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1)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2)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的保健费,与建设单位职工 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享受人数,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 入)的计价表耗工数,并加计百分之十的现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数确定。 15、围堰:围堰发生的费用。 16、筑岛:筑岛发生的费用。 17、便道:做便道发生的费用。 18、便桥:做便桥发生的费用。 19、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因施工需要发生的洞内施 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的费用。 20、驳岸块石清理:发生的驳岸块石清理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进行全过程承包的行为,建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宁价房[2002]16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宁价房[2002]167号)南京市规划局、各区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
服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平方米)││││├─────┬─────┤备注││││市、区│县││├──┼──────────┼─────┼─────┼────────┤│1│住宅│0.80│1.00│按建筑面积计算│├──┼──────────┼─────┼─────┼────────┤│2│工业厂房│1.00│1.20│按建筑面积计算│├──┼──────────┼─────┼─────┼────────┤│3│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20│1.40│按建筑面积计算│├──┼──────────┼─────┼─────┼────────┤│4│铁路、道路、工程管线│││按核定的工程投资│││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0.8‰│0.8‰│总额计算│││的建构筑物││││└──┴──────────┴─────┴─────┴────────┘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8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工程规费及各省规费系数

工程规费工程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间接费"的组成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2、材料费;3.施工机构使用费措施费: 1、环境保护费: 2、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施工费; 4、临时设施费5、夜间施工费; 6、二次搬运费: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9、脚手架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间接费=施工管理费+规费施工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交通差旅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保险、财产保险费7、财务费8、税金9、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规费: 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下面从北至南贴出所了解的各省规费(北京市执行部颁标准)黑龙江省(1)养老保险费 20%(2)失业保险费 2%(3)医疗保险费 6%(4)住房公积金 5%(5)工商保险费 1.5%合计为34.5%吉林省注:医疗保险费中含生育保险费0.7%,规费合计38.7%辽宁省规费费率为41%,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10%;工伤保险费1%。
江苏省县级城市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

江苏省县级城市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地方政府的各项收费中,有哪些收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减少或免缴的?江苏省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住宅xx元/㎡、商服xx元/㎡〔各地区规划局或建设局收取,标准不一〕2、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一般按建筑造价的0.5--0.6‰,约x元/㎡〔建设局收取〕5、规划技术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营业性x元/㎡〔规划局收取〕6、建筑工程交易综合费中标价的1.4‰,中标方70%,按建筑面积约x元/㎡〔招标办收取〕7、档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规划局收取〕8、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造价的1‰,约x元/㎡〔质检站收取〕9、行业管理费按建筑造价的4‰,约x元/㎡〔建管处收取〕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造价的2.3‰,约x元/㎡〔质检站收取〕11、解困基金按建筑造价1‰,约x元/㎡事员〔劳动局收取〕12、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环卫处收取〕13、装璜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14、工程渣土处置费x元/㎡,约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15、拆迁管理费拆迁安置总费用的0.6% 〔拆迁办收取〕16、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收取〕17、排污费约建筑造价的1.5‰,约x元/㎡〔环保局收取〕18、环评费x万元〔环保局收取〕19、出让金业务费成交价的2% 〔国土局收取〕20、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x元/㎡〔国土局收取〕21、土地登记费x元,x元/平方米〔国土局收取〕22、土地测绘费、测绘费x元/㎡加x元/拐点〔国土局收取〕23、防雷检测费x元/点〔气象局收取〕24、城市规划编制费按土地面积x元/平方米〔规划办收取〕25、人防建设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自建人防工程可退还) 〔建设局收取〕另外收费项目参考表1、图纸审查费按建筑面积x元/平方米左右市级收费2、房产交易手续费住宅x元/㎡,商业x元/㎡房管局3、房产测绘费住宅x元/㎡,非住宅x元/㎡房管局4、房产登记费约x元/㎡房管局5、房屋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6、绿化保证金按绿化面x元/㎡(绿化建成达标可退还) 建设局7、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能源办8、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使用新材料可退还)需要建设局9、建筑业劳保统筹工程直接费的2.23% 建设局政府收费的主要几项中可以做工作和公关的有:一)、项目规费(报建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利用政策和公共关系,适当缓缴)。
1南京市有关定额、合同、计价、取费问题解答.doc

南京市有关定额、合同、计价、取费问题解答之二编者按:从5月1日开始,我市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标,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200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也同时执行,现根据有关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问题,我们归并整理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
9、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工程量不准或因设计变更,问工程结算如何调整数量和单价?答:(])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2)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测量不调价的原则,即工程量可以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
缺项子目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的分析,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0、问:工程量计算规则《省计价表》和《计价规范》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哪一个计算规则为准?答:招标人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以《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为准。
《省计价表》的计算规则是提供投标人报价参考。
当《计价规范》出现缺项的,招标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计价表》作相应补充。
ll、问:措施项目的单列是这次清单计价改革的主要内容,《省计价表》所列项目要比《计价规范》多,招标人的清单如何列项?答:(1)首先按《计价规范》列项。
(2)当《计价规范》不能满足时,可参照《省计价表》列项,比如优质工程加价费、赶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等。
(3)当《计价规范》、《省计价表》仍不能满足招标需要时,招标人措施项目清单可作相应补充。
12、问:这次土建与装饰《省计价表》合为上、下一册,问如何区分按单独装饰工程取费?答:只有按单独装饰工程招标的项目,或按单独装饰发包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或承包人可按单独装饰工程计价取费。
当土建与装饰合并为一起招标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计价取费。
13、问: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报价,投标人能不能在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项优惠预算报价?答:不可以。
南京市全区报批报建各项费用标准(含市区、江宁、市政)

户,商业及办公用房1300元/户
21号
否
无
是
地上住宅部分23元/平方;非住宅部分 (包含地下室):30元/平方
江宁价字(2013) 67号
否
无
是
住宅
保障性住宅
宁价服2016-293、 宁价服2013-387
栖霞区:地上住
18元/平米 24元/平米
16元/平米
在以上基 础终端基 础上,每 增加1个终 端加收5元
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进行设计、工程、监 理正式招标,造价按照用 电容量计算,
用户变工程
公司内部采购,另需缴纳 高可靠费给供电公司
南京公司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是否可谈 隐形收费 单位是否唯一
多层 建 筑高度≤
18m
小高层 18m<建 筑高度≤54m
高层 54m <建筑高 度≤100m
宁价工〔2008〕80 号
23
29
/
浦价发〔2015〕26 号
19
23
27
15
17
24
无
是
13
15
22
13
15
22
目前85折
20
25
32
15
18
24
无
是
无
定额计价(主材按自来水公司主材价,仅 可定核额算计工价程(量主)材按自来水公司主材价,仅 可核算工程量)
是
无
是
无
多层 建 筑高度≤
18m
小高层 18m<建 筑高度≤54m
高层 54m <建筑高 度≤100m
/㎡;
宅23,商业24
元,地下室
18*0.5;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南京市政府批转河西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关于《河西新城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河西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关于《河西新城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宁政发[2003]168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河西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关于《河西新城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河西建设指挥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拟定的《河西新城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三日河西新城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河西建设指挥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2003年8月)为了加快河西新城区的建设步伐,保证河西新城区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将河西地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新城区,依据宁委办发〔2002〕11号文、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第1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2002〕38号会议纪要的精神,河西新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及规费由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统一收取、使用和管理。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及规费的使用和管理,拟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收取范围河西新城区(新秦淮河以北,外秦淮河和凤台南路以西,长江以东,总占地55.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及规费。
二、使用原则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在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河西新城区规划要求,根据“取之于新区、用之于新区”的原则,河西新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及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河西新城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运作。
三、收取内容(一)土地出让金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宁政规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实行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期间的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发改、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
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一、说明(一)江苏省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配套执行。
(二)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费用标准,施工单位不得让利。
此项费用的计取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安全生产监督费;4、建筑管理费:5、劳动保险费;6、税金;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目费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除了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外,其余费用均作为参考标准。
(五)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六)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本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1、包工不包料: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
2、点工:适用于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计价表范围内的用工。
3、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费用项目划分市政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人工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直接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机械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市政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退)场费。
江苏省目前的规费_0.doc

江苏省目前的规费【问题】请问目前江苏省的规费包括哪些内容?请帮忙一一列明。
另外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是否已经调整,以前是0.19%现在是0.11%还是0.118%? 2、劳动保险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是否已经取消了?问题补充:我想问下,我公司目前在南京投个标,未确定工程属于哪个类别,我们去造价站了解了下,好像市政工程是不取劳动保险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的,而其他安装工程等是要取的,那我们投标的这个项目能不能取劳动保险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呢?谢谢!【解答】劳动保险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未取消。
苏建价函〔2011〕2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规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标准从2011年3月20日起由工程结算收入的0.19%调整为0.11%.结合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缴特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下列原则计取: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作为规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可竞争。
2、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其他项目费之和。
3、根据《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在下一年度征收。
与之对应,对于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并且2011年3月2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调整为0.118%.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的建设工程,2011年3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调整为0.118%.请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及时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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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