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文对照表
修订主要内容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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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项旧内容
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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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章节1⼦条款1.1
原始描述或规定
更新后的描述或规定
描述变更⽬的,影响范围及原因
⼦条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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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章节2⼦条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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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福利政策 - 年度旅游补贴
每年提供⼀次国内游补贴,额度为⽉薪的5%
提升⾄每年⼀次国际游补贴,额度提升⾄⽉薪的10%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提⾼员⼯满意度和忠诚度
产品规格 - 尺⼨参数
⻓度:100cm ,宽度:50cm
⻓度:110cm ,宽度:55cm
根据市场反馈和使⽤体验优化产品⼤⼩以增强⽤户体验
安全规程 - 紧急疏散流程
发⽣紧急情况时按照标识指示⾃⾏疏散
增设定期应急演练,并在发⽣紧急情况时由安全员指导疏散
提⾼紧急状况下的应对效率和⼈员安全。
国家现行新旧规范对照表
《房屋建筑工程》常用GB施工规范:1《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3《工程测量规范》50026-2007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5《球形储罐施工规范》GB50094-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2010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0134-2004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3《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1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1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2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2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在2012年5月1日实施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
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
具体要求关标准或者规定。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医疗器械经营
47医疗器械的使用
48不良事件的
处理与医疗
器械的召回
旧版本无具体内容,只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
量事故公告制度。
49监督检查50法律责任
51明确注册可
以收取费用
之前产品注册是不收费的。
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了说明
书和标签的
具体要求
增加了对生
产企业执行
《医疗器械
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
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
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或者规定。
增设一章节,细化了
例》新旧版变化内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ꎬ右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ꎬ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编㊀总㊀㊀则第一章㊀基本规定«民法通则»①第一条㊀为了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ꎬ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ꎬ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ꎬ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ꎬ制定本法ꎮ第一条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ꎬ调整民事关系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ꎮ第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㊁法人之间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ꎮ第二条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ꎮ第五条㊀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ꎮ第三条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ꎮ1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ꎬ全部立法分为两步ꎬ第一步制定 民法总则 ꎬ第二步再将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ꎬ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ꎮ«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ꎬ2017年3月15日公布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ꎮ由于«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基本相同ꎬ因此特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通则»对照ꎬ但«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改的ꎬ也将二者予以对照ꎮ 第一编㊀总则 对照表左侧列中ꎬ没有特别标注法名的ꎬ内容为«民法通则»条文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条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七条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第五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ꎬ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ꎮ第六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ꎬ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ꎮ第七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ꎬ秉持诚实ꎬ恪守承诺ꎮ第八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不得违反法律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九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㊁保护生态环境ꎮ第六条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ꎬ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应当遵守国家政策ꎮ第十条㊀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十一条㊀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八条第一款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第十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ꎮ法律另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二章㊀自㊀然㊀人第一节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㊀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第十三条㊀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2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第十四条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民通意见»①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ꎮ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ꎻ没有户籍证明的ꎬ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ꎮ没有医院证明的ꎬ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ꎮ第十五条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ꎬ以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ꎻ没有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的ꎬ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ꎬ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㊀遗产分割时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ꎬ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ꎮ第十六条㊀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ꎬ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ꎬ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ꎮ第十一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二条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十七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ꎮ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ꎮ第十八条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九条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3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二十条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三条第一款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第二十一条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ꎬ适用前款规定ꎮ第十三条第二款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二十二条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四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ꎮ第二十三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ꎮ第十九条㊀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二十四条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ꎬ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经本人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㊁精4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神健康恢复的状况ꎬ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第十五条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ꎮ第二十五条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ꎻ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所视为住所ꎮ第二节㊀监㊀㊀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ꎮ第二十三条㊀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ꎮ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ꎬ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ꎮ第二十六条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ꎮ第十六条第一款㊁第二款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七条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5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ꎬ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ꎻ(三)成年子女ꎻ(四)其他近亲属ꎻ(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八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㊁子女ꎻ(三)其他近亲属ꎻ(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第二十九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ꎬ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ꎮ«民通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ꎬ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ꎮ第三十条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ꎮ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第十六条第三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十七条第二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三十一条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ꎬ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ꎻ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ꎮ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6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ꎮ监护人被指定后ꎬ不得擅自变更ꎻ擅自变更的ꎬ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ꎮ第十六条第四款㊀没有第一款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十七条第三款㊀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三十二条㊀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ꎬ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ꎬ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ꎬ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ꎮ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法承担监护责任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ꎬ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ꎮ第三十三条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可以与其近亲属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ꎬ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ꎮ7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ꎬ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ꎮ第十八条㊀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ꎬ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ꎬ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责任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应当赔偿损失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ꎬ撤销监护人的资格ꎮ第三十五条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ꎮ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ꎬ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ꎬ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ꎬ监护人不得干涉ꎮ第三十六条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ꎬ撤销其监护人资格ꎬ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ꎬ并8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ꎻ(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ꎬ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ꎬ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ꎻ(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㊁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ꎬ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ꎮ第三十七条㊀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㊁赡养费㊁扶养费的父母㊁子女㊁配偶等ꎬ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ꎮ第三十八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ꎬ确有悔改表现的ꎬ经其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ꎬ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ꎬ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ꎮ9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ꎻ(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ꎻ(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ꎻ(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ꎮ监护关系终止后ꎬ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ꎬ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ꎮ第三节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第一款㊀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ꎮ第四十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ꎮ第二十条第二款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第四十一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㊁父母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代管ꎮ代管有争议的ꎬ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四十二条㊀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㊁成年子女㊁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ꎮ代管有争议ꎬ没有前款规定的人ꎬ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㊀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ꎮ第四十三条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ꎬ维护其财产权益ꎮ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0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人的财产中支付ꎮ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ꎮ第四十四条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㊁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ꎬ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第二十二条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ꎮ第四十五条㊀失踪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ꎮ失踪人重新出现ꎬ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ꎻ(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㊀公民下落不第四十六条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ꎻ(二)因意外事件ꎬ下落不明满二年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ꎬ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ꎮ1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满四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ꎬ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ꎬ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㊁时间和请求ꎬ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ꎮ«民通意见»29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ꎮ公民下落不明ꎬ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ꎬ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ꎮ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ꎬ应当宣告失踪ꎻ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ꎬ有的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ꎬ则应当宣告死亡ꎮ第四十七条㊀对同一自然人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ꎬ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ꎬ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ꎮ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ꎬ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ꎮ第四十八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ꎻ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ꎬ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ꎮ第二十四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ꎮ第四十九条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ꎬ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ꎮ第五十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ꎮ21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续表
国家秘密 范围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
国家秘 密具体 范围规 定权限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 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 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 定。
解密 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
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 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
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密级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 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损害。
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
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 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P25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27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28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P29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023年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
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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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目的
自2023年开始,我国将对劳动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为了方便人们理解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差异,本文档提供了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
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结论
通过对比新旧劳动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可以明显看出新的劳动法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更加重视。
新的司法解释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劳动争议的受理时效做出了调整,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通过这些修改,可以有效地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对照表仅供参考和比较使用,具体的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和解释方式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表格说明本表格对比列出了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旨在对比和梳理新旧解释之间的差异和变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表格内容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
|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第二条。
| 无修改。
| 无修改。
|第三条。
| 删除了部分过时条款和规定。
| 对全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 修改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范围。
|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进行了细化和限制。
|第五条。
| 增加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
| 调整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 删除了部分与行政审批流程相关的内容。
| 对行政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简化。
|第七条。
| 新增了司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 修改了司法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 调整了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
| 对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做了一些修改。
|第九条。
| 修改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 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 增加了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定。
| 新增了对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结论和建议从对比表格中可以看出,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在一些重要条文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处罚和裁量权的运用条件、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司法补偿机制、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而言,需要仔细研读和理解新的解释内容,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解释的要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加强对解释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解释适用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实际和法律需求,进一步完善解释的内容和执行效果。
新老公司法条文比对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9)
第一节设立 (9)
第二节组织机构 (15)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5)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6)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8)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0)
第一节设立 (30)
第二节股东大会 (39)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43)
第四节监事会 (47)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49)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50)
第一节股份发行 (50)
第一节股份发行 (50)
第二节股份转让 (53)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8)
第七章公司债券 (61)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66)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68)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71)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74)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76)
第十三章附则 (82)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旧对照表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旧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基本工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本期支出总额×100%
5.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占有情况
人车比例=期末工资目人数÷期末小汽车实有数:1
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P25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27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28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P29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旧条文对照表(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2
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 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 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组织作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与集团公司密切相关)
2 共七章八十条。
共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
序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备注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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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食品(包括进口食品)
1)产品名称
a) ~ d)(省略)
e)产品名称中,不可使用如下等表达。
(1)(省略)
(2)容易与其他种类的食品发生误认·混淆的表达。此种情况下,包括「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畜产品卫生管理法」等其他法律中规定种类的产品。〈后段新设〉
2) ~ 3)(省略)
(c)[表2]的营养素标准值的对应比率(%),采用各营养成分的标识含量来计算营养素标准值的对应比率,然后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进行标注。但是,含量标为“00g以下”的情况,根据原有实际值计算营养素标准值的对应比率。
(d)(省略)
(e)营养成分于主标识面上进行标注的情况,应根据如下标准使用[图2]标识格式图表进行标注。
〈新设〉
2.(省略)
3.器具或者容器·包装
a.(省略)
b.食品包装用保鲜膜,要有尽量不要与脂肪成分含量高的食品直接接触的标识。
c.聚苯乙烯、三聚氰胺树脂、酚醛树脂以及尿素树脂材质的器具及容器包装,在进行食品加热·烹饪时,要有请勿置入微波炉内使用的标识。
d.(省略)
第7条(禁止出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沌的标识)根据第3条相关规定,对于制造·加工·进口·分售·销售属于标识对象范围内的食品等的经营者,食品的容器·包装等,不得使用如下各项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沌的标识。
〈新设〉
第3条(标识对象)标识对象食品等如下所示。
1.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a.根据食品卫生法施行令(以下简称为“令”)第21条第1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食品制造·加工业及根据同条第2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当场销售制造·加工业申请后,进行制造·加工的食品。但是,对于食用冰块的情况,仅限于5千克以下的包装产品。
(c)(省略)
f)营养素标识量和实际测定值的允许误差范围
(1)~(4)(省略)
10)其他标识事项
a) ~ c)(省略)
d)产品中使用的合成树脂材料的容器或包装纸的包装材质如下所示进行标注。
(1)根据合成树脂材料的材质,可各自分别标识为:聚氯乙烯树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酚醛树脂等。
j)不采用小麦、黑麦、大麦的情况下,谷蛋白含量为20mg/kg以下的食品,可标识为无谷蛋白(Gluten
Fre)~ 5)(省略)
6)其他标识事项
a) ~ b)(省略)
c)只有化学合成产品(除以着香为目的进行使用的情况)可以互相混合而成,在食品添加剂中,对于该混合后的化学合成产品进行标注时,要将其名称及含量一并进行标注。天然色素类制剂以及酶或者维他命制剂的情况,则需要标注各自的颜色值和能效。
b.根据令第21条第3号相关规定,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制造业的许可后,进行制造·加工的食品添加剂。
c.~ g.(省略)
2.(省略)
第5条(标识方法)食品等(包括进口的食品等。如下所示)的标识方法如下所示。
1.~ 6.(省略)
〈新设〉
第6条(确保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事项的标识)根据第3条相关规定,标识对象范围内的食品等制造·加工·进口·分售·销售经营者,为了确保消费者安全,如下各项相应的食品等必须要有注意事项标识。
c)标识单位及1次提供量计算标准
(1)营养成分含量采用1次的提供量、100克(g)、100毫升(ml)或者1个包装的含量值来表示。此种情况下,营养成分的含量单位要与表[2]营养素标准值的营养素单位统一进行标注为7。1次的提供量和总提供量同时进行标注时,单位必须要统一。
(2)营养成分含量以食品中可食部位为基准进行计算。此种情况下,动物的骨头、植物的种子以及为了维持产品的质量特性而添加的液体等,即通常无法摄取的非可食用部位除外。以可食部分的实际可摄取的量为基准。
(1)~(6)(省略)
(7)食品法典第1.3.食品原材料分类1),2)[(12)其他除外]项对应的原材料中,如果个别原材料的重量比率未达到2%时,可以采用分类名称进行标注。
(8)~(11)(省略)
(12)〈新设〉
8)(省略)
9)营养成分等
a)(省略)
b)标识对象营养成分
(1)~(6)(省略)
(7)除此之外,营养标识或营养强调标识的参考标准[表2]营养素标准值表的营养成分
a.~ e.(省略)
f.关于制造企业对冷冻食品面包类及虾酱类进行解冻、出库的情况,此时,要对食品生产年月日、解冻年月日进行标注,另外作为冷冻食品,要在其流通期限或保质期限内设定解冻,也要将解冻后的流通期限或者保质期限(仅限于虾酱类),以及解冻后的保存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标注。
〈新设〉
「附表1」
食品等详细标识标准(第9条相关)
1.关于食品添加剂法典中对应的不可用于食品中的合成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要有禁止使用的标识。
2.并非是在制造·加工过程中降低或者除去营养素
的含量,而是原来食品中完全不含该营养素的情况,此时,关于该营养素要有强调标识。
3.(省略)
〈新设〉
第8条(标识事项的适用特例)关于如下各项食品,综合考虑该食品的特性,尽管第4条及第5条有相关规定,也要按如下采用如下所示标识。
f)〈新设〉
c.器具或者容器·包装(包括进口器具或者容器·包装)
1)通用事项
a)对于合成树脂材料的容器·包装,可各自分别标识为:聚氯乙烯树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酚醛树脂等。
(3)~(6)(省略)
d)标识方法
(1)通用事项
(a)关于营养成分标识对象范围内食品的热量、碳水化合物、糖类、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以及钠元素,其名称、含量以及表[表2]营养素标准值的对应比率(%)都要进行标注。但是,热量、糖类、反式脂肪对应的营养素标准值的对应比率标识可除外。
(b)对于营养素含量不存在的情况,(根据营养成分类别具体标识方法相关规定,要求标注为“0”的情况除外)可以不标注该营养素的名称和含量,或者将该营养素含量标注为“无”,再或者用“-”进行标注。
造·加工过程中对相应营养素的含量进行降低或
者除去的情况使用。〈附加内容 删除 2007.10. 19〉
②·③(省 略)
(b)营养素含量强调标识的具体标准
营养成分
强调标识
标识条件
(省略)
膳食纤维
含有
或者
来源
每100g的食品含3g以上,每100kcal的食品含1.5g以上的情况;或者是每1次的提供量占1天营养素标准值的10%以上的情况。
1.当场销售制造·加工业的营业者根据「食品卫生法 实行规则」附表15相关规定,对于销售当场销售制造·加工对象食品的情况,标识事项标在陈列箱或者单独记载在标志牌上进行展示,此时,可省略各个商品类型的标识。〈后段新设〉
2.如下所示各项相应情况下,虽然可以使用贴纸、标签(Label)、吊牌(Tag),但是务必要贴牢以防脱落。
高或者
丰富
是含有或者来源标准的2倍的情况。
蛋白质
含有
或者
来源
每100g的食品占1天营养素标准值的10%以上,每100ml的食品占1天营养素标准值的5%以上,每100kcal食品占1天营养素标准值的5%以上的情况;或者每1次的提供量占1天营养素标准值的10%以上的情况。
高或者
丰富
是含有或者来源标准的2倍的情况。
新·旧条文对照表
现行
修订方案
第2条(定义)本通告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其含义解释如下。
1. ~ 5.(省略)
6.所谓“成分”是指单独添加于产品中的营养素或者非营养素,其作为单一物质参与原材料的构成并含于最终产品之中。
7.“营养素”是指食品中含有的成分,能够给人体提供能量,是维持人体健康成长、发育所必须的物质。人体缺乏此种物质时,可导致生化变化、生理变化等。
② 维他命和无机物的名称及单位根据[表 2]的营养素标准值表进行标注,低于营养素标准值的2%时,可用“0”进行标注。
③ 未进行营养素标准值设定的脂肪酸类及氨基酸类等,对其进行标注或强调标识时,该营养素名称以及含量都要进行标注。
4关于以婴·幼儿、孕妇·哺乳妇女、患者等特定团体为对象的食品,(a)国内(b)国内或者
a.“营养素含量强调标识”是指:使用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或者含量多少,使用“无○○”、“低○○”、“高○○”、“○○含量”等标识术语来强调标识营养素的含量。
b.“营养素的比较强调标识”是指:使用表示“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或者含量多少的“不够”、“还需”、“强化”、“添加”等标识术来标注与同一类型产品的对比情况。
(a)营养素含量的差异可以通过与其他产品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后的百分率或者绝对值来进行标注。此种情况下,所谓其他产品的标准值,则是以同一产品类型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3个以上的类似产品为对象进行计算而得。
(b)营养素含量的差异,与其他产品的标准值进行比较,热量、碳水化合物、糖类、膳食纤维、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元素的含量情况,最少也要有25%以上的差异。钠元素除外的[表2]营养素标准值表中规定的维他命及无机物的情况,最少也要有1天鼓励量的10%以上的差异。
1.食品
a.对于肉类等冷冻食品,要有“本产品为已冷冻食品,解冻后,请勿再次进行冷冻。”等的标识。但是,对于面包类及虾酱类冷冻食品,制造企业
在解冻、出库时,要有“本产品属于冷冻产品解冻后产品,请勿再次进行冷冻。”等的标识。
b.~ l.(省略)
m.咖啡因含量为每1㎖含量为0.15mg以上的液体食品,要有“儿童、产妇、咖啡因过敏者,请小心摄取。”等的标语;以及主标识面必须要有“含高咖啡因”和“总咖啡因含量为OOOmg”的标识。〈后段新设〉
(2)使用复合原材料的情况下,在标注该复合原材料的名称时,括号内要标上纯净水除外之外用量最多的5种以上的原材料名称或者成分名称。但是,如果复合原材料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相应食品中可发挥效用的情况,此时也要将该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标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