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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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党集镇卫生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由乡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2、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

1、根据本年度省级财政对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镇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

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卫生室常住人

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

4、按照《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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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各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三、资金的使用

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各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补助到各卫生室。

党集镇卫生院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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