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标示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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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保存年限
製造商或歐盟代表全權負責技術文件和符合聲明的正確性。 製造商必須實施內部作業,以確保產品維持其符合性。技術 文件在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 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在一個區域內市少應保留十 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 十 年,以備檢核 。
8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C 指令的三種類型 指令的三種類型: 1. 一般適用指令
19
美國產品安全驗證
國際標準規格標誌 : 屬民間服務單位,非 要求 ,美國除少數州曾立法禁止販賣非 “UL”產品外,大部份州對國外進口, 無 〝UL〞產品並不視為違法。但 UL MARK 則 為專利標誌,除在美國國內, 並在世界 各國政府均登記有案(含中國)。因 此未經申請核准, 而貼用此標誌者,視為 違法〝冒用專利標誌〞,即須負法律責 任, 其後果可能為罰款、撤消 UL 標誌、 停止市場銷售權,及有關法律責任。
16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為何要求電磁相容? 電子電氣產品的普及, 已成為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一部份; 伴隨而來的電磁干擾的影 響層面很廣, 小至電視畫面受影響, 大至 危害飛航安全, 甚至於有影響人體健康的 可能. 有鑑於此, 許多國家都已要求產品 通過電磁相容測試後, 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30
澳洲QAS認證
目前有60種公佈的電氣產品須要先行通 過安全認證, 其餘未公告之產品不需先取 得安全認證即可先行銷售, 但所有澳洲市 場上販售的產品必須確保在電子性能方 面是安全的 不需EMC測試 需先做工廠檢查, 爾後每年2次工廠覆檢
31
俄羅斯GOST-R與 Hygienic驗證
根據俄羅斯標準驗證科研所-GOSSTANDARD 的要求, 所有產品都要有GOSST-R標誌始可進 入俄羅斯市場, 另外部份產品包含手提式電腦 則另需申請衛生證書Hygienic驗證 安全性及EMC皆為強制性驗證 使用俄文使用手冊 需工廠檢查及ISO 9000/9001或 ISO 14000/14001
22
瑞典產品安全驗証
23
挪威產品安全驗證
24
芬蘭產品安全驗證
25
丹麥產品安全驗證
26
中國大陸CCIB認證
進口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必須有CCIB認可 2000年1月1日起資訊類產品強制加測EMC 標誌需標示工廠代碼 標示產品CCIB標誌有兩種選擇 a.購買CCIB黃色貼紙 b.接獲印刷許可後, 方可印刷在銘板貼紙上 需有簡體中文說明書 申請印刷許可需40張原板印刷貼紙
1. 自我宣告
適用於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 的指令與調和標準,由製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此 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
5
2. 驗證
a) 強制性驗證 強制性驗證(EC型式驗證 型式驗證)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並不需要強 型式驗證 制性驗證;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的 驗證證書;另有一些特定產品,如機械和醫療產品,則需有 EC型式驗證證明。 b) 自願性驗證 型式驗證、測試標誌 自願性驗證(型式驗證 測試標誌)製造商往往委託歐盟驗 型式驗證、 證機構,進行測試和驗證,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且在產品 責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實的證明,再者擁有技術檔案資料的 精確,與測試報告的確認,也於產品行銷是有利。自發性驗 證也是需要製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
10
不符合的風險
如果產品不符合指令,可能被限制、禁止銷售或甚至逐出市 場。不符合的會員將被告知,後續行動也會接著採行。在產 品責任指令85/374/EE裡,對製造商和其經銷商有嚴格的限制 ,如果有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傷或致死,製造商/經銷商將被認 定有罪。
11
製造商應獲得歐盟驗證機構的認證以表示: 證明符合指令 證明符合顧客的需求 如有關單位提出質疑,則應提出符合證明,自行申報或未 指定認證機構者將面臨以下難題: 缺乏CE 標示或附加的標示不當 符合申報書不全或不對 技術檔案資料或文件不全 由國家有關單位進行產品檢查 與EMC相衝突或被懷疑不合規定 由使用者、買者或競爭者告知安全瑕疵 使用者受傷
12
CB Scheme 架構
CB架構 (Certification Body Scheme) 為一全球性相互認 證體系, 全世界有三十四個會員國, 共計四十三個驗證 單位可核發CB報告, 在共同的 IEC標準下, 各驗證單位 均互相承認彼此核發的CB報告
13
CB Scheme 架構
依據1996年初修訂之規範, 世界各國廠商可向任何一個 國家認證單位 (NCB, 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申請 CB報告及證書. 以CB報告, 證書與樣品即可向任一個 CB Scheme內的任何NCB換取當國之產品安全認證. 在 提出CB報告申請時, 若申請者申請者已告知欲轉證之 國家, 則受理之NCB除對該產品所適用之國際標準做所 需測試外, 亦需對預轉證國與國間之差異進行測試, 發 與所需的CB報告.
美洲 美洲(America)
加拿大, 美國
其他 其他(Other)
澳洲, 俄羅斯, 南非
15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何謂電磁相容? 電子電器產品在操作時, 會幅射出可能干 擾到其他產品操作得電磁波(EMI), 而其 本身也需具有耐受電磁干擾的能力(EMS) 所謂的電磁相容性即是規範產品的電磁 干擾波不會影響其他產品的運作, 同時具 備足夠抵抗外界干擾的能力
2
符合
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 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 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
CE 標示是製造商的符合標誌,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 於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 的符合性 ,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誌,產品可自 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 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 並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於未符 3 合標示的產品所採取的行動。
27
中國大陸CCEE認證
中國市場內銷售必須有CCEE認可驗證 EMC 為非強制性認證 需簡體中文標籤與說明書 每年需執行工廠檢查
28
台灣電磁檢驗標誌
電磁檢驗商標為強制性認證
29
新加坡安全驗證 PSB
PSB之安全標證書為新加坡安全主管當局 “ 新加坡產品標準局 ” 所核發 新加坡負責銷售列管貨物給消費者的有 關單位都必需向安全標準局登記每一個 型號, 登錄時必須以證書或測試報告證實 此型號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 需提供新加坡進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稱, 地 址及聯絡人的詳細資料
課程概要
CE 標示簡介 CB Scheme 架構 電磁相容性簡介 常用安全規格標示
1
歐盟與EC指令 歐盟與 指令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 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 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 全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 因此得以減少重複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 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 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 瑞典、和英國。
32
波蘭安全驗證 B-Mark
安全性及EMC皆為強制性驗證 申請需工廠檢查且申請時需提供MC-6C稽查報 告/MC-7控制報告/MC-6B調查報告 需波蘭文使用手冊及英文與波蘭文合約書各2 份
33
捷克產品安全驗證 EZU
捷克標準與歐洲標準可以共通互相調合 EZU 認証為非強制性 申請時需附捷克文指導或使用手冊
如何標示CE 如何標示
決定所適用的指令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 構。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並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彙整技術文件資料 準備符合聲明書 黏貼CE
4
CE符合程序 符合程序
依據符合模式的系統,多數的指令允許製造商及其代表選 擇一個或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 三種符合途徑。
17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1996年1月1日強制實施的EMC指令 89/336/EEC為一般性指令(Generic Directive), 也稱為水平指令. 的產品相當 廣泛, 舉凡可能會導致電磁干擾或可能被 干擾的設備, 都受該指令規範. 產品需標 示CE以示符合EMC等歐盟指令後, 才能 輸入歐洲.
34
匈牙利MEEI 產品安全 驗證
遵照CE標準宣告即可 若申請匈牙利MEEI標準安全標與及使用手冊 必需為匈牙利文 申請需工廠檢查且申請時需提供MC-6C稽查報 告/MC-7控制報告/MC-6B調查報告
35
墨西哥安全驗證 NOM-Mark
不適用IEC標準, 使用NOM標準, 強制性驗證 無需EMC測試 須執行工廠檢查 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需每年更新 當地需有代表進口商, 進口商進口時應出示持 證者所簽署之受權書及具效力之證書影本 需提供西班牙安全警語及使用手冊
14
CB 會員國
歐洲 歐洲(Europe)
奧地利, 比利時, 瑞士, 德國, 丹麥, 西班牙, 芬蘭, 法國, 英國, 希臘, 匈牙利, 愛爾蘭, 冰島,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波蘭, 瑞典, 斯洛法尼亞, 南斯拉夫, 捷克, 斯洛伐克, 烏 克蘭
亞洲 亞洲(Asia)
以色列, 印度, 日本, 韓國, 新加坡, 中國
與電器產品的安全有關,適用於使用50至1000瓦交流電源的 產品。產品包括電腦、資訊設備、家用設備產品、電動工具、 實驗室設備、測試和測量設備、零組件和供電系統,很多適 用的標準都在EN或IEC系列裡。 原版的低電壓指令在1973年生效,至1996年12月31日。低電 壓指令修正版(73/23/EEC和93/68/EEC修正版)在1995年1月1日 生效,且有兩年的有效時間,至1997年1月1日止,製造商在 這段期間可自行決定要遵守原版或修正版的指令。 製造商以技術檔案資料的彙整、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 CE 標示,來表示符合相關規定。
20
加拿大產品安全驗證
半官方之民間服務單位, 無 CSA MARK 產 品禁止進入加拿大國境 (樣品例外)。 冒 用 CSA MARK 須負法律責任 (同 UL)
21
德國產品安全驗證
GS 是德國國家標準局, 而 TUV 是民間服 務單位, 無 TUV /GS MARK 產品進入德國 或歐洲共同市場國境並不構成違法, 但冒 用 TUV/GS MARK 亦須負法律責任 (與 UL/CSA 類同)
詳述與其他指令的關係。(例如一般安全、符合模式、CE 標示)
2.一般指令 一般指令
關於一般產品和定義工作者安全(如低電壓指令與電磁相容 性指令)
3.產品個別指令 產品個別指令
適用於個別產品種類、由指令所定義(如通訊、醫療器材、 機械)
9
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低電壓指令 (低電壓指令 (LVD) 73/23/EEC 低電壓指令) 低電壓指令
18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廠商宣告符合指令的途徑有 1. 廠商出具符合EMC指令要求的事實, 再 提出自我宣告書 2. 廠商出具歐盟官方認可EMC的合格測 試單位Competent Body或Notified Body核 發的測試報告再提出自我宣告書
6
3. 技術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文件,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符合聲明書(及/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 製造商的名稱、地址與產品辨識 歐洲地區代理商的姓名與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和/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 的措施 產品說明 (型號、產品名稱等) 操作手冊 產品的全部計劃 測試報告 設計細節、操作描述、零組件清單、測試理論基礎、電 路圖,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
文件保存年限
製造商或歐盟代表全權負責技術文件和符合聲明的正確性。 製造商必須實施內部作業,以確保產品維持其符合性。技術 文件在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 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在一個區域內市少應保留十 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 十 年,以備檢核 。
8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C 指令的三種類型 指令的三種類型: 1. 一般適用指令
19
美國產品安全驗證
國際標準規格標誌 : 屬民間服務單位,非 要求 ,美國除少數州曾立法禁止販賣非 “UL”產品外,大部份州對國外進口, 無 〝UL〞產品並不視為違法。但 UL MARK 則 為專利標誌,除在美國國內, 並在世界 各國政府均登記有案(含中國)。因 此未經申請核准, 而貼用此標誌者,視為 違法〝冒用專利標誌〞,即須負法律責 任, 其後果可能為罰款、撤消 UL 標誌、 停止市場銷售權,及有關法律責任。
16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為何要求電磁相容? 電子電氣產品的普及, 已成為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一部份; 伴隨而來的電磁干擾的影 響層面很廣, 小至電視畫面受影響, 大至 危害飛航安全, 甚至於有影響人體健康的 可能. 有鑑於此, 許多國家都已要求產品 通過電磁相容測試後, 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30
澳洲QAS認證
目前有60種公佈的電氣產品須要先行通 過安全認證, 其餘未公告之產品不需先取 得安全認證即可先行銷售, 但所有澳洲市 場上販售的產品必須確保在電子性能方 面是安全的 不需EMC測試 需先做工廠檢查, 爾後每年2次工廠覆檢
31
俄羅斯GOST-R與 Hygienic驗證
根據俄羅斯標準驗證科研所-GOSSTANDARD 的要求, 所有產品都要有GOSST-R標誌始可進 入俄羅斯市場, 另外部份產品包含手提式電腦 則另需申請衛生證書Hygienic驗證 安全性及EMC皆為強制性驗證 使用俄文使用手冊 需工廠檢查及ISO 9000/9001或 ISO 1400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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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產品安全驗証
23
挪威產品安全驗證
24
芬蘭產品安全驗證
25
丹麥產品安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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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CCIB認證
進口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必須有CCIB認可 2000年1月1日起資訊類產品強制加測EMC 標誌需標示工廠代碼 標示產品CCIB標誌有兩種選擇 a.購買CCIB黃色貼紙 b.接獲印刷許可後, 方可印刷在銘板貼紙上 需有簡體中文說明書 申請印刷許可需40張原板印刷貼紙
1. 自我宣告
適用於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 的指令與調和標準,由製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此 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
5
2. 驗證
a) 強制性驗證 強制性驗證(EC型式驗證 型式驗證)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並不需要強 型式驗證 制性驗證;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的 驗證證書;另有一些特定產品,如機械和醫療產品,則需有 EC型式驗證證明。 b) 自願性驗證 型式驗證、測試標誌 自願性驗證(型式驗證 測試標誌)製造商往往委託歐盟驗 型式驗證、 證機構,進行測試和驗證,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且在產品 責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實的證明,再者擁有技術檔案資料的 精確,與測試報告的確認,也於產品行銷是有利。自發性驗 證也是需要製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
10
不符合的風險
如果產品不符合指令,可能被限制、禁止銷售或甚至逐出市 場。不符合的會員將被告知,後續行動也會接著採行。在產 品責任指令85/374/EE裡,對製造商和其經銷商有嚴格的限制 ,如果有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傷或致死,製造商/經銷商將被認 定有罪。
11
製造商應獲得歐盟驗證機構的認證以表示: 證明符合指令 證明符合顧客的需求 如有關單位提出質疑,則應提出符合證明,自行申報或未 指定認證機構者將面臨以下難題: 缺乏CE 標示或附加的標示不當 符合申報書不全或不對 技術檔案資料或文件不全 由國家有關單位進行產品檢查 與EMC相衝突或被懷疑不合規定 由使用者、買者或競爭者告知安全瑕疵 使用者受傷
12
CB Scheme 架構
CB架構 (Certification Body Scheme) 為一全球性相互認 證體系, 全世界有三十四個會員國, 共計四十三個驗證 單位可核發CB報告, 在共同的 IEC標準下, 各驗證單位 均互相承認彼此核發的CB報告
13
CB Scheme 架構
依據1996年初修訂之規範, 世界各國廠商可向任何一個 國家認證單位 (NCB, 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申請 CB報告及證書. 以CB報告, 證書與樣品即可向任一個 CB Scheme內的任何NCB換取當國之產品安全認證. 在 提出CB報告申請時, 若申請者申請者已告知欲轉證之 國家, 則受理之NCB除對該產品所適用之國際標準做所 需測試外, 亦需對預轉證國與國間之差異進行測試, 發 與所需的CB報告.
美洲 美洲(America)
加拿大, 美國
其他 其他(Other)
澳洲, 俄羅斯, 南非
15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何謂電磁相容? 電子電器產品在操作時, 會幅射出可能干 擾到其他產品操作得電磁波(EMI), 而其 本身也需具有耐受電磁干擾的能力(EMS) 所謂的電磁相容性即是規範產品的電磁 干擾波不會影響其他產品的運作, 同時具 備足夠抵抗外界干擾的能力
2
符合
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 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 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
CE 標示是製造商的符合標誌,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 於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 的符合性 ,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誌,產品可自 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 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 並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於未符 3 合標示的產品所採取的行動。
27
中國大陸CCEE認證
中國市場內銷售必須有CCEE認可驗證 EMC 為非強制性認證 需簡體中文標籤與說明書 每年需執行工廠檢查
28
台灣電磁檢驗標誌
電磁檢驗商標為強制性認證
29
新加坡安全驗證 PSB
PSB之安全標證書為新加坡安全主管當局 “ 新加坡產品標準局 ” 所核發 新加坡負責銷售列管貨物給消費者的有 關單位都必需向安全標準局登記每一個 型號, 登錄時必須以證書或測試報告證實 此型號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 需提供新加坡進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稱, 地 址及聯絡人的詳細資料
課程概要
CE 標示簡介 CB Scheme 架構 電磁相容性簡介 常用安全規格標示
1
歐盟與EC指令 歐盟與 指令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 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 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 全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 因此得以減少重複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 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 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 瑞典、和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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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安全驗證 B-Mark
安全性及EMC皆為強制性驗證 申請需工廠檢查且申請時需提供MC-6C稽查報 告/MC-7控制報告/MC-6B調查報告 需波蘭文使用手冊及英文與波蘭文合約書各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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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產品安全驗證 EZU
捷克標準與歐洲標準可以共通互相調合 EZU 認証為非強制性 申請時需附捷克文指導或使用手冊
如何標示CE 如何標示
決定所適用的指令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 構。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並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彙整技術文件資料 準備符合聲明書 黏貼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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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符合程序 符合程序
依據符合模式的系統,多數的指令允許製造商及其代表選 擇一個或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 三種符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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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1996年1月1日強制實施的EMC指令 89/336/EEC為一般性指令(Generic Directive), 也稱為水平指令. 的產品相當 廣泛, 舉凡可能會導致電磁干擾或可能被 干擾的設備, 都受該指令規範. 產品需標 示CE以示符合EMC等歐盟指令後, 才能 輸入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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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MEEI 產品安全 驗證
遵照CE標準宣告即可 若申請匈牙利MEEI標準安全標與及使用手冊 必需為匈牙利文 申請需工廠檢查且申請時需提供MC-6C稽查報 告/MC-7控制報告/MC-6B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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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安全驗證 NOM-Mark
不適用IEC標準, 使用NOM標準, 強制性驗證 無需EMC測試 須執行工廠檢查 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需每年更新 當地需有代表進口商, 進口商進口時應出示持 證者所簽署之受權書及具效力之證書影本 需提供西班牙安全警語及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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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會員國
歐洲 歐洲(Europe)
奧地利, 比利時, 瑞士, 德國, 丹麥, 西班牙, 芬蘭, 法國, 英國, 希臘, 匈牙利, 愛爾蘭, 冰島,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波蘭, 瑞典, 斯洛法尼亞, 南斯拉夫, 捷克, 斯洛伐克, 烏 克蘭
亞洲 亞洲(Asia)
以色列, 印度, 日本, 韓國, 新加坡, 中國
與電器產品的安全有關,適用於使用50至1000瓦交流電源的 產品。產品包括電腦、資訊設備、家用設備產品、電動工具、 實驗室設備、測試和測量設備、零組件和供電系統,很多適 用的標準都在EN或IEC系列裡。 原版的低電壓指令在1973年生效,至1996年12月31日。低電 壓指令修正版(73/23/EEC和93/68/EEC修正版)在1995年1月1日 生效,且有兩年的有效時間,至1997年1月1日止,製造商在 這段期間可自行決定要遵守原版或修正版的指令。 製造商以技術檔案資料的彙整、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 CE 標示,來表示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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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產品安全驗證
半官方之民間服務單位, 無 CSA MARK 產 品禁止進入加拿大國境 (樣品例外)。 冒 用 CSA MARK 須負法律責任 (同 UL)
21
德國產品安全驗證
GS 是德國國家標準局, 而 TUV 是民間服 務單位, 無 TUV /GS MARK 產品進入德國 或歐洲共同市場國境並不構成違法, 但冒 用 TUV/GS MARK 亦須負法律責任 (與 UL/CSA 類同)
詳述與其他指令的關係。(例如一般安全、符合模式、CE 標示)
2.一般指令 一般指令
關於一般產品和定義工作者安全(如低電壓指令與電磁相容 性指令)
3.產品個別指令 產品個別指令
適用於個別產品種類、由指令所定義(如通訊、醫療器材、 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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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低電壓指令 (低電壓指令 (LVD) 73/23/EEC 低電壓指令) 低電壓指令
18
Electronic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相容性
廠商宣告符合指令的途徑有 1. 廠商出具符合EMC指令要求的事實, 再 提出自我宣告書 2. 廠商出具歐盟官方認可EMC的合格測 試單位Competent Body或Notified Body核 發的測試報告再提出自我宣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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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術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文件,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符合聲明書(及/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 製造商的名稱、地址與產品辨識 歐洲地區代理商的姓名與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和/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 的措施 產品說明 (型號、產品名稱等) 操作手冊 產品的全部計劃 測試報告 設計細節、操作描述、零組件清單、測試理論基礎、電 路圖,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