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案由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法律责任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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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是指最高法院受理并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最高院案由主要分为刑事案由、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
刑事案由是指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符合公诉条件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院对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一般刑事案由和特殊刑事案由。
一般刑事案由主要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一般犯罪行为;特殊刑事案由主要包括恐怖活动、重大贪污贿赂、走私、贩卖人体器官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民事案由是指涉及民事关系的各类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等各种民事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
行政案由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行政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赔偿争议、行政征收纠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此外,最高院还规定了其他类别的案由,例如国家赔偿案由、国家民族政策案由、复核案由等。
这些案由主要涉及国家利益、法律层面的重要问题,需要最高院进行审理。
最高院案由的规定旨在确保最高法院能够专门处理重大、复杂和有特殊意义的案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最
高院案由的具体规定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是对民事案件的分类和界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对象确定案件的民事案由。
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权利纠纷类案由
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3.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4.不当竞争纠纷: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等。
二、婚姻家庭类案由
1.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分割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约财产纠纷:包括婚约违约纠纷等。
3.继承纠纷:包括遗嘱效力纠纷、遗产分割纠纷等。
三、物权纠纷类案由
1.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属纠纷等。
2.动产抵押、质押纠纷:包括动产抵押权纠纷、动产质权纠纷等。
3.物权确认纠纷:包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等。
四、债权债务类案由
1.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等。
2.金融债务纠纷:包括票据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保函纠纷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案由
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等。
六、行政纠纷类案由
1.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契约纠纷等。
以上只是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的一部分,具体案由的界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不在最高院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民事案由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常见的民事案由进行分类规定。
一、合同纠纷1. 货物买卖、租赁合同纠纷;2.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3. 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纠纷;4. 融资租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纠纷;5. 借款合同纠纷;6. 委托、劳务合同纠纷;7. 合伙、合资、合作、合营等合同纠纷;8. 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纠纷;9. 应履行的合同纠纷。
二、侵权责任纠纷1. 损害赔偿;2. 知识产权侵权;3. 不正当竞争;4.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侵权;5. 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6. 侵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益行为;7. 违反合同、违反法律、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8. 消费者侵权责任纠纷;9. 同类专业人员侵权及其他侵权行为。
三、婚姻家庭纠纷1. 离婚、撤销婚姻等纠纷;2. 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纠纷;3. 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扶养费等纠纷;4. 继承纠纷;5. 收养、监护、抚养等纠纷;6. 出生权、监护权、探视权及其他家庭关系纠纷;7.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8. 夫妻生育、抚养等纠纷;9. 遗嘱效力等纠纷。
四、劳动争议1. 合同订立、执行与解除纠纷;2. 劳动报酬与工伤待遇纠纷;3. 批准与解除劳动关系;4. 职工权益保护;5. 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6. 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7. 职业培训补偿纠纷;8. 高温津贴、加班费、年终奖及其他福利待遇;9. 其他劳动争议。
附件:此处列举所需要的附件,具体情况因案件而异。
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列举住宅区等法律名词及简要注释,如需深入了解,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对案件的认识不够深入:建议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的积累;2. 找不到合适的证据:可考虑超期证明、证人传票、专家鉴定等方式获取证据。
3. 法律适用难点:建议找到相关专家咨询或征求其他学习、实践者的看法以获得更佳解决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详细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过期食品- 添加非法添加物- 虚假标注食品成分- 不符合卫生标准等2.2 附加违法行为(如有):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附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及销售伪劣食品- 擅自改变食品配方- 不按规定存储食品等三.违法行为的证据:3.1 证据收集方式:详细描述证据的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相关文件资料- 抽样化验食品- 现场勘查等3.2 证据清单:列出所收集到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一项证据进行详细描述。
四.处罚依据:4.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该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4.2 处罚规定:详细阐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 吊销许可证- 停产整顿等五.处罚决定:5.1 综合考虑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处罚进行综合评估。
5.2 处罚决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及缴纳期限- 吊销许可证的期限及后续程序- 停产整顿的时间要求等5.3 处罚执行机构:列出具体的处罚执行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附件:(可选,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附件,如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解释。
- 2.处罚规定名称:处罚规定的名称及解释。
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简明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原告:李某(男,28岁,某市某区人)案件来源:某市某区公安局报案案件时间:2022年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案件事实:2022年2月15日,原告李某在某市某区某街道与被告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张某持械将原告李某打伤。
经鉴定,原告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原告李某向某市某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张某故意伤害原告李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二级,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文档编号:2021XXXX)一.案由背景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由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以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案由调查过程(一)案情简介根据线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 案发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 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工厂。
3. 涉事单位:XX工厂。
4. 涉事人员:XX公司负责人、相关生产管理人员。
(二)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案发地点进行勘察和现场取证,获取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现场照片和视频材料;2. 相关文件和记录;3. 相关人员的口述证言;4. 鉴定和检测报告;5. 其他相关证据。
(三)案情分析依据调查取证结果,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情进行分析和评估,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认定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XXX违法违规行为2. XXX违法违规行为3. XXX违法违规行为三.行政处罚决定基于案情调查和分析结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对涉事单位进行罚款XX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XX万元,并给予XX行政处罚措施;3. 要求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附件1. 现场照片和视频材料2. 相关文件和记录3. 鉴定和检测报告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旨在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范文
一、公共卫生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卫生不达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定期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消防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全或管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XX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三、场所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力
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公共设施管理
案由:公共设施损坏或管理不当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
案由:违反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标等。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一、案由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林业秩序,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案由,本文将对这些常见案由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常见案由1. 擅自采伐森林案件擅自采伐森林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采伐单位拥有、管理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四级以上保护的林木除外);(二)擅自采伐供燃料、造纸等特殊用途的林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森林的许可证、采伐计划等许可证照。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2. 滥伐树木案件滥伐树木是指未经批准滥伐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滥伐树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砍伐有林地上树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获得的树木,责令返还,可以处非法砍伐树木的价款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案件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是指未取得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林木转让、出售、收购或运输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涉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案由(1)误导性宣传:以虚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欺骗购买者;(2)虚假标识:虚假标注产品名称、成份、性能、疗效等信息;(3)虚假承诺:承诺超过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
2. 违反食品标准案由(1)超标问题: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指标;(2)非法添加物:违规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规定量的添加剂;(3)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非食品成份等;(4)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牌的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案由(1)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生产食品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未达到规定的要求;(2)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条件不达标;(3)食品贮存不当:食品储存期限、温度、湿度等不符合规定;(4)食品加工不当: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如加工工艺不合理、温度控制不当等。
4. 违法违规行为案由(1)未取得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食品销售;(2)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3)假冒伪造产品认证:伪造、冒用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商标等信息;(4)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销售未经批准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野生动物制品等。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针对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其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违法所得等。
2.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根据该规定,对于涉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一、案由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违法行为严格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二、案由细化1.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 操作违章违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具或者使用与工作不符的操作方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3. 擅自改变、拆卸、停用安全保护设施擅自改变、拆卸、停用企业的安全保护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检修,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4. 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提供产品,造成事故发生或者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5. 隐瞒事故真象、妨碍调查企业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的真象,或者妨碍事故调查,导致调查取证难点或者难以查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三、附件列表1.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事故报告及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2. 相关处罚决定书样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企业制订、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2. 安全保护设施: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包括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等。
3. 劣质产品: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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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三)项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项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二十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第几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 数量超过100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 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 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 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
无证运输(明知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运) 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处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
常用案由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法律责任
序号 1 案由 未在当地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进货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 未在发证机关指定 的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进货 非法销售走私烟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卷烟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法定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 20%-50%的罚款,可按当地市场批发价的70%收购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并下浮30%收 购非法购进的卷烟。 没收其走私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货值 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 违法销售假冒卷烟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假 冒卷烟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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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无证运输(一般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节)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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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无证运输(严重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节)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