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合约-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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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
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
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一、业务定义
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下称“专项分期业务”)是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为
申请人指定农行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
商户分期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及指定的商户范围内使用
该专项额度支付购买款项的业务。
二、业务申请及使用
1.申请人自愿向银行申请专项分期业务。客户申请后,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申请时的信用情况、消费用途、以及申请人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完整与有效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及专项分期额度。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专项分期功能。
2.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的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分期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及指定的商户范围内使用该专项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申请人使用该信用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申请人申请的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3.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使用分期本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申请人申请办理专项分期业务时的商户公告为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三、还款
1.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申请人应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的溢缴款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
2.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向银行申请。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和对应的分期手续费,提前还款成功后期数自末期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
四、约定条款
1.本细则所称分期本金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借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金额,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办理本业务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等一切金额的总和。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
3.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1)在办理本细则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2)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请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4.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按照本细则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细则约定代交的财产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
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
6.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银行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申请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解除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细则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细则下中国农业银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7.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调整服务内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细则下全部债务后解除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8.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信用卡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细则项下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信用卡逾期信息等)和申请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合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合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银行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9.本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五、申请人承诺
1.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的还款义务;
2.按时足额归还分期本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3.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申请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