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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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 “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 程序规则。 ❖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 序”、“二程序”而言的。
(二)适用范围
❖ 1、选民资格案件; ❖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认定财产无主。
有抵销债权; ❖ 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
二、基本流程
❖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 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 3、受理: 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 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
❖ 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 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 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和“顺序”。
❖ 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
月)。
❖ 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 “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 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 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的决定不服的中国公民。
❖ 3、管辖规则: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 4、起诉时间:选举日前五日内。 ❖ 5、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 6、审判组织:合议庭。 ❖ 7、审理期限:选举日前送达判决,并处理附随程序
事项,如通知选举机构等。
❖ 8、审级:一审终审。 ❖ 9、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是“单方主体启、控程序”;而非“双方 主体程序对抗”。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四:程序的构成要件:
不包含完整的“诉”;非以“诉”为基本“度量 单位”。 ❖ 第五:程序的运作模式:
“依职权查明事实”;而非“根据对抗的结果作 出裁判结论”。 ❖ 第六:程序的规则构成:
相对于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简化”。 ❖ 第七:程序的价值目标:
❖ 外延:即其“适用范围”
取决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原则上“民事实 体法”所规定的每一种“民事非讼事件”,在“民事 诉讼法”中均应有对应的“非讼程序”规则。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一:程序的客体: 是“民事非讼事件”;而非“民事诉讼案
件”。 ❖ 第二:程序的目的:
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状态”;而非“确 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 ❖ 第三:程序的主体形态:
事项,如指定监护人。 ❖ 6、审级:一审终审。 ❖ 7、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无实质性限制,凡知情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均可。
❖ 3、管辖规则:被认定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间1年。 ❖ 6、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
如指定财产代管人等。
❖ 7、审级:一审终审。 ❖ 8、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四、认定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
范围。 ❖ 3、管辖规则: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判决:认定行为能力状态,并处理附随程序
❖ 7、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未依法提出合格的异议, 否则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请求的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
四、支付令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异议的期限:15日的法定期限; ❖ 4、异议的方式:实质性异议理由; ❖ 5、不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支付令生效。
办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程序。
❖ 7、审级:一审终审。 ❖ 6、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第三节 督促程序
❖ 参见教材第二十八章。 ❖ 一、适用范围 ❖ 二、基本流程 ❖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四、支付令的内容 ❖ 五、支付令的效力
一、适用范围
❖ 1、单纯财产性纠纷; ❖ 2、权利义务内容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 ❖ 3、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至、条件已经成就; ❖ 4、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被债务人没
“效率优先于公正”,“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 正”。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 (一)立法术语 未统一确立、使用“非讼程序”这一立法
术语,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具体术语。 ❖ (二)现行立法之“非讼程序”的基本类型 1、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2008) 2、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008) 3、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008) 4、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特征
❖ 1、属于“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 ❖ 2、审判组织简化:原则上独任审理; ❖ 3、审级简化:一审终审; ❖ 4、纠错程序简化:不适用再审程序规则; ❖ 5、收费程序简化:免费。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起诉人,无被告或被起诉人。 ❖ 2、起诉人范围: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问题作出
(2007-06-01)
第二节 特别程序
❖ 一、概述 ❖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
序规则 ❖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注:参见教材第二十七章。
一、概述
❖ (一)界定 ❖ (二)适用范围 ❖ (三)特征
(一)界定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 “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 程序规则。 ❖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 序”、“二程序”而言的。
(二)适用范围
❖ 1、选民资格案件; ❖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认定财产无主。
有抵销债权; ❖ 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
二、基本流程
❖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 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 3、受理: 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 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
❖ 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 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 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和“顺序”。
❖ 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
月)。
❖ 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 “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 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 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的决定不服的中国公民。
❖ 3、管辖规则: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 4、起诉时间:选举日前五日内。 ❖ 5、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 6、审判组织:合议庭。 ❖ 7、审理期限:选举日前送达判决,并处理附随程序
事项,如通知选举机构等。
❖ 8、审级:一审终审。 ❖ 9、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是“单方主体启、控程序”;而非“双方 主体程序对抗”。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四:程序的构成要件:
不包含完整的“诉”;非以“诉”为基本“度量 单位”。 ❖ 第五:程序的运作模式:
“依职权查明事实”;而非“根据对抗的结果作 出裁判结论”。 ❖ 第六:程序的规则构成:
相对于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简化”。 ❖ 第七:程序的价值目标:
❖ 外延:即其“适用范围”
取决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原则上“民事实 体法”所规定的每一种“民事非讼事件”,在“民事 诉讼法”中均应有对应的“非讼程序”规则。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第一:程序的客体: 是“民事非讼事件”;而非“民事诉讼案
件”。 ❖ 第二:程序的目的:
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状态”;而非“确 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 ❖ 第三:程序的主体形态:
事项,如指定监护人。 ❖ 6、审级:一审终审。 ❖ 7、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无实质性限制,凡知情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均可。
❖ 3、管辖规则:被认定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间1年。 ❖ 6、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
如指定财产代管人等。
❖ 7、审级:一审终审。 ❖ 8、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四、认定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
范围。 ❖ 3、管辖规则: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5、判决:认定行为能力状态,并处理附随程序
❖ 7、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未依法提出合格的异议, 否则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请求的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
四、支付令的内容
❖ 1、程序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债务人; ❖ 2、债权的基本信息:债权内容和金额; ❖ 3、异议的期限:15日的法定期限; ❖ 4、异议的方式:实质性异议理由; ❖ 5、不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支付令生效。
办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程序。
❖ 7、审级:一审终审。 ❖ 6、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
第三节 督促程序
❖ 参见教材第二十八章。 ❖ 一、适用范围 ❖ 二、基本流程 ❖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 四、支付令的内容 ❖ 五、支付令的效力
一、适用范围
❖ 1、单纯财产性纠纷; ❖ 2、权利义务内容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 ❖ 3、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至、条件已经成就; ❖ 4、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被债务人没
“效率优先于公正”,“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 正”。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 (一)立法术语 未统一确立、使用“非讼程序”这一立法
术语,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具体术语。 ❖ (二)现行立法之“非讼程序”的基本类型 1、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2008) 2、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008) 3、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008) 4、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特征
❖ 1、属于“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 ❖ 2、审判组织简化:原则上独任审理; ❖ 3、审级简化:一审终审; ❖ 4、纠错程序简化:不适用再审程序规则; ❖ 5、收费程序简化:免费。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1、程序主体:有起诉人,无被告或被起诉人。 ❖ 2、起诉人范围: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问题作出
(2007-06-01)
第二节 特别程序
❖ 一、概述 ❖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 ❖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 ❖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
序规则 ❖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 ❖ 注:参见教材第二十七章。
一、概述
❖ (一)界定 ❖ (二)适用范围 ❖ (三)特征
(一)界定