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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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的实施细则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保定市政府制定了《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以下简称《八条措施》),为了有效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级财政执行情况参照《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要求,酌情划拔科技经费自行实施《八条措施》。
市级财政仅对市级财政对应管理的四县五区(清苑县、满城县、徐水县、安新县、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有计划的支持。
二、《八条措施》中:“一、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院士主导的创新项目产业化之后,奖励院士本人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主要是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支持对象必须是当年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要符合河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条件,以省科技厅下发批准建立的批文为准。
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要符合国家科技部、河北省科技厅、保定市科技局三个级别相应的建立条件,并以相应的批文为准。
对院士本人的奖励要在院士领导的创新项目产业化之后,以市科技局认定为准。
三、《八条措施》中:“二、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
对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情况,论证通过后,市财政给予3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2年实际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以及以后3年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分别返还补助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
”此项返还资金,应为孵化器内
的在孵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同级返还,即“市收市返,县收县返”,不能占用各级科技三费额度,
四、《八条措施》中:“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有效落实科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逐年提高科技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
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3%及以上的企业,市级科技计划准予立项,并可向省以上科技计划推荐。
对于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5%及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同时承担两项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的研发项目,形成并得到市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优先给予科技创新后助式补助1 0万元。
”此项中所指科技研发投入比例以企业上一年度年终财务报表为准,由市科技局审核。
后助式补助仅适用于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非指令性科技计划项目,已经列入各级指令计划并得到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此项支持之列。
五、《八条措施》中:“四、支持企业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对重大科技项目中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20万资金支持。
对于国家标准主要撰写企业,市财政给予10—20万支持。
提高国际发明专利补助力度,对企业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或取得相关国家受理文件和缴费凭证的“巴黎公约”发明专利申请,市财政每项补助l万元。
”自主知识产权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为准,国家标准主要撰写企业以回执证书或国标附页第一撰写单位排序为准(年限为当年或前一年),国际发明专利以国家受理文件为准。
六、《八条措施》中:“五、加快科技融资平台建设。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风险投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市财政对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持续注入风险投资资金,逐年加大风险投资总额,每年追加500万元,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贷款。
”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三费中划拨500万元,通过创元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实施。
七、《八条措施》中:“六、鼓励发明创造和重大成果转化。
对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配套50万元;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市财政配套50万元;对以发明专利为核心技术的市级以上项目,市财政给予20万元资
金支持。
”配套资金项目以省以上项目批文和项目任务书为准,核心技术项目以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八、《八条措施》中:“七、鼓励校(院、所)企合作与高端人才引进。
鼓励我市企业与中科院各研究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合作。
对校企合作项目和高端人才独立创业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
与企业合作的院士和专家被聘为科技顾问的,按《保定市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给予相应待遇。
”校(院、所)企合作项目中仅支持校(院、所)方为项目主研人或者第一主研人的科技研发项目,校(院、所)方作为一般参与者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内。
九、《八条措施》中:“八、鼓励企业争创科技型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l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l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项目立项资金,其中对新培育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每家企业支持l0万元。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优先从生产经营类科技型企业中产生,实行“科技进步奖”适当向科技型企业倾斜。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皆以河北省科技厅当年正式批文为准。
十、市级财政支持《八条措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支持《八条措施》的专项资金以及部分市级科技三项经费。
如果资金不足,市科技局将择优支持。
十一、《八条措施》中所支持的项目,都要纳入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管理程序统一管理,并分批下达。
所有项目资金都要服从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绩效管理程序、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审计和结题审计,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执行。
十二、《八条措施》具体执行部门为市县两级科技局,保定市科技局对《八条措施》中的各项条款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