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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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的非讼程序探析

人格权禁令的非讼程序探析

人格权禁令的非讼程序探析《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

《民法典》创造了人格权预防性保护的权利,但是没有法律对于后续的程序适用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各地各级法院作出人格权禁令的程序不相统一,给司法的普适性带来极大挑战。

最高法曾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人格权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那么与之相类似的人格权禁令,则也可以尝试适用特别程序,按照非讼方式进行。

一、非讼程序适用之证成(一)必然性非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制度,适用于非讼案件。

对比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性:除选民资格、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合议庭审理之外,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审限较短,并且实行一审终审;非讼判决并无既判力,即无实质的确定力。

诉讼程序一般坚持当事人主义和严格的证明标准,通过完整的法律程序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法律诉求;而非讼程序则采用职权主义,由法官主导整个过程,秉持相对自由的证明标准,使得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更加灵活与方便,从这一方面讲,非讼程序和人格权禁令的内在要求相统一。

人格权禁令由权利人进行申请,同时应提交一定的证据,以证明自身的人格权益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且侵害结果难以弥补;在此过程中,权利人的申请需要得到法官的支持,即意味着提交的证据充分、合理且相关,足以获得法官内心上的肯定。

同时,基于《民法典》有关于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不难发现:人格权禁令具有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功能,能够帮助权利人及时止损,这就要求其采取注重实质正义、程序效率的价值取向。

非讼程序支持简易主义,以快速方便和经济效益为主要价值目标,这意味着采取非讼程序作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程序有其必然性。

非讼程序的规律

非讼程序的规律

非讼程序的规律非讼程序的规律非讼程序是指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程序。

与诉讼程序相比,非讼程序更加简便、快捷,并且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但是,非讼程序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非讼程序应该是自愿的,不能被强制。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非讼程序,并且有权随时退出。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非讼程序中,调解员或仲裁员应该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纠纷。

调解员或仲裁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或调解方案。

3.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在非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给调解员或仲裁员的证据和文件应该保密。

调解员或仲裁员也应该对案件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非讼程序应该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调解员或仲裁员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或调解方案,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二、非讼程序的流程1.协商阶段协商阶段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并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纠纷就得到了解决。

2.调解阶段如果在协商阶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进入调解阶段。

调解是指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节,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案件,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调解方案。

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那么纠纷就得到了解决。

3.仲裁阶段如果在调解阶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进入仲裁阶段。

仲裁是指由专门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结果,那么纠纷就得到了解决。

三、非讼程序的优缺点1.优点(1)简便快捷:相比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更加简便快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非诉讼解决机制流程

非诉讼解决机制流程

非诉讼解决机制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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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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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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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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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
第三、判决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四、民事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判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案方式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判决的性质可以将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 和变更判决。
2、根据判决对诉讼请求事项解决的范围,可以将判决划 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3、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可以 将判决划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调解协议,则是指记载当事人对其实体争 议处理内容的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形式有两种: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达成调解协 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4)诉讼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
2.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只能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 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
二、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 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不准上诉,但可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 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比较具 有下述特点:
1、民事决定既不是解决案件中的实体问 题,也不是解决诉讼中的一般程序问题,而是 适用于解决法定的特殊事项。
4、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判决分为确定判 决和未确定判决,也可称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 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申请,一方当事人,不开庭 审理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独任制,一审终审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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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
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 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 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 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直接或留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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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受理申请后 15日内,就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 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1.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
裁定应附理由。不确定债权是否存在,不具有既判力。驳 回申请的,债权人承担诉讼费用。( 15日内裁定)
第十六章 非讼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 第二节 公示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 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 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 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 制执行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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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三)案件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四)依法交纳申请费(比照争讼财产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非诉讼化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非诉讼化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非诉讼化程序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在行政诉讼中,非诉讼化程序作为一种新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诉讼化程序,以及它的定义、特点、优势和应用。

一、非诉讼化程序的定义非诉讼化程序,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利用类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非诉讼化程序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倡导和解、调解,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非诉讼化程序中,行政机关或者独立的调解机构会主动介入,以最小的代价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二、非诉讼化程序的特点1. 协商性强。

非诉讼化程序的核心特点就是协商,它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式。

2. 灵活性高。

非诉讼化程序不受传统诉讼程序的限制,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种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等。

3. 结果具有约束力。

在非诉讼化程序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必须遵守。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协议达成后,还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非诉讼化程序的优势1. 节约时间和成本。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非诉讼化程序可减少很多非必要的诉讼环节和纷争的时间和成本。

2. 增进双方协商意识。

非诉讼化程序使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协商和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协商意识,也增进了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

3.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非诉讼化程序更注重和解和调和,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

四、非诉讼化程序的应用1. 行政机关介入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会积极介入调解程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

2. 专业调解机构介入。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使得争议得到更为专业的解决。

3. 法院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选择法院调解,使得争议得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四、总结非诉讼化程序的优势在于其协商性强、灵活性高、结果具有约束力等特点。

非诉讼程序异议流程

非诉讼程序异议流程

非诉讼程序异议流程
一、非诉讼程序异议的概述
1.定义
2.适用范围
3.法律依据
二、异议申请的准备阶段
1.确定异议事项
(1)异议的法律依据
(2)异议的具体内容
2.收集相关证据
(1)书面材料
①合同、协议副本
②相关文件、证据
(2)证人证言
3.撰写异议申请书
(1)申请书基本信息
①申请人信息
②被申请人信息
(2)异议理由说明
①法律条款引用
②事实依据分析
三、提交异议申请
1.确定提交方式
(1)电子提交
(2)纸质提交
2.提交相关材料
(1)异议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获取提交回执
(1)回执保存
(2)确认提交状态
四、异议审核阶段
1.主管部门受理
(1)受理通知
(2)核实申请材料
2.异议内容审核
(1)事实审查
①证据真实性验证
②相关事实调查
(2)法律分析
①法律适用分析
②是否符合异议条件
3.审核结果通知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及原因说明
五、异议处理阶段
1.处理决定
(1)确定处理意见
(2)制定处理方案
2.通知相关方
(1)通知申请人
(2)通知被申请人
3.执行处理决定
(1)监督执行情况
(2)收集执行反馈
六、异议后续维护
1.记录保存
(1)保存异议申请文件
(2)保存处理结果文件
2.评估与反馈
(1)收集意见反馈
(2)评估异议处理效果
3.改进措施
(1)总结经验教训
(2)优化异议处理流程。

法律的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法律的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法律的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法律领域,为解决争议和纠纷,人们常常会采取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系统进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而非诉讼程序则是指采用法院外的方法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的特点以及相应的适用情况。

一、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阶段: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通常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答辩阶段: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相关证据。

3. 证据交换阶段: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调查、调解或审理过程。

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

4. 审理阶段:法院根据诉讼情况和证据,进行理论辩解、法律适用和判决等程序。

5. 上诉或执行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判决变为生效判决后,执行程序开始。

尽管诉讼程序确保了公正的审判,但有时它的缺点也很明显。

诉讼程序通常较为耗时且成本较高,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此外,法院的判决也未必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二、非诉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以外的方法来解决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诉讼程序:1. 谈判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进行谈判与调解,通过协商达成一项解决方案。

这样可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2. 仲裁:双方当事人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由其仲裁对纠纷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常常比诉讼程序更高效。

3. 裁决: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专业人士或专家对纠纷进行裁决,根据其判断作出决定。

这种方式在特定行业或领域较为常见。

4. 协商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寻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协商与调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这是一种简单且经济的解决方式。

非诉讼程序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的特点。

当事人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并通过互谅互让达成合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2)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亲密的亲戚朋友。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哪些?非诉程序就是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哪些?非诉程序就是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非诉讼程序法是诉讼程序法以外的程序法。

两种程序法组成了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七个法律部门。

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

(三)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是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权人可以起诉。 是支付令自行失效,
五、督促程序的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 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 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 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 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四)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2)必须是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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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 “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 程序规则。 ❖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 序”、“二程序”而言的。
(二)适用范围
❖ 1、选民资格案件; ❖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认定财产无主。
有抵销债权; ❖ 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
二、基本流程
❖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 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 3、受理: 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 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
❖ 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 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 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和“顺序”。
❖ 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
月)。
❖ 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 “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 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 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的决定不服的中国公民。
❖ 3、管辖规则: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 4、起诉时间:选举日前五日内。 ❖ 5、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 6、审判组织:合议庭。 ❖ 7、审理期限:选举日前送达判决,并处理附随程序
事项,如通知选举机构等。
❖ 8、审级:一审终审。 ❖ 9、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是“单方主体启、控程序”;而非“双方 主体程序对抗”。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四:程序的构成要件:
不包含完整的“诉”;非以“诉”为基本“度量 单位”。 ❖ 第五:程序的运作模式:
“依职权查明事实”;而非“根据对抗的结果作 出裁判结论”。 ❖ 第六:程序的规则构成:
相对于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简化”。 ❖ 第七:程序的价值目标:
❖ 外延:即其“适用范围”
取决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原则上“民事实 体法”所规定的每一种“民事非讼事件”,在“民事 诉讼法”中均应有对应的“非讼程序”规则。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一:程序的客体: 是“民事非讼事件”;而非“民事诉讼案
件”。 ❖ 第二:程序的目的:
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状态”;而非“确 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 ❖ 第三:程序的主体形态:
事项,如指定监护人。 ❖ 6、审级:一审终审。 ❖ 7、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无实质性限制,凡知情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均可。
❖ 3、管辖规则:被认定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间1年。 ❖ 6、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
如指定财产代管人等。
❖ 7、审级:一审终审。 ❖ 8、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四、认定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
范围。 ❖ 3、管辖规则: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判决:认定行为能力状态,并处理附随程序
❖ 7、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未依法提出合格的异议, 否则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请求的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
四、支付令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异议的期限:15日的法定期限; ❖ 4、异议的方式:实质性异议理由; ❖ 5、不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支付令生效。
办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程序。
❖ 7、审级:一审终审。 ❖ 6、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第三节 督促程序
❖ 参见教材第二十八章。 ❖ 一、适用范围 ❖ 二、基本流程 ❖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四、支付令的内容 ❖ 五、支付令的效力
一、适用范围
❖ 1、单纯财产性纠纷; ❖ 2、权利义务内容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 ❖ 3、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至、条件已经成就; ❖ 4、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被债务人没
“效率优先于公正”,“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 正”。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 (一)立法术语 未统一确立、使用“非讼程序”这一立法
术语,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具体术语。 ❖ (二)现行立法之“非讼程序”的基本类型 1、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2008) 2、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008) 3、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008) 4、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特征
❖ 1、属于“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 ❖ 2、审判组织简化:原则上独任审理; ❖ 3、审级简化:一审终审; ❖ 4、纠错程序简化:不适用再审程序规则; ❖ 5、收费程序简化:免费。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起诉人,无被告或被起诉人。 ❖ 2、起诉人范围: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问题作出
(2007-06-01)
第二节 特别程序
❖ 一、概述 ❖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
序规则 ❖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注:参见教材第二十七章。
一、概述
❖ (一)界定 ❖ (二)适用范围 ❖ (三)特征
(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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